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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策略] 魏后凯:推进乡村振兴的多元应对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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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2 09: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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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后凯(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把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作为新时代新征程‘三农’工作的总抓手”。乡村振兴是一项任务艰巨的系统工程,面临着错综复杂的现实问题制约。要将乡村振兴推向新高度,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从多维度共同发力。本文重点从人才短缺、资金短缺、农民增收难、农业面源污染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乡村振兴中面临的关键难题入手,探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多维度解决方案。



一、多途径破解乡村人才短缺难题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最重要的因素。新时代要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离不开大量有文化、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爱农村的实用型人才。从乡村振兴实践来看,人才短缺已经成为制约乡村振兴最关键的因素。一是乡村人才不断向城市转移。随着城镇化的持续推进,城市的资源集聚效应吸引了大量的文化程度高、综合素质高的农村年轻人前往城市就业创业和生活发展。从就业数据来看,2012年,乡村就业人员占全国总就业人员的51.1%,比城市高2.2个百分点。随着城镇化率的逐年提升,劳动力前往城市就业的趋势越发明显,城乡就业人员占比发生显著变化。到2022年,城市就业人员占全国总就业人员的62.6%,乡村就业比重仅为37.4%,乡村就业比重比城市低出了25.2个百分点。二是乡村人口加速老龄化。2012年全国乡村人口老龄化率为16.15%,比城市老龄化率仅高3.77个百分点。到2022年,全国乡村人口老龄化率已经高达25.02%,比城市老龄化率高出了8.44个百分点,充分反映出乡村人口老龄化的更快速度。这种乡村劳动力和人力资本的老化,将对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形成严峻的挑战(见表1)。三是留守乡村人口的文化素养难以满足乡村振兴的需要。向城镇转移人口以乡村中文化程度高、综合素养高的青壮年劳动力为主,留守群体主要是文化程度偏低的妇女、儿童和老年人。根据2022年全国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数据,全国农、林、牧、渔业就业人员中受教育程度为初中及以下的占比达93.1%,其中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占比达50.3%,高中文化程度仅为5.7%,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仅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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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离不开各种类型的人才支撑,既包括农、林、牧、渔业等农业行业的种养人才,也包括农业科技服务、农产品加工、贮运、营销等整个农业产业链发展需要的人才,还包括农村非农产业发展所需的各类人才,如农村基层治理与公共服务、法律咨询服务、农文旅融合等方面的人才。因此,面对当前乡村人才存在的总量不足和结构性矛盾的全线短缺难题,从多角度入手多途径综合施策,加快乡土实用人才培养和吸引各类人才下乡,将是破解乡村全面振兴人才困局的关键所在。

首先,要尊重农民在乡村全面振兴中的主体作用,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此,要切实提升农民的现代科技水平和综合文化素养,优化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提高培育职业农民相关政策措施的精准性,聚合多方力量加快新型职业农民发展体系建设,进而增强乡村全面振兴的内生动力。其次,要加强对各类新型乡土人才的培育。主要是加强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经营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在内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积极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过程中的关键作用和联农带农效应。再次,农村籍大学生和外出务工青壮年农民工是乡村人才中综合文化素养最高的群体,社会经历相对丰富,思维和创意活跃,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一支有生力量。因此,要积极出台鼓励人才返乡的政策措施,加强乡村特色产业和新业态开发,改善乡村营商环境,增强这类人才返乡就业创业的意愿和行为。第四,通过适度放开制度约束和盘活闲置资源,尤其是农村闲置集体资产、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等多种方式,积极推动农文旅融合、乡村旅居养老等新业态发展,吸引城市企业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咨询服务人员、管理人员等各类人才下乡创新创业,吸引城市居民到乡村居住,特别是老年人到乡村旅居养老、城镇退休人员下乡居住和发挥余热。总之,要通过优化培训机制、完善配套制度,建立健全一支渠道来源多元化、能够扎根乡村、“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乡村振兴人才工作队伍。



