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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春胜:宣传贯彻《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扛稳粮食安全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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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4 13:3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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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春胜(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书记、局长)
  《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好《条例》,对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确保全省口粮绝对自给、粮食供需总量平衡,为国家粮食安全作出重要贡献具有里程碑意义。
  深刻认识《条例》重要意义
  《条例》在立法层面解决了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鼓励竞争与规范引导等关系,为保障粮食安全、促进产业发展、提升粮食流通治理能力、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粮食安全保障提供法律遵循。《条例》作为全国粮食主产区首部省级涉粮地方性法规,细化上位法规定,明确各级政府履行粮食安全责任,加强粮食生产、储备、流通能力建设的职责;将地方粮食流通管理中形成的有效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成功经验,上升为保障性措施,在农民利益保护、储备应急保障、粮食产业发展、质量安全把控等方面进行了相关制度设计,为全省抓住粮食安全主动权,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粮食安全保障体系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遵循。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产业强省建设提供法律支撑。推动粮食产业发展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也是提升粮食安全保障水平的需要。国务院、江苏省先后出台了推进粮食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条例》专门设立产业发展一章,将国家、省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同时,通过设立省级粮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引导支持粮食产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为进一步提高粮食流通效率和粮食附加值、又好又快建设粮食产业强省提供了法律支撑。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粮食流通治理提供法律手段。《条例》弥补制度缺失,填补立法空白,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管理和规范。
  明确了粮食应急保障治理体系及部门职责,不断增强防范化解风险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健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综合协调机制,规范收购、储存、加工、运输、销售等经营活动,明确禁止性行为及相应罚则;加强粮食质量监管,强化责任追究,为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利益,稳定粮食市场供给,确保竞争有序,提高粮食流通治理能力提供了法律手段。
  全面准确理解《条例》内容
  《条例》围绕江苏粮情实际,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以流通为切入口,兼顾对粮食生产和消费的引导促进作用。
  明确政府职责。强化责任落实。明确粮食安全实行“米袋子”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县长负责制。
  建立粮食流通安全风险评估、粮食品质测报机制,有效掌握区域内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流通、储备、供应等安全情况。保护农民利益。建立粮食收购保障制度,对因重大自然灾害导致区域性卖粮难情况,采取粮食临时收储措施,保护种粮农民基本收益。支持粮食产后服务能力建设,减少粮食收获后损失,方便农民卖粮、卖个好价格。加强储备应急。明确地方储备规模动态调整机制,增加储备粮品种结构和收储轮换调整的灵活性,加强对地方储备粮可视化智慧监管。建立成品粮协议动态储备和社会责任储备机制,“藏粮于企”,确保粮食应急需要。
  规范粮食经营。维护市场竞争。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竞争发挥市场作用。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和市场稳定。
  强调政府调控。粮食关系国计民生,具有一般商品和特殊商品双重属性。完全自由竞争的粮食经营容易导致粮食市场失灵,影响社会稳定甚至粮食安全保障问题,强调遵循粮食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原则。明确规范内容。对粮食收购、储存、加工、运输、销售等经营活动分别做出具体规范,明确权利义务。突出列举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规范。
  推动产业发展。加强规划引导。把粮食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粮食仓储、加工、物流产业园和批发市场等基础设施建设,为地方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条件。推动产业融合。推动粮食企业通过订单种植等方式,与农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建立产销合作利益联结机制,推进粮食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产业增效、农民增收。加强科技支撑。建立粮食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促进机制,引导企业加大加工转化等领域的科技投入与推广应用,提升粮食产业发展质量和竞争力,适应粮食消费需求升级要求。
  加强质量管控。强制质量检测。明确粮食经营主体对所经营的粮食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建立完整的粮食质量档案,严格质量监测,严防不合格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者用于食品加工。建立追溯召回制度。推进粮食质量追溯管理,建立召回制度,经营者发现销售的粮食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主动召回,或者由粮食、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召回,防止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严格超标粮处置。明确对超标粮食实施强制检验、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处置、全程监管等措施。超标粮食处置费用应按照粮食事权,由同级政府分别承担。
  强化政策扶持。改善金融支持。建立财政性资金为引导的粮食收购融资担保平台,对非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给予贷款支持,确保有钱收粮。
  同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拓展粮食收储、加工等贷款业务。确保储备费用。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管理费用动态调整机制。同时统筹安排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保障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费用与利息补贴、应急保障和超标粮食处置等粮食安全方面的支出。支持产业发展。建立省级粮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市、县政府稳定财政投入机制,统筹利用涉粮政策资金扶持粮食产业发展。粮食初加工、烘干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
  落实监管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建立政府牵头抓总、部门职责分工明确的监管机制,列举部门监督检查职责,避免粮食流通执法部门职责不清、推诿扯皮问题。实行信用监管。加强粮食流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对粮食经营者实施分类监管,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督促粮食经营者诚信守信,依法经营。严格责任追究。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明确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列举禁止性行为并明确对应罚则。如政策性粮食经营规范、建立粮食质量档案、仓储设施保护制度、超标粮食收储处置等。
  扎实抓好《条例》贯彻落实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各级粮食部门要深刻领会《条例》重要意义,广泛宣传《条例》主要内容,全面把握《条例》精神实质,抓好贯彻落实。
  加强学习宣传。各级粮食部门要采取印发张贴宣传资料、微博微信推送等形式,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各种媒体进行专题宣传,充分营造学习宣传《条例》的良好氛围,扩大《条例》社会知晓率。
  深入贯彻落实。各级粮食部门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制定贯彻实施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目标措施。要加强与职能部门联系沟通,争取相关支持,落实《条例》明确的扶持政策。要梳理《条例》内容,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要制修订配套制度文件,保持与《条例》衔接统一,同时积极争取当地人大、政府支持,主动作为,加快推进地方粮食安全立法。
  做好实施评估。要主动开展《条例》实施评估,通过调研发现《条例》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对设立政策制度是否合理、是否产生了应有效益,需要做出哪些调整提出意见建议。要密切关注《条例》实施后的社会反响,建立网上意见建议反馈渠道或互动交流平台,关注各类主体对《条例》的意见并做好宣传解释,及时反应民生关切与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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