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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史上的农业变革:圈地运动与土地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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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31 16:2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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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建新(天津师范大学欧洲文明研究院院长)

16世纪的英国圈地运动,是历史上第一次具有市场指向的土地确权运动,是把具有共同体性质的混合土地所有制界定为排他性的明晰产权,从而激励经济效率,颠覆中世纪的基础。经过数个世纪的物质积累、权利积累和观念积累,社会深层结构发生了相当深刻的变化,其中土地市场化和农民的社会化是基础性的变量参数,圈地即是这种变化的历史性总结。“大农-乡绅阶层”作为农业资本主义载体,是圈地运动最能动、最重要的推动力量。领主圈地的通常方式是契约圈地、法庭圈地以及协议圈地,以合法圈地为主。领主非法暴力圈地确实存在,是赤裸裸的掠夺,暴露了早期资本的失范与贪婪;领主暴力非法圈地受到佃农土地权利的抵抗,佃农的抵抗具有一定合法性和有效性;但这种“暴力圈地所占比例很小”。16世纪中叶以后协议圈地越来越多,土地确权从来没有抛弃法律而是越来越规范,18世纪发展为“议会圈地”则属水到渠成。从基本层面上讲,圈地不是践踏土地权利,恰恰是明晰和确定土地权利。圈地规模有限,圈地中心地区的圈地比例大概在20~25%左右。总之,圈地运动的影响至为深远,是个老话题也是基础性话题,有必要给予新的关注。
  16世纪前后是西欧资本主义确立的时代,传统史学更关注地理大发现、文艺复兴或英国革命、尼德兰革命等,并将其视为欧洲乃至世界近代史的开篇。这样的观点无可厚非,但同时我们还须看到大事件背后更深厚的背景。土地财产权的变化,是长时段的,甚至是静悄悄的,然而与显赫的大革命却是不可分割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伴随16世纪这个富有意义的时间单位的启动,在欧洲的核心区域,最具有深远历史影响的事件,莫过于英格兰圈地运动。
  圈地运动不是王国政府的设计,相反,一度甚至遭到政府的阻止,然而它却是欧洲历史上也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具有市场指向的土地改革运动。圈地运动实质上是把具有共同体性质的混合土地所有制界定为具有排他性的私人产权,从而激励经济效率,最终颠覆中世纪的基础。诺斯指出:“所有权的演进,从历史上看包括了两个步骤,先是把局外人排除在利用资源的强度以外,而后发明规章,限制局内人利用资源的强度。”也就是说,先是庄园-村庄共同体内外有别,即排斥村社以外的人使用资源的强度;继而是限制本村镇内部使用资源的强度,也就是以个体为单位,在庄园-村庄共同体内明确个人土地产权的边界。西欧中世纪乡村共同体有一定程度的自治与互助因素,同时意味着服从、隔绝与狭隘,圈地运动正是所有权历史演进的第二个步骤,即在市场化和社会化的条件下,庄园共同体内甚至在家庭内明确私人土地产权。
  一、圈地究竟是怎样的运动
  欲知圈地是什么,先须明了圈地不是什么,它相对何物而言。
  “圈地”是相对于“敞田”而言。敞田(open fields)意指传统庄园的田制,耕地由分散的数百乃至更多狭长状的条田所构成,条田之间仅用草垄分割,没有永久的围垣,收割后更无明显界限,休耕时则成为所有村民皆可使用的公共牧场。关于敞田制的基本特征,瑟斯克(Joan Thirsk)归纳为四个主要方面:一是佃农的耕地不是集中在一起的而是分散为不同地块上的条田,二是轮耕制,三是共同放牧制,四是上述敞田制的基本规则由庄园法庭负责实施。不难看出,敞田具有明显的村社共同体背景,村民有相当程度的协作:每个人占有土地面积是固定的,但土地的位置是变动的,因为耕地年年轮换,所以人们指着一块地说,今年它是我的,明年就是别人的了。而现在是别人的那块明年则是我的。狭长的条田(strip)是轮耕的基本单位,每个佃户的持有地分布在各处,并与其他佃户的条田相交错。在英格兰,一条田相当于1英亩,大约就是一个牛队一天的耕地面积,所谓“圈地”,在形式上就是将自己分散的条田集中起来,宣示圈地者对这块土地的权利,并提升生产效率。此外,敞田还包括庄园周围大片的荒地、水塘、沼泽和森林,每一位村民都有使用它们的权利,所以被称为共用地,又称公地(common fields)。按照古老的惯例,农民世世代代地利用它们,放柴、伐木、放牲畜、拾橡子、采蘑菇以及渔猎等,是农民经济生活的重要资源。公地的使用不仅有经济意义,还标志着使用者的公共权利,村庄共同体之外的人不可以使用公地。共用地名义上领主管辖,实际上远不是那么简单。大约1070年,西班牙巴塞罗那海关记载:“流动的水和山泉、草场、牧场、森林、灌木丛和岩石,属于男爵们,但他们不能以完全所有权(en alleu)的形式持有。”即,在共用地上,男爵们只拥有属于他们的那份权利,“作为领地的一部分,还要让其村民们随时都可享用这些资源”。如果将公用地视作地产,我们发现公地上的不同权利的叠加和纠结达到了极其复杂的程度,以至于布洛赫说:“要想找出谁是中世纪公地的真正主人是徒劳的。”共用地的产权最为模糊,所以圈地中引起的争端最多。不论佃农个人持有地,还是共用地,传统的土地混合所有权正在演化为排他性的私人所有权。
  “圈地”相对于束缚在敞田上的佃农及其保有地产权而言。在中世纪,庄园法描述依附佃农与土地关系的法律语言是这样的,称他们是“束缚于土地上的人”(glebae abscriptae)。这意味着,他不能随意离开土地;也意味着,除非根据某些条件,不能将佃农驱逐。在习惯法的保护下,佃农土地占有权稳定,世代承袭,其积极意义不可低估,同时也须承认它仍然局限在封建庄园制的框架下:人是束缚于土地上的人,最终是依附于领主的人,而保有地明显承载着身份和权力的强制因素。几个世纪以来,随着佃农自由程度和经济状况的普遍改善,市场经济逐渐培育起来,佃农及其保有地的内涵经历了重新定义,中世纪晚期尤其明显。16世纪佃农主体已是公簿持有农,其前身是依附性的佃户维兰(villein)。公簿农可自由迁徙,到他喜欢去的任何地方就业;他的土地权利不仅受到庄园法庭而且受到王国普通法保护,土地可合法出售、转租和抵押。另一方面,尽管公簿农仍统称为习惯佃农,保留着封建关系的外壳,实质上与领主已经不再是人身依附关系,主要是商业性的租佃关系,因此其土地权利获得了一种市场范畴内的法律时效性,世袭封建保有地也就走到了尽头。所谓“公簿”就是佃农持有的土地权利证书,根据法庭确认的不同的租约条件,公簿上记载着不同的土地权利。一部分土地具有世代继承权(copyhold of inheritance),大部分则是有期限的权利,其中较长期的可达数代(copyhold for lives),通常三代持有;短期者限于终身或若干年持有(for a term of life or years)。承租者在租约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一旦租约期满须离开土地或重新商谈条件以续约。当然佃农也可以买断土地,自己成为地产主。农民摆脱土地的束缚,自由地支配自己劳动力,是所有权发展史的重要节点,这种对自己劳动力的第一个“所有”是现代财产权的真正鼻祖。受法律保护的人身自由距离财产自由仅一步之遥,英国农民在西方世界中掀起第一波人身解放浪潮,也是第一个确立私人产权制度的国家,不是偶然的。在个体农民普遍发展的基础上,英国首先出现依靠雇佣劳动的富裕农民经济,他们与一部分乡绅携手形成乡村社会的“中间阶层”,即后来“第三等级”的主体。他们积极参与圈地,成为圈地运动中不可替代的力量,其中一些人成为新型地产主。显然,“圈地”即在属于自己土地的周围筑起篱笆或挖下沟壑,表示该地是私有财产。“圈地”在形式上从敞田中切割出来,更重要的是在产权上也与敞田不同。
  “圈地”也相对于中世纪的习惯地租而言。习惯地租实为封建地租,意味着在习惯法约束下佃农按照封建条件持有土地、交纳地租,也意味着地租基本不变。“圈地”终结了世袭习惯保有地,势必也会终结世代不变的习惯地租,使之纳入市场价格体系,成为商业地租。习惯地租的稳定对农村经济繁荣做出的贡献,一向为史学界公认。习惯地租遏制了领主的贪欲,有助于土地增值部分流进农民口袋,促进小农经济发展。有证据显示,小农的经济繁荣是从中世纪末叶开始的,他们持有土地的规模和农业耕作中的自主性都有所增长,以至亨利七世在位的15世纪被视为小农的黄金时期。从历史长时段来看,通货膨胀趋势总是难免,假如没有一定力度的限定,习惯地租二三百年保持稳定状态是难以想象的。这种强制的限定作用包含传统的法律因素,也包含农民共同体的顽强抵抗。不过,也须清醒地看到习惯地租的两面性,即对领主的贪婪和地租市场走向的双向强制,后者到16世纪愈加凸显。也就是说,长期稳定的地租无疑有利于佃户财产的普遍积累,另一方面则是地租与市场价格的背离,表现在习惯地租和佃农纯收益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一般都达到4倍或5倍,甚至18倍。地租因习惯法限定而不变,然而佃农来自土地的收益却不断增长并通过市场获得。其时,与习惯地租并存的还有日益发展的商业地租,由于习惯地租与商业地租的差距如此明显,一些佃户索性将其习惯保有地二次出租———当然按照市场价格出租,从中获取二者之间的差价。1549年出版的《英格兰本土公共福利对话集》一书,反复提到习惯地租滞后于市面流行的价格,致使社会经济出现严重的不平衡。习惯地租本是保护农民经济的“防波堤”,谁想此时却成为阻断土地与市场经济联系的最后一道障碍。习惯地租与习惯保有地一样,毕竟是一种中世纪超经济因素地租,迟早要淘汰。
  受习惯法保护的习惯土地和习惯地租,源于欧洲封建制的契约因素,然而却有利于中世纪农民经济繁荣和市场经济发育,而发展起来的市场反过来对习惯土地及地租提出挑战,迫使其逐渐纳入市场经济的节奏,预示着为庄园经济划上休止符。总之,随着社会和经济各方力量的博弈,产生了初步具备现代观念、现代诉求和力量的新兴人群以及相应的社会环境,当新旧力量消长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势必出现一个历史性转捩点,这就是圈地运动。不难看出,西方资本主义私人土地产权的形成是相当复杂的,它脱胎于封建社会母体最终又否定了那个母体,它是经济和社会长期蕴化的结果。
  同样,人们对圈地运动的认识也经历了曲折的过程。长期以来英国都铎时代的圈地运动被描绘成“羊吃人”的运动,这与托马斯·莫尔(Sir.Thomas More)等人当年对圈地的控诉有很大关系。他们认为,圈占佃农土地中普遍使用暴力,由于耕地变为牧场,大量农民被驱逐出土地,“在欺诈和暴力手段之下被剥夺了自己的所有……非离开家园不可”。至于谁在圈地,传统的看法当然是领主,他们驱逐佃农进而圈地。这些看法似乎已经是圈地运动的不刊之论,造成了一种思维定式:圈地运动就是领主剥夺农民土地的血腥运动。
  然而,这些看似天经地义的观点,随着更为实证的史料被逐渐发现和研讨,国际学界看法早已改变,在圈地运动发生三百年后即20世纪初叶,就有研究成果认为,那个时代的人们夸大了圈地的规模和圈地造成的损害,其中美国学者G.盖伊(Edwin F. Gay)的研究最具有冲击力。领主圈地是不错的,不过这仅仅是整个画面的一部分,事实上佃农也在圈地,富裕农民更是举足轻重。其实早在16世纪就有学者注意到了农民圈地的历史史实,可惜没有引起更多的关注,例如农业史学家菲茨赫伯特(Fitzherbert)和海尔斯(Hales),以及17世纪的诺登(Norden)和李(Lee)都已经指出:除了庄园领主的圈地,还有佃农的圈地运动。佃农圈地的目标是把分散的条田变为紧凑型的土地(compact field),用篱笆将自己的土地围圈起来,并逐渐消除公共牧场和荒地,从而增加小麦产量,提高土地价值。19世纪末叶利达姆(L.S.Leadam)出版《圈地末日审判》,根据都铎政府圈地调查报告写成,他明确指出圈地运动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即领主圈地和佃农圈地,并认为两种类型圈地各占一定的比例。20世纪初叶的盖伊,其后的沃勒斯坦和摩尔皆持相同的观点。巴林顿·摩尔尤其重视大农的开拓作用,他认为推动农业变革的“真正先驱”恰恰是这些大土地承租人和富裕的个人资产拥有者,而不是“那些被追捧的少数有进取心的领主”。关于都铎圈地运动的研究,从R.托尼到J.惠特尔,不断有精品力作推出,不断深化这一持久不衰的话题。可惜,这些颇有见地的学术意见以及逐渐披露的早期法庭档案等,在国内学界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分享和交流,人们往往囿于早期的“圈地印象”,以至有将极其复杂的历史过程简单化、模式化的倾向。
  圈地运动究竟是怎样一个历史进程?一个观点的提出是重要的,然而系统而周详的论证更重要;何况观点须经受史料的检验,是否能够确立最终取决于史料和数据的支撑程度。也就是说,结论不该是研究的先导,而应当在充分的、实证性的史料研读之后。
  下面的庄园平面图,可以使我们对庄园格局和敞田制有个直观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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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农民整合条田:圈地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1.农民持有地的整合
  到中世纪晚期,佃农普遍的愿望是,把敞田上分散的条田变为紧凑型的地块,同时分割村民共同使用的草地、荒地和林地,将属于自己的土地置于自己的直接掌控下。在中世纪农业版图上,个人的持有地散落在敞田上,彼此之间相距很远。佃户的条田总是与其他村民的条田参差交错,而且在强制轮耕制下,土地的空间位置也不固定。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不满意这样的村庄共同体耕作制度。为了摆脱共同体习惯规则的束缚,为了在独自占有并独自耕作的土地上投入更多劳动,增加小麦产量,提高土地的价值,将分散的条田集中在一起成为佃农们的普遍愿望。或通过协商调换条田,或通过土地买卖和转租,佃农分散的条田逐渐走向集中。比如,以前相邻的条田分别属于不同的佃农A、B、C、D,眼下只属于佃户A。佃户A持有的土地面积也许并没有多少变化,不过土地组合方式不一样了,地理位置固定,佃农对自己土地的亲近程度也不一样了。对于公地的使用也是一样,佃农放弃了他们在荒地和共用牧场所享有的权利,得到了属于自己的草地和牧场。也就是说,把大片土地上的共同行使的权利转变为小块土地的个人行使的权利。地块整合的流行趋势不可遏止,岁月在静消消地流逝,然而千百万农民参与下的日积月累的积淀,却留下了不可逆转的痕迹,到15世纪末叶,与两百年前相比不论佃农土地的产权状况还是乡村田间的耕作方式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这一时期的庄园法庭案卷中保留了大量的佃农之间互换条田的案例。例如,在肯特郡的哈瑞斯海姆庄园(Harriesham),某人拥有3英亩耕地,其中一条田在另一个佃农的土地的中间,后者耕地时犁过了地界,实际上将这块土地划归己有,为此发生诉讼。结果双方达成协议,为了避免这种不确定情况的再次发生,受害一方将分散的3英亩条田全部交给对方,同时接收对方在另一地段提供的3英亩的整块土地,实际上通过交换整合了土地。又例如,1548年,沃顿庄园(Whaddon)法庭档案记载:经协商,农场主亨利·朗和该庄园的若干佃农达成协议,亨利圈占了若干佃农所持有的条田,共14英亩,作为交换,上述若干佃农圈占了亨利分别位于两处共14英亩的土地。领主同意了这桩土地互换,并记录在法庭卷宗。佃农互换条田,通常要获得领主的首肯,并履行相应的法庭手续。当时佃农几乎都是自由身份,然而他们的持有地性质依然有相当大的差异,假如互换条田的价值有所不同,就需要有一定的经济补偿。比如一方是限期公簿地,一方是世代承袭的自由持有地,前者持有人在互换条田时要给自由地持有人补足两块土地之间的市场差额,并将补偿条件记录在法庭案卷备查。可见农民的条田交换是自愿的,也是经过法律程序认定的,而且总是考虑到土地的产权因素和市场价格因素;当土地性质的差异可以用货币调节的时候,表明中世纪土地产权中的超经济因素几近消失。交换条田是农民整合地块的通常方式,跨越庄园和地区交换条田的情况也不少见。