二、建立可持续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

充足的资金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必要保障,但是在乡村振兴实践中却普遍面临着资金短缺的窘境。一方面,供水、供气、医疗、教育、社保等农村公共产品与服务的供给严重短缺、远远不能满足农民的生产生活需求,严重影响了农民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从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改善提质、乡村文化发展到乡村产业振兴,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尽管国家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逐年增大,农村公共设施水平不断提高,但城乡之间的公共设施投入差距悬殊,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的投入仍然严重不足。截止2022年末,全国仍有60.1%的村庄没有普及燃气,24.4%的村庄没有普及互联网,15.2%的行政村没有普及集中供水,全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仅为31%左右。另一方面,农村自我积累的能力不足,叠加投融资渠道不畅通,资金的有效供给水平不高。2022年,全国乡村常住人口仍占全国总人口的34.78%,国家财政用于农林水(含巩固脱贫衔接乡村振兴、农村综合改革)各项支出加上农户固定资产投资合计27741.9亿元,而2022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为579556亿元,即使加上不含农户的第一产业投资14293亿元,上述三项农村投资或资金也仅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7.25%。由此可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绝大部分仍然高度集中在城市,农村投资与其人口比重相比仍然远不匹配。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向纵深推进,乡村发展资金的供需缺口将更为明显。因而,如何建立健全可持续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为乡村振兴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是当前迫切需要破解的重要难题。

首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需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总方针,必须全面落实政府公共资源优先用于支持乡村全面振兴。为此,既要加大国家财政投入农业农村发展的力度,增加投资总量,还应该有效整合国家财政支农资金,优化财政支农资金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其次,解决乡村振兴所需要的资金问题,不能完全把希望寄托在公共财政投入上面,破除乡村振兴对国家财政资金“等靠要”的消极思想。要通过优化制度设计,积极推动农村综合改革,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撬动城市资本下乡,引导各类资本支持乡村产业发展,服务于乡村振兴大局。再次,要针对农业农村发展的特点,加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发展普惠金融,为乡村振兴提供一种多层次、广覆盖、低成本、可持续的金融服务。第四,要积极探索农村产权制度放开放活的有效途径,通过盘活农村的各类资源,尤其是闲置的农房、宅基地等资源的活化利用,使资源资本化、资本资金化,有效拓展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的新途径。



三、建立农民持续增收的长效机制

“三农”问题的核心就是农民的收入问题,增加农民收入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中心工作,也是难点所在。在中央强农惠农支农政策的有力支持下,特别是在精准扶贫政策和乡村振兴战略的作用下,我国农村居民的收入实现了持续稳定增长,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缩小。2012年至2023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8389元增加至21691元,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值也由2012年的2.88缩小至2023年的2.39。尽管如此,城乡居民收入比仍维持在较高水平,城乡居民收入绝对差距仍在不断扩大,并且随着发展水平的提升,近年来农民增收难度日益加大。影响农民增收难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农民工资性收入的增收效应可能受到挑战

农民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外出务工的工资性收入。在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所占比重已由2013年的38.7%提高到2022年的42.0%。这部分收入的增长主要是依靠农民离开农村外出务工取得的非农工资性收入,本质上是以城市产业的发展为支撑。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阶段转变和城市产业发展领域智能化的推广应用,在人工智能替代劳动力以及城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速放缓的背景下,城镇就业压力增大,农民进城就业机会减少,农民的工资性收入增长受到了挑战。

2.经营净收入在农民收入构成中占比下降较快

2013年至2022年,经营净收入在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占比由41.7%逐渐下降至34.6%。这种下降主要归因于农村居民第一产业经营净收入的快速下降。2013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第一产业经营净收入所占比重为30.1%,2022年下降到了22.7%,并且这种下降趋势可能会持续下去。

3.农民人均财产净收入占比和贡献率均很低

农民人均财产净收入年均增长速度较快。2016年至2022年,农村居民人均财产净收入由272.1元增长至509元,年均名义增长11.0%,比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名义增速高2.5个百分点。但实际上农民人均财产净收入基数很低,其对农民增收的贡献微乎其微,2016~2022年财产净收入增长对农民增收的贡献率仅有3.0%。

4.转移净收入的“天花板”效应将逐渐显现

近年来,转移净收入占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快速提升。2022年,农村居民人均转移净收入为4203.1元,所占比重达到了20.9%,而2003年该比重不到5%。在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总方针下,未来农民人均转移性收入仍有较大增长空间,尤其在社会保障方面,但其占比离“天花板”也越来越近了。

