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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华:中国家户制传统与“小农户”的历史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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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7 08:5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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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华(华中师范大学政治科学高等研究院副教授)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其中,特别提到“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这是党代会历史上第一次肯定“小农户”的地位和作用,具有极为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长期以来,学界沿用马克思主义有关小农的经典论断来认识和解释中国小农,将其视为封闭、落后的生产方式,并预测其必然走向消亡。然而事实却是,“小农户”不仅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延续,而且至今仍然大量存在。这就需要追问,马克思主义有关小农的经典论断何以无法适用中国?基于中国事实的小农户的实践形态又是怎样的?其何以在长期的历史演化中延续至今?结合典型家户调查材料,本文拟就这一问题做一分析和探讨。
  一“小农户”的经典论断及认识偏误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小农”是没有“任何首创精神”的群体,“小农生产”则是一种封闭、落后的生产方式,并必将走向消亡。对此,马克思曾指出:“小农人数众多,他们的生活条件相同,但是彼此间并没有发生多种多样的关系。……他们进行生产的地盘,即小块土地,不容许在耕作时进行分工,应用科学,因而也就没有多种多样的发展,没有各种不同的才能,没有丰富的社会关系。”恩格斯则明确指出,小农生产是“过去的生产方式的一种残余”,并预言“我们的小农,正如任何过了时的生产方式的残余一样,在不可挽回地走向灭亡”。长期以来,这一论断为中国学界所接受,并作为认识中国小农的重要依据。然而,抛开意识形态因素的可能影响,仅从马克思主义有关小农论断的事实依据来看,马克思等经典作家所论及的“小农”实际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其在时空条件、概念内涵、参照对象等方面都与中国的小农户有着明显差异,并由此带来认识上的诸多偏误。
  (一)时空差异产生认识偏误
  马克思主义的小农论断是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提出的。从空间方位上看,马克思恩格斯所论述的小农主要是指西欧小农,尤以法国和德国小农为主。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恩格斯特别强调了不同性质农民的地域分布。他认为,“我们可能面对的农村居民,包含有一些很不相同的组成部分,这些不同的组成部分本身又按各个地区而有所区别。” 根据恩格斯的分析,德国西北部占优势的是“大农和中农,他们是非雇用男女长工、甚至非雇用短工不可的” ;普鲁士易北河以东地区和梅克伦堡,则“是一个拥有家奴、长工和短工的大土地占有和大生产的区域”;而只有在德国西部、法国和比利时,“占着统治地位的是小块土地农民的小生产。” 在恩格斯看来,即使是在西欧内部,不同地区的农民都有其自身特点,将其与远在世界东方的中国小农相类比,差异无疑更为明显。
  从时间条件上看,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讨论的小农,主要是指法国大革命之后获得小块土地所有权的自由小农。在法国大革命之前,西欧农民依附于农村公社,并需向封建领主承担地租和劳役,属于马克思所谓的“半农奴式的农民”。这种“半农奴式的农民”,构成西欧历史上农民的典型形态。只是由于法国大革命的爆发,这些农民分得小块土地并从封建依附关系中挣脱出来,从而成为“自由的土地所有者”,马克思的“小农阶级”才真正产生。由此可见,马克思所提到的“小农”,实际产生的时间十分短暂,且属于法国社会的一个新生社会阶层,与中国长期延续的传统小农不可同日而语。