  土地买卖是农民整合条田的另一个重要渠道。一部分佃农很早就开始买卖土地,通过土地市场扩大自己持有地规模,富裕的大农就是这样形成的,后来佃农们发现土地买卖、租进租出等,还可以达到土地整合的目的。佃农把条田合并成田块的过程无疑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他们往往根据自己已持有土地的情况来安排土地买卖,逐渐用一整块土地来代替分散的条田。例如,在萨福克郡的格勒斯顿庄园(Gorleston),一个习惯佃农将自己持有地12英亩的一半分租给8个人,同时从另外8块持有地中购进相应的土地。又例如,在科隆达尔庄园(Crondal),理查德通过不断蚕食的方式极大地扩充了自己的半维尔盖特田块,同时却把自己的2.5英亩土地转租给了另一个佃农。亨利承租了佃农理查德的土地,同时把自己持有地中的8英亩卖给了另一个佃农。显然这些活动的目的不完全在于扩大土地面积,而是通过土地交易调整自己条田的地理位置。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一位佃农出让部分土地,同时取得对方或他方的另外土地,交易完成后该佃农持有土地面积变化不大,只是地块更紧凑、更易管理,更直接地处于自己掌控之下。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是,16世纪的持有地比13世纪更加紧凑,这样的基本事实使得较大规模的围圈敞田成为可能。
  个人持有地散落在敞田上,是庄园农业经济的典型画面。进入16世纪,许多庄园还保留着或部分保留着这种状态,同时出现一种新趋势与之并行:经过合并条田的紧凑化运动,佃农个人保有地不再相隔很远,而是彼此相连,形成一定规模的地块或若干地块。那些土地调查册(surveys)留下来的地图显示,制图人用大括弧将相邻的条田包含在内,表示新的变化即这部分条田已属某个人所有。土地调查员之前描述佃农持有地的用词是“位于土地A和土地B之间”,现在的新词汇则是“已经连在一起”(“lying together”)。时常,地图上大括弧里的12个或20个条田属于同一个人;有时土地调查员则指出16英亩或20英亩位于一处。又如莫顿文献(Mertondocuments)记载:“托马斯·斯科特的9英亩土地已经连在一起,位于……”;“约翰持有16英亩土地已经连在一起,位于……”;等等。据估算,10英亩土地规模足以负担筑篱和掘沟的费用,下一步将连成一片的土地围圈起来的可能性极大。不过,在分散条田和较紧凑地块并行的情况下,局部圈地会产生不少麻烦,两种不同的耕作制度同时运行肯定产生不可避免的混乱和冲突,比如按照轮耕制和公共放牧的原则,敞田上佃户的牲畜时常会进入庄稼收获后的圈地里,后者则认为邻居的牲畜不可进入圈地。可是情况正在发生变化,“个体佃农不再感觉圈地是不可能的”,他可以不断与邻居们协商,事实上,敞田上不难发现一块块被围圈的土地。
  下面的1590年的索尔福德庄园部分地图(Map of Part of the Manor of Salford in Bedfordshire 1590),可以印证农民整合条田的情景。王室土地调查员记载了这一过程并绘制成庄园地图,该地图对于我们理解普通农民在圈地中的地位,颇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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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农民零碎圈地(piecemeal enclosure)
  瑟斯克指出,在都铎时代的庄园里,一两英亩荒地的圈围,或者敞田中的地块圈围,都是时常发生的。在人口稀疏,存在大量荒地而且实行分散耕作方式的地区,也能发现很多佃农圈地的实例。例如在北部的奔宁(Pennine)地区,“圈地往往是个体佃农自主推动的,也没有遇到什么反对的阻力”。佃户的零碎圈地是什罗普郡圈地的一个特点,根据圈地调查委员会记载,1504年,有7处圈地总共18英亩,可见是零星圈地。在帕斯洛(Purslow)百户区,农民圈地面积稍大些,55处圈地中的33处都是20英亩左右。该郡最大的佃农圈地80英亩,1513年出现在肯利庄园(Kenley)。这些圈地没有造成骚乱和人口减少。在克雷文庄园(Craven),一些佃农小规模地圈占了部分荒地。奥斯维斯庄园(Oswestry)则不然,1602年圈地调查报告显示,共有669.25英亩荒地被圈占,“其中大部分是由习惯佃农和自由持有农零星圈占的”。在拉特兰郡,农民零碎圈地同样普遍,在奥克姆(Oakham)百户区,一个名字叫亨利·杰维斯的农民,是白金汉公爵的佃户,他在过去的4年里把11.5英亩耕地围圈成牧场;还是这个佃户,在艾格里顿(Egleton)教区又圈占了2英亩林地。在贝尔顿(Belton)教区,佃农理查德·泰勒圈占了被称作“露恩特”的土地,大约8英亩,还围圈了另外14英亩土地。在伊宾赫姆(Empingham)教区,乔治·麦克沃思将6英亩草地变为牧场,盖伊·埃德蒙兹将23英亩耕地变为牧场,这些圈地者全部是一般佃农。
  其实,佃农零碎圈地早在垦荒运动时期即已启动,可谓圈地运动的先行者。米勒和哈彻尔认为,垦荒运动是“小人物的事业”(a small man’s enterprise),充分肯定了一般佃农在早期圈地中的开拓作用。佃农侵占荒地通常是蚕食性的,因为有违庄园习惯法,开始悄悄地避开领主的管家。随着圈占荒地越来越多,垦荒逐渐被承认并纳入庄园习惯法,新垦荒地被视作领主的契约租地,这一过程清晰地显示在庄园租金卷宗和法庭卷宗里面。例如1422年,在阿什顿安德莱恩庄园(Ashton-under-Lyne),自由地持有农和公簿持有农圈占了大量林地和荒地,并为其中的部分土地支付13先令4便士和10先令的货币租金。另根据1564年一份特许状记载,佃农主导了翰布勒顿(Humbleton)和霍尔德内斯(Holderness)两个庄园的圈地,通过协议圈围了一处荒地。小规模圈占公地一直在持续,即使茅舍农亦可能圈占一两英亩荒地,且时常可见。1608年,兰开郡利瑟姆庄园的32个佃农,经领主同意,每个佃农按照保有地的大小在公地上获得了同等面积的土地,同时支付相应的费用;这些佃户还获得并分割了另外100多英亩荒地。与此同时,领主圈占了剩余的荒地,后来也是租给了佃户。也有庄园佃农与领主协商后,每人无偿圈占3英亩公地,可供牧养2头母牛,无须支付地租或费用。这大概与那里的土地宽裕有关。这种公地上的零碎圈地,一般都比较分散,很少引起较大的争议。
  然而,在敞田中围圈条田就不那么简单了,牵一发而动全身。在敞田制下,村民生产活动有着强烈的整体性和协调性:土地是个人保有的,然而其土地的位置是定期轮换的(强制轮耕制);佃农耕作与放牧时间也是由村社统一安排的。一旦某人将敞田中一块耕地周围竖起篱笆或挖下沟壑,不论大小,他会立刻引发骚乱和不安,陷入与邻居们的冲突中,因为他侵害了传统的公共放牧权以至影响整个田制的运行。由于公共放牧权涉及佃户群体的共同利益,村民很容易被煽动,甚至对圈地佃农暴力相向。在诺福克郡的布雷斯特德庄园,佃农罗格斯用树篱来标识他围圈地的北部边界,结果该庄园领主叫来了堂区教士并聚集二十多个佃农,夜半时分拆除围篱,痛殴圈地者罗格斯。罗格斯吓得不敢回家,抱怨领主要驱逐他并剥夺其土地继承权。与之类似的情况发生在卡布鲁克庄园,在实行轮耕制的敞田上,佃农佩恩突然用树篱和沟渠圈围3英亩公簿地,此事成了他与其他村民争执的焦点。出于对自身安全的担心,他从国王那里取得一张和平令状,并通过治安官转交给领主,领主的回答是:“上帝为证……我才是这片土地的领主!”庄园法庭作出了终止圈地的判决,该佃农拒绝出庭,结果领主呼来七八人强行拆除了圈地栅栏。
  尽管单方面圈地常常引起纠纷甚至诉讼,可是佃农零星圈地还是逐渐多了起来。庄园法庭积累了越来越多的关于圈地的处罚案例,可以证明个体佃农进行的小规模圈地多么普遍。1405年,福赛特(Forncett)庄园的一些习惯佃农被罚款2先令2便士,因为“他们违反庄园惯例,将自己在敞田中的土地圈围起来,致使其他佃农无法在收割庄稼后进入放牧”。另一个案例也有类似的问题,他们围圈耕地后阻止其他佃农进入,本应开放为牧场,他们却播种耕作。1418年,卡斯尔库姆(Castle Combe)庄园法庭指控三个佃农,未经领主允许在公共牧场上播种,按照轮耕制规定应该向全体村民开放为牧场的时候他们却独占了这块土地。
  由于农民围圈条田普遍化,一些庄园法庭逐渐默许了圈地,但是要经过一定程序并收缴一笔费用。据记载,1448年,该案例发生在布莱廷顿(Bletchingdon)教区大修道院领地,科克拉夫特庄园(Calcroft)佃户圈地,不过圈地佃户自愿支付一笔费用给教堂和领主法庭,金额根据圈地大小核计。当时该庄园总共有12块圈地,每块圈地支付的费用从16便士到6先令8便士不等,总计达34先令。一个世纪后,仍有农民小规模圈地的记载:在莱斯特郡的布鲁姆金斯索普庄园(Bromkinsthorpe),两个约曼农,鲁丁和达内特一致行动,在1561年7月的一天圈占了28英亩敞田。可见农民的零碎圈地是持续进行的,这类圈地规模虽属一般,却影响很大。莱斯特郡郡史作者指出:圈地统计数字证明,这类零碎圈占的数量和后果不可小觑。庄园领主们事实上已经默许佃户的零碎圈地行为,只有那些未经领主许可的圈地行为才会被诉诸庄园法庭,所以我们看到的圈地案例不足以反映农民圈地的全貌。按照规定,佃农圈地要经领主和其他佃户的同意,单方面圈地会常常遭致严重后果。1579年,在舍瑞弗哈尔斯(Sheriffhales)庄园法庭,那些未经许可圈地的所有佃户都被起诉,判决结果是,除非获得领主的许可,否则已经围圈的土地须重新开放。牛津郡郡史载及的一个案例,对于违规圈地者不可谓不严厉:一个叫巴斯的佃农,被描述为“佃户中的破坏者”,除了科以罚款,还被逐出房舍与土地,因为他的“圈地造成了对邻居的危害”。
  零碎圈地通常是个人行为,后来往往是若干佃户的联合行动。在贝德福德郡的索尔福德庄园(Salford),大部分土地仍然处于条田制之下,不过8个佃农还是圈围了大约51英亩土地,每人圈围2英亩到17英亩不等。在北安普敦郡的威登韦斯顿庄园(WeedenWeston),除了直领地的承租者围圈了大片土地以外,3个较大的佃农围圈了28英亩,分散在几处,被记载为“在几处地块上圈围”。此外,庄园中部的一些土地,其性质不甚明了,14个佃农将其分割并围圈,每块围圈地少则两三英亩,多则15或20英亩。佃农圈地取得很大的成功,特别是地处米德尔塞克斯郡的埃奇韦尔(Edgeware)和金斯伯里(Kingsbury)两个庄园。从1597年绘制的地图上,没有人能猜出那里曾经存在过敞田耕作方式,每个佃农的小块土地都是集中在一起的,用篱笆彼此分隔,不再是旧式的“蛛网”布局,而是不规则的棋盘式的现代农业。这样的田制景观绝非朝夕形成,其中相当一部分应该归功于广大的佃农。一系列案例表明,圈地逐渐被人们所接受,零碎式圈地已经在很大程度上突破了庄园共同体耕作的惯例。
  3.农民自发“协议圈地”(enclosure by agreement)
  农民圈地还有一种重要形式,既不是交换条田,也不是零碎围圈,而是由村民共同体协商决定,可称为“协议圈地”。在这个过程中,所有佃农的利益都得到了考虑,并且有机会充分协商,其合理性明显高于个人零碎圈地的方式。1589年,约克郡的布拉德福德庄园(Bradford)的村民拟圈围附近的荒地,村民大会在荒野上举行,所有佃农都参加了,基本达成分割公地并围圈之的一致意见。在诺森伯兰郡,圈地运动开始后,比较快地终结了相当一部分敞田,协议圈地是其重要方式。该郡的莱斯伯雷庄园(Lesbury),1597年12月6日,所有佃农在庄园法庭集合,经协商决定:“从今天起到翌年3月1日期间……每个佃农要把自己的土地围圈起来。”1567年,该郡的塔盖尔庄园(Tuggal),布莱福德家族的土地几乎全部围圈,该家族掌握了该村的大部分土地,不再与其他佃农继续沿用古老的共同耕作方式。他们也是采用了协议的方式,经领主同意,该村佃农共同协商,切割公地并分别围圈,至此该村大部分土地摆脱了中世纪的敞田制。英国学者格雷称,这是伊丽莎白时代典型的圈地方式。
  在牛津郡布莱廷顿教区,1539-1596年间,通过佃农间的合作与协商,碎片化的条田土地状况被系统改造,其中大约有780英亩土地得到围圈,占据该教区可耕地的40%以上。1610年,牛津郡的李弗隆庄园(Lea Furlong),经佃农协商围圈了大约360英亩的共用牧场。围圈后的公地分属于不同的佃农,这些获得了荒地的佃农宣称,从此他们可“从自己的土地上”获取薪柴了。协商方式也用于比邻村庄的公地分割,1576-1594年间,兰开斯特郡,沃勒教区(Whalley)一块公地曾被三个村庄村民共享,现在经由三个村庄协议后分割,三村庄分别是克莱顿-勒-莫尔斯、阿尔汉、阿克林顿。
  来自16世纪圈地调查委员会的报告显示,一些地区圈地的推动者不是领主,也不是佃农个人,而是村庄共同体的协议运作。庄园文献向我们提供了村庄共同体推动公地圈占的许多细节,通常的程序是先以共同体名义占有牧场和草地,然后经协商后在佃农之间分割,每人分得的公地面积明显参照了其持有地田亩,一如当年佃农在公地上放牧牲畜的数量与其持有地面积成一定比例一样,可见习惯法的原则仍然在发生作用。共同体协议方式也运用于条田的整合和围圈,在多塞特郡的尤尔尼庄园(Ewerne),经佃农协商并得到领主的许可,人们将分散的条田合并成紧凑的持有地。林肯郡的北凯尔西教区(NorthKelsey)为了克服土地分散的状况,尽管有一些地产主反对,自由持有农与领主协商后自1591年启动圈地进程,并且关注到贫困小农的利益,在圈地中对茅舍农做出了一定的补偿。在一些情况下,佃农与领主的双方意愿一时难以达成共识,村庄共同体总是组织佃户与领主讨价还价,往往经过反复交涉,双方多次妥协才能达成协议。据布莱姆希尔庄园(Bremhill)法庭案卷记载,1578年,领主爱德华·贝顿同意佃农圈占公地,佃农之间也可以互换条田,不过圈地佃农每年要向领主交纳大豆,每雅德土地交纳一蒲式耳。另一方面,领主贝顿及其继承人不得在庄园公地上放牧。这一类型的圈地协商中,可明显看出双方妥协的痕迹,村社共同体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还有一种情况是,经过长年累月,公地已经被佃农们逐渐蚕食,有的种庄稼,有的过度放牧,而且东一块西一块的相当零散,为了更加合理地使用原有公地,满足放牧需要,村民们决定重新分割公地,莱斯特郡斯克曲利庄园(Sketchley)即属此类情况。这是个仅有6户人家、400英亩耕地的小村庄,他们是不居乡的肯特伯爵的佃户。在没有庄园领主参与的情况下,佃户们达成一致意见并拟定了书面协议书:佃农之间通过相互交换已占有的土地,使自己在公地上的土地集中起来。由于交换后自己的土地可能变成别人的,为了保护地力,交换前须限制牧场过度使用,每户放牧牲畜的数量至少减少三分之一,事情虽小却反映了农民共同体考量问题的理性和周全。可是其中一个叫怀特曼的佃农,无视已达成的协议,拒绝与别人交换土地,妨碍了实施进程,村民们于1604年将其起诉到衡平法庭(High Court of Chancery),寻求法律手段迫使其就范。虽然法庭记录残缺不全,但还是可以看出,起诉怀特曼之前公地的围圈已经开始。根据协议村民们一方面进行土地交换,另一方面让种上庄稼的土地退耕还牧,如杰克退耕2英亩,泰勒和里德退耕2英亩,一位不具名的佃户退耕13英亩,另有两位不具名的佃户退耕4英亩。被告怀特曼承认曾参与讨论圈地计划,但否认同意圈地,他以坚持传统的公地权利为名,一拖再拖。而其他村民态度一致,也很坚决,他们认为“公地制度已经变得让人难以接受”。毫无疑义,村民圈地完全是自发组织的,并依照法律程序处理问题,令人感兴趣的是,村民圈地起诉的对象不是领主,也不是大农,而是与他们一样的普通佃农,因为他没有遵守大家议定的圈地协议。敞田制是一种村民协作的种田制度,通过协作方式使之解体显然是最经济合理的方式。协议圈地只是把一大片土地上共同行使的权利转变为一小块土地个人行使的权利。佃农放弃了他们在公地、草地和牧场上所享有的份额,得到了更小的但属于自己的土地、草地和牧场。后者的价值比前者要高得多。
  农民和领主,谁主导的圈地的比例更高?各庄园情况不一,牛津郡的一则史料明确显示了农民圈地的作用更大。在牛津郡布莱廷顿教区,1543-1544年间的一份调查显示,领主和佃农都有土地围圈,领主珀尔将直领地围圈,而佃农围圈了42处耕地和草地。文献资料没有提供领主和佃户圈地的面积,不过列出了二者的租金数额,当时人们更看重土地价值而不是土地面积。“以土地价值来看,围圈的领主直领地中的耕地和草地,每年租金4英镑4先令10便士;而其他农民围圈草地和耕地,每年租金高达34英镑9先令。”显然调查者意在强调,散见在庄园各处的佃户圈地的面积更大,价值更高,而领主圈地不过是佃农圈地的1/9~1/8。我们有理由相信这种情况绝非个案,可是难以估计有多大的代表性。
  农民圈地的意义不在于数量,而在于表明农民大众的经济社会要求与圈地运动的方向并行不悖,它是圈地运动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广泛加入了条田调整的地块整合活动,没有这样普遍的基础性的田制改造,圈地运动是不可想象的。这是一个缓慢的累进式的圈地,主要目的是改善耕地,提高效率,开创了土地的单独耕作制(arable severalties),从而冲击和破坏了共同体耕作制度,后者是中世纪的社会基础。普通农民这样的圈地方式一直延续下来,不论零碎圈地还是协议圈地,尽管遭遇各种争议,对于圈地运动的作用决不可低估。16世纪英国人口的绝大多数仍然是农民,一半以上的土地控制在他们手里,倘若他们中的多数人都厌倦了旧田制,乐于接受新的耕牧方式,实际注定了条田制瓦解只是个时间问题。
  三、大农-乡绅阶层是圈地主力
