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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宝成:关于深化供销社综合改革的几点理论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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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 09: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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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宝成(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自1995年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恢复成立以来,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始终坚持着市场化改革和为农服务的发展方向,目前已经成为“组织成分多元、资产构成多样、地位性质特殊”的独具中国特色的合作经济组织。2015年和2016年全年,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分别实现销售总额43066.4亿元和47760.6亿元,对于解决“三农”问题,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与流通经济效率都起到了积极重要的作用。如果将整个供销社系统视作一家企业,实际上可以进入世界财富排行榜的前十名。在体量巨大且持续增长的趋势下,供销合作社如能充分利用贴近农民的联结优势和遍布乡间的经营网络开展现代化、组织化、市场化的经营活动,则完全有条件重振雄风、与时俱进地成为新时期扎根农村、为农服务的骨干力量。从当前实际出发,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有必要对供销社的合作经济属性、现代流通职能、组织化特征等予以客观的再认识,并充分考虑互联网因素对供销社综合改革的影响机制。
  一、如何认识供销社的合作经济属性
  合作经济属性是供销社作为合作经济组织的本质属性,而合作制是体现供销社合作经济属性的根本制度,是强化县级以下的基层社改革和完善供销社治理结构、从而将供销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的关键突破点;在此基础上,合作经济并非完全等同于合作制,它可以通过劳动合作、资本合作、土地合作等多种途径来实现,并不排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其他合作形式的融合与创新,尤其应当体现在县级以上的供销社改革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供销社改革历程中,虽然整体上坚持了合作经济的基本原则,并广泛吸收了多元化的合作形式,但尚未理顺不同层级之间的合作关系,未能将合作制和股份制的相应优势真正落实到合理的应用层级上。目前,在本应密切联系农民、最终落实惠农政策的基层社层面,供销社与农民在组织上与经济上的联结程度不够,相互关系普遍较为松散,没有真正体现劳动联合和农民自治的性质,合作制在基层供销社层面流于形式;同时,在本应充当独立经济主体、充分参与市场竞争的集团公司或社属企业层面,各级供销社系统对于下设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和资产整合尚未完成,部分供销社企业仍然保留着“不官不商”的特殊身份,在现代管理机制和内部治理结构上明显缺乏创新驱动,没有充分发挥资本联合和产权连接的优势。如果将全国供销社系统视为一个内部联动的管理闭环,本应在基层供销社和供销总社之间建立起上下传递、层层合作的多级中间联合机制,但由于联合社在治理机制上缺乏与时俱进的创新,在纵向联络和横向聚合方面的中间优势未能充分发挥,各级供销社之间的层级关系较为松散,使本应具有组织化特征的供销社系统缺乏新时期的统一合力,打不出整体运作和宏观管理的“组合拳”。