  (二)概念差异产生认识偏误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小农是一个具有很强的产权意涵的概念,其实践形态是自耕农。对此,马克思曾将小农生产方式界定为“生产者对劳动条件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以及以此相适应的个体小生产”,小农则是“自己拥有劳动条件的小生产者”。也就是说,只有那些拥有完整的小块土地所有权的“自由农民”,才被称之为小农。至于这种由小农占有小块土地的所有权关系,马克思则将其称之为“小土地所有制”。对于小农的概念,恩格斯曾有一个经典定义,即“我们这里所说的小农,是指小块土地的所有者或租佃者——尤其是所有者,这块土地通常既不大于他以自己全家的力量所能耕种的限度,也不小于足以养活他的家口的限度。” 相对马克思的界定,恩格斯所定义的“小农”内涵有所扩展,即小农不仅包括拥有小块土地的“所有者”,也包括租佃土地的“租佃者”。但在恩格斯看来,“所有者”仍然占据主导地位,“租佃者”处于次要地位,“(小农)大部分是小块土地的所有者,在少数场合则是小块土地的租佃者。”
  然而,当我们将马克思主义小农论断运用于中国时,小农的概念却明显泛化了。在中国语境下,“小农”不仅指自耕农,也涵盖了佃农、雇农等其他诸多农民阶层。对此,毛泽东就曾将中国“小农”划分为自耕农、半自耕农、贫农等三种类型。在他看来,“绝大部分半自耕农和贫农是农村中一个数量极大的群众。所谓农民问题,主要就是他们的问题。”也就是说,毛泽东眼中的小农,不仅包括了土地的所有者,而且包括了半自耕农和雇农,而且主要指的后者。由此可见,马克思恩格斯所论及的小农,主要是一个以拥有独立产权的自耕农为主的农民群体,而传统中国则是一个以不拥有独立产权的半自耕农和佃农为主的社会,将用于解释前者的理论运用于解释后者,是不够准确也是容易产生认识偏误的。
  (三)参照差异产生认识偏误
  对事物的评价总是相对于某一参照对象而言的。在马克思主义有关小农的论断中,对小农“落后性”的判定是以社会化大生产和资本主义工业化等现代性要素为参照的。例如,在论及小农生产方式时,马克思强调这一生产方式“排斥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聚、大规模地畜牧和科学的不断扩大的应用”,在此无论是劳动的社会形式、还是资本的社会积累抑或者大规模畜牧和科学应用,都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典型特征。在马克思之后,他的后继者也延续了这一认识视角。如列宁即明确指出,“小农不管怎样勤俭,也抵不上大生产的好处,因为大生产的产品质量要高一倍。资本主义注定小农要劳碌一辈子、白白消耗劳动力,因为在资金不足、饲料不足、牲畜质量低劣、牲畜棚很坏等情况下,精心照料牲畜也是白费力气”。
  从现代资本主义视角来看,小农生产的“落后性”是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然而,将小农生产这一传统生产方式与工业化大生产这一现代生产方式放在同一标尺下进行比较,本身是有失偏颇的。更恰当的评判方式,应当是将小农生产置于同一时空条件下与其他同时代的生产方式进行比较,从而发现其内在的价值与特性。正如徐勇教授所言,在比较过程中要“更加注重还原历史,而不是以今天度量历史,即一切以时间、地点和条件为转移。……这种比较既没有文明叠加的傲慢,也没有国力反转的历史悲情,而是将不同国家作为同等的对象置于同样的历史条件下进行比较分析,是一种平等的对话。” 恩格斯也说:“我们只能在我们时代的条件下去认识,而且这些条件达到什么程度,我们就认识到什么程度。”由此,尽管传统的小农生产方式相对现代社会是落后的,但相对于传统时期同一历史条件下的其他生产组织形式相比,小农生产就不仅不是落后的,甚至具有优越性。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在中国这样一个以小农户为主的国家,却创造了人类历史上最为灿烂的农业文明,这是同时期其他国家难以比拟的,也是用小农的“落后性”难以解释的。
  二 “小农户”的内生活力与历史根基