  严格说来,圈地运动自中世纪晚期即已启动,普通农民自发地整合分散条田,对旧田制具有基础性的颠覆作用。农民的目标是把敞田上分散的条田变为紧凑型的地块,同时分割公共放牧权,试图直接掌控自己的土地。随着富裕农民群体的出现,富裕农民即大农在圈地中的中坚作用不可忽视,16世纪中叶后这种作用愈发凸显出来。《维多利亚郡史·莱斯特郡》作者指出,在新的经济社会背景下,社会上层已经不能垄断获得利润的机会,“农民逐渐成为圈地的主要参与者”,这里的农民主要指大农,当然还有乡绅。正如作者接下来要指出的,他们通过圈地获得利润,不断扩大农业经营。农业资本家就是从这些人中产生。他们如鱼得水,正在拥抱自己的时代。
  1.“大农-乡绅阶层”概念
  大农是圈地的中坚力量,这与富裕农民经济的自身性质有关。众所周知,在中世纪农民自由和经济状况普遍改善的基础上,经过若干世纪积累,出现了一批有着较大土地面积和羊群的大农,他们的土地经营不再仅仅满足自家消费,而主要为市场提供农牧产品,与市场有着相当密切的联系。随着土地规模扩大,大农经济的劳动力也来自市场,实际上富裕农民经济已经具备了农业资本主义经济的基本特征。大农在与领主直领地经济的博弈中初露锋芒。劳役折算,实行货币地租后领主一度也雇工经营直领地,也离不开市场要素,因此与大农经济形成竞争对手。大农不是靠资金和经济规模,更不是靠身份地位,而是靠勤奋的经营,锱铢必较的计算,以及对市场行情的了如指掌。凭靠自己摸索出来的生产与交易一体化模式,他们在市场经济的搏杀中游刃有余,充满活力。大农经济与封建领主争市场、争劳工,最终竞争生产效率,使领主经济遭遇到极大的压力,总是入不敷出,常年亏损,大多面临破产的威胁。庄园查账官年终报账时总是说:“今年又亏了!”并建议领主“应当像其他庄园那样把直领地租出去”。鲁特兰公爵的庄园管家在账本里写道:“土地在领主手中,故无利益。”领主直领地经济的最后结局,几乎都是被迫出租,而且大多出租给大农。直领地出租意味着封建领主退出生产领域。
  就新型农业经济而言,土地不再仅仅为了糊口,也不像封建采邑那样是政治身份的凭据,而主要是攫取市场利润的平台。圈地可以提高土地效益,远远高于分散的条田,因此可以有把握地说,没有人比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庄稼里手、又最先从市场经济杀出的大农,更热衷于扩张土地、围圈土地,更急于摆脱共同体田制束缚。他们是圈地的直接动力,没有富裕农民经济的形成和发展,持续几百年的圈地运动是不可能的。
  到中世纪晚期,一部分富裕农民与乡绅已然相当接近。16世纪起社会阶层的流动性增强,约曼与乡绅之间相互渗透和交叉,他们之间的界限更加模糊。许多所谓的乡绅,不久前还是约曼。例如,1551年莱斯特郡一个叫作赫福德的约曼,从乡绅阿什手里买下一个500英亩的庄园,1577年该约曼去世后其孙子继承家产,并于1597年开始圈地,在10年后的一份圈地报告中该约曼继承人的身份已经是乡绅。这种情况并非个案。罗斯说,“约曼有时比他们的乡绅邻居还要富有”。约曼和乡绅的经济社会地位如此接近,以致出现了“宁为约曼头,不做绅士尾”那样的英格兰谚语。二者还有着共同的价值取向:“他们改革耕作,约曼与乡绅一样是农业改革家,也一心追逐土地利润。”基于这种交融,英国在贵族与普通农夫之间出现了强有力的中间阶层,这个中间阶层是农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最早开创者,从而有别于英格兰和欧洲其他国家。16世纪末叶英国牧师兼历史学家富勒(Fuller)曾自豪地赞赏这一社会结构的变化,并与法兰西、意大利和德意志做了比较。他说,在英格兰,“一位杰出的约曼,就是一位款步而至的乡绅,而且这样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而法国和意大利,好像是这样的骰子,在5点与1点间没有别的点位,如同他们那里除了贵族就是农民。德国有一类农民(boors)似乎与我们的约曼相似,但受到古老的家族贵族的专横侵吞,使他们的社会等级不可能有什么变化。“在英格兰,荣誉的圣殿不对任何人关闭,只要你能迈过它的门槛。”富勒的比喻相当形象,他说其他国家的社会结构如同这样的骰子,只有5点与1点,即只有贵族与农民;然而英格兰非同凡响,在二者之间产生了中间阶层。为什么会这样呢?因素很多,笔者以为最重要也是最直接的原因是,在英格兰,以雇佣经济大农为基础形成了中间阶层,而且如此强大,以至于上层社会的大门无法关闭,即王权和贵族无法形成垄断性力量,因而无法垄断整个社会。显然,这也是为什么圈地运动首先发生在英格兰的重要原因。

现代历史学家沃勒斯坦也肯定了该时期英格兰社会结构的变化。他指出:“16世纪,特别1540—1640年之间,是一个阶级,一个农业资本家阶级已经形成的时期———这个阶级的上层是‘乡绅’,下层则是‘约曼’。”约曼即大农,他们和乡绅一起组成乡村社会的中间阶层,以后还有投资土地的商人等加入,可称他们为“大农-乡绅阶层”,其实就是农业资本家阶级,也是第三等级的主体。他们有着新理念、新品质和新诉求,正在打造一种新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其中大农在农业资本主义生产领域的开拓性和基础性作用,尤其应当给予充分重视。该阶层是圈地运动的中坚力量,事实上,圈地运动前大农-乡绅阶层的土地占有优势已经相当明显。
  2.为攫取土地经营的市场利润而圈地
  为了获得土地利润,首先要将土地集中起来,值得注意的是,15、16世纪英格兰的土地不是集中在封建领主手里,也不是集中在土地投机商手里,而是集中在一部分生产者手里,即热衷于土地经营的大农手里。R.托尼告诉我们,在1500年左右,如果你有机会作为陪审员问询乡村长者一些土地问题,你很容易得到下面的回答:这里一直存在着大量土地买卖,主要是习惯佃户所为,总的趋势是条田地的合并以及持有地的集中。长者会说,“祖父时期的若干维尔盖特耕地”,“它们曾分别属于A、B、C、D,现在则单独属于A。过去每人占有一块持有地,现在则占有两三块”。维尔盖特(virgates)或半维尔盖特,即30英亩或15英亩,过去曾是佃农的标准份地单位,眼下这些词汇已然没有什么意义了。“过去每个人都有一块持有地,而且是分散的……现在,尽管原来持有者古老的名字还存在,但是这些家族名字与当下实际拥有那份财产的家庭已是两回事了。例如富兰克林购买了达兰特、甘特和布莱克的土地,维特斯购买了帕里的土地,与此同时,另一个佃农布莱克威尔则收购了更多的土地,包括佃农裴诺、普伯和霍金斯的耕地和草地,以及前述布莱克剩余的持有地。”牛津万灵学院档案室文献所作的上述描述,生动显现了一般佃户的土地正在流向大农。借助空前活跃的农民土地市场,土地资源在这部分农民手中不断地调整,成为乡村土地整合的重要环节。
  C.戴尔采用抽样方式,将15世纪农民保有土地的情况与13世纪末做了比较,表明农民占有土地的情况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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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看到,与13世纪末相比,15世纪大份地持有者明显增多,大份持有地在全部佃农土地中的比例也在增加,如在哈特伯雷庄园,大份持有地所占比例竟然达到67%,增长17%。令人感兴趣的是,小土地并没有随之增加,反而减少了11个百分点,中份持有土地也随之减少。克里夫庄园、翰伯雷庄园和亨伯雷庄园的发展趋势与之相近,只是程度不同。很明显,大农新增土地很多来自农业转移人口,后者由于在其他生产领域或城镇找到更适宜的生计而放弃土地,也就是说,市场行为的土地集中是与经济社会的整体发展同步的,大农的土地集中不一定以挤压一般佃农为代价,所以数据显示小农不但没有增加反而减少。土地集中未必总是哀鸿遍野。总体来看,圈地运动前大份地持有者数量增加了,而随着劳动力转移佃户总数却远少于二百年前。从另一个角度看,土地集中的脚步在加快,势必伴随着大农经济的繁荣和发展———该时期大农的表现不同凡响。
  土地市场无疑是土地流通和土地集中的重要渠道,进入16世纪后大农没有停下聚集土地的脚步。1544年的一项调查报告,提供了大农从修道院土地拍卖中获益的事实。例如,一个名叫戈德斯通的佃农,除已经围圈的土地外,还购置地产214英亩;一个农夫名字是奥斯内,也拥有圈地,同时购置77英亩;另有一位佃农姓名不详,进账约48英亩自由持有地等。理查德森可成为另一个典型案例,他是大农,还是佩尔姆斯教区执事,数十年中不断购买和承租土地,大小不拒,有时一两英亩,有时则一次购进50英亩以上,到1528年理查德森去世时已坐拥297.5英亩土地,相当于2000市亩。不止这些,他还承租领主托马斯·怀斯特等一部分土地,为此支付30先令5便士租金。显然,此时大农的胃口比15世纪时更大。有证据显示,16世纪土地合并的趋势持续发展,“出现了持有大片土地的富裕农民阶层,最富裕的和最不富裕的农民之间的差距也越来越大”。许多习惯佃户占有土地规模达到80、90或100英亩,其中不少土地原本属于不同的佃户。有的习惯佃户甚至成为其他佃户的领主(landlord)。在亚特雷庄园(Yateleigh),一个公簿持有农拥有20个次级佃户(sub-tenants),可见集中的土地之多,这在16世纪并不少见。还不要说更大手笔的土地交易,交易者就是一个农民,例如伊丽莎白一世时,约曼农巴利斯顿出资2050英镑买下一个田庄;一个叫作奥斯丁的约曼则以5000英镑买下一个400英亩的庄园。
  领主土地也流向大农。在市场打拼中逐渐崭露头角的富裕农民,很久以来就在整合和聚集小农地块,后来承租领主大面积的直领地,他们手里的土地急剧增加。苏塞克斯郡一则文献显示,大农在许多地区成为领主直领地承租人的主体。1570-1649年间,67个庄园直领地承租者如下:约曼30人,其次是绅士18人;再其次是商人12人、农夫3人。约曼和乡绅占直领地承租人的90%以上,其中约曼最多。大农承租直领地的事例不胜枚举,此不赘述。有时,大农还可能一次性买断领主的土地。1586年,领主出售的土地和草场,位于两个地区,结果全部落在一个大农手里。总之,不论来自小农还是来自领主,土地在大农-乡绅阶层手里逐渐集中起来。他们可能再次出租这些土地,更多的情况是,他们直接经营这些土地。当土地入账时,他们第一个愿望就是将地块整合起来,继而围圈起来,实行有效管理,提高土地价值。扩张土地、围圈土地的愿望,大农比任何人都更强烈。
  大农承租领主直领地后就积极推动直领地的围圈,承租土地为了赢利,而他们最基本的赢利手段就是新型农场式经营,使土地有别于敞田,圈地势在必行。同时,他们手里本来就聚集了一定面积的土地,为规模性圈地做了准备。例如,莱斯特郡的塞丁沃斯庄园(Theddingworth),大农布罗卡斯通过各种方式聚集土地,有的从领主和其他佃户手里购买,有的通过婚姻和继承方式获得,到16世纪晚期其控制的土地达40.5维尔盖特,占整个村庄土地的80%以上。1586年后,布罗卡斯征得了其他自由土地持有农的同意,基本完成了该村庄全部土地的围圈。据牛津郡史记载,1496年,大农库珀承租了哈德维奇庄园(Hardwick)的领主直领地,随即开始圈地,将其变成了一个整合的围圈起来的农场。他又购买了村庄其他的小块自由持有地,两种类型土地混杂一起,当他1513年离世时,已购自由持有地与承租地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牛津郡的另一则史料,也表明大农的经济活动相当活跃。在卡索普庄园(Calthorpe),1617年,四个自由持有农围圈了他们共同拥有的36雅德草场,显然属零散圈地。由于他们在维克汉姆庄园(Wickham)还持有土地,故此要求享有该庄园的公共放牧权,引起该庄园领主不满,发生诉讼。教区法庭决定约束他们一下,一方面禁止这些自由地持有人继续圈地;另一方面,限制他们在维克汉姆庄园的公共放牧权,每人每雅德土地仅允许放牧20只羊,低于一般佃农放牧牲畜的数量。显然,富裕农民农牧兼做,胃口越来越大,在不同的庄园拥有耕地或牧场,并且渴望更多的土地,圈地随时可能发生。
  大农之所以热衷于圈地,是因为圈地后利润明显。17世纪的作家诺登曾指出:“1英亩圈地价值等同于1.5英亩敞田土地。”另据17世纪一位土地调查员提供的数据,二者之间的价值比是1:2,即提升100%,具体例证是:1636年在沃里克郡有一块30雅格的土地,其中22雅格被围圈,其余8雅格仍在敞田中。圈地前,两部分土地的单位价格相同;围圈的土地每雅格上升为20镑,而敞田上的土地价格仍为10英镑。莱斯特郡的一项记载支持了土地调查员1:2的估计。莱斯特郡南端考特斯巴赫庄园(Cotesbach),土地的结构在16世纪的一百年里没有根本性变化,但是1603年至1612年间因土地被圈围而产值明显提升,领主的收入翻了一倍。根据白金汉郡、北安普顿郡、牛津郡和沃里克郡九个教区的圈地资料,利达姆统计出圈地后的牧场相比敞田制下的耕地其价值提高了123%。也有一些估计更乐观些,16世纪一位农业专家图瑟尔(Tusser)认为,圈地是条田地生产能力的3倍。亨利·贝特是埃姆斯维尔(Elmswell)的农场主,也是著名的1642年农书的作者,他对圈地的益处说得更具体:这块牧场(在我父亲刚获得时)出租给自己的佃户,每块土地租金2先令,之后是2先令6便士;再之后是3先令;但现在被圈围之后,土地租金相当于之前的3倍。18世纪作者对圈地后的生产效率评估则更高。
  这些估计的准确性难以评判,不过圈地后价值增高,经营者获利丰厚是没有异议的。大农因追求利润而圈地,又因圈地而更加发达起来,格斯特洛是其中一例。理查德·格斯特洛是富裕约曼的第三个儿子,居于牛津郡皮斯康特庄园(Prescote)。1592年,他从达沃尔斯家族手中获得了直领地的第一份租约,随之圈地,明显提高了土地的质量和价值。以后不断续约并不断扩张土地,依靠经营围圈的土地,这个约曼佃户成为牛津郡的一户旺族,持续二百年,其农场被人们描述为“以前圈围的、罕见的、肥沃并养活了相当多人口的土地”。牛津郡郡史作者认为,“早期的土地圈围为格斯特洛家族带来了巨大的财富”。又如,佃农出身的斯宾塞家族圈地和经营土地的过程,也是一部大农发家史,最后竟晋身贵族!斯宾塞在15世纪晚期还身份低微,家族财富奠基人约翰·斯宾塞,其名字最早出现在1497年11月26日的一份契据中,身份是牧场主。大约1500年他开始零碎圈地,将购进或租进的土地围圈,并转型为资本主义牧场。1512年,他围圈了沃里克郡两个庄园,继而围圈了北安普敦郡一块土地。与此同时,他还获得了沃里克郡和北安普敦郡若干鱼塘的自由饲养权。同年2月20日,他将上述沃里克郡两庄园的另外40英亩耕地撂荒,主动拆毁自己拥有的一处宅院;12月,他又围圈了撂荒的这40英亩耕地和另外40英亩林地及其附属物,并使其与自己的另外一个牧场相连,成为一个颇有规模的牧场。几年后,斯宾塞又购买了上述两个庄园的一块围圈地,大约半犁地,原属一位已故侯爵,斯宾塞将其变为牧场,致使4人离开土地。斯宾塞家族逐渐发达起来,后来为了购买国王的一块领地,一掷千金,不惜投入2000英镑。17世纪初罗伯特·斯宾塞晋升为贵族。
  3.圈地运动的发起人和推动者
  大农-乡绅阶层的圈地,实际上影响了整个庄园的田制改造。乡绅哈斯汀斯家族在一个世纪内围圈了整个布劳斯顿庄园(Braunstone),他是分步骤缓慢推进的,这样的史例为数不鲜。下面,我们依次分析四个较为典型的案例,旨在说明大农-乡绅阶层不仅是佃农圈地的骨干,还是圈地运动的发起人和不懈的推动者。
  考特斯巴赫庄园(Cotesbach)圈地,是中间阶层主导圈地的案例之一,该案例比较细致地披露了如何实施圈地,依据什么圈地。这个阶层有一定的财富,可是并没特别的政治权力,没有超经济的力量,所以他们圈地的手段还是颇令人感兴趣的。该庄园坐落于莱斯特郡的南端,16世纪初叶领主直领地已被围圈,约200英亩,相当于庄园可耕地的1/5,其余土地一直还是条田状态。1596年该庄园落到约翰·夸尔斯手里,他是一个伦敦商人,从国王那里购买了这块地产。由于该土地发生的产权纠葛,购买后该庄园几年都没有到夸尔斯手里,直至1601年才归还给他。拿到庄园后,夸尔斯一心要“弥补这份损失”,如何弥补?他决心圈地。理由很明显,条田地的价值远远落后于市场行情,只有圈地并实行农场经营才能创造利润,弥补损失,此案例再次证明了这个阶层的圈地动机。
  夸尔斯已经买下来整个庄园,可是对他来讲“圈地”并非一件随心所欲,予取予求之事。经历了数百年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刷,习惯保有地逐渐蜕变为商业土地和地租,可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佃农土地权利仍然不可小觑。让夸尔斯感到幸运的是,“此时,一些佃户租约早已过期”。这些佃农的身份大概是期限公簿持有农,租约到期是收回土地或调整租金的机会,于是夸尔斯先“向这些佃户提出每雅格土地5英镑的新租约”,肯定大大超出原租金。佃户们拒绝了新租约,不过也就面临了被驱逐的危险。对于自由地持有者,夸尔斯的对策是赎买或协商。该庄园共有4位自由地持有农,夸尔斯区别对待,买断其中一人的土地,与另外两人达成协议,或土地置换或货币补偿。第四位自由地持有农仅有2英亩,夸尔斯还是补偿了一些土地。其余是若干逾期的契约租地农,夸尔斯也是先更新租约,提高租金,结果也“遭到了这些契约租地农的拒绝”。夸尔斯的下一步举措就是迫使不接受新租约的佃农离开土地,包括契约租地农和公簿农。看来,圈占整个庄园是他的最终目的。1603年,圈地取得国王即该庄园领主的同意,佃户的诉状也被法庭驳回,“佃户们除了接受新的租约或者离开村庄之外别无选择”。最后,有些人还是选择留下,不过由于租金上涨,土地减少了,他们一时没有能力承租原来的土地;一些茅舍小农放弃原来的保有地,仅仅保留了一定的放牧权,可每头牛还须支付6便士。“其余拒绝新租约的佃户,最终离开了村庄,村庄佃户人数下降了一半”,不满情绪相当强烈。“圈地”导致村庄人口数量下降一半,这样的情况是不多见的,所以夸尔斯圈地成为一个著名的案例,时常被各种教科书和著述引用,只是对个中缘由和逻辑关系少有交代。