  在新的经济发展阶段,深化供销社综合改革需要先行理顺合作制、股份制这两种重要形式在合作经济系统中的不同应用层次,将“自上而下”的股份制改造与“自下而上”的合作制推广这两条运行主线紧密结合起来。一方面,股份制改革旨在以资本整合和产权关系为纽带,自上而下地厘清供销总社与各级社属企业之间的关系。通过公司化治理和市场化运作,可以还原社属企业的经济主体身份,使其可以在保证供销总社控股的前提下,与有实力的民营企业甚至是外资企业洽谈股权合作,通过充分吸收优势社会资本来拓宽资本经营领域、提高资产运营效率,通过市场竞争倒逼供销社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优化。与基于基层劳动者联合的合作制推广路径有所不同,公司系统的网络化扩张和组织化运作通常需要自上而下地展开,即由集团总部作为企业龙头统一管理、规范运作,将运营理念和经营标准逐层推动、全线铺开。另一方面,合作制推广旨在以基层农村的劳动联合和农民自治为基础,自下而上地传递基层农村的真实需求和为农服务的创新方向,保障农民社员在供销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社员福利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反映农民的自愿合作和自我治理。实际上,在计划经济和物资短缺的年代,供销合作社曾经在广大农村地区发挥着上山下乡、巡回送货的“扁担精神”、“背篓精神”,供销合作社作为基层农村的生产与生活服务中心已经成为几代人的集体记忆。对于基层农村而言,供销社似有天然亲和力,有利于传统精神和合作文化的传承。以合作制为基础重建基层供销社,也就是要重拾供销社为农服务的传统精神,在密切与农民的联系上取得实质性突破,在新时期再度发展成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综合服务中心。凡是农民需要的就必定是供销合作社需要经营的,只有当农民切实感觉到离不开供销社,才能真正反映基层社的改革成效,这也意味着需要将合作制扎根农村基层、自下而上地推行。
  总的看来,股份制是重视资本联合和尊重资本权益,它的优势是快速聚集生产要素、甚至可以上市融资,有利于满足社会化大生产的资金需要和快速推动集团公司的规模扩张;合作制是重视劳动联合和尊重劳动者权益,它可以充分联合农民切身利益、增强农民归属感,有利于开展真正匹配农村需要的自主经营活动,形成与农民合作的利益共同体。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阶段,可以重点在县级以下尤其是基层农村普遍推广合作制,也可以发展股份合作制,但本质上仍然是以合作制为基础的股份制延伸;对于县级以上,尤其是省级以上,则更需要由股份制公司系统来进行现代化经营网络的全面扩张、逐级深入。从这个意义上讲,供销合作社实际上仍然是“一身二任”,既是国家支持的农村商业机构,又是农民自主的联合贸易组织,既有助于落实国家扶持和发展城乡商品流通的政策,又能按照农民要求开展自主经营。
  二、如何认识供销社的现代流通职能
  在新的经济发展时期,供销社虽然在“一身二任”的特征上没有发生多少实质性改变,但随着市场竞争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变化,还应进一步发展为“一身二任多能”的合作经济组织。在供销社产生之初,它最基本的流通职能是以“供”和“销”为核心来组织重要产品的城乡流转;时至今日,供销社在商品集散分销方面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也由传统供销职能延伸为更为广义的现代流通职能,对于全面优化市场流通体系和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具有战略意义。具体而言:
  (1)对接城乡流通。如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阶段缩小城乡市场差距、提高双向流通效率、降低交易费用并助推经济效率提升历来是中国流通改革的瓶颈问题,为了切实优化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的双向渠道,政府部门已经借助“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等做了诸多的有益尝试。目前来看,“最初一公里”、“最后一公里”仍然是疏通农村流通体系、助推农业产业发展的重要突破口,这其中不仅需要克服终端物流节点稀疏带来的配送成本上升问题,也同时涉及到信息和服务节点的配套优化问题,在当前各大电商纷纷抢占农村市场的流通网络扩张过程中,更凸显了渠道末端配送和信息化服务的重要意义。长期以来,供销社系统在农村地区已经积累了若干流通网点,但资源闲置或经营困难的情况普遍存在,若将这些闲置的资源重新盘活、对不符合市场需求的网点重新定位,使之成为广泛散落乡间的配送节点和服务中心,则完全有可能在疏解“最后一公里”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成为对接城乡流通体系的关键所在。
