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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下黑”,根据老百姓的经验观察,是指油灯下光线难以照亮之处,这是由于灯具本身的遮盖和遮蔽所造成的光线盲区。由此引申,权力“灯下黑”现象,是指由于权力本身的遮盖和遮蔽,导致对权力自身及其“身边人”难以监督,由此出现了“监督盲区”而造成种种“权力异化”和“公权私用”现象:执法者不遵守法律、反贪者自己贪污腐败、执纪者自己违反党纪国法、缉毒者自己藏毒贩毒等等,而且此种权力“灯下黑”现象,在公共生活的各个领域普遍存在且难以消除。
“灯下黑”为何会产生?
1. 权力及其执掌者有逃避监督制约的天然本性
2. 监督权行使过程及惩戒措施存在滞后性
3. 外部力量无力实施有效监督
4. 少数人内心深处德不配位的诱导
“灯下黑”的问题如何治理?
1. 强基固本,提高自身的“免疫力”
通过权力部门的自身建设来消除内部腐败,激发起权力部门内部个体和集体的使命感和自觉性
2. 强化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除了通过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异体监督”方式制约权力以外,还通过加强权力部门内部的“同体监督”来加强自我约束
3. 狠抓落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一是狠抓“一把手”等重点群体
二是抓调查研究
三是抓督促检查
四是抓考核评估
4. 加强引导,优化执纪执法工作的社会舆论环境
一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二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
三树立推广先进典型
四疏通信息渠道
01、预防“灯下黑”何以必要?
之所以有“灯下黑”问题,说到底是因为权力失去了有效监督制约。在人类政治社会生活中权力一直存在。对于权力,有人认为它是“对他人产生预期效果的能力”,有人认为“它是试图改变他人行为的一种影响力”。不管如何界定,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权力被视为政治生活的核心要素,获取权力、巩固权力也自然成为政治的重要特性。从这个意义上说,权力不仅是一种影响力、控制力,而且具有扩张性和自利性,一旦丧失有效监督制约,必然滋生腐败乃至“暴政”。正如此,人们提出要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
正人者先正己。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不仅包括对权力行使者的监督,而且包括对监督者自己实施有效监督。这正是防止“灯下黑”问题的本质含义。“灯下黑”首先当然是指权力监督者自身滋生的任意妄为、胡乱作为等显性腐败。这种情形容易为公众感知,也较为受关注。从广义上讲,腐败并不仅仅指权力的乱作为,理应作为而不作为或不当行为使权力不能发挥应有的治理效能,也是一种腐败。作为权力监督者,也可能出现这种情况。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讲的,“手电筒只照别人不照自己”。
客观而言,“灯下黑”是一个涉及领域广泛而繁杂的问题。以纪检监察部门为例,之所以要防止“灯下黑”问题,有其深刻缘由。其一,从理论层面看,对监督者实施有效监督,是整个权力监督链条中的重要一端,自然不能游离之外。失去有效监督的权力,容易导致腐败。同样,失去有效监督的监督者,也会滋生腐败。其二,从实践层面看,监督者失去监督后造成的腐败问题,客观上倒逼监督部门实施有效的自我监督,以防出现“灯下黑”。据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显示,2019年全国谈话函询纪检监察干部9800余人,组织处理1.3万人,处分3500余人,涉嫌犯罪移送检察机关150人。这些数据清晰地说明,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何以对监督者实施有效监督尚未完全破题,“灯下黑”问题亟需引起重视。
02、“灯下黑”何以产生?