  这确实是一个大农等中间阶层圈地的典型案例。夸尔斯双管齐下,一方面货币赎买,与自由地持有农等小地产主成交;一方面利用租约逾期,以更新租约、抬高租金的手段,胁迫承租到期的佃农离开土地,考特斯巴赫庄园就这样变成了围圈地。这块土地的结构在此前一百年里没有根本性的变化,然而,在1603年至1612年间,所有一切因圈地而被改变,庄园主的收入也变成了以前的两倍。
  有的大农或乡绅已经控制了庄园的大部分土地,倘若加以货币赎买或土地置换等经济手段,那么围圈整个庄园即一步之遥。莱斯特郡的塞丁沃斯(Theddingworth)即属此例。威廉姆·布罗卡斯家道殷实,大概是一位介于大农和乡绅之间的人物。1576年,他从领主以及其他所有者手中购买了28.5维尔盖特土地,这是一笔很大的地产,他妻子伊丽莎白·德克斯特已有6.5维尔盖特土地。岳母玛丽·德克斯特也拥有5.5维尔盖特地产,1586年去世前以遗嘱方式赠与这对夫妇。这样,布罗卡斯实际上拥有了40.5维尔盖特土地,占整个村庄土地的83%,该村庄总计不过48维尔盖特土地(大约相当于1000英亩)。剩余的土地分散在7位自由持有农手中。为了进一步集中地产,经协商,7位自由持有农让渡了土地,表面上是货币与“具有良好价值的租约”(leases of good value)的交换———自由持有农们授予布罗卡斯的租期是一千年,实际上出卖了他们的土地。于是,“布罗卡斯的圈地预期得以成立,并且取得了各相关方面的同意”。该庄园和前述考特斯巴赫庄园圈地有共同之处,也是大农-乡绅阶层圈地的显著特征,货币是他们手中的一大利器。
  乡村中间阶层主导圈地的另一种重要模式,是若干大佃户集体协商,从而推动整个村庄圈地。诺森伯兰郡的几个庄园都有类似的行为,其中考彭庄园(Cowpen)最有代表性。1619年,这个庄园的自由地持有农经协商后,试图分割敞田上的耕地、草地以及部分公地,他们先将所涉佃户的土地混合在一起(一些土地已有所围圈),然后按照既定原则重新分配。这次行动留下来圈地佃户协议书,后续活动也被翔实地记载在诺森伯兰郡史上。协议生效日期是1619年11月15日,这些自由佃农宣称,“为了改进和有效利用庄园土地”,决定使自己控制的土地从旧体制的禁锢中解放出来。协议书开头处写道:“在我们的詹姆士国王统治第17年的11月15日,诺森伯兰郡考彭庄园几位土地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就我们的若干处地产和保有地转让和分割,做出相互承诺,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参与协议的成员属于典型的“大农-乡绅阶层”,他们是:1位骑士拉尔夫·德拉瓦尔;4位乡绅包括罗伯特·威丁顿、路易斯·威丁顿、崔斯特瑞姆·芬威克和马丁·芬威克;还有5位大农,包括小约翰·普勒斯顿、老约翰·普勒斯顿、库斯伯特·沃森、威廉·斯托里以及罗伯特·史密斯。协议主要内容是:
  其一,聘请若干有经验和可靠的土地勘测员,对所涉土地实施勘察、检验及丈量,然后将土地分成两部分,即北部和东部地块。其二,遵循合理和公平的原则将上述土地重新分配。“不应占有所有最好的地,也不应占有所有最坏的地,每个人都拥有公平的权利,充分考虑所分田地的数量和质量,权衡适度。”其三,根据上述原则,上述成员分得不同地块的土地(详见下面表格)。其四,所聘勘测员的工资和费用,要由上述成员共同承担,出资份额与每人分得土地数量和质量相当。此外,具体指定了一位名叫马修的为土地勘测员,他来自纽卡斯尔(Newcastle);同时一致同意从外面聘请托马斯·瑞都等五人组成圈地委员会,其间有一名骑士和两名乡绅,负责土地分割,并裁决所有的分歧。
  这份考彭庄园佃户圈地协议书令人印象深刻,这些村民曾有中世纪村庄共同体合作生活的长期训练,有相当的自治能力。圈地协议中有明确的土地分割原则和实施步骤,还有专业人士和第三方人士的参与。分割的原则强调公正与权利,例如,尽管土地打散后重新分配,但是原来土地的数量、质量和位置要充分考虑。又如协议人负责支付土地勘测员的报酬,由于分得土地的数量和质量不一样,每人出资亦不同,即使细节上也力求合理。还有,土地勘测和丈量人员、负责仲裁的五人圈地委员会均来自第三方,且由佃户共同推举产生,以保障公平公正。最后,特别提到了因本次圈地可能引起的损害及补偿问题。上述佃农罗伯特·威丁顿(乡绅)在考彭庄园有个煤矿,因圈地受到影响,因此要对“煤矿原有的权利和利益”作出补偿。同时这位矿主有义务给两名原矿工安排工作,“因为他们及其祖辈一直在此工作”。此外,不能因圈地影响各方村民原有的公共权利,包括“采掘条石或石块的权利,以及村民们使用共用道路的权利”。还有,“在池塘和河流上渔猎等权利,继续有效,保留给各位成员及其后代”。该协议予以公示,在协议签订三个半月后,即1620年3月1日,具体实施了土地分割和围圈。
  诺森伯兰郡史记下了这个日子,记下了上述佃户得到的土地状况和具体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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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森伯兰郡史》编者评价说:“通过这一过程,考彭庄园被分割成独立的耕作地块,总的看来与今天的农场完全相同。”在一般农民交换条田、整合地块的基础上,大农主导下的协议圈地大规模地更新了耕作方式,使中世纪敞田彻底改变了面貌。16世纪大农的这类协议圈地为18、19世纪推行的议会圈地提供了先例,它们与后者的相似之处是,延续和尊重以往的土地权利和其他权利,以一种契约的谨慎方式荡涤敞田制农业的旧体系;不同之处是,“这种圈地是佃农自发协议的结果,而不是立法的结果”。不过,也不可将大农主导下的协议圈地理想化。马丁指出,尽管协议圈地是个进步,但在实际过程中往往不能完全尊重佃户的利益,即使小佃户不愿圈地也不得不卷入其中。所以协议圈地也不能避免人口减少,并引起小农的反抗。马丁研究了莱斯特郡6个圈地案例,虽然都为协议圈地,但也发生了对抗和人口减少。
  有时,大农主导下的圈地还遇到领主的阻挠。最为典型的案例发生在卡索普庄园(Caythorpe),一反人们的一般印象,圈地的主要阻力不是别人而是领主。这个颇具细节的史料,出自17世纪一个目击者手稿,珍藏在林肯郡凯斯蒂文教区(Kesteven)档案馆,直到20世纪中期才被发现。“该手稿是独一无二的”,记录者拉尔夫·滕斯托尔时为教士,是圈地的亲历者,生动地展现了三个世纪前该教区圈地运动的图景。卡索普庄园曾为萨福克伯爵所有,伯爵因陷入经济困境急于出手土地,于是佃农们纷纷买断持有地,大农是主要买家。到了1650年,庄园土地主要由大小自由地持有者所支配,一些大农吵着圈地,他们抱怨说“实在厌倦了无效率的耕作方式,希望改良自己的土地”。茅舍农等小农担心公地丧失造成损害,可他们没有足够的力量阻挡,“只得沉默、屈服”。庄园主小爱德华却明确地反对圈地,表示“即使承受压力也要反对圈地……与圈地者缺少共同的权益”。大农们不退让,裹挟小农和雇工参与进来,威胁集体起诉领主,通过法律手段迫使领主就范。因为“他们预见圈地能使圈地者获得财富和声望”,鼓动整个村庄承担诉讼费,小农和雇工也被迫掏腰包,“因为他们受到圈地者们耳目的监视,一旦被告上法庭,代价更大。就这样,所有人都参与其中了”。显然大农们精心策划,广泛动员,使用了各种手段。在强大的攻势下,年轻的领主勉强同意了。在组建的圈地委员会中,一些代表领主,一些代表村民,还指定了土地调查员,拟写规章和条款指导圈地。土地被丈量出来并被重新分割,继而挖沟渠,栽篱笆,圈地有序地推进。几年后圈地基本完成,虽然曾遭到部分人的异议而被起诉,但没有影响圈地进程,基本上是平静的,因为“圈地并没有摧毁卡索普的小土地所有者”。这是大农圈地没有导致人口减少、房屋毁坏发生的一个例证。在卡索普庄园,与圈地前相比,圈地8年之后,宅地、房屋和农舍基本相当,保留下来的1665—1666年的壁炉税证实了这一点。圈地没有减少村民的数量,但贫穷居民失去了对公地和荒地的权利;另一方面,由于圈地中村民从伯爵那里买断了他的地产,其中不少契约租地农因此变成了自由地持有者,买断后的自由持有地几近私人地产。
  以上,我们看到了大农-乡绅阶层圈地中的通常模式。货币赎买、产权交换和协商等,显然是他们经常使用的手段,由于他们的财富实力,也由于为追求更大的利润,所以为达到圈占土地目的往往不惜一掷千金。倘若租约规定的租期未到,他们很少强行运作,大概也没有强制行为的能力,因为他们本身也是佃户,是稼穑田间、奔走市场的新兴农场主,至少上一两代人还是普通佃农甚至是一个农奴。与领主的关系也是这样,圈地尽量取得领主的同意,以符合法律程序。上面卡索普庄园案例中,大农已经完全控制了村庄局面,可以采用种种手段向领主施压,然而他们还是在领主同意后才行动,以取得圈地的合法性。重要的是,大农圈地是最坚定的。农业资本主义是富裕佃农启动的,“圈地”是这种经济发展的结果,因此理应成为他们的积极选项。从这个意义上讲,大农是圈地运动的发起人,既符合历史逻辑也是历史事实。卡索普庄园领主几经劝导才同意圈地,其母对一位地产委托人说道:“尽管这种改善措施不能带来多大好处,但终究是一种改善。”此话颇有几分勉强的味道,显然,圈地推进的市场经济方式并不是传统领主所熟悉的,也不是他们想要的生活,他们已是高高在上的贵族,守成才是。当市场经济在英格兰农村成为不可逆转之势的情形下,领主不过是逼上“贼船”,不得已而为之;而富裕大农才是圈地运动最坚定的推动者。英国学者J·惠特尔也持相似看法。I·沃勒斯坦指出,在那个时代有两种类型的圈地,为了有效耕作而合并小块土地的那种类型的圈地中,“约曼农扮演了主角”。其实,大农岂止在一种类型的圈地过程中扮演主角?在两种经济和社会模式跨时代的交替中,大农-乡绅阶层扮演主角顺理成章。
  4.大农-乡绅阶层是圈地主力
  大农-乡绅阶层圈地所占比例几何?学界虽然普遍认同大农圈地,然而他们的圈地占多大比例却难以得到确切的数据。翻开关于这一时期的历史文献,农民圈地的史料可信手拈来,可是没有发现有说服力的普遍数据。19世纪末叶问世的利达姆的《圈地末日审判》,整理并分析了1517年和1607年的圈地委员会的调查报告,认为16世纪圈地有领主圈地和大农等其他阶层的圈地,可是它给出的数据过于零碎,难以得出一个整体概念。比如在剑桥郡、格洛斯特郡等领主圈地面积所占比例较高,而另外一些地区佃农在圈地中起到的作用较大。如在伯克郡,1485至1517年间农民是圈地的主体,包括自由地持有农、公簿持有农、契约租地农等,而庄园领主圈地仅占该郡圈地总面积的9.6%。利达姆《圈地末日审判》的另一个问题是,其数据分析范围有较大局限性,不能覆盖16世纪圈地的主要的时间维度。
  L.A.帕克关于1485-1607年间莱斯特郡各社会阶层的圈地数据值得关注。其一,在资料来源上,他参考了当年圈地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但是没有完全依赖它,帕克开辟了自己的史料来源,而且从时段上基本覆盖了这次圈地的时间维度,即从1485至1607年。其二,帕克采取了典型取样的方法,所选莱斯特郡位于米德兰平原中南部,是这次圈地运动的重点区域,有一定的代表性。他将圈地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1485至1550年,总圈地面积达到13812英亩,其中有国王、世俗贵族领主圈地,还有教会领主即修道院圈地,然而没有一般农民的零碎圈地的统计,这是个疏漏,大概受到资料来源的局限。乡绅圈地所占比重最高,达58.4%,考虑统计中身份不明者所占比例的因素,中等阶层圈地达到60%左右应该没有什么问题。参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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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第二个阶段即1551至1607年间,统计中的社会身份增加了农民(Peasantry)和商人,去掉了国王和教会领主圈地。该时段圈地增加农民和商人,表明圈地力量组成的新变化;去掉教会领主也是有根据的,因为这个阶段修道院被强令解散,地产悉数拍卖。拍卖土地大部分流入了约曼、乡绅手里,后者最渴望得到土地且购买力旺盛,而领主尤其教会领主进一步受到重创。因此在这一时段大农-乡绅阶层圈地比例越来越高是预料之中的。不过王室领地没有圈地的记录似不应该,也许归类于贵族或是受到资料来源的限制。作者承认他的资料来源受到一定限制,例如对莱斯特郡村落圈地的统计他只能覆盖百分之六十七。无论如何,帕克对这一时段圈地者的成分还是提供了相对完整的数据:乡绅圈地占72.5%,再加上商人的,乡村中间阶层圈地达到79%,占据绝对优势,与前一阶段比较大约增加了20个百分点。农民圈地者中肯定包含一部分大农,这里还没有计算在内,无论如何,这一阶层成为圈地主力愈发明显,是没有疑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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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还可以引证中部地区白金汉郡的相关数据,进一步说明中间阶层在圈地中的作用。白金汉郡相距莱斯特不远,所圈土地大部分变为牧场,一般说来领主掌控的土地规模较大,更容易转为牧场,这里的圈地者是否多为领主呢?1517年圈地委员会的调查报告显示,1485至1517年间,该郡领主圈地的确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达到圈地总面积的45.6%,然而其余皆为农民围圈,后者才是圈地的主体,包括自由持有农、契约租地农(含租地农场主)和公簿持有农,其中自由持有农圈地最多,占该郡圈地总面积的31.0%。这样的史例还能引证很多,也会有相反的例证,其缺陷是不能说明长时段的圈地运动。而帕克数据是长时段的(从1485至1607年),而且莱斯特地处16世纪圈地运动的重点地区,足以给人们提供一个有价值的参考数据,再加前面的阶段性数据和一系列的个案分析,如果我们说在整个延长的16世纪(涵盖15世纪晚期至17世纪早期),乡绅和大农等农业资产阶级是圈地的中坚力量,这个结论应该是可以成立的。
  大农-乡绅阶层同样有非法圈地,损害佃农群体利益因而受到谴责和抵抗。在德比郡的贝克威尔庄园(Bakewell),乡绅约翰·夏普采用非法圈地的方式扩展保有地。1542年的米迦勒节,该庄园刑事法庭(court leet)和封臣法庭推举13名佃户组成陪审团审理此案,陪审团认为夏普非法圈围了两处公共牧场,以及若干佃农的保有地,甚至还非法圈占了另一个乡绅乔治·弗农的一部分土地。还有,夏普被指控圈围了部分国王大道———从皮克城堡到德比郡。这些行为显然“违反了该庄园的法律和习俗”。庄园法庭下达了拆除圈地、恢复公共牧场和国王大道的命令,夏普拒绝执行,结果陪审员们强行推倒围篱并重新打通国王大道。然而,夏普没有就此放弃侵占公地,1545年,他再次被控“暴力”圈围30英亩荒地,侵害该庄园佃农们的公共放牧权。另一方面,佃农们也没有停止对夏普非法圈地的抵抗。星室法庭(Star Chamber)的一桩案例表明,一些佃农坚称树篱妨碍了他们一直拥有的公共放牧权,所以捣毁他的圈地并在那里继续放牧牲畜。大农圈地行为遭遇暴力抵抗,也发生在白金汉郡的城镇威科姆(Wycombe)。约曼大农约翰·劳伦斯围圈了20英亩耕地,四周树篱挖沟,将其变为他一人的专属牧场,而按照规定,一旦谷物收割以后城镇居民有权在此放牧,所以约曼劳伦斯广受诟病。领主温莎爵士、司祭长和管家察看了现场,命令劳伦斯拆除圈地的围栏。劳伦斯口头答应,实际上继续阻挠城镇居民放牧,侵袭和驱逐放牧人、扣押进入圈地的牲畜等。结果,在市政当局鼓动下,居民们强行砍断、烧毁圈地的树篱,并继续在劳伦斯的土地上放牧。可见圈地的过程是曲折的,大农单方面圈地往往很难达到目的。
  大农圈地甚至会导致激烈冲突和人口减少。15世纪和16世纪之交的一份圈地调查报告告诉我们,在白金汉郡的博得斯顿庄园(Birdstane),一个自由持有农圈占了400英亩土地,导致4座房屋被推倒,60人被驱逐出家园,从前需要8部耕犁的土地,现在完全变成了养羊的牧场。前面提及的伦敦商人夸尔斯圈地,使村庄人数下降了一半,因此引起一场不小的暴动。1607年,不满农民聚集在夸尔斯所在的考特斯巴赫庄园,该庄园一度成为莱斯特郡起义农民的聚集点。在那里“汇集的男人、女人以及孩童的人数达到5000人”,他们推倒了一部分圈地篱笆。这些行为引起了莱斯特郡官员的关注,担心引起更广泛的治安问题,于是在6月6日竖起了一个绞刑架,用以警示那些举事的人们。这个绞刑架在6月8日被愤怒的人群推翻,不过没发生进一步的骚动。该案例表明,一些乡绅、商人和大农,圈地中暴露出的贪婪和冷酷与封建领主无异,同样遭到愤怒小农的反抗。
  四、领主凭据什么圈地?