  (2)农村技术推广。当前,我国农业商品生产的总体水平仍需提高,标准化程度仍然较低,农户分散生产和技术推广不足导致同类产品缺乏统一品质,“田间地头”式的分散收购导致农产品质量缺乏可追溯性,在目前推行的“农超对接”模式中,就已经凸显出这样的问题,致使大型零售商逐步由散户收购转向自有的农业基地,以便通过统一技术来掌控品质。但“超市+基地”的闭环型产销模式并不能代表完整意义的“农超对接”概念,未来还应着力将供销社系统打造为散户农民和大型超市之间的联络中心,由供销社指导农民生产、推行统一技术、进而作为农民利益的共同体与大型超市构建产销合作,并逐步将供销社发展为订单农业的信息和服务中心。与此同时,农村地区不仅有对生产技术的普遍需求,也有对销售技术、信息技术、甚至是购买技术的广泛需求,供销社在执行农业技术推广的同时,也应逐步成为综合性的技术推广中心。
  (3)统一市场建设。提高流通业组织化程度对于降低区域市场分割度、提高国内市场统一性、助推农业产业链整体效率提升的积极作用已经在实证研究中得到广泛验证,但从实践层面来看,流通组织化在促进统一市场中的作用仍然存在着两大受限因素:一方面是组织化的流通行为主要体现在大型零售商的连锁经营网络中,批发商业则受限于具备“分枝状”特征和市场区隔的品牌商分销代理制,在促进统一市场方面发挥着相对有限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在城市市场日益融合成一个整体的演进趋势下,农村市场却大多隔离在外,电子商务技术虽然极大拓展了流通半径和交易空间,却因农村地区信息网络和技术服务有限而未能充分提高市场统一性。供销社系统作为代表农民集体利益的合作经济组织,通过自下而上的组织化布局和集体需求反馈,具有提高农村市场内在统一性、进而逐步融入城市市场的推动力;同时,鉴于长期以来从事生产资料和大宗商品批发的实际经验,供销社系统对于提高批发业组织化程度、进而深入推进统一市场建设、提升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也有现实意义。
  (4)商业宏观调节。作为供销社系统的全资或控股企业,虽然也是按市场规则运作的独立经济主体,但在关系到国计民生和产业安全的关键领域和重要时刻,可以承接与执行部分公共职能、成为国家执行商业宏观调控与管理的重要“抓手”。一方面,从宏观调节和应急保供的角度,供销社系统已在重要生产资料、大宗消费品等领域占据了相当的市场份额,除了开展市场化经营以外,必要时候可以基于公有制经济的属性、整体利益的需要而承接商业宏观调控职能,在关键领域起到稳定市场供应、平抑市场价格、加强农业救灾等作用。另一方面,从支持“三农”发展和落实惠农政策的角度,供销社系统的顶层设计和集团公司的引领示范对于推动各级社属企业步入良性发展路径具有重要意义,是引导和带动全系统企业执行为农服务的经营导向、打通为农服务产业链条的重要抓手。
  (5)带动农村创业。与流通组织通常具有就业吸纳效应的社会职能相比,供销社系统在农村市场的全面铺开更有带动农村地区全民创业的现实意义。从供销社企业自上而下的经营网络扩张来看,随着现代流通集团逐渐在基层农村广泛布局销售网点、配送节点和服务中心等,本身就具备一种技术溢出效应,通过城市先进业态的经营示范,有利于培育更多的农村能人、孵化农村龙头企业,逐步带动农民自主创业。同时,基层供销社在标准化生产、农产品流通、网络代购等方面所提供的技术指导不仅为农业生产和生活服务,也实际传达出学习型组织的特征,未来完全有可能成为农村新兴行业的孵化中心,对于推进农业的技术进步与结构调整、农村地区城镇化发展、吸纳城市人口回流、疏解城市人口压力等方面具有实际意义,并以此形成为农服务与农村创业的良性互动。
  三、如何认识供销系统的组织化特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供销社系统所具备的组织化特征不应只是体现在传统意义的层级关系上,也并非是完全基于市场决策的网点布局概念,作为中国特色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作经济组织,供销社更大程度上应是市场化经营和全局式调控的综合体,其具备的组织化特征也应具有微观运营和宏观管理方面的双重含义。具体而言:宏观角度,它因代表农民集体利益、同时兼顾国家全局利益而需要全盘考虑、统筹决策,是尊重劳动联合价值的组织化系统;微观角度,它因参与市场竞争而需要纵向整合、横向连锁,是体现资本联合优势的组织化系统。