5.农村低收入农户收入不稳定,增长波动大。

近年来农村低收入户收入增长呈现出大起大落的状态,其增速很不稳定。从表2中可以看出,在经历2014年~2016年三年的剧烈波动后,2017年~2020年农村低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均超过9.8%,其中2019年甚至高达16.27%,但是在2021年迅速回落至3.73%,2022年增速仍然只有3.47%。由于低收入户收入增长不稳定,近年来农村高收入户与低收入户之间的收入差距迅速扩大,二者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由2020年的8.23倍,扩大到2022年的9.17倍。二者之间的绝对差距则由2015年的22928.3元扩大到2022年的41050.8元,7年内扩大了79.0%。按收入五等份分组计算的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异系数,也处于波动之中,除2015年和2019年外,其他年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异系数均有所扩大。这表明,农村居民群体间差距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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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数据表明,当前的农民增收模式仍高度依赖城市产业支撑,存在着不可持续的风险隐患,甚至可能成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进程中的一道障碍。要立足乡村全面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的视角,逐步建立起一个可持续农民增收长效机制。总体上看,增加农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要从分母与分子两个途径入手,分母是人口,分子是收入。减少分母就是要通过新型城镇化继续减少农民,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和人口向城镇迁移。农民减少了,其他的农民占有的留在农村的资源可能就多了,有利于促进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并减轻资源环境压力。

增加分子就是要增加农民的家庭收入,具体包括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四个方面。一是,要稳定并扩大农民在城乡务工就业,持续地增加工资性收入,不断优化工资性收入的来源构成,尤其要提高来自本地就业的工资性收入比重。二是要鼓励农民创新创业,大幅度地提高农民的经营性收入。通过完善相关政策,加大配套支持力度,改善农民创新创业的营商环境,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稳步提升农民经营净收入对农民增收的贡献。三是增加财产性收入。大力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打通将农村大量的资源如闲置农房、宅基地、承包地等变成财富的通道,大幅度提升农民财产净收入的比重及其对农民增收的贡献。四是稳定转移性收入。着眼于继续发力缩小城乡公共服务差距,优化和落实政府强农惠农政策,稳定政府的转移性支付力度。在此基础上,还需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农村低收入户收入。我国低收入人口主要集中在农村地区,要高度重视农村低收入户增收问题,将持续增加农村低收入户收入纳入新时期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规划,并尽快制定实施有利于农村低收入户增收的具体政策措施,切实加大资金和政策帮扶力度,建立完善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的长效机制,以系统性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



四、实施化肥、农药使用减量行动计划

201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开展农业绿色发展行动,实现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农业投入品的减量化,强调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创新,实现对关键农业资源的高效利用与环境影响最小化,特别是针对化肥、化学农药、化学除草剂以及兽用抗生素的使用量减少,其中尤为注重化肥与化学农药的用量优化与缩减,从而促进农业生产的可持续性和生态安全。早在2015年2月,农业部就制定出台了《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和《到2020年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两项政策明确规划了至2020年底,我国主要农作物种植中化肥与农药的总施用量应达到零增长的既定目标。自双零增长行动方案启动实施以来,全国范围内的化肥与农药使用总量均呈现出明显的递减态势,利用率明显提升。经科学测算,2020年我国水稻、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化肥利用率为40.2%,农药利用率为40.6%。在此基础上,农业农村部又制定实施了《到2025年化肥减量化行动方案》和《到2025年化学农药减量化行动方案》。与2015年相比,2022年全国农用化肥施用量(折纯量)下降了15.7%,农药使用量下降了33.3%。目前,在施用农药中,微毒、低毒和中毒农药用量占比已超过99%。

虽然全国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强度近年来呈现出了持续下降的趋势,但目前我国化肥和农药使用强度仍然偏高,化肥和农药使用长期处于过量状况。如果按农作物总播种面积计算,2021年我国化肥使用强度为307.73千克/公顷,尽管比2015年下降了14.8%,但比国际警戒线(225千克/公顷)高出36.8%,是世界平均使用强度水平的2.5倍;我国农药使用强度为7.35千克/公顷,尽管比2015年下降了31.3%,但仍高于国际警戒线(7千克/公顷)。分地区看,2021年全国有24个省份化肥使用强度超过国际警戒线,有16个省份农药使用强度超过国际警戒线。化肥、农药等农业化学品长期过量施用,已引发了一系列连锁反应,其中包括土壤营养成分的非均衡状态、土壤肥沃度及有机物质含量的衰退,这一系列效应加剧了土壤结构退化及水质污染问题。更有甚者,残留的大量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也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到食品安全与生态安全,对农产品质量和自然生态系统构成了实质性风险。