  无论如何,领主圈地甚至驱逐佃户是圈地运动中的一个典型画面,也是重要的史实。问题是,领主凭据什么圈地?在圈地运动中有多大比例的佃农被驱逐,合法还是非法,圈地中暴力成分几何?
  驱逐佃户是中世纪都很少发生的事情,为什么此时发生了?一个极其重要的历史前提是,土地和地租已经商业化或正在商业化,佃户的土地权利越来越被清晰地界定而具有时效性,所以凭据契约规定的土地权利的时间节点,成为领主圈地的基本途径。
  1.契约圈地
  所谓契约圈地,即领主利用土地契约的时效性圈占土地。佃农对保有地的世袭占有,曾是中世纪的重要原则,可到中世纪晚期,佃农与领主的依附关系解体,封建保有地性质也随之发生蜕变,土地不再是政治关系的纽带,而是产权明确的可转移的商品,土地权利的时效性成为土地契约的普遍规则。一旦租约期满,地产主可以与佃户商议续约,也可以让土地回到自己手里,或出卖或转租或圈地,全凭自己处理,不违反庄园习惯法,也不违反普通法。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契约是关于土地的规定,而不是人的身份的规定,就依附关系的解放而言,此时生产者基本都是自由人。一块土地的归属和圈占,主要取决于土地的契约,而不取决于他是哪一类的佃农。从这个意义上讲,一个终身公簿持有农与一个30年租期的契约租地农没有多少区别。在实际生活中,即使一个意愿保有农也可能同时持有一块公簿保有地,或按照契约租地条件承租直领地和荒地。在不同类型土地上,他的法律权益是不一样的:如果他持有一块有继承权的公簿地,土地应该是安全的,然而这种法律保障仅仅限于这块土地上,即他在公簿地上享有的权利不能避免他在意愿保有地上被驱逐的危险。欧洲历史学家常常抱怨庄园档案中佃户身份模糊不清,原因即在于此,在这块土地上是安全的,在那块土地上不是安全的,被驱逐的危险来自土地的性质而不是持有人的身份。如果一个佃农从意愿保有地上被驱逐了,完全是因为这块土地的性质。
  按照契约规定,意愿地任凭领主随时收回,通常提前半年知会,一般情况下也不会发生什么冲突,托尼认为甚至没有必要举例来证明意愿佃农被驱逐的可能性。1568年,在多穆尔翰庄园(Domer-ham),领主将庄园土地转租给三位大农场主,该案例中的意愿保有农只得离开土地,“他们仅仅是蹲在那里,如以往那样默默的承受着”。另一个案例发生在奈顿庄园(Knyghton),1554年,这个庄园整体出租给一位农场主,转租中涉及6位意愿保有农可能被驱逐。关于是否遭遇抵抗,领主似乎胸有成竹,他说只需一句话便足够了,他们是“他的意愿保有佃农”(but his tenantry at wyll)。也就是说,领主随时要回土地不成问题,不违背契约之规定。在1583至1597年,星室法庭详细记载了领主圈占意愿佃农土地的过程,发生在莱斯特郡西部思维普斯顿(Swepstone)庄园。领主回收意愿农的土地没有发生什么阻碍,不过也不是完全没有补偿。第一桩,领主托马斯爵士接管了两个意愿佃农共80英亩土地,分别是威廉和阿诺德。作为补偿,威廉在单身期间每年得8英镑补贴;阿诺德被允许继续保留他妻子的一块土地。他妻子死后,该地被领主赎买后圈占,他得到30英镑并购买了一块自由保有地。第二桩,领主托马斯分别圈占了另外三个意愿农的土地:21英亩来自海斯,领主给予了一些土地补偿。26英亩来自芬顿,仅借租给一处房舍,年租金10先令。另一处26英亩来自一位意愿佃农西莱特,他有伤残,没有能力耕种这快土地,领主允许他继续留住原来的房子,并免费占有领主的一块圈地做口粮田。领主围圈了上述佃农和其他人的土地,合并为120英亩新农场,转租给了一个叫奥顿的农场主。
  最接近现代商业契约关系的土地当属契约租地(leasehold),凭据此契约领主可适时收回并围圈之。承租者一般是小农,也有大租地农场主,他们与地产主(landowners)之间的关系已经变成了典型的契约关系。如果说意愿保有地契约是习惯约定和商业契约混合物的话,那么契约租地则要简单得多。土地出租的期限是明确的,租佃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确定租期或者变动租期,在规定的租期内承租者的土地权利受到保护,一旦租约逾期,领主或地产主可以合法收回土地,成为领主圈地的重要契机。契约租地形式在11世纪与12世纪之交即已出现,作为庄园习惯保有地的补充形式,一般租期较长。进入中世纪晚期后大农场的长期租约仍然存在,一般契约租地则出现租期越来越短的趋势,一些地区几乎都是短期租户,甚至1年租期为常见。契约租地产权比较明确,原租约失效后地产主可以续约,也可以圈地后再出租,与习惯地相比圈地中更少产生纠纷;另一方面,租约期满后佃农可以自由地离开土地,不再被强制劳动,离开后也不会被追捕。与此同时,契约农越来越多,16世纪成为三大佃农群体之一,到下一个世纪成为主体佃农,表明契约地与市场经济和圈地运动同步发展,代表了时代的方向。领主直领地和公地是契约租地的重要来源。习惯地也不断转化为商业性契约地,一般说来领主总是鼓励世代承袭的保有地转变成有限期的契约地,不断松弛的依附关系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也鼓励这样的转变。1526年,布莱廷顿教区的领主文森特·珀尔继承庄园后,执意圈地,他扩张领主直领地,同时变更佃户的土地保有制(alter the conditions of tenancy)。一份调查报告显示,1544年该领主围圈了租期已满的茅舍农保有地45英亩,在1539-1596年间,约有780英亩土地被围圈,更改土地契约包括更改公簿农土地保有条件,使习惯土地变为有明确期限的契约租地,是圈地的重要手段。
  领主凭据契约圈占土地,却很难凌驾契约之上。他不能随意更改契约,租约有效期内尤其不能更改;他们不能无视契约规定的时间表,只能等待。1515年,在萨默塞特郡阿布洛德庄园(Ablode),领主将庄园直领地出租给了一个农场主,租期80年。显然这是一笔大生意,领主当然愿意立即兑现,可是所涉土地的原租约尚未终结,直领地还在原租约的租期内,仍由一些小农分别承租。于是领主和新承租者只能等待,一直到原租约到期,这些小农承租权失效,才能圈占这块直领地。这个细节特别写进领主和农场主的最终协议里,强调此乃农场主承租直领地的条件之一。也就是说,小佃农们的租期届满以前,领主和农场主都不能驱逐他们,只能等待。此类例证,不胜枚举。公簿农是16世纪佃农主体,他们中的大部分土地都可能成为领主合法圈地的对象。当农奴制解体,当年维兰成为公簿持有农,他们手里的公簿即土地契约副本,一方面确保契约规定期限内对土地的占有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规定他们与领主的主佃关系不是无限的,因而土地的租期也不是无限的。一部分公簿农仍然保留了世代继承权,但到16世纪大部分是有期限的土地,有的可三代继承,有的终身(one life),有的数十年。一个有30年保有权的公簿农与30年的契约租地农几乎没有什么区别,何况80年、90年的契约租地也不少见。他们仍被称为习惯佃农,然而商业原则已经渗透其中,这是一个新旧关系混合且不断分化的群体。但当公簿农土地权利失效时,领主续约时公簿农可能变为契约农,这是公簿农与契约农数量呈明显消长趋势的重要原因;当公簿农土地权利失效时,领主也可能接管并圈占那块土地,公簿农不得不离开。1544年,萨默塞特郡的布拉德福德庄园(Bradford)佃户起诉领主,其中涉及他们拥有保有地的继承权,却被迫离开土地。领主辩称,这些公簿地并非都有继承权,一部分仅属终身保有。王室上访法庭向该庄园派出专员搜集证词,可惜证词多有矛盾之处,最后还是求助于庄园档案。根据庄园档案,结果法庭认为,一部分公簿农确实没有继承权,仅属终身保有。“早先的原始记录支持了领主。”显然法庭档案是土地契约的原始记录,决定了领主圈地是否合法。
  亨廷顿郡的一桩案例支持了这一原则,领主圈地是否成立,最终取决于对佃农土地权利的认定。1543年,一位来自雷普顿庄园(Ripton)的佃农,在王国上访法院(Court of Request)指控庄园领主,该庄园曾是拉齐姆修道院的一部分,修道院解散后被国王授予了约翰爵士。约翰爵士被指控强行占有佃户土地(forcible entry upon the tenancies)。约翰爵士答复道,之所以驱逐他们是因为其不正式具备公簿农权利,他们其实是意愿佃农,正要依据国王的“侵占诉讼法令”起诉他们。为此,上访法院查阅了自理查二世时期(1377-1399年)以来的庄园档案,确认原告确属意愿佃农,土地是意愿保有地,据此给出判决,被告约翰的陈述属实,圈地成立。很明显,圈地的依据在于契约规定的土地权利。
  另一个史例同样说明了领主驱逐佃户的主要凭据是什么。1538年,有一封领主爱德华伯爵回复国务大臣托马斯的信件,从中得知,爱德华伯爵驱逐了埃尔斯米尔庄园(Ellesmere)的7个佃农,因而引起佃农的投诉。法庭不听伯爵的辩解,坚持找到被驱逐的佃户,仔细询问他们保有地的权利。遗憾的是,每个佃农的证词都承认他们的土地“没有公簿或者书面证明,而是在领主的‘意愿下’(at pleasure)占有那块土地”。领主收回意愿保有地本应没有什么争议,可是后来的判决却对领主不利,大概是出于对地方贵族政治斗争的需要。作者利达姆评论说,这样的判决结果“难以置信”,显然是为了某种目的而“歪曲了法律”。作者表达的意思是明确的,正确判定的唯一凭据应该是土地契约。显然,人们心目中圈地有合法和非法之区别,依据就是佃农的土地权利。
  由于商业原则的渗透,16世纪佃农土地权利的显著特点是,一方面土地权利更加确定,另一方面条件限定更加严密,尤其是加入了时间条件的限定,往往被领主圈地所利用。具体讲,领主利用佃农土地权利的时效性,续约时大幅度提高租金,迫使佃户离开土地。庄园周围的荒地是公共牧场,这些荒地不断被佃农蚕食,因此而交给领主的租金通常有别于习惯地租,实际上是一种商业地租,可以定期更新租约。北安普敦第九代伯爵就是利用更新租约的机会,圈地渔利。在莱康菲尔德庄园(Leconfield),首先分割了剩余的公地,其间“那些迎合领主心愿的佃户优先安排……否则其租约被转让别人”。下一步,更新租约,提高地租,是驱逐佃户更重要的机会:“那些没有能力支付高租金佃户的财物被强行抵押,如果没有能力赎回,他们将被驱逐。”这位伯爵不是一味的贪婪,一份书面文字中提到了穷人,“他们可以如其所愿分割一块公地”,这是对27位茅舍农的补偿。领主利用商业租约的时效性,提高地租和驱逐佃户是残忍的,然而却不是违法的。
  协议圈地是契约圈地的延伸,法定的土地权利依然是协议圈地的基本依据,协议圈地即领主与佃户协商后达成圈地的一致意见并受法律保护,是领主圈地的另一个重要渠道。都铎王朝中晚期,在政府和公共舆论压力下,领主圈地更加小心谨慎,尽力避免暴力,协议圈地变得更加普遍。例如,1582年,在莱斯特郡的塞丁沃斯庄园(Theddingworth),领主威廉·布罗卡斯与自由持有农们达成圈地协议,其中给予了佃农种种补偿,还允诺优惠地租。又例如,鲁本翰庄园(Lubenham)位于诺森伯兰郡边界,人口较多,1564年,领主布鲁克爵士与自由持有农签下圈地协议,据此1600-1601年村庄部分土地变为牧场并围圈之。圈地调查委员会提供的信息表明,在圈地过程中,领主毁坏了三处农场,并将120英亩耕地转变为牧场;另外18位佃农围圈51英亩耕地并变为牧场,其中一位叫普特的佃农毁坏了一处农舍,另外两位毁坏了两处农场。这样,总计171英亩的耕地被圈围成牧场,约占村庄面积的6%。耕地围圈的协议是这样的,以佃农16英亩对等领主15英亩的比例交换耕地,其中涉及部分领主直领地。此外,由于消减了公地,一些茅舍小农被补偿了大约60英亩土地,所以圈地后“他们的生活还能过下去”。对茅舍小农的补偿,表明对茅舍农既有土地权利的承认。圈地之前,协议要在圈地委员会面前宣布。圈地过程是和平的,该村原有60户人家,圈地没有减少人口,1603年领取圣餐人数记录表明了这一点。
  在圈地重点地区米德兰,都铎时代晚期领主与佃户协议圈地相当普遍。莱斯特郡史显示,罗金顿(Lockington)庄园的协议表明,领主一并围圈所有条田,再分配给佃农个人独自耕作。又据该郡郡史记载,亚历山大·科夫爵士是两个庄园(Buckminster、Sewstern)的领主,1597年,他与31个佃农达成协议,共同圈地。又如,蒂尔顿庄园(Tilton)领主蒂戈比爵士,在16个佃农的同意下圈地,圈地面积达1335英亩。协议圈地越来越多,在莱斯特郡,1540-1640年间至少完成了15次协议圈地,而二十年后协议圈地成为普遍方式。协议的过程也是佃户与领主讨价还价的过程,一些案例表明,佃农包括一些小农在内能够成功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在其他地区也是这样,如牛津郡的布莱廷顿教区圈地,在1623年签订协议,圈地有耕地也有荒地,其中少地无地的小农利益是考虑的要点之一。协议由三方签订,有领主约翰·伦瑟尔爵士,有持有土地的教士和15名佃农。圈地总面积785.5英亩,围圈后分配如下:478英亩归领主,192英亩归教区的教士,两名佃农分别获得60英亩和56英亩,剩下的土地由13名佃户分割,其中有5人所获土地不足10英亩。
  16世纪中叶以后的五十年里,协议圈地方式似乎更规范了一些。圈地协议签订要在一个小组的监督下,该小组通常由5个仲裁员和2个勘测员组成,他们有义务根据“土地的数量、质量和每个人持有土地的权利”等因素,重新分配土地。作为补偿,有公共放牧权的茅舍农和穷人,都被补偿相应的耕地。在经过一个虚构的讼案测试后,协议最终由双方公开签署,并在衡平法庭(Chancery)登记。因此在衡平法庭和财务署法庭(Exchequer)不难发现当年签署的圈地协议书。协议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佃农的痛苦,并且为18世纪的议会圈地做出尝试。当然,不论这里的“契约”还是“协议”并非总是公平的,也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契约和协议。佃户毕竟处于弱势一方,领主利用协议形式欺负佃农的情况时有发生,上述莱康菲尔德庄园伯爵领主在公地分割时颐指气使。更有贪得无厌的领主利用农民的迟钝,用欺骗的手段签下假协议,然后又借已签协议的法律效力,达到驱逐佃户的目的,牛津郡布莱廷顿教区圈地就是一桩典型案例。
  2.法庭圈地(Enclosure by court)
  领主凭据法庭的认定而圈地即法庭圈地。土地变革时期的土地产权错综复杂,领主和佃户常常因圈地发生冲突,对簿公堂,通过法庭厘清双方的土地权利,并判定领主圈地是否成立。比照前述契约圈地,实际上也是从另一个方面反证领主圈地的原则。法庭好比一把双刃剑,领主通过法庭认定取得圈地的合法性,从而成为领主圈地的重要渠道;同时,以法定的佃农土地权利为基础,法庭也是抑制领主非法圈地的一道屏障。
  该时期庄园组织趋向解体,庄园法庭越来越无力解决这类纠纷,意欲压抑地方贵族势力的国王法庭趁机介入,诸如普通法法庭、星室法庭和衡平法庭等,逐渐替代日益衰落的庄园法庭。E.B.弗里德指出,面对被领主驱逐的危险,当时的佃农主动申请和投诉于国王法庭,是因为他们认为通过国王法庭对抗领主非法行为是有意义的,也就是说,在一个特定的时期内,国王法庭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习惯佃农的土地权利。值得注意的是,王权逐渐介入地方事务,却没有简单地向地方推行普通法,而是将各庄园惯例保留下来,并大量纳入普通法当中。由于各地习惯差异颇大,普通法接纳习惯法的同时,也不断否认各地不合理的庄园惯例。例如普通法纠正了许多庄园反对公簿持有农转租土地的习惯,宣布转租土地在英格兰所有庄园都是合法的。当然,国王法庭主持仲裁领主和佃农的土地产权争端时,判案依据基本还是庄园档案记录即庄园习惯法。庄园法庭卷宗对佃农土地权利的认定至关重要。
  习惯法在逐渐调整,但在圈地运动中仍然具有生命力。这是发生在15世纪中叶前的一桩案例:原告是杂货商的两个女儿,她们的土地继承权受到了一位名叫约翰·柯尔克的佃农的挑战———领主的管家趁原佃户(杂货商夫妻)去世之机收回土地,并经领主同意将土地转给了柯尔克。原告请愿至衡平法庭,请求承认她们对于父母的宅地和保有地的权利,强调这些不动产是“按庄园惯例以公簿形式保有的”(held‘by copie after custume of manoir’),“希望衡平法庭传唤约翰·柯尔克及领主的管家,并要求后者带上庄园法庭卷宗”。可见作为判案依据,庄园习惯法至关重要。来自塞尔登协会法庭档案的另一个案例,也证明了这个事实,时间是16世纪中叶,涉案地在圣奥尔本斯修道院。正如法律史学家A.萨文所指出,“法庭的目的不是修改惯例,而是还原惯例。法庭寻求的依据……在于庄园记录的故纸堆中”。国王法庭办案却追踪到庄园,因为只有庄园档案保留着佃农土地权利的原始记录,可见土地权利是法庭判断圈地合法性的基本依据。