  (1)利益联结。在供销社系统中,首先是通过农民的组织化构建起基层供销社的利益联结体,进而借助各级联合社的上下衔接和行业主导作用逐级传导,经由各级中间层级的组织化衔接最终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密切联系广大农民利益的整体利益联结,以此能够衍生出巨大的规模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从这个意义上讲,供销社系统的组织化特征首先表现为基层社、各级联合社、直至全国供销总社之间所形成的层级关系和内部联合,从而保障供销社全系统的运作以农民利益和集体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与此同时,在供销社出资或控股的企业系统中,以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企业龙头对下设企业进行统一引导,尽管在充分发挥股权合作和资本联合优势的基础上,基于市场化运作的社属企业需要优先考虑股东利益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但在供销总社和中国供销集团实施统筹决策和股权控制的前提下,社属企业系统具备贯彻中央政策和维护全局利益的统一规范性。因此,无论是供销社各层级之间还是各层级的企业系统之间,均体现出基于集体的利益联结,这是由供销社的宏观职能和全局战略所主导的组织化特征。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集体的利益联结与供销社的所有制性质并非等价的问题。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供销社曾经经历了两次转为全民所有制和两次退回到集体所有制的改变,历经几次体制变化和近些年的市场化改革以后,供销社的性质慢慢地从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变为目前在所有制问题上“说不清”的状态。笔者认为,将供销社办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合作经济组织,没有必要回避它“亦官亦民”的性质,这里的“亦官亦民”区别于社属企业需要改变的“不官不商”状态,它其实体现了“双重合作”的性质:一是农民之间的合作;二是国家与集体农民之间的合作。因此,供销社所代表的基于集体的利益联结并非一定要通过完全的集体所有制或全民所有制来实现,它实际上可以是介于“全民”与“集体”之间的“中间状态”,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正如马克思在论及私有制经济时所提到的那样,“私有制作为社会的、集体的所有制的对立物,只是在劳动资料和劳动的外部条件属于私人的地方才存在。但是私有制的性质,却依这些私人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而有所不同。所有制在最初看来所表现出的无数色层,只不过反映了这两级间的各种中间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讲,供销社在所有制方面的特殊性质正是反映了公有制经济所具有的“多种色层”和“中间状态”。因此,尽管供销社的原始积累是农民的股金,但在经由自下而上的组织化衔接而形成代表“大集体”的利益联结以后,国家应当在一定程度上作为所有权的代表者和管理者来保障其宏观职能和全局战略。
  (2)纵向整合。目前,基于产业链条的职能延伸和纵向整合已是大型企业集团的必然发展方向,在大型生产商、品牌商纷纷向产业链下游延伸并逐渐趋于全产业链掌控的实践基础之上,近年来由大型流通集团主导的逆向产业链整合模式也日益呈现。供销社作为承接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的双向接口,在产业链上下游的若干级中间环节均有实施纵向约束的能力,具备向产业链上游和下游实现双向职能延伸的优势。在面向城市的农产品流通过程中,供销社系统是对接城市需求和农村供给的关键环节;在面向农村的工业品流通过程中,供销社系统则是城市生产对接农村需求的重要疏解点。因此,从产业链的角度看,供销社系统承接的上游环节既可以是农业生产、也可以是面向农村的工业生产,其下游环节既可以是面向城市的农产品销售、也可以是面向农村的工业品流通;这种双向的对接需要使供销社具备在中间环节实施信息和资源聚合、进而主导全产业链整合的段落优势。在当前的产业链融合趋势下,供销社系统的组织化扩张需要充分利用基于产业链条的纵向双向整合优势。