  由于存在时空差异、概念差异以及参照差异,马克思主义有关小农的经典论断并不能完全适用于中国小农。那么,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基于中国事实的小农到底是怎样的?其又何以能够长期延续?要回答这一问题,就必然回到传统小农所处的历史情境当中,以历史与社会关系中的具体的小农户为对象进行分析。从笔者掌握的典型家户调查材料来看,1949年前传统中国的小农户不仅不是封闭的、落后的,而且具有相当的韧性和活力。这一“小农户”的韧性,蕴含于长期形成的家户制传统之中,并突出表现为弹性的家户产权、独立的家户经营、整体的家户意识以及有效的家长治理。
  (一)弹性的家户产权
  在传统中国,家户是最小也是最稳定的产权单元。产权的家户私有决定了家户在中国社会的基础性地位,也是家户得以成为社会基本单元的产权条件。在传统时期,家户产权具有实体性的意义,即不论家户内部财产是属于全家人的还是家庭成员个人的,其相对外部来说都是家户这一整体的。从家户调查资料看,传统时期家户与家户之间、家户与村庄之间,产权边界不仅清晰而且不可侵犯,并由此形成异常发达的产权边界规则。具体来看,家户产权边界涵盖三个不同层次:一是物理性边界。以田埂最为常见,“灰橛”最为有效,同时也包括其他各种类型的产权边界。二是心理性边界。主要指家户成员对于自家土地具有高度的产权认同和强烈的“边界意识”,“天有天边,地有地界”的观念根深蒂固。三是社会性边界。家户产权不仅有物理边界和心理边界,还得到村落社会的认可,家长拥有对土地产权的充分的占有权和支配权,生产决策可以完全自主,不受外部干涉和影响。
  与清晰的外部产权相比,传统小农家户的内部产权却有着相当的灵活性,表现为对家庭成员内部差异性和个体性的尊重。从家户调查资料看,传统家户产权尽管总体上归全家所有,但内部却不同程度的存在个人产权。这种个人产权主要涵盖五种类型:一是媳妇带来的嫁妆,归媳妇个人支配。嫁妆中如含有土地,则称为嫁妆地、嫁妆田。二是私房钱,有的地方也称为“体己钱”,属于个人或者小家庭所有。三是个人劳动的额外收入。一般外出做工的家庭成员,其收入中可以留下一部分归自己所有。四是尽管大多数产权归家户共同所有,但在使用权上具有相当的灵活性。一方面,大多数的生活消费品都具有个人或者小家庭专属的性质。另一方面,家庭成员的专属使用权也并非固定不变,一些耐用消费品可以在家户成员间轮流使用。五是在基于调查资料发现,还有其他一些特定的额外收入也属于个人所有,如小孩的压岁钱,老人的压腰钱等。
  总体上,一方面是主导性的家户整体产权,另一方面是补充性的家户个体产权,形成了中国特有的弹性家户产权结构。这一产权结构不仅可以满足家户整体的需要,同时又能适应小家庭或者个人的实际需要,并激发家庭个体的积极性和自主性。
  (二)独立的家户经营
  从典型家户调查资料看,传统时期的小农户具有完备的独立经济地位。“同吃一锅饭”是确定基本生产单元的主要依据。在家户单元内,生产什么,如何生产,都由家户(主要是家长)决定,不需要征求四邻、宗族、保甲长或者官府的意见。从农户之间的关系看,传统小农户之间并非孤立隔绝,而是形成了非常丰富的社会关系,包括生产互助关系、经济借贷关系、商品交换关系等。然而,尽管横向关系丰富,但不同家户之间仍然具有完整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并以家户作为基本的经营单元。例如,在农业生产中,家户之间为了调剂劳力和提高生产效率,普遍形成了“你帮我做、我帮你做”的换工行为。这种换工行为,表面上不需要花钱,但却强调家户间的对等性和等价性,体现了家户作为基本经营单元的特性。家户如果缺少劳力可以请人帮忙,如果缺少牲口可以请“牛工”,这些都由家户自行决定,无需告知四邻、家族或者保甲长,支付报酬也由当家人决定。从区域来看,在华南地区,宗族组织普遍较为发达,家户往往归属于某一宗族。但家户与宗族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一种血缘和社会性的联系,人们组织生产的单位仍然是家户。在宗族内部,尽管存在不等比例的公田,但公田仍然由一个个的独立家户耕作和经营。在长江流域,小农户普遍分散而居,迁徙多变,缺乏更大范围的血缘联结,其独立性较一般的农户更强。
  独立的家户经济地位赋予小农户更强的内在动力。一方面,由于家户规模较小,独立的经济单位能够使农户更好的适应农业生产的需要,农户可以随时根据生产经营条件的变化而进行调整。根据调查资料我们发现,在灾荒年份,小农户可以外出逃荒以躲避荒年,一旦找到合适的居住地点,一家人只要开垦一块土地即能重新经营起来。另一方面,家户经营的独立性也造就了传统农民的自力更生的生产意识,并形成了农民节俭、勤劳等农民“理性”,赋予小家户以强大的生命力。
  (三)整体的家户意识