  国王法庭在依法甄别佃农的土地权利、抵制领主非法圈地中有一定的作用。M.艾佛里认为,已知的资料表明,在亨利七世在位时期(1457-1509年),衡平法庭已经开始以平等态度对待佃户身份的原告和领主身份的被告了。衡平法庭有权力强制要求当事人出庭。这种方式比普通法法庭(Courts of Common Law)更为高效。很明显,领主们不得不认真对待,精心准备答辩,并表示自己服从衡平法庭的判决,尽管他们可能会以律师代替自己。这是一种重要的进步。这种外显的压力一定会影响到领主们,影响到此后领主与自己佃户打交道的方式。该时期保留下来的衡平法庭的案例有限,其中一个案例发生在1440年11月,苏塞克斯郡某公簿农夫妇控诉他们领主的恶行。这对佃农夫妇声称,庄园法庭卷宗记录可证,他们保有一间村舍和1维尔盖特土地。但领主以无法解释的理由拒绝他们进入这份保有地。这对夫妻认为衡平法庭可以强制传唤领主,当场质询他“为什么违背自己当年的土地认定,为什么违背庄园法庭卷宗的记载”,似乎对衡平法庭据法对抗领主不无信心。法律史学者格雷(C.M.Gray)认为该案例是最有力的证据之一,表明衡平法庭承认庄园惯例,承认佃户法定的土地权利,以此应对那些领主们。
  人们可以发现佃户胜诉的案例。例如,艾尔斯威克庄园(Elswick)公簿农与庄园领主对簿公堂,争端的核心问题是他的公簿持有地是否有继承权,最后也是查阅了庄园法庭案卷。好在庄园档案记录明确,据此法庭确认该佃户的儿子可以继承这块土地,领主不能收回土地围圈?。一些案例表明,即使土地已被围圈,法庭也可能做出与领主利益不一致的裁决,改变圈地的既成事实?瑏瑡。另一个类似的案例发生在莱斯特郡,大约在1517年,领主威廉圈地过程中,毁坏了一些房屋,引起佃户不满,指控领主。法庭判决领主必须重建毁掉的房屋,并尽快付诸实施。判决实施后,法庭派专人查看现场,并详细询问当事佃户房屋重建的情况。
  王室法庭涉足保护公簿持有农大约始于15世纪中叶以后,发生于米德尔赛克斯郡1465-1471年间的一桩案例,记载了早期的法律实践。原告是佃农金斯顿,来自托菲尔德·霍尔庄园(Toyfield Hall),他控告领主吉本。涉案土地为一块宅地、一个花园和5.5英亩草地,所诉土地来自他已经过世的父亲,他理应得到继承权。原告的土地权利主张得到了庄园佃户陪审团的支持,而领主吉本在法庭上反复无常,前后矛盾,引起衡平法庭的不满,“领主在与原告的对抗中处境不佳”。原档案没有留下完整的过程和结果,但格雷对该案例的一段分析颇值得思考:“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提交的一系列的诉书表明,衡平法庭对待领主和佃户的态度较为公允。然而,如果领主想钻空子,他们会有很多办法可以逃避指控,在这种情况下佃户通过庄园惯例确认真相、谋求公正的诉求,就会变得困难重重。”
  实际上也是如此。一般说来,在法庭上佃户总是属于弱势一方。出自上访法庭(TheCourt of Requests)的案例表明,在关于公簿农土地权利的争议中,领主携封建制之余威,总是力图扩大其在混合土地产权中的份额,侵害佃农权益进而为圈地创造条件;佃户一方则是倾力抵抗,不肯退让。利达姆曾编辑出版了12卷塞尔登协会(Selden Society)的法庭文本,其中两件公簿持有案例颇为典型。其中一个案例来自于亨廷顿郡的阿伯特利普顿庄园(Abbot Ripto)。1543年,佃农指控领主以残忍的手段夺走了部分佃户的公簿,将习惯保有(customary tenures)换成了40年契约承租(forty-year leases)。领主辩称,这些村民持有公簿只有20年历史,他们其实是意愿保有农。佃农的土地权利仍然是争议的核心,为此,上访法庭派出两位专员进入庄园查询。可是呈现在羊皮纸上的证词相互矛盾,不足以解开谜团。继而两位专员查询庄园法庭文献证据,发现理查二世时代(1377-1399年在位)的旧卷宗成为解决案件的关键。法庭卷宗披露,当地的公簿制出现在爱德华四世第21年(1481年)以后,大多数则出现在亨利八世第26年(1534年),据此法庭断定原告的公簿资格授予时间甚短,不足以受到普通法保护,因此仍然认定为意愿农。法庭的意向显然比较苛刻,领主要求以40年契约商业出租取代习惯保有,法庭却要按照意愿地条件收回土地。对此,英国史学家A.萨文评论说:“看上去,反而是领主在事后挽救了这些佃户的灭顶之灾。”主佃双方妥协后,那些佃农不得不向领主低头,接受有年限的契约租地,领主胜诉。这意味着40年后领主可以合法地收回土地,或圈占或转租全凭其决定。萨文在引出上述案例后指出,上访法庭声称它仁慈地保护佃农的利益,实际上“法庭对于领主利益的态度是微妙的”。显然作者在婉转地批评上访法庭的公正性。国王法庭的确存在压制贵族势力的倾向,不过,大千世界,五彩缤纷,从来不能一概而论。
  土地权利的法律规定是土地安全的基础,为此领主可设法改变佃农保有地条件,从而利用法律达到圈占土地的目的。倘若将有继承权的公簿地改为终身或20年、10年保有,实际上无异于契约租地。庄园法庭卷宗所记录的土地易主费,记录了农民的保有期限,也是土地权利的有效期,“这一情况为农民的保有地(tenements)增添了一份新的、重要的法律意义”。达拉谟的教会地产即属此例。该地产位于英格兰与苏格兰交界,由于承担军事役务,长期享受低额习惯地租和土地继承权等惯例。现在教会领主执意把有继承权的习惯保有制转化为契约租佃制,为此,1548年教会威胁将土地另租他人,原佃农必须支付相当于土地年收入9-10倍的金额才能赎回。佃农拒绝,两次闹到了枢密院,1577年枢密院法庭摆出两套方案,基本要求差不多,那就是大幅度提升土地易主费,土地继承也附加了条件,否则领主收回土地。地租随市场化而上涨,佃农的土地权利增添了失效期,存在被驱逐的危险。在这一过程中,就有3户佃农失去土地。还有的领主在法庭上巧言令色,改变了传统的易主费。当然,也有农民在法庭上不守规矩的情况,最后得不偿失:埃克塞特庄园(Exeter)的佃户发伪誓自称是索克曼,自由土地持有者,很快谎言被揭露,被处以30先令的罚金。
  圈地运动期间政府司法机构肯定发挥了作用,不过它的有效性令人怀疑。不少案例表明,国王法庭议而不决,决而不行,例如,北安普敦郡法恩登庄园(Finedon)村民与两代领主之间争讼,持续了30年,仍然不了了之。自1509年领主默尔索圈占一部分公地和一条供村民们通行的田埂,并饲养大量兔子毁坏村民谷物,村民提出指控后,王室委员会(Royal Council)命令拆除围篱,可领主默尔索拒绝执行,相反还继续扩大圈地。又,一份王室信函严禁抬高土地易主费,可默尔索置若罔闻,还是将易主费提高了一倍。领主默尔索还被指控过度砍伐共同体的公共林地等,为此星室法庭组成一个地方委员会强迫双方和解,结果不但没有解决问题还引发了更多的冲突。可见国王法庭权威性不足、缺乏执行力度。法律渠道不畅通,也是引发暴力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
  3.强制性非法圈地(Enclosure by Compulsory)
  强制性非法圈地即无视和践踏佃农的土地权利,凭借强权和暴力圈地,其关键词是“非法”二字,完全是负面意义的行为,是圈地运动的污点。“契约圈地”“法庭圈地”和“协议圈地”一般是和平的,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会出现强制现象,不过总的看是一种经济行为、契约行为,通常在合法范围内。领主强制性非法圈地是超经济的强制,是野蛮的和破坏性的,激起村民的怨恨,引起社会的广泛谴责,并为现代文明社会所不齿。虽然非法驱逐佃农现象不是圈地运动的常态,但毕竟是圈地运动的重要一幕,再现了中世纪领主冷酷的一面,也暴露了早期资本的失范与贪婪。
  这类圈地多是对庄园公地的圈占。1509年,北安普敦郡法恩登庄园(Finedon)领主圈占部分公地和霸占一条通道的行为,肯定是非法的,所以村民控告后王室委员会下达了拆除围篱的命令。该领主还暴力侵占一块原属佃农亨利·塞尔比的林地,带领8名武装人员进入,因此遭到该佃户的指控。据《维多利亚郡史·兰开夏郡》记载,一些领主圈地几乎就是赤裸裸地掠夺。在兰开夏郡,格雷辛厄姆庄园(Gressingham)和托廷顿庄园(Tottington)同属一个领主,1553-1554年,该领主强行圈占村庄的荒地,“残忍地剥夺了佃农们的公共放牧权”。由于不断收到佃农的抱怨,兰开夏郡的副郡长任命了一个调查委员会,专事调查侵占荒地的情况。仅以兰开夏郡为例,载入史册的领主强行圈占公地事件,还发生在霍雷洛庄园(Horelowe)、达尔文庄园(Darwen)以及伊丽莎白时期的瑞德(Read)、沃斯顿(Worston)、当哈姆(Downham)和莫利(Mearley)庄园。此外,伍尔斯顿(Woolston)、博尔顿(Poulton)、皮克斯敦(Rixton)三个庄园的交界处,有大约500英亩的荒地和沼泽地被领主侵占,因此1564年佃农们要求恢复这片公共牧场。稍晚一些,1601年,海顿庄园(Heyton)沼泽地也被领主强行圈占,此前曾有佃农围圈了部分沼泽地,现被领主强行拆除篱笆并驱逐了佃农本人。
  一直到16世纪末,不断有领主强行圈占公地的情况发生。拉特兰郡贝尔顿教区(Belton)领主强行圈占公地并变为牧场,引发村民强烈不满。1599年领主竟然强行圈占耕地,再次被村民控告:领主从佃农敞田中强行围圈了13-14雅德土地,使佃农们无法像过去那样有序的耕作。这些被强行夺走的土地变成领主独占的草场,他人不能进入。该领主还鼓动其他佃农和农场主围圈土地,变耕地为牧场。大面积耕地变牧场往往导致农业人口减少,这是拉特兰郡一些农民参加了凯特起义的原因之一。事发前萨默赛特公爵曾试图缓解农民的不满情绪,颁布了一项反圈地宣言,命令公地必须重新开放,可很少生效,所以农民起义还是爆发了。对于此地矛盾激化的原因,拉特兰郡史是这样解释的:“拉特兰郡的公地圈占给一些小农带来痛苦,因为拉特兰是一个纯粹的农业地区,没有工业城镇,失业的农民无处安置。”拉特兰和前述兰开夏,位于英格兰中部,皆属圈地运动重点地区,《维多利亚郡史·兰开夏郡》证明,在这些地区领主强行侵占公地的情况并不少见。
  发生在巴格拉夫庄园(Baggrave)的圈地,肯定是一桩暴力非法圈地,而且具有一定的规模,后经佃户起诉而终止。王室圈地委员会的成员们指出,1500年11月6日,修道院长约翰·彭尼在巴格拉夫庄园圈围216英亩耕地,将之变成牧场,摧毁5户住宅和2间农舍,同时将30人赶出家园。圈地面积是整个庄园的四分之一,接下来又圈围了庄园的剩余部分。1501年10月领主彭尼又围圈了修道院所辖的另一个庄园柯克比马洛里(Kirkby Mallory),毁掉3户农宅,圈围了180英亩耕地并变为牧场,18人被驱逐,5张犁被弃置。23年后,修道院长非法圈地的行径遭到佃户们起诉,最后修道院长被迫拆除围篱,复耕180英亩土地,并修复毁坏的3户住宅。法庭档案没有具体说明领主侵犯佃农合法权益的具体过程,然而领主败诉并被迫拆除圈地围篱的判决足以证明领主属非法圈地,而且有明显的暴力行为。法庭卷宗中常常有领主败诉因而中止圈地的记录,表明领主非法圈地并非总能得逞。
  一些案例表明,领主非法圈地时雇用一些不良分子暴力威胁,还使用一些欺骗手段。16世纪中叶,苏塞克斯郡,领主J.帕默从国王那里购得埃克莱斯登庄园(Ecclesden),进入后就强占了村民的一个公共牧场。继而把庄园一块公地变为私家鱼塘。下一步则围圈佃户耕地,领主帕默以土地置换为名签下合同,实为掠夺良田。他驱赶一部分公簿农离开原持有地,强迫他们接受贫瘠土地,不仅面积小了,而且没什么价值,佃农的房屋也被强占。失去土地的农民没有获得任何补偿,沦为赤贫,不得不离开。一些大胆些的佃农拒绝服从,领主就雇佣了一些恶人手持棍棒,闯入佃户家里胁迫他们离开,帕默无耻地喊道:“你们知道国王已经拆毁了修道院吗?时候到了,现在该是我们这些绅士拆毁你们这些出身低贱的人的房屋了!”很明显,领主仗势欺人,非法驱逐佃户。无耻的是,领主利用那个欺骗性的迁徙协议,致使佃户们的控告不能成立。1545年,佃户们起诉到星室法庭,领主不否认他们是公簿农,并享有土地的安全,之所以驱逐他们是因其撕毁合同的违约行为。所谓“合同”就是前述欺骗性的土地置换协议,可领主就是凭这个假合同使佃户败诉。好在原告可以在不同法庭起诉,后来一个佃户就该事件又在上访法庭起诉领主,竟得胜诉。最终处理结果不得而知,然而领主非法圈地的事实以及佃农抵抗是没有疑义的。无独有偶,在莱斯特郡,诺克斯辛顿庄园(Knossington),1611年一个佃农控告领主圈占他的耕地,也是使用置换土地的欺骗手段,待他发现受骗时,该领主就雇来一些品行不端者阻止他重返原来的土地。非法圈地显然受到法律制约,领主就采用欺骗手段制造假合同,外加暴力威胁,损人自肥。
  其实领主非法圈地早已有之,早在15世纪末叶衡平法庭就有这样的案例记录。案例之一发生在1486-1493年间,原告是一位公簿农,其土地保有权受到庄园领主的侵害———他遭到了领主的驱逐。原告为终身公簿农。他缴纳了土地易主费,并在此后按时缴纳地租;他还投入了一些费用改善土地,结果还是被驱逐。第二个案例申诉至衡平法庭,是在1500-1501年间,原告是一位寡妇,遭到了领主的非法驱逐。她和丈夫曾经联合保有(joint tenure)一块土地,保有期限为夫妻二人终身(for their lives),也曾向领主支付了易主费10英镑。丈夫过世后,这位寡妇却遭到领主驱逐,她强调这是“违背领主授地规则(‘contrary to his own grant’)”,因为按照联合保有的原则,妻子自动继承亡夫土地。第三个案例的情况与第一个案例类似。原告也是一位被驱逐的终身公簿农,也依规支付了5英镑土地易主费。原告在诉讼书中强调他的土地权利被侵害,曾多次向领主申请至少退还一部分易主费和改善土地的投入费,然而一点补偿也没有得到就被驱逐了。
  本部分以上案例都属于领主非法圈地,也就是说,领主违反甚至践踏佃户的土地权利,非法驱逐佃户。强制行为未必非法,契约圈地、法庭圈地以至协议圈地都可能伴随对违约方的强制行为,但是与非法暴力圈地有本质性区别,不容混淆。令人遗憾的是,不少中外学者引证的圈地史料仅摆出圈地造成的破坏情况并加以痛斥,没有做双方土地权利的条件分析,也没有做合法或非法的判断,这样的论作不胜枚举。一些原始文献本身也是残缺的,在当年反对圈地的慷慨激昂的小册子里,在都铎政府关于圈地的调查报告中,以及保留下来的法庭卷宗和郡史中的记载,可以看到驱逐佃农、破坏农舍的数字,可以看到破坏性的圈地案例,却没有相关的土地权利分析和缘由介绍,懵懂懂令人无从置喙。资料残缺可能限制了作者进一步的分析,然而它事关圈地的基本价值判断,因此以土地权利为基础的合法性问题是不可回避的。
  以上,仅就我们掌握的资料看,领主圈地以合法圈地为主,契约圈地、法庭圈地以及协议圈地是通常的方式。领主非法暴力圈地确实存在,不过不是其圈地的主要方式。暴力圈地是圈地运动的污点,却不是圈地运动的标识,事实上这种暴力行为一直受到抵制和批评,并最终被圈地运动本身所抛弃,下一阶段的圈地完全走上议会圈地的法治化轨道。主流英国历史学家卡特勒(W.H.R.Curtler)认为,实际上16世纪“以圈地为目的的非法驱逐很少见”。莱斯特郡是圈地重点地区之一,该郡郡史指出,“暴力圈地所占比例很小”,更多的是协议圈地,而且后者是发展趋势,16世纪中叶以后,“领主与佃户之间的协议圈地越来越普遍”,以后的议会圈地的模式不是偶然的。
  最后对圈地领主的概念做一简单说明。圈地的领主不是一个静止的概念,也就是说他们中相当一部分人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封建领主。如帕克指出的那样:“大多数圈地的庄园领主,其实是……新兴起的约曼和商人,他们从土地市场购置土地后成为乡绅,进而成为庄园领主。”所以当治安法官提交圈地者名单给调查委员会时,所谓的乡绅或庄园领主名单中,“隐藏了这样一个事实:不久之前他们还身处一个不显著的阶层”。一些出现在圈地调查报告中的圈地者其实出身低微,甚至大多如此,例如莱斯特郡圈地报告提到的45个庄园领主,只有11人来自一直拥有庄园的家族,其余的都是圈地调查前70年间获得庄园的新领主。在实际生活中,乡绅和领主确有交叉。这里再次印证了“大农-乡绅阶层”在圈地运动中的能动作用。这个新兴阶层有极大的张力,它是一支相对独立的力量,第三等级就是他们在议会的代表;在实际生活中又与庄园领主有一定的交叉和交融。
  五、佃农对非法圈地的抵抗
  1.佃农土地权利是难以逾越的屏障
  对抗领主等非法圈地的基本力量,是农民既有的土地权利。载于庄园法庭卷宗里的佃农土地权利,是受法律保护并被各类法庭所承认的,是审理圈地纠纷案件中的判案依据。说到底,土地的归属,圈地是否成立,不是领主的强权和愿望所能左右的,也不是政府的规定,而是千万农民实际拥有的权利,深深根植于社会生活中,有着极其广泛的社会共识,因此各类佃农的土地权利是抑制领主非法圈地难以逾越的屏障。