对于“灯下黑”问题,当前研究作出了较多层面的解析,但是对其深层次原因的探讨并不多见。鉴于对其制度层面的症结已有探讨,本文不再赘述而选择其他重点诱因作出分析。
001、人之逃避监督制约的天然本性
从原初意义上讲,权力及其执掌者必须接受权力授予者的监督制约。“有权必有责,有责必受监督”,阐释的就是这个道理。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权力的所有者与行使者在客观上是分离的。在现代政治社会生活中,出于社会分工和公共事务繁多的限制,“让所有人亲自参加公共事务是不可能的”。这就意味着必须对权力实施委托。然而,接受委托的人也具有惰性。他们不仅可能存在利己主义动机,而且有逃避监督制约的天然本性。监督权力运行的人同样如此,他们也想逃避被监督制约,并且想通过所掌握的监督权产生凌驾于其他权力行使者之上的优越感和权势感。这种心理期待如果落空,可能会激化监督者逃避监督的本能冲动,继而直接诱发“灯下黑”。
002、监督权行使过程及惩戒措施的滞后性
近年来,从上到下各级都高度重视并努力探索对监督权的制约与监督。比如,各地普遍设立干部监督室,对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执纪问责行为进行再监督,以着力解决“灯下黑”问题。然而,从实践来看,同其他权力监督设计理路一样,这种监督权同样属于事后监督。也就是说,“监督主体并不直接干涉正常的权力运行过程,监督权的运行处于一种蛰伏的状态;多数情况下只有在违规行为或者不利后果发生后才会从蛰伏状态启动为积极追责状态”。这种滞后性的监督与纠偏虽然可以纠正或制止某种偏离行为,但普遍停留在就事论事上,缺乏整体性设计,在很大程度上难以有效解决“灯下黑”问题。
003、外部力量无力实施有效监督
按照总体设计,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宏大背景下,要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同时,还要坚持自我监督与群众监督的有机融合。对于纪检监察机关来说,这实际上意味着要构筑内外结合的协同式监督体系。但是,从实际情况看,外界的监督力量很难发挥有效作用,这在很大程度上为“灯下黑”问题遗留了空间。其一,纪检监察部门的日常工作具有一定程度的专业性,外界弄清其基本业务流程和关键环节有一定困难,客观上也就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监督,从而导致“灯下黑”问题的产生。其二,纪检监察部门及其工作的特殊性质让外界在一定程度上产生畏惧心理,不愿意也不敢对其实施监督。在多次调研中,很多受访者均表示“在当前这种形势下,对纪检监察机关实施有效监督,何其之难”。可想而知,于此之下,难免会滋生“灯下黑”问题。
004、少数人内心深处德不配位的诱导
万事皆需有德。对于实施监督执纪问责的机关来说,更是如此。要想对他们实施有效监督,就要做到“打铁还需自身硬”。但是,调研发现,部分人存在德不配位的情况。其外在表现为有纪不执、执纪不严,甚至与歪风邪气沆瀣一气。原因就在于,有些人进入纪检监察部门本身动机就不纯,在他们看来,纪检监察部门岗位多、编制多、好安排人,不少人进来是想“镀金”的,打着混个一官半职然后转岗的算盘。在这种情况下,这些人自然不愿意顶真碰硬监督执纪,“灯下黑”问题也就产生了。
03、“灯下黑”问题的治理之策
强基固本,提高自身的“免疫力”。治理“灯下黑”,抓住内因是根本。即通过权力部门的自身建设来消除内部腐败,其关键是激发起权力部门内部个体和集体的使命感和自觉性,提高“免疫力”,做到“百毒不侵”。一是严把干部“入口关”。精心选择政治坚定、作风硬朗、业务精湛的高素质干部人才从事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工作,对于政治上有问题的要一票否决,作风上有问题的要坚决排除、群众反映强烈的要从严把关,增强队伍的整体职业水平。二是抓好过程培养。在做好业务工作的同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培养职业荣誉感,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增强风险意识,树立底线思维,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提高整个干部队伍的防风险、抗腐蚀的能力。三是疏通干部“出口关”。强化干部队伍的职业态度和职业能力考核,对“自家人”不护短,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对执法违纪者“零容忍”,及时清除自身的不安全因素,保持组织有机体的健康与活力。
强化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治理“灯下黑”,制度建设是保障。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表明,纪检监察机关不是“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也不是天生就具有“免疫力”。为此,需要进一步强化监督,加大对权力的制约力度。我国除了通过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异体监督”方式制约权力以外,还通过加强权力部门内部的“同体监督”来加强自我约束。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为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基本遵循。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目的也是通过强化制度约束,给纪检监察权力戴上“紧箍”,防止“灯下黑”。
狠抓落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治理“灯下黑”,落实责任是关键。为此,一是狠抓“一把手”等重点群体。比如,在党建工作中,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机关党委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党支部书记是具体抓落实的责任人,三者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共同形成党建工作合力。二是抓调查研究。通过深入调查,倾听群众呼声,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同时总结经验,推动工作创新。三是抓督促检查。按照“落细落小落实”的要求,把政策和制度执行的督促检查常态化,坚决杜绝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的现象。四是抓考核评估。在考核中科学设定评价标准,把实现工作目标、创新工作方法、队伍建设水平与群众满意度结合起来;把自我考核、主管上级考核、巡回考核与交叉考核结合起来;把个人考核、队伍考核与班子考核结合起来;把考核结果与选人用人结合起来,实现以评促干、以评促学、以评促改。
加强引导,优化执纪执法工作的社会舆论环境。治理“灯下黑”,环境营造是基础。良好的环境具有塑造力、渗透力和纠偏力。治理“灯下黑”决不是少数人的事情,而是要靠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为此,一是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理论宣讲、政治学习、干部培训等多种方式,让政策下基层、入民心,提高广大民众的法治素质和政策水平,不给权力寻租留下社会土壤。二是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提高政策执行的透明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最大限度压缩“灯下黑”的存在空间。三是树立推广先进典型,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舆论生态。四是疏通信息渠道,完善预警机制,广纳社会民意,及时发现不好苗头并予以制止,避免不法行为的发生。(来源:国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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