  在传统时期,家户不仅是一个生产单元,也是血缘和生活单元。在共同体内部,成员之间血脉相连、彼此信任、相互扶持,由此形成了极强的家户意识。基于家户调查资料来看,至少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自家人意识,这是与“外人”相对应的家户意识。自家人的意识首先源于血缘,血缘越近则自家人意识越强。但自家人意识又不仅仅是血缘意识,也有心理上的亲近感,平时越是走得近,自家人的认同感也会增强。对于同一家户成员来说,无论是血缘还是心理上,都具有非家户成员不可比拟的内在认同,家户成员之间形成高度的血亲联结,彼此之间亲密无间,相互扶持,并赋予家户以更强的发展动能。
  二是发家致富意识。长期以来,基于家户内部的共同体意识,家户内部形成了强烈的共同发展的观念和目标,核心是“发家致富”。这种发家致富的观念,从小由长辈灌输,并成为全家的共同信念。基于家户调查资料来看,尽管人们对“发家致富”的愿望是共同的,但不同地区人们所期望的“发家致富”的标准有所差异。在辽中的北张村,但凡有所成就的家庭都会给自己立一个“号”,拥有“号”的家庭即是“发家致富”的榜样并为村民所传颂。在闽东本斗坑村,土地的多少是衡量“发家致富”的主要标志,因此男的都想做“地主公”,女的则想当“地主婆”。在笔者调查的苏北地区,人们把富裕的人家称之为“户家”,“户家”也成为人们追求“发家致富”的目标和对象。
  三是家户至上意识。基于家户调查资料来看,在家户与个人的关系上,家户的整体利益明显要高于个人利益,人们相信没有家就不会有个人,即所谓“有家才有人,成人再成家”。在婚姻中,子女个人没有决定权,必须服从父母,为家庭的整体利益服务。例如,在有的地方,时常出现“女大男小”的婚配现象,其原因在于年纪大的女性可以为家庭生产提供劳动力。基于调查资料发现,由于缺少劳动力,家中孩子为了顾及家庭生产而放弃读书的例子比比皆是。再如,“家丑不可外扬”是家庭遵循的基本准则,即使家庭成员间存在个人矛盾,也不能表露出来,必须维护“家庭和睦”的整体形象。
  (四)有效的家长治理
  基于家户调查资料来看,家长治理是家户存续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在不同地方,对家长的称呼有所不同,有的地方称“当家的”、有的地方称“掌柜的”、还有的地方称为“家主”。但不论如何称呼,都遵循“家有千口,主事一人”的运行规则。缺少家长的有效治理,家户生产生活往往陷入困顿,以至有的地方就有“家无主心骨,扫帚颠倒竖”的说法。在家户生活中,家长的权威地位不可争辩,并对家户生活进行统合管理和安排。这种由家长行使的支配性权力,使得家庭事务决策大为简化,从而提升经济效率。家长权威可能带来决策效率,但是否也会导致专断性和任意性?基于家户调查资料来看,在传统中国家户的日常实践中,专断的家长是极为少见的。绝大多数家长在行使其权威时会受到诸多条件的规制,并使其朝向有利于家户的方向发展。具体来看,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成员协同基础上的集权治理。表现为在权威结构上,传统家户并非家长独断性的单一权威,而经常伴有家庭成员协同共治的特征。一是夫妻共治,家庭生活中划分为外当家和内当家,丈夫对外,妻子对内,这是传统时期家户治理的普遍形态。二是兄弟共治,主要指父亲已经去世,由几个兄弟共同处理家中事务形成的治理结构,此时通常由一个儿子作为家长,但实际由兄弟共同协商决定。三是父子共治,一般是父亲年纪较大或者身体不好,虽然保有家长的权威,但大量事务交由儿子承担。
  其二,协商议事基础上的共识治理,表现为虽然家庭决策由家长做出,但家长在众多事项上均会征求家庭成员意见,家庭成员具有建议权。从家户调查资料来看,家庭成员的共识治理包括两方面:一是默认共识,即对形成一般惯例的日常性事务,家庭成员默认认可,家长不必征求意见即可直接实施,如日常的生产安排、常规的人情往来等;二是协商共识,主要针对一些重大家庭事务,家长并不单独决策,而是与家庭成员共同协商,如涉及土地、牲口、房屋等买卖交易事项等。基于家户调查资料来看,家庭成员对于家庭决策并不具有决定权,但却有着颇为广泛的建议权,从而对家庭决策产生重要影响。
  其三,家庭责任基础上的审慎治理,家长虽然拥有较大权威,但权责具有对等性,家长在做出决策的同时也要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一方面,从家庭内部关系来看,家长必须对其他家庭成员负责,也要对祖宗和后代负责,如果治家不力,往往会使家长背负沉重的内疚感和负罪感。同时,治家不力也会使家庭陷入经济困顿,这也是家长所不愿意看到的。另一方面,从家庭外部关系来看,对于治家不力的家长,往往会被视为能力不足,甚至被认为“败家”。在笔者调查的苏北地区,当地将此类人物统称为“倒持头”,意为不务正业的人,并为本村村民所排挤。基于家户调查资料来看,不顾家庭整体利益而恣意妄为的家长是极为少见的,也绝非家长治家的常态。
