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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大鹏: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与合作社学者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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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 08:3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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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大鹏(中国农业大学农业与农村法制研究中心教授)

  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中国的农民合作社逐渐走向了规范化发展的道路,在数量快速增长的同时,合作社的类型越来越多,业务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对农民的带动能力不断增强。农民合作社在农民收入提高、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农产品品质提升、农业技术传播,以及提高农民的技术、市场和民主素养,促进农业与其他产业之间、城乡之间、农民和城市居民之间的相互理解等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显著。《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五年来一直在关注报道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从中可窥见这一变化趋势。
  当前,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第一,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呈现多元化趋势。随着合作社作为市场主体地位的突出,合作社自身在努力寻求更加广泛的业务渠道,诸如,专业合作社突破了原有的同类产品边界,为成员提供多种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服务,而不局限于原有的单一产品。更为重要的是,产销合作社为成员提供加工服务和内部资金互助服务,农机合作社等服务类合作社通过租赁、入股等方式直接从事农产品经营,导致专业合作社向综合合作社转化。
  第二,合作社的治理权进一步集中。一方面,我国的合作社因为有公司领办的背景,合作社中成员异质性明显,在资本主导的市场环境中,治理权往往集中在公司手中。同时,由于信息、技术和承担风险的能力的差异,农民成员更倾向于在与合作社直接交易中获得更为理想的交易价格,而不关心合作社的后续盈利能力,也就不再关心合作社的后续经营行为,随之,合作社中农民成员抛弃治理权的现象比较普遍。换言之,农民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关系逐渐从合作者向客户身份转变。另一方面,在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农民成员越来越倾向于将土地要素让渡于合作社,而不是自己生产农产品并利用合作社的服务,使得产销合作社或者服务合作社向要素合作社转化,成员间从共同利用合作社转而成为共同投资合作社,使得一人一票的治理基础发生了变化。
  第三,“做大做强”的目标抬高了合作社的成员入社门槛,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小规模生产者成员利用合作社的难度加大。合作社为追求决策效率和经济效益,需要通过优质资源整合实现“做大做强”的目标,小规模生产者成员对合作社的贡献因为土地等要素的集中而显得越来越微不足道,合作社不断提高成员入社门槛,使得小农户难以利用合作社的服务。即使在越来越多的联合社中,也体现了具有市场、资源优势的合作社间更容易形成利益共同体,弱小的合作社难以与实力较强的合作社之间结成利益共同体。
  第四,盈余分配环节中追求资本报酬的趋势强劲,惠顾返还的原则被扭曲。由于话语权的失衡,对合作社出资较多的成员往往是合作社中的核心成员,具有强烈的追求资本回报的欲望,但由于合作社法律有投资分红不超过可分配盈余60%的限制,实践中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出现了多种变形。诸如,以一次让利替代交易额返还、加大公积金的提取比例、加速提取折旧以加大成本、将财政补助形成的财产的收益按出资额分配而不是通过平均量化作为分红的依据等。
总体上看,我国的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位学者在《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理论研究”栏目也有交流探讨。这些发展特点和趋势,对合作社的研究者提出了越来越多的新课题。准确判断合作社发展现状和趋势,总结中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规律,是合作社学者必须肩负的职责。
  具体而言,理论界需要研究的突出问题包括:
  第一,如何认识合作社的益贫性价值与其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倾向之间的关系。从合作社的本源价值而言,是处于相对弱势的生产者通过合作社这样一个组织平台,以互助合作的方式,改变其经济和社会地位。但现实中,合作社作为市场主体,又要追求更大的市场交易机会和利润。这二者之间的冲突,需要学者从合作社的价值、原则以及中国合作社发展的实践中给出解决冲突的路径。
  第二,随着专业合作社向综合合作社转化,使得原有单一的产品与资本之间的关系复杂化。由此,需要研究交易、资金、土地、服务、商标、认证标识等对合作社利润形成的贡献方式和贡献份额,并由此探讨合作社内部小规模农户与大户、公司之间,核心成员与普通成员之间的话语权与利益制衡关系。
  第三,合作社中资本主导的趋势,部分改变了合作社的人合特性,由此产生的重要研究课题是合作社中成员权与股权之间的关系问题。传统的合作社强调合作社中成员地位平等,因而坚持一人一票为基本的内部治理机制。附加表决权制度的出现,部分满足了资本话语权。如果资本诉求在合作社中继续强化,成员权的地位必然降低。由此,合作社的价值基础是否也因此会发生演变?
  第四,以财政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支持合作社的发展,是基于产业促进的目标,还是社会公平的目标?当前对合作社的扶持,更多是锦上添花式,而不是雪中送炭式。从演进趋势看,合作社越来越成为具有一定资本、技能、知识的农民或者非农民之间的联合,益贫性功能在逐步弱化,政府支持合作社发展的学理和政策基础是否还稳固?
  第五,合作社法律,或者合作社政策的制定,须建构在一定的价值目标、基本原则基础上,而随着农民合作社的去传统化特征显现,如何认识和明确合作社法律或政策的意旨?就具体制度而言,促进也罢,规范也罢,为何?以及如何?农民合作社归根结底是一个自治组织,但如果自治权外延和内涵不清,就可能导致成员至少是部分成员利益被侵犯或者剥夺。因此,需要明确合作社的自治权有哪些,国家通过法律和政策约束合作社行为的边界在哪里。
  第六,在农民合作社发展过程中,有着诸如“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以及“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等朗朗上口、便于理解又容易让合作社及其成员作为行动纲领的口号,这些口号有时也成为检验合作社是否规范的标尺。这些口号,与合作社价值、合作社原则等相互之间是否能够充分契合?如何让合作社的实践者更准确把握合作社的理念和精神?同时,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合作社原则,以及依据该原则形成的合作社法律制度,是否适应中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土壤?
  第七,农民加入合作社,是部分权利让渡于合作社,但仍然保留有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在合作社中,作为成员的农民向合作社让渡了什么?保留了什么?例如在财产关系上,农民入社的财产归属于谁?受益主体是谁?
  第八,在农民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乡村旅游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资金互助合作社、生活服务合作社等新的合作社类型。《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聚焦多类型合作社,提供了各地丰富多彩的实践,对学者而言这是一个命题,这些合作社类型与合作社的原则、制度是否能够有机融合?其产生、发展的规律有哪些独特性?或者说,这些组织是合作社的新类型,还是合作社的新业务?
  总之,《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报道的许多中国农民合作社具体实践为合作社学者提供着丰富的研究素材。就专家而言,摸索中国农民合作社发展规律,探究处于国际合作社实践中的中国合作社发展过程的共性与个性,是不可推卸的使命。合作社的研究,不仅仅是经济学的视域,也是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理念和不同的学术研究范式,但在坚守合作社精神的基础上,总结中国合作社发展经验,为中国合作社的发展提供理论框架,帮助农民合作社解决发展过程中的困境,应是合作社学者共同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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