  持有土地的权利不一样,圈地中的际遇也就不同。16世纪英格兰农民主要分为自由持有农、公簿持有农和契约租地农。自由持有地最为安全,田主去世后土地由其后人继承,继承人可以永远持有土地。自由地持有农的权利几乎无懈可击,实际上与小地产主(landowner)没有多少区别,领主奈何不了他们。圈地运动中,时有自由持有农抱怨剥夺了他们的公共放牧权,也有一些关于他们和圈地领主之间的诉讼,但总的来看他们没有遭受多少痛苦,人数也没有明显的变化,事实上,16世纪恰是自由地持有者发展的时期。其次较少发生土地产权争端的是契约租地,它们本身就是游离于传统庄园经济之外的土地,主佃关系分明,租期明确,商业性特征越来越鲜明。承租者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所以土地出租期内不得圈地,不论地产主还是领主都不能,只能等待出租期限届满,土地恢复原状后才能重新处置。16世纪30年代国王法院再次下达“租期内不可驱逐承租人令状”(quare ejecit infraterminum),以保障承租人的权利。前述许多例证已证明在租期内领主不能收回租地,也不能围圈,只能等待,否则即为非法圈地。这部分土地16世纪还被纳入普通法商业契约的保护范畴。一些租地农是大租地农场主,长期承租并对土地有较大的投入,实际上是有一定社会地位的农业资本家。当然,租约到期后他们同样须按契约交还土地,除非领主同意续约,或经领主同意后买断土地。契约租地的权利时效性最为典型,适逢市场经济发展时期,该类型土地扩张最快,经过16世纪的百年发展竟由少数变成多数。
  公簿持有农是16世纪佃农的主体,他们的土地产权最为复杂,发生争端的可能性最大,翻开这一时期的各类法庭案卷,大部分涉讼土地案件是公簿农的。有继承权的公簿地与自由持有地实际上相当接近,一旦陪审团的证词证明了这样的土地性质,或者这样的土地性质记载于庄园档案,他们在法庭诉讼中似乎更安全,一般说来领主败诉无疑。不过该时期多数公簿地持有权是有时效的,虽然他们仍被称为习惯佃农,然而商业原则已经渗透其中。16世纪早期,农场租期一般较长,通常是10年,有时长达60年,甚至是99年。但16世纪40年代以后,租期变短。在东部,租期主要为7年、14年和21年,每七年更新一次租约。在西部,租约以一代、两代或者三代为期限,通常为三代,并且在每一位佃农去世以后更新租约。在米德兰地区和北部,租约凭借合同(indenture),多为21年或三代。如果土地到期后不能达成新的协议,土地持有权可能发生变化。不过在租约规定的时间里不可驱逐,而且公簿农自从15世纪中叶就开始受到普通法保护。王室各类法庭都受理公簿持有农的申诉,不少公簿农凭据既有的土地权利有力抵制了领主的非法侵权。上述圈地案件的阐述中多有涉及,此不赘述。显然,土地权利是佃农抵抗领主非法圈地的基本手段,反过来,土地权利薄弱环节或者土地权利失效期内,就会产生败诉或被驱逐的可能。从基本层面上讲,圈地不是践踏土地权利,恰恰是明晰和确定土地权利。所以经济史学家艾伦指出,只有在土地习惯保有权不安全的情况下才会出现驱逐式的圈地。
  公地即荒地、林地和沼泽等,虽然名义上属于领主,实际上每个村民都有放牧和使用的权利,而且世世代代都在使用。它的共用性最强,土地产权最为模糊,也是最容易受到领主侵权的土地。1528至1530年间,兰开夏郡的许多土地纠纷,皆因领主侵害公地而被农民告上法庭。捍卫习惯权利是佃农反抗斗争的一面旗帜,他们反复申明几个世纪以来他们在公地上一直具有放牧权和利用公地其他资源的权利。一些案例的判决不甚明了,一些案例显示佃农的抗争是有效的。威斯敏斯特法庭当年审理的圈地案例,描述了不再温顺的农民,即使被迫离开村庄,他们也“并不屈服,不仅带着眼泪和悲愤,而且举起‘古老习惯’予以抵抗”。有时他们的一些抵抗具有暴力倾向,《维多利亚郡史·莱斯特郡》作者评论说,1549年反圈地农民骚乱不是偶然的。下面案例记载了村民与两代领主的斗争,有法庭抗争,也有暴力对抗,时间长达三十多年。16世纪初,北安普敦郡法恩登庄园(Finedon)村民起诉领主默尔索非法圈占公地。可是领主两次抗拒拆除围篱的法庭命令。1529年,佃农们不堪忍受,聚集起来,暴力劈碎了围圈地大门和门柱。接着又聚集了60位村民,将树篱连根刨除。这次骚乱持续8天,“鸣钟、嚎叫、喧闹和暴力”。领主并不罢休,竟然扣押村民的牲畜;村民则闯入公地水塘,夺回牲畜,并将其赶入领主的牧场,啃光那里的青草。当领主欲驱赶牲畜到13英里远的另一个畜栏时,村民们获王室令状,再次解救了牲畜。为指控领主,村民们筹集20英镑诉讼费,可见参与者不都是穷人。诉讼几经反复,星室法庭、衡平法庭(the Court of Chancery)等先后干预,都不能结束这场既有法庭也有暴力的争端。而发生在园赫斯本兹·博斯沃斯(Husbands Bosworth)庄园的案例,村民则赢得胜诉,虽然领主圈占公地达数十年之久,但村民团结一致,不屈不挠,终于迫使领主拆除围篱,恢复了村民的公共放牧权。佃农群体坚持公共放牧权,抵抗领主非法圈地的斗争既是顽强的,也是有效的。都铎王朝圈地晚期,协议圈地特别是公地协议圈地越来越多,相关村民都从公地消失中得到补偿,从一定意义上讲是佃农群体抗争的结果。佃农土地权利是对抗领主非法圈地的有力屏障,不仅受到法律保护,也受到整个社会舆论的支持,因为他们的法律根植于社会。
  2.贫困小农的暴力反抗
  圈地运动是一场土地产权变革,也是一场土地产权的再分配。如果说“大农-乡绅阶层”是圈地运动最大的获益者,那么一部分贫穷的少地小农则是最大的受害者。条田的圈占产生一部分无地、少地的佃农,他们和原来的茅舍农一起,对公地的依赖程度更深了,所以当公地也被圈占的时候,小土地持有者和茅舍农反对的态度最坚决,有的抵抗直接诉诸暴力。例如,1593年领主R.布里尔顿爵士排干了多哥莫尔(Dogmoor)沼泽地并圈占,引发了当地小农暴力抵抗,长期不能平息。在奥斯维斯(Oswestry)庄园,大规模围圈荒地同样遭到一些小农顽固阻挠。1535年6月,坎伯兰伯爵围圈了津格尔斯威克(Giggleswick)庄园的公地,大约400人集结起来拆毁圈地的围篱,7月初暴力波及相邻的克雷文(Craven)地区。最后,82人被起诉,其中40人是伯爵的佃农,18人被监禁。
  贫穷小农是反圈地暴力的基本人群,有时领头人却不是他们。一桩典型的反圈地暴力事件起于牛津的汉普顿盖伊庄园(Hampton Gay),该庄园7人交纳协助金,可见是个贫穷的村庄。领主巴里父辈做羊毛生意致富,他本人继承庄园后就推动了圈地,却引起1596年的一场骚乱。骚乱发起人是邻近庄园的巴塞洛缪·斯蒂尔,而磨坊主理查德·布拉德肖游走于周围村庄,散布对圈地的不满。响应者大约有几十人,他们拿着长矛和剑,聚集在布莱廷顿的因思落山地(EnslowHill),暴力的目标是毁坏圈地的围栏并攻击圈地者,还计划去伦敦,争取那里学徒工人的支持。骚乱中,上述领主文森特·巴里及其女儿一并被杀害。官方采取行动对抗骚乱者。地方官斯芒德斯事先曾提醒过领主巴里。在被拘留者中,五个汉普顿盖伊庄园人被遣送伦敦,一人被处以绞刑。值得注意的是,当有人问询政府如何看待此事时,该地方官不是一味地斥责骚乱农民,而是考虑政府应该做什么,他说:“政府应当控制圈地……让穷人能够生存下来。”毫无疑问,这场骚乱影响到了议会,有助于推动1597年耕作法令通过,其中包括一些围圈牧场复耕的条例。
  最有影响的当属1549年罗伯特·凯特领导的反圈地运动,这是继瓦特·泰勒起义后英国境内最大规模的一次农民起义,曾聚集起向国王请愿的上万名城乡居民,两度攻占了诺福克首府诺里奇市,持续4个月之久。他们三次拒绝政府的大赦,最后被政府的军队镇压,上千人在激战中被杀。凯特在伦敦受审,绞死在诺里奇城堡。这次起义的范围有限,然而其影响却远远超出诺福克,不断有相关研究成果问世。据研究,凯特是个富裕的约曼,拥有土地,兼做皮匠,一个偶然事件使他参加了当地造反农民的队伍,并成为领袖。凯特与同村乡绅弗劳尔迪有怨,后者圈占公地的篱笆被捣毁,以为凯特兄弟二人所为,于是花40便士打发雇工推倒凯特圈占公地的树篱。结果,这些人非但没有去推到树篱,反而在凯特的劝导下倒向了凯特一边。凯特道高一筹,在报复那个乡绅前,先拆毁了自家的圈地树篱,表示同情穷人,反对非法侵占公共牧场,从而赢得了大家的欢迎和信任,纷纷加入义军。凯特鼓励大家用生命保卫村庄公地,许诺起义者过上好日子。不可否认,历史事件的发生有着一定的偶然因素,但从基本层面讲,凯特起义反映了当时社会冲突的程度,否则怎么会振臂一呼,从者上万!16世纪中叶,英格兰土地改革正处于痛苦的胶着状态,凯特起义绝不是孤立的,据爱德华六世时期的文献记载,该起义扩散到11个郡,包括与之相邻的拉特兰郡,从亨廷顿伯爵1549年9月12日的信件中可以感知当时反抗的气氛,抗议人群“遍布拉特兰各地”。凯特领导的造反是动荡社会表象的一部分,偶发事件不过导火索而已。据统计,1548—1549年发生过的小造反、小骚乱,全国大约有几十起之多,甚至一些城市也发生了反对公地围圈的骚乱。
  16世纪末牛津郡再次爆发反圈地起义,一部分小农的贫困是重要原因。1596年冬天,牛津郡武装起义者计划攻击领主,抢劫粮食,拆毁圈地围栏,未料消息泄露致使起义流产,首领被捕。经审问,起义者希望通过拆除圈地围栏来降低粮价。一些农民生计陷于困境,引起社会上层人士的忧虑,尽管领主诺里斯武器和马匹皆被劫掠,可是他还是请求议会对牛津郡西部的圈地加以制止。据《牛津郡郡史》记载,不少城镇充满穷人和抱怨情绪,一些人曾计划到伦敦游说,寻求更多的支持者,领头人是一个名字叫斯蒂尔的木匠。1607年,莱斯特郡起事,这是最后一次小农反圈地暴动。男女老少五千人聚集在莱斯特的考特斯巴赫教区,围圈的公地被暴力捣毁并重新开放。这次起义的一个结果是,政府成立了圈地调查委员会,加强了对非法圈地的监控。显然,小农的暴力抵抗直接抑制或威慑了领主非法圈地。
  总的看,反对非法圈占公地的重要力量来自贫穷小农,少地甚至无地的小农对公共牧场的依赖程度最深,又得不到合理的补偿,成为这场农业变革被牺牲的群体。这部分小农成为暴动和各种骚乱事件的主要参与者。反圈地暴动一般具有规模小、地区性强等特点,凯特起义留下29条请愿主张,从中可窥视这部分农民的基本诉求。他们祭出保卫公地和习惯权利的旗帜,颇为悲情。同时挥出“平等”之剑,指向领主乡绅,特别指向一下子冒出来的富人,例如主张年收入40英镑者,一律不得在公地放牧;“平等”之剑也直接指向市场,例如反对土地和地租价格随行就市,反对自由购买和出租土地。从道义上讲,作为村庄共同体的一员,他们现在一下子失去了世世代代享有的公共放牧权,没有得到补偿或没有足够的补偿,反抗是合理合法的,是正义的,所以获得人们的广泛同情;但其经济主张显然是要退回中世纪庄园经济,是乌托邦理想,倘若这样的主张成立,无疑会剪断新兴市场经济起飞的翅膀。
  六、圈地规模、人口流失等问题评估
  最后,我们简要回答一下16世纪圈地运动规模、圈地造成的农业人口流失以及耕地变牧场的比例等问题。
  1.多大比例的可耕地被圈占?
  关于16世纪英格兰圈地规模,是一个颇有争议的话题。随着早期关于圈地作品的声名远播,形成了根深蒂固的“圈地印象”,即使不是“把每寸土地都围起来做牧场”,围圈了大部分土地应该没有什么疑义。可是根据都铎政府的圈地报告,以及19世纪末叶以来的研究成果,认为这样的结论有悖于历史事实,以往的圈地规模被夸大了。
  圈地规模问题研究的主要资料,来源于都铎政府的几次圈地调查报告,即1517年、1548年、1566年以及1607年实施并发布的调查报告,其中1517年、1607年的调查报告相对完整,被人们普遍使用。1548年和1566年圈地调查报告只留下一些零星的记录,而且仅涉足两三个郡,利用价值有限,后来人们很少提起。1517年的调查报告尚好,1607年的调查报告虽然也有不少缺项,好在能够基本反映中部地区即圈地重点区域的情况,这是1517年和1607年圈地调查报告被人们反复引证的原因。
  正是以这两个调查报告为依据,19世纪末叶英国历史学家利达姆出版了《圈地末日审判》一书,开启了圈地运动专业性研究的先河。不久,美国历史学家盖伊(EdwinF.Gay)根据都铎圈地调查报告连续发表关于圈地的长篇论文,推算出整个圈地面积的比重,从而刷新了人们的“圈地印象”。可惜这一研究成果20世纪80年代才介绍到中国学界,时隔70年之久。盖伊的结论是:从1455到1607年间,就所调查的24个郡而言,共圈地516673英亩,占24个郡总面积的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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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盖伊提供的数据表明,圈地的规模不大,显然大大出乎人们对圈地运动的一般印象,为此盖伊解释说:“圈地运动是渐进的,是断断续续的。它绝没有那么普遍,也不是通常所描述的那么具有破坏性。”他认为,圈占公地刺激了一些地区的骚乱,不过其影响也不是那么激烈而广泛。圈地逐渐推行,它引起的贫困和抱怨也是逐渐聚集起来的,主要在圈地核心区即英格兰中部诸郡。他总结说:“我们的数据,尽管存在不足,但它提醒人们不能夸大圈地的实际范围。”应该说,盖伊的结论代表了一些学者关于圈地运动规模和实际状况的反思。由于涉及时段过长,原始数据不完备,存在一定的风险,但毕竟是以当时政府的统计报告为基础推出的,无论如何比16世纪小册子的情绪性的描述可靠。此外,盖伊强调各地区的圈地程度差异明显,继利达姆之后,盖伊再次用数据表明圈地主要集中在米德兰地区。中部地区圈地比例最高是B组(含莱斯特郡、北安普顿郡、拉特兰郡和沃里克郡),圈地比重达8.94%;C组也高达8.45%。中部地区以外的圈地比例都没有超过2%,圈地规模最小的北部和南部地区不过0.5%左右。需要说明的是,盖伊估计的圈地比例,不是占可耕地的百分比,而是占圈地所在郡总面积的百分比(total land area of county)。
  20世纪初,盖伊的数据冲击了学界的传统认知,得到了不同时代学者的呼应,也受到了人们的批评,尤其对盖伊的圈地比重,即“圈地面积”与“圈地的郡总面积”之比的方法,人们普遍不予认同。“圈地所在的郡总面积只是一个抽象的空间概念,除对地理学家以外都意义甚微”,真正重要的是圈地面积占可耕地面积的比重。这里的可耕地包括庄稼地条田,也包括草地牧场和有待开发的荒地和林地,即传统的敞田。马丁(John E.Martin)也指出,圈地运动影响的真实表达是圈地面积与可耕地面积之比,而不是与圈地所在郡的总面积或英格兰总面积之比。按照修正后的概念即圈地面积与可耕地面积之比,并依据马丁关于可耕地面积为郡面积的60%的估计,盖伊估算的2.76%的圈地比重实际上是4.6%。不过人们的批评不止于此,一些学者认为,即使修正以后,盖伊的圈地比重仍然过低。较早的批评者是托尼,他认为盖伊圈地面积的评估有缺陷,他没有将当时地方圈地委员会漏报、瞒报的因素考虑在内,因为那些圈地调查委员有时从当地土地所有者中挑选,而且委员会的调查活动往往处于领主的监视之下。托尼提出质疑,却没有拿出自己的系统数据。
  围绕盖伊的圈地数据,不断有新见解和新成果发表。同时代的学者阿瑟·H·约翰逊(Arthur H.Johnson)基本赞同盖伊的结论,同时给予了一些修正,他认为历次圈地调查的数据可能都低于实际情况,所以1455-1607年圈地不止盖伊统计的数据。1517年圈地调查委员会忽略了很多圈地,例如将一些圈地当作“有益”圈地———经村庄共同体协商不产生破坏性的圈地———所以不计算在内。此外,圈地可能被瞒报。海尔斯是1607年调查委员会成员之一,他很认真地记载了他们在调查圈地时遇到顽强抵抗、获得资料相当困难的情况。一些圈地者迫使其佃户在法庭前发誓,否定圈地的事实;一些穷人出庭受到威胁。调查委员们也经常被欺骗。约翰逊估计实际圈地面积不止盖伊统计的516673英亩,而是744000英亩,占圈地的郡总面积的3.6%,按照马丁修正后的圈地比例相当于6%,比盖伊提高了近1.5个百分点。20世纪80年代初,英国学者沃迪(J.Wordie)发表《英格兰圈地进程1500-1914年》一文,作者得出16世纪共圈地643469英亩,这个数据介于盖伊和约翰逊之间,与他们这个时期的圈地估算比较接近,也是比较低的。不过他将16世纪以前圈地规模估算的较高———1500年时圈地比例已经达到45%,到1600年圈地已接近全国可耕地的一半,他说“这是个粗略的估计”,但证实了当时历史课本中的观点,即英格兰大部分可耕地仍处于条田状态,他还列出数百年圈地年表。显然沃迪的圈地比例估算方式比较疏阔,跳跃性也大,权作参考。如此看来,关于都铎时代圈地规模的分析还存在较明显的分歧,我们期待着史料的深度挖掘,也期待着更科学的统计方法,使圈地的总体数据评估有进一步的改善。
  在现有资料的基础上,人们是否可以先在区域性圈地规模研究上有所突破,从而改善总体评估?在圈地核心区域米德兰研究方面已有学者做出尝试,新西兰历史学家J.马丁是其中一位。他首先按照一般耕地面积占郡总面积的60%,推算出可耕地总面积,然后分两步调整盖伊的圈地数据,先补充了盖伊统计中遗漏的1518-1577年间的圈地面积;而后补足了圈地调查委员会忽略的圈地面积。最后得出结论:到17世纪初叶,米德兰地区圈地面积占可耕地面积的21.1%,即五分之一的土地脱离了敞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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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丁的米德兰圈地比例数据值得参考。马丁的研究补充和调整了盖伊的数据,不过没有完全摆脱盖伊的数据,他的研究还是在盖伊研究的基础上推进的。他改善了盖伊的数据,然而很难说完全避免了盖伊研究的冒险成分。倘若仍然聚焦圈地核心区域米德兰,能否采用更实证的研究方法,得到都铎时期区域性圈地的百分比呢,或者说是从另一个渠道来验证马丁区域性的圈地数据呢?
