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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担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关于开展金融支持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的合作方案 为助力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农市发〔2020〕2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农办市〔2020〕8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的通知》(农办市〔202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农担公司)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储银行)联合开展金融支持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即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下同)工作,特制定本合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发〔2021〕1号)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农业农村部相关文件要求,围绕乡村全面振兴的总体目标,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合作共赢”的原则,加快财政和金融政策配合、资源融合,创新财政支持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投入机制,发挥财政、政策性担保、银行等各类政策手段优势,引导更多金融和社会资本支持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加快补齐农业农村工作短板。
二、支持对象
纳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项目立项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及从事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的其他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脱贫地区可放宽至非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重点保障全国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整县推进试点县需求,鼓励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市场主体,参与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
三、客户准入条件
(一)信贷客户须符合邮储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单项信贷产品规定的准入条件,以及省级农担公司规定的客户准入条件。
(二)经农业农村部门核准、能够享受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项目财政补贴(以下简称项目补贴)政策的客户,且已在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以下简称直报系统)审批立项并纳入政府公示名单。
(三)借款人承诺在邮储银行开立“仓储保鲜冷链设施项目财政补贴”专用账户,补贴资金到位后优先用于偿还邮储银行贷款。
四、贷款用途
贷款资金用于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及流动资金周转需求。
五、贷款额度
农产品仓储设施建设贷款单户最高额度按照邮储银行现行规定执行。具体额度可由邮储银行各分行和省级农担公司协商确定,但需满足《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相关要求。
六、合作产品要素
(一)贷款期限
根据项目建设周期、项目补贴资金到位时间以及综合考虑借款人投入产出情况合理设定贷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年。
(二)贷款利率及担保费率
实行优惠利率和担保费率,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本行当地平均利率水平,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0.8%,脱贫地区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0.5%,确保综合融资成本符合《财政部 农业部 银监会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号)要求。
(三)计息方式
按照邮储银行计息方式及借款人要求,可选择按日、月计息等计息方式。
(四)还款方式
对于短期贷款,可以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或一次还本、分期付息,或分期还本付息等还款方式;对于中长期贷款,原则上应采用分期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
(五)风险分担
贷款实际发生风险的,由邮储银行各分行、省级农担公司按照合作协议规定的比例进行分担。
(六)反担保措施
按照邮储银行各分行与省级农担公司合作协议规定执行。
(七)逾期代偿
当借款人违约时,邮储银行设置代偿宽限期(按照邮储银行各分行和省级农担公司合作协议约定执行)。宽限期内,由省级农担公司、邮储银行各分行积极催收,并争取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支持配合。宽限期结束后,未能偿还的部分,由省级农担公司按比例代偿,代偿完成后邮储银行各分行出具代偿证明或解除担保责任证明。
(八)追偿资金分配
省级农担公司代偿后,追偿回款应按双方风险分担比例及时进行分配。如邮储银行各分行与省级农担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中有相关规定,以合作协议为准。
七、合作业务流程
(一)建立合作关系
邮储银行各分行与省级农担公司需尽快建立全面合作关系(不限于本方案合作内容),已签署银担合作协议的,按照原协议执行;未签署合作协议的,按照邮储银行担保公司担保合作管理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准入并签署相关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上架专项产品
邮储银行各分行、各省级农担公司应尽快开通直报系统账号,并在直报系统内上架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专项信贷相关产品,以便承接贷款需求和查看项目审批立项信息。
(三)担保贷款受理调查
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项目公示通过后,由邮储银行各分行根据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单项信贷产品规定,对于有融资需求、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开展受理、现场调查工作。省级农担公司开展项目尽职调查及审查。
(四)担保贷款审核发放
邮储银行各分行与省级农担公司可按照各自内部制度要求开展贷款审核、反担保措施落实、缴纳担保费等工作。鼓励有条件的邮储银行各分行与省级农担公司创新担保贷款审核方式,提高审核放款效率。对于借款人在邮储银行各分行开立“仓储保鲜冷链设施项目财政补贴”专用账户(须为一类账户)或对公结算基本(一般)账户作为接受项目补贴资金的账户的,授权邮储银行对该账户进行额度冻结,并承诺未经农业农村部门、邮储银行及省级农担公司同意,不得随意变更财政补贴账户。省级农担公司出具放款通知后,邮储银行各分行应按照合作协议要求,及时发放贷款。
(五)补贴账户跟踪确认
贷款发放后,邮储银行各分行及时向省级农担公司提供借款人开立“仓储保鲜冷链设施项目财政补贴”专用账户信息。邮储银行各分行与省级农担公司要定期通过直报系统查询或直接与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沟通联系,确保借款人向政府部门申请、并经审核同意的补贴账户,为在邮储银行开立的“仓储保鲜冷链设施项目财政补贴”专用账户。
(六)账户额度冻结和还款
经借款人同意,“仓储保鲜冷链设施项目财政补贴”专用账户在邮储银行各分行开立后,邮储银行各分行可以对该账户进行额度冻结。贷款到期后,按照约定,“仓储保鲜冷链设施项目财政补贴”专用账户中的补贴资金将用于偿还借款人尚未结清的贷款本息。贷款结清后,及时解除专用账户额度冻结,账户内剩余资金由客户自由支配。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邮储银行各分行、省级农担公司联合组建仓储保鲜冷链设施项目工作专班,建立工作协调沟通机制;加强与当地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的沟通,争取工作支持,发挥好政策性优势和参谋助手作用。
(二)实施限时办理
银担双方成立联合营销团队,协同推进贷款营销,并建立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贷款审查审批绿色通道,采取限时办结制度。针对脱贫地区的担保贷款,在整体风险可控和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优先办结。边远地区的客户和项目,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时间。
(三)加强补贴资金管理
邮储银行各分行、省级农担公司共同确认借款人补贴账户申请及审核情况,确保补贴账户为客户在邮储银行开立的“仓储保鲜冷链设施项目财政补贴”专用账户;及时跟进项目建设、验收及补贴下达进展情况,收到补贴款后,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扣划贷款本息。
(四)做好业务监测
邮储银行各分行、省级农担公司要建立业务办理台账,定期通报业务办理进度,并在直报系统中同步回填业务办理进度。鼓励有条件的邮储银行各分行、省级农担公司通过系统接口等方式开展实时业务进度同步。双方加强业务统计和监测报告,按月统计、按季汇总上报担保贷款金额和户数,年底前报送全年合作开展情况。
(五)其他事项
邮储银行各分行、省级农担公司做好合作协议文本审查,切实防范法律风险,双方业务开展要符合各自内部制度要求。本方案未尽事项,按照邮储银行各分行与省级农担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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