历经多年的技术积累与模式创新,我国已蓄积深厚的科技实力与实践经验,为化肥、农药减量工作的全面铺开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此背景下,加速推进化肥和农药使用的减量化进程,不仅是对环境友好型社会构建的积极响应,也是遵循绿色发展理念、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为此,需要在现有行动方案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完善中长期的全国化肥和农药使用减量行动计划,明确减量目标、路径与时间节点。采取总量控制与强度控制相结合的办法,推动化肥、农药使用总量和强度持续快速下降,使之逐步稳定在安全合理的适宜区间。

1.分类梯次推进,实行“双减双控”

依据地理区域的特定性、农作物类型的多样性以及发展阶段的不同,实行精细化管理,分地域、分作物种类、分步骤地渐进推动化肥与农药的减量化,力争在2030年之前,确保化肥、农药使用强度控制在国际警戒线以下的安全合理区间之内,从而落入一个生态与生产双赢的适宜区间。所谓“双减”,是指同时在化肥、农药的使用上都要实行减量;所谓“双控”,是指对化肥和农药的使用,既要实行总量控制,又要实行强度控制。为此,当前亟需制定出一套详尽的标准体系,该体系需覆盖不同区域、不同农产品、不同时间节点的化肥和农药使用强度的控制基准,并据此基准来确定各区域的总量控制指标。同时,为确保2030年前化肥和农药使用强度进入适宜区间,必须深入研究并制定出针对性强、可行性高的实施路径与政策措施,以科学指导这一复杂而系统的“双减双控”进程。

2.建立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示范区

推行化肥和农药使用减量行动计划是一项长期且复杂的艰巨任务,要鼓励各地区根据自身特点和发展条件进行大胆探索,先行先试。近年来,一些地区在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方面已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例如,黑龙江启动了农业减化肥、化学农药和化学除草剂的“三减”行动;广东省设立了8个省级示范园区,专注于蔬菜种植中的化肥减量技术应用;河南省依据地域差异,将全省科学划分为五个减肥增效类型区,实施精准管理。建议由农业农村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甄选并建立一批不同类型的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示范区,通过展示成功案例、传播最佳实践及技术创新成果,为全国范围内的化肥与农药减量化工作树立可借鉴、可复制的标杆,进而推动农业绿色转型与可持续发展的深度落实。

3.支持新型肥料、农药的研发和应用

要进一步加大资金和政策支持力度,以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等为主体,深入并扩展产学研一体化合作机制,聚焦生物肥料、水溶肥料、高效缓释肥料、生物农药、高效低毒农药、病虫绿色防控产品等新型肥料、农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加速推进新型肥料与农药的技术突破与市场应用,系统提升化肥和农药的使用效率,促进农业投入品的绿色转型。与此同时,要加大对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的支持力度,通过财政激励与税收优惠政策杠杆,为新型肥料与农药的生产商与供应商创造有利的发展环境。例如,对从事此类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实施税收减免,对采用这些环境友好型肥料、农药的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直接的财政补贴,以此形成正向激励循环,驱动农业产业向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发展模式转变,确保粮食安全与生态安全的双重目标得以实现。



五、进一步加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力度

当前我国农村公共设施建设还存在着较为明显的不足,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关键瓶颈,尤其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匮乏,更是这一系列短板中的突出弱项。近年来,针对农村生态环境亟待改善的现状,为满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不足的迫切需求,中央与各级地方政府显著增强了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资金与政策支持力度。