  三“小农户”的动力衰减与历史转型
  基于家户调查资料看,弹性的家户产权、独立的家户经营、整体的家户意识以及有效的家长治理赋予传统中国的小农户以极强的韧性和活力,并使其得以长期延续。1949年之后,尽管以家户为基本单元的社会组织形式一度被人民公社体制所替代,但人民公社的低效率从某种程度上恰恰证明了“小农户”韧性的内在价值。1980年代,以“家庭经营”为特点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更是当代“小农户”韧性的体现。在“历史的惯性”下,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户组织仍然在农民与国家、市场的互动关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同时需要看到的是,进入当代之后,尽管小农户的组织形式一直延续,但其所处的内外条件却发生了重大变化,并对小农户的存续和发展产生深刻影响。具体主要体现为家户作为基本组织单元的日益虚化:
  (一)家户产权关系的虚化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随着集体化和人民公社运动的兴起,家户中大量产权收归集体所有,家户生产为集体生产所取代,导致家户产权的实体性受到巨大冲击,家户作为产权基本单元的功能日益虚化。进入到1980年代以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产权单元出现了向家户回归的趋势。然而,不久之后兴起的市场经济大潮,又带来了家庭中个人产权观念的崛起。由此产生了两个方面的显著变化:一是家户产权与个人产权关系的逆转,家户公共产权(“同居共财”关系)不断弱化,个人产权在家庭财产中比重和份额持续增加;二是个人产权不仅比重增加,而且权能更加充分,家长对个人产权的控制能力大为减弱。产权关系的离散化和个人化,促使家户内在的凝聚力随之趋弱,小农户作为一个整体对抗外部风险和压力的能力也大大减弱了。
  (二)家户经营单元的虚化
  从家户调查资料来看,1949年前的小农户具有极为完备的独立经营地位,并构成农业生产的基本主体。在集体化和人民公社时期,小农户不再成为生产经营的主体,其独立经营地位也不复存在。1980年代以来,农户家庭作为生产经营的主体地位获得认可,并推动了农业农村的持续发展。然而,需要看到的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兴起,小农户的独立经营地位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一是其他新型经营主体的替代性冲击。为提高生产能力和规模效益,诸如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涌现。这些新型经营主体有的直接解构了小农户生产方式,有的则实现了小农户生产的横向或者纵向联合,从而对传统的小农户生产形成替代。二是小农户生产的市场化及其制约。由于市场化的发展,小农户的生产过程越来越依赖于外部市场条件的满足,农民必须根据供求关系开展生产决策、根据农资价格决定生产过程、根据市场价格决定生产收益。由于对市场的依赖日益增强,也将小农户卷入到一个不断变动的、充满风险的市场体系当中,从而大大弱化了小农户抵御外部风险的能力。
  (三)家户整体意识的虚化
  1949年以前,血缘家庭关系是农民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并成为农民个体生存的主要依靠,由此也形成了自家人意识、发家致富意识、家户至上意识等一系列家户整体观念和意识。然而,1949年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民个体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家户作为共同体的意识已无法与传统时期相提并论。一是农民个体社会关系的扩张淡化了家户整体意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农民通过就学、就业等不同途径建立了丰富的社会关系,并形成了以个体为中心的社会关系网络,不断冲击着原有的血缘家庭关系。