  还好,牛津大学帕克的圈地研究成果为我们实现上述设想提供了一定的可能。帕克(L.A.Parker)专门从事莱斯特郡圈地研究,后者是圈地核心区域米德兰的一部分。帕克的研究不是重新解释都铎政府的圈地报告,而是完全依据莱斯特郡的史料,独立于盖伊的数据,也独立于都铎政府的圈地报告得出自己的认识,因此更具地区性也更具实证性。舍去帕克繁复、翔实的史实考证和推论,其最后提供的统计数据是:1485-1607年期间,在整个莱斯特郡的370个村庄中,大约三分之一的土地即118个村庄受到圈地运动影响明显,而118个村庄中圈地程度也不一样,其中大约三分之一村庄的土地被完全圈围。帕克的数据和解释都相当有分量,可惜他止步于此,没有对所涉猎的118村庄作出整体判断,大概志不在此。笔者认为,可以沿着帕克给定的数据向前推半步,就可以对118个村庄圈地得出基本概念,应该没有任何风险:已知118个村庄中有1/3村庄被完全圈围的事实,假设余下的村庄圈地面积为零,那么可以说118村庄的圈地比例不低于33%。况且,余下村庄的圈地不是零,正如帕克告诉我们的,有文献证明余下村庄也有不同规模的圈地,“一些村庄在16世纪内经历了2或3次局部圈地”,因此,按照极为保守的态度我们也完全有把握地推定,这118个村庄的圈地比例肯定高于33%。莱斯特郡1/3村庄的圈地比例高于33%,那么,另外2/3村庄土地的圈地情况呢?
  值得庆幸的是,关于这一时期整个莱斯特郡圈地规模,我们在《维多利亚郡史·莱斯特郡》发现了一个颇有根据的总体估计,可与帕克的研究互为补充和印证。那时还没有关于圈地的议会法令记录,所以总体评估的依据是所能搜集到的法庭档案、手稿等原始文献、统计报告和公认的研究成果。据此,《维多利亚郡史·莱斯特郡》逐条记下了每个村子圈地启动和完成的时间,并注明资料来源,共246个村庄,即覆盖了该郡村庄的近70%,是帕克数据来源的两倍以上。我们在《维多利亚郡史·莱斯特郡》附录上发现,以“莱斯特郡圈地(非议会法令记录)”为题,列出了长达整整6页的统计数据及其文献来源。作者最后的结论是:
  基于现有的证据,至1607年,估计至少有25%本郡内的可耕地被圈占。这是相当可观的面积……至1640年,每3个村庄中差不多有1个完全被圈占。
  也就是说,从15世纪末叶至1607年,莱斯特郡至少有25%的土地被围圈;至1640年大约有33%的土地被围圈。考虑到帕克莱斯特郡1/3村庄即118个村庄33%圈地比例的实证研究,结合莱斯特郡史有根有据的总体评估,莱斯特郡圈地面积占可耕地总面积的25%左右应该是可信的。莱斯特郡的圈地规模数据,对16世纪英格兰圈地规模总体评估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在圈地运动核心的米德兰地区,当圈地风暴席卷20~25%敞田的时候,当地农民不断发生大小规模的暴力抵抗可以得到解释,整个英格兰受到史无前例的震荡并引起政府和社会舆论关注也可以理解了。当然就全国情况而言,由于圈地的自发性,广阔的非核心地区与核心地区差异明显,圈地主要集中在米德兰地区,其他地区相当大范围的土地仍然处于敞田状态。可以肯定地说,平均圈地比例与核心地区相比低得多,盖伊和约翰逊等人关于全国圈地比例的估算并非不经之说。盖伊说的不错,都铎时期圈地确实不是那样广泛而激烈,不过是否像他估算的那样圈地面积仅占可耕地总面积百分之几,显然还有探讨的空间。圈地运动毕竟影响了整个英格兰,开创了农业、农村和农民历史的新时代。期待着国内外史学界产生更有说服力的数据。就重点区域研究而言,我们的莱斯特圈地数据与马丁的同为核心区即整个米德兰圈地数据(21.1%),相当接近,虽然两种数据通过完全不同渠道获得,然而殊途同归,我们相信是从不同角度逐渐靠近历史原貌使然!
  2.多少佃农被驱逐?
  与圈地规模和激烈程度紧密相连的另一个问题是,圈地期间有多少农民从土地上被驱逐。根据都铎政府圈地调查报告,盖伊还提供了圈地运动的破坏数据:例如1485-1517年间被毁房屋数量1745处;农民流亡数量6931人。1578-1607年间被毁坏房屋966处;农民流亡数量2232人,这些精确到个位的数据给人印象深刻。不过,长时段的统计未必有这样精确了。盖伊曾宏观估算了整个圈地前前后后引起的人口减少,他计算出1455年至1637年间大约有34000人失业,按照通常的比例,每个成年男性对应5个人,这就意味着有17万人受到了影响,当时英格兰总人口大约是300万。W.柯特勒指出,如果这些数据是正确的,就不能说人口减少非常严重,尤其是这样数量的人口减少发生在将近两个世纪里。
  A.约翰逊根据都铎圈地报告,并根据1犁地(pIough)养活5口之家、推毁一处宅院相当于5人被迫离开土地的假设,重新计算了离开土地的人口数量,从而调整和补充了盖伊的数据,例如他将1578-1607年离开土地的人口估算为5002人,而盖伊原来的估算是2232人。1607-1637年的数据完全是约翰逊添加上去的,使数据链更加完整,请看下面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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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项统计告诉我们,在统计所及的180年的圈地期间,农业人口共减少34262人;如果以都铎王朝为计算周期,都铎近百年的圈地运动期间,共减少25795人。此外,还需注意的是,约翰逊关于农业人口减少的表述是人口“流失”(dispIaced)而不是“驱逐”(eviction),人口流失不仅包括被驱逐的人口,还包括自然减员和劳力转移人口。不过,即使假定人口减少都因驱逐引起,那么每30年也不过平均5000-6000佃农被迫离开土地,表明佃农被驱逐的情况与我们的传统印象似颇有距离。对16世纪圈地驱逐人口进行量化估算,无疑是客观评估圈地运动影响的重要数据,然而可靠的资料来源稀少,估算的难度极大,所以只有少数作者在这方面做出过一些尝试。
  20世纪50年代,古尔德(J.D.GouId)的研究补充了林肯郡被驱逐人口的数据。1607年都铎政府圈地委员会实际上调查了7个郡人口减少和圈地状况,但衡平法庭只保留了6个郡的调查文献,林肯郡的资料丢失,所以盖伊所用的1607年的调查数据中不包括林肯郡。不过,林肯郡调查数据的摘要保存了下来,该文献编写于1608年9月底,大概是作参考手册之用,标题为“林肯郡圈地调查委员会人口减少调查简报”,藏存在大英博物馆的Caesarpapers档案中,古尔德正是根据这部分资料推算出林肯郡被驱逐的人口数量。该摘要分三个部分,分别是凯斯蒂文(Kesteven)、林德赛(Lindsey)和霍兰德(HoIIand)三个地区的资料。遗憾的是房屋毁坏和圈地面积的具体数据都遗失了,但古尔德通过遗存的材料还是推测出农户房屋损害的数据:1578-1607年该郡农户房屋毁坏、空置或者变为茅舍的数量总计1292户(包括凯斯蒂文地区260户,林德赛地区966户,霍兰德地区66户)。古尔德的数据显然有相当的假设成分,权作参考。
  20世纪80年代,马丁提供了重点地区部分时段的人口流失情况。马丁指出,在整个都铎时期,英格兰超过80%的圈地和人口减少记录发生在米德兰地区,在16世纪后半期,圈地行为更加集中于米德兰腹地,尤其是北安普敦郡、莱斯特郡和沃里克郡。在莱斯特郡,1578-1607年有圈地记载的67个教区中,51个教区人口减少,至少195户住宅损毁;在沃里克郡,郡内400个教区中有34个教区人口减少,至少113户房屋损毁;在北安普敦郡,118个教区中有358户住宅毁坏。显然,即使同在圈地的核心地区,各郡的情况也不一样,在近30年的时间里,莱斯特郡多数教区都发生佃户被驱逐的现象,而沃里克郡却大相径庭,只有8%的教区发生农户流失。总的看,马丁关于16世纪后期该地区农业人口流失的数据不高,近30年内每个教区即村庄不过减少若干户,大概与该时期协议圈地逐渐流行有关。
  都铎王朝时代留下的一些论辩性的资料同样具有价值,不过必须加以分析。言及都铎时代佃农的一段文字写道,他们放弃了耕作,离弃了他们的耕犁,“短短几年内,500个铁犁就这么生锈了”,以及“在8000英亩耕地中,近年仍然还种庄稼土地不过一两百英亩”,等等。在20世纪欧洲学界享有盛誉并被称为基督教社会主义者的托尼认为,这些描述“显然令人怀疑,所举事例也多是孤例,而非典型”。他说更有甚者,将1485-1550年之间被驱逐的人口叠加起来(包括不同年龄段的人),得到30万这个数字,“无疑是武断的,甚至连勉强的猜测都算不上”。托尼指出,长期以来圈地运动的主流观点存在误区,不论托马斯·莫尔(Sir Thoma s More)这样早期的理想主义者,还是稍后的学者弗朗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认为农业革命进程中大量人口被驱逐,有违事实。托尼相当重视并系统引证了盖伊关于驱逐人口的数据,不过对其精确度也提出了疑问。他认为我们无法判断当时到底占多大比例的人口被驱逐。无论如何,被驱逐人口的量化分析仍然是一个不可替代的维度,所以我们期待着发现更多的数据来源,也期待着更有质量的分析。
  3.圈地主要用于牧羊(ship-farming)?
  长期以来,“圈地”总是与“养羊”连在一起,圈地真的主要用于牧羊(ship-farming)吗?非也。19世纪末叶利达姆的研究成果已明确否认了这一点,他以史实和相关数据为据指出,其时很多圈地动机是为了更有效率地耕作,而那一时期的作者显然夸大了耕地变牧场的现象,错误地将其认作圈地运动的总方向。不能否认,国际市场对羊毛的需求,推动了养羊业,并导致大片耕地变牧场,然而并非所有圈地都变成牧场。深入观察一下就会发现,耕地变牧场是与养羊业从而与地理环境密切相连的。沃里克郡圈地成为牧场的面积占该郡圈地总面积的86%,这样的情况颇为少见,因为那里的地理环境更适合放牧而不适合耕作。16世纪旅行家里兰德(LeIand)在1532-1536年的旅行日记中这样写道:“沃里克郡被埃文河(AvonRiver)分为南北两部分,北部是阿登(Arden)森林区,土地大多是草地,不适宜农耕;南部是敞田地区,耕地肥沃。”北安普敦郡西南部是丘陵地带,北部是高地,在此较大规模圈地并变为牧场相当的流行,一些农场主规模性地饲养羊群。16世纪中叶弗斯利百户区(FawsIey),当地最大的羊群2500只,其他羊群规模为500只、600只、2000只。1547年养羊数量统计中,该郡共养羊66700只,仅17年后,至1564年,记录在案的羊群数量增加到173群(增长了54.5%),养羊数量也增加到69980只(增加了4.9%)。这些地区圈地往往伴随着房屋毁坏、农业人口减少,一些大牧场所在地正是那些被荒废的村庄所在地区。这是真实发生的事情,不过只是发生在一部分地区,准确说只是发生在少部分地区。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较大型圈地农场更容易转变为从事养羊业的牧场,因为决策人数少,更容易转变经营方向,而且一心攫取利润。听起来有一定道理,事实上也未必然。下面两组数据,可以回答上述问题。一组农场的数据,表明65个农场的农牧业结构,来自不同地区50个庄园,其中60%以上的农场规模达到200英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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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数据表明,较大型圈地农场也未必养羊,实际情况是谷物种植的土地和放牧的土地大约各占一半,畜牧业并没有占据优势。也就是说,农场主并非总是牧羊者,那个时期的作者显然把耕地变牧场的比例夸大了。而一般农户手里的土地更不会主要用于牧羊,不论围圈地还是非围圈地。托尼同时提供了16个庄园佃农持有地的农牧业用地比例,毋庸置疑,种植谷物的耕地占据绝对优势,高达87.7%。总之,圈地的基本目的是为了明确土地产权,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所以圈地后仍然用于谷物种植,变成牧场的只占少部分。
  七、结语
  现在,我们对全文归纳如下。
  其一,“圈地”是世界历史上的第一次具有市场指向的土地确权运动,是把具有共同体性质的混合土地所有制界定为排他性的私人产权,从而激励经济效率,颠覆中世纪的基础。经过数个世纪的物质积累、权利积累和观念积累,社会深层结构发生了极为深刻的变化,其中土地市场化和农民的社会化是基础性的变量参数,圈地是这种变化的历史性总结。鉴于此,笔者强调指出,国内学界鲜有提及的农民圈地:不仅领主乡绅圈地,其实农民也在圈地,他们自发地整合分散的条田,是圈地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反过来,圈地运动使农民最终剥离了庄园共同体,进一步扫清人身依附制的残余。
  其二,笔者提出“大农-乡绅阶层”概念,认为他们是圈地运动最能动、最重要的推动力量。实际上没有人比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最先开拓农村资本主义雇佣经济的大农,更热衷于扩张土地、围圈土地,更急于摆脱共同体田制束缚。大农-乡绅阶层在圈地重点区域的圈地面积占当地全部圈地的一半以上,表明该阶层在两种经济和社会模式的交替中扮演主角。他们也有非法圈地的残忍行为,所以同样遭到愤怒小农的反抗。
  其三,笔者明确提出圈地的合法性问题。依据法律规定的土地权利圈地为合法,反之为非法。就我们掌握的资料看,领主圈地的通常方式是契约圈地、法庭圈地以及协议圈地,以合法圈地为主。领主非法暴力圈地确实存在,是赤裸裸的掠夺,暴露了早期资本的失范与贪婪,他们对失地小农造成的痛苦应受到道义上的谴责。不过“暴力圈地所占比例很小”。非法暴力圈地是圈地运动的污点,最终被圈地运动本身所抛弃。此外,本文界定了“圈地领主”的概念,他们中相当一部分人已经不是传统的封建领主,而是出身于大农、商人和乡绅的新兴阶层,该阶层既是一支相对独立的力量,又与庄园领主有一定的交叉和交融。
  其四,领主非法圈地受到佃农土地权利的抵抗,佃农的抵抗具有一定合法性和有效性,包括贫穷小农的暴力反抗,虽然有规模小地区性强等特点,但是对非法圈地具有震慑作用。圈地是自发的,但并非可以胡作非为,相反,村庄习惯法仍然富有生命力,是圈地、也是反抗非法圈地的基本依据。16世纪中叶以后协议圈地越来越多,土地确权从来没有抛弃法律而是越来越规范,18世纪发展为“议会圈地”则属水到渠成。从基本层面上讲,圈地不是践踏土地权利,恰恰是明晰和确定土地权利。
  其五,本文梳理了16世纪圈地规模和圈地破坏等评估研究,并提出了笔者倾向性的意见。20世纪初,盖伊根据都铎政府圈地报告推算出百分之几的圈地比例,以往广泛而激烈的“圈地印象”受到极大的冲击,得到了不同时代学者的呼应,也受到了一定的批评,还未达成广泛的共识。在帕克等英国学者区域性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笔者结合《维多利亚郡史·莱斯特郡》相关数据,得出圈地中心地区的莱斯特郡圈地比例达20~25%的结论。相信该地区性数据对英格兰圈地总体规模评估有一定参考价值。另,本文对圈地运动期间驱逐佃农的人数,圈地的主要用途以及以往的相关研究做了学术梳理和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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