2013-2021年,全国范围内农村排水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由135.43亿元显著增至546.34亿元,其中,村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入由32.49亿元增加到366.90亿元,分别年均增长19.0%和35.4%。随着设施投入的加大,我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大幅提升。尽管投资力度的加大促进了处理能力的提升,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的累积效应,当前我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仍处于较为脆弱的状态,与城市领域相比,发展显著滞后,未能充分达到“生态宜居”愿景下的标准与需求。一是资金投入不足。2021年数据显示,我国平均每个行政村在排水设施建设上的资金配置仅为11.35万元,其中,专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投入更是低至7.62万元。若依据村庄常住人口来衡量,人均分配到的排水设施建设投入为84.54元,此数值仅相当于城市与县城相应人均投入的19.0%与17.4%;而在污水处理设施的人均投资上,56.77元的数额,亦分别只是城市与县城人均水平的29.7%和22.8%。二是治理能力尚处低位。至2021年,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率已攀升至97.89%,县城紧随其后,达到了96.11%的高水平。相比之下,建制镇中实施生活污水处理的比例为67.96%,污水处理率为61.95%;乡村中实施生活污水处理的比例仅为36.94%,污水处理率只有26.97%。根据住建部数据,2021年全国农村污水处理率仅有28%。上述数据清晰显示了农村地区在生活污水处理上的巨大差距。三是地域间差异显著。2016年的数据显示,浙江省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行政村比例高达84%,上海、江苏、北京等地也超过了40%。而相比之下,黑龙江、内蒙古、吉林、甘肃、青海、河北、山西、辽宁等省份均未达到10%,揭示了我国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存在的显著地域不平衡现象。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农村污水排放量快速增长。根据生态环境部相关标准和相关研究匡算,2021年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排放量约为359.06亿立方米,农村居民生活污水排放量约为217.54亿立方米,农村地区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约为城镇地区的60.59%。然而,由于农村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未经妥善处理的生活污水大量排放成为常态,这一现象直接引发了沟渠、池塘水质的急剧退化,表现为水体黑化、恶臭弥漫,进而促进蚊虫种群的肆意繁衍。这些问题不仅对民众健康构成重大威胁,增加了通过水质传播疾病的风险,降低了农村居住环境质量和农村居民生活质量,还会直接影响到饮用水水源的安全性,造成湖泊、水库的富营养化,进一步加剧生态系统的不平衡状态及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困境。

为此,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印发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广泛吸引全社会资本进入,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要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工程,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

1.加大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投入

近年来,中央财政每年安排农村环境整治资金40亿元,用以支持地方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饮用水源保护等工作。面对新时代背景下的新要求,现有财政资金配置的体量与乡村振兴战略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巨大需求之间存在着显著的不匹配现象。因此,建议财政部扩大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预算的规模,并以村庄为重点,着重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与发展,将其列为优先解决的关键领域。同时,要以科学合理的长效机制为依托,建立财政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资金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领域的资金投入持续增长,实现资金数量扩充和资金使用的效率、效果的双重提升,有力驱动农村生态环境质量的根本性改善与农村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

2.建立城乡统一的统计指标体系

长期以来,我国城乡生活污水处理采取城乡有别的统计指标。城市和县城采用的是污水排放量、污水处理总量、污水处理率等统计指标,而建制镇、乡和村庄的统计指标相对简略,主要是统计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建制镇、乡、行政村的占比。这种统计方式不仅在城乡间缺乏直接可比性,亦在科学性和精确性上表现出不足。鉴于此,建议对城乡生活污水处理的统计指标体系进行整合与标准化,倡导在所有层级包括建制镇、乡和村庄等,采取统一的“污水处理率”作为核心评价指标,以此增强数据的互斥性、精确度及政策制定的针对性,推动城乡污水处理统计的科学化与规范化进程。目前,住建部已经开始统计并发布建制镇和乡的污水处理率,为建立城乡统一的统计指标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

3.广泛吸引全社会资本进入

在推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中,应采取一种结合市场机制与政府引导的策略,坚持企业参与、政府补贴,制定更加优惠与高效的激励政策,广泛动员不同行业与规模的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共服务的供给。尤其是,要系统性地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利用特许经营、服务购买等灵活多样的合作形式,为社会资本开辟进入农村污水处理领域的畅通路径。通过构建一个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协作生态系统,不仅能够有效调动非公共部门的资源与创新能力,还能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的最大化,加速实现农村环境的综合治理与可持续发展目标。

4.采用差异化补助策略

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体系得以持续有效地运行与维护,需要解决农民收入水平普遍偏低所导致的支付意愿局限性问题。其中的关键在于,要采用一种基于差异化补助策略。即综合考量地理位置特性、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及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多维度指标,对不同特征的镇村施以区别性的财政资助方案。通过这种精细区分的补助机制,更精准地匹配各区域的实际需求,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污水处理设施的普及与效能提升。与此同时,强化财政资金使用的后期评估机制至关重要,需建立一套严谨的反馈与评价系统,以监测资金投入的实际效用、成本效益及对环境改善的长期贡献。更进一步,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成效纳入地方政府的业绩评估框架内,以此激发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与责任心,确保政策执行力度,推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迈向更加系统化、高效化的轨道。(来源:乡村发现转自:《乡村治理评论》202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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