二是个人权利意识的强化冲淡了家户整体意识。在传统的家户意识中,强调家户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个人利益服从家户利益。然而,当下却更强调的是个人的权利意识和观念,当面临家户利益(特别是大家庭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时,人们更倾向于选择个人利益,从而弱化了家户整体意识。三是国家保障能力的提升削弱了家户整体意识。在传统时期,家户整体意识之所以强大,主要在于农民个人对家户整体的高度依赖,农民个体要获得基本的生存条件,必须依靠家户的力量。而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国家通过建立一系列社会保障体系逐步为农民个体提供了有效的外部性保障,从而减弱了个体对家户的依赖,由此带来的家户整体意识的淡化也就不可避免了。
  (四)家长治理能力的虚化
  传统时期,有效的家长治理是家户存续和发展的重要条件。然而,1949年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家长在家庭生活中的支配性地位出现了难以逆转的弱化趋势。一是由于“同居共财”关系的消解,年轻一辈在家庭生活中的经济能力明显提升,可供家长支配的经济资源大幅减少。二是随着市场化和个体化趋势的发展,年轻一辈的个体意识不断增强,其对家长权威的认同持续下降。三是在现代社会背景下,由于内外部条件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家长治理本身也面临着更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从而导致其治理失败的可能性大为增加。在传统时期,尽管家庭成员可以参与家庭决策,但最终的决定权始终由家长掌握,但在当下,家长对家庭决策的控制能力已显著弱化,更多的情况是家庭成员共同分享家庭决策权,乃至年轻一辈完全控制家庭事务的决策。
  总体上看,无论是家户产权关系、家户经营单元、家户整体意识还是家长治理能力,在当下都面临着不断弱化和虚化的变化趋势,并使得“小农户”长期延续和发展的制度韧性和活力面临急剧流失。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的推进,这一趋势还将持续扩大。在此背景下,如何进一步增强“小农户”的生产和发展能力?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现有机衔接”,无疑是破解小农户与现代社会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重要一环。通过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可以为小农户的生产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增强小农户抵御外部风险的能力,从而整体上提升小农户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能力。在此,我们对于“小农户”的认识应当一分为二的看待:一方面,“小农户”具有其他生产方式所不具备的内在韧性和活力,这是有中国长期形成的家户制传统所决定的,具有强大的延续性,并将继续支撑小农户的长期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尽管“小农户”这一组织单元一直延续至今,但其内外部条件已经发生了明显变化,小农户面临着一系列风险和挑战,必须要通过建立有效的公共服务体系以增强其适应能力,从而赋予小农户新的活力和动力。但同时需要看到,十九大报告中提到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主要解决的是“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效衔接问题,而无法全面解决“小农户”与“现代社会”的有效衔接问题。为此,除了在农业生产方面之外,还应该从政治、社会、文化等多个方面为“小农户”提供外部支持和保护,从而为其全面融入现代社会创造条件,并最终实现“小农户”与“现代社会”的有效衔接与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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