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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策略] 张毅:充分发挥合作社的乡村治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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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5 08:5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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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毅

   继去年9月国家11部门出台《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之后,今年以来,全国各地陆续采取系列有力措施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高质量发展。这是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我国改革农村经济治理,强化优化农村市场主体作用的又一重大战略导向。其政策指向,当然首在提升农业经营质量、效益。与此同时,由效率需求激发的经济组织创新及其对乡村治理生态系统的赋能效应同样不可忽视。
  作为广大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截至2019年7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220.7万家。无论从产业类型、带动效应,还是服务内容看,农民合作社已成为组织服务农民群众、激活乡村资源要素、推进产业扶贫、引领乡村产业发展和维护农民权益的重要组织载体。在基层实践中,“党支部+合作社”“村组织+合作社”“扶贫社+合作社”“公司+合作社”……农民合作社的功能与新时代乡村治理水平呈现高度契合。
  但同时也要看到,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基础仍然薄弱,其短板集中表现为运行不够规范、与成员联结不够紧密、专业化服务体系不够健全等。由于各地、各村在合作社发展基础、产业组织能力、权益分配、人才支撑、获得扶持力度等方面的差异,导致以合作社为重要参与方的乡村治理水平也呈现出显著的不均衡现象。
  事实上,作为传统乡村治理组织结构中重要补充的农民合作社组织,其市场属性正在出现从互助性集体经济向法人股份经济主体和乡村社会服务组织的嬗变。因此,随着国家农村“三变”改革和脱贫攻坚战的收尾,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形态提升规范、顶层设计和鼓励组织创新应当成为各级基层政府推进乡村治理的着力点和切入点。笔者在基层采访中注意到,上述变化已经被来自基层的发展需求和实践所印证,比如发轫于单体农民合作社的跨行政村组的合作社联盟、第一书记产业联盟以及缘起于脱贫攻坚的扶贫社、村组议事会、乡村幸福院、养老院理事会等。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所发挥的功能正从单一的经济支撑演变为基于经济组织能力而升级的统筹社会服务的纽带作用。
  令人欣慰的是,上述发生在基层的生产关系调整已引起中央顶层设计部门的高度关注和支持。《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除了围绕乡村产业、服务功能、乡村建设、利益联结、合作联合5个方面予以支持外,还对合作社参与乡村建设、乡村治理以及创新产权合作扩大合作联合等给出了积极的政策导向。其中,“引导家庭农场组建或加入农民合作社,鼓励同业或产业密切关联的农民合作社通过兼并、合并等方式进行组织重构和资源整合。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组建联合社”等政策,更是对夯实农民合作社发展基础、落实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不断提高农业经营效率政策的精准解读和落实。(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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