  (3)横向连锁。原有的供销社系统实际上具备典型的连锁特征,但并不具有市场化特征;后来的供销社改革虽然延循了市场化方向,但却没有在市场化条件下发挥连锁化优势。而基于“单店复制”的连锁扩张历来是流通企业对接竞争型产业的规模经济发展而突破流通规模边界的典型路径,也是通过组织化行为提高流通效率的一种有效方式,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供销社系统也应建立连锁优势。对于在供销社系统中主要面向农村生活服务的零售商业而言,组织化行为的主要体现就是连锁经营网络在农村市场的理性布局。当前各大零售商试图借助小微型连锁店面抢占城市社区商业的趋势表明,单体零售的规模优势在带动零售业增长方面可能逐步让位于连锁零售的小微型、多点式布局思路。作为广泛散落乡间的便利店和服务点,供销社系统的组织化特征需要借助横向连锁的思路予以落实。除了面向生活服务的零售商业以外,在面向生产服务的批发商领域,也需要借助横向连锁来实现区域间协同,获取规模经济效益。除了面向农村的以商品经营为主的横向连锁以外,在基层社、联合社的内部治理结构上,也同样需要不断孵化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管理模式,也是供销社系统组织化特征的表现维度。
  四、如何认识互联网时代的供销社综合改革
  当前,互联网贸易的井喷式增长及其对实体经济的巨大冲击,实际上并非验证了实体组织所固有的竞争劣势,也不能说其预示了网络电商将要取代实体店商,而是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实体流通组织在其自身发展中的诸多问题。从实体零售业目前发展定位趋同、盈利模式单一、消费体验欠缺等实际问题来看,经营不利的实体店面事实上更多反映出企业内部的经营理念与管理机制问题,而不一定完全归因于互联网因素的冲击。在供销社的传统供销职能逐步转向现代流通职能的过程中,其间的流通组织形式究竟是以线上还是线下为主,与普通流通主体在面向网络市场和实体市场进行流通形式选择的决策原则相同,均以竞争型产业的实际发展、消费者商品的实际需要和企业的自身实力为依据,并不应当存在线上交易形式优于线下交易形式的先验判断。从技术推动的角度看,供销社综合改革需要充分发挥互联网因素对于内外生交易费用的相对节省、对于资源配置的相对优化、对于交易效率相对提高、进而对于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助推作用,通过“互联网+”推动供销社传统职能的改进与提升。而将“互联网+”理念应用于供销社改革,实际上包含着两层含义:一是供销社作为合作经济组织的实体型关系在满足消费者的体验优势不能丢弃;二是应以互联网为技术手段对实体经济组织的传统职能进行改造、提升、不断做加法。
  在不考虑商品流通属性对于实体流通组织内在需要的前提下(比如生鲜食品、需要亲身体验的特定商品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阶段,供销社的实体型关系优势主要在于匹配农业生产和农产品批发的特殊性。相比制造业领域,农产品供应链表现出更为明显的波动性和脆弱性,诸如农机合作、土地托管、生资直供、智能配肥、技术培训等生产性为农服务对于保障农产品的优质和稳定供给十分重要,在农村服务体系中占据相当份额的这部分生产性服务显然需要由实体型组织为主承担。在主要面向城市市场和外地市场的农产品跨地域流通方面,与互联网贸易所具备的“点对点、端对端、直通直达”的特征相比,作为农产品供给方的农业生产者目前呈现出极其典型的“小而散”状态,与制造业领域广泛存在的网络贸易商相比,分散农户既不可能作为生产者自建网络销售平台、也大多不具备嵌入电商平台进行独立销售的专业技能,再加之很多生鲜农产品的可储时间较短、对冷链物流要求较高等,这些都需要由实体型组织来发挥中间媒介作用,供销社作为代表农民利益的合作经济组织通常在上游农业生产和中下游产品采购之间发挥着商品集散和实体型关系匹配的职能。在充分发挥实体型关系优势的基础上,在当前的供销社综合改革中也必定包含着互联网技术对于传统流通和服务职能的优化。供销社如能恰当利用网络平台的积极作用,可以突破时间和空间因素对于农产品交易范围的诸多限制,通过线上线下的打通来全面消除田间餐桌的流通壁垒;同时,也可以进一步通过电商销售平台将城市的消费品流通网络深入拓展到基层农村,带动农村消费结构的优化升级。同时需要看到,在目前电子商务、网络购物等相关技术在农村地区普及程度和应用能力不高的前提下,线上平台的建设需要充分考虑与线下服务相互结合;比如,无论是从供销社改革试点的成功案例还是各大电商企业开拓农村市场的实践探索来看,面向农村的网上平台通常需要以实体型的代购服务中心来支持。总之,互联网时代的供销社综合改革仍然需要以实体型的优势为基础,对于互联网技术则应选择理性吸收、有选择的应用,在发挥供销社传统优势职能的前提下通过互联网技术不断做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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