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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智 | 2021年:农民合作社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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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 09:28: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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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智(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合作社研究院院长)

  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强调“稳”引起了国内外的强烈关注。实际上,2021年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也可以用“稳”字来概括。
  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经营主体,鼓励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加大对运行规范的农民合作社扶持力度。”这就预示着2021年以稳为主基调的发展格局。自从2019年2月19日中央农办等11单位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同年9月4日中央农办等11单位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同年9月6日农业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2019年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近年来的农民合作社发展一直以质量优先,强调质量提升对于合作社长期发展的重要性。
  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制定出台的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在国家市场主体登记的法律总框架内,对各个市场主体的登记规范和管理规则进行统一规定。这个条例把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作为一类调整对象,从登记事项、登记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条“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落到实处。《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实行认缴登记制,以人民币表示。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股东、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与2007年6月发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的出资额以及出资总额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进行比较,可以看出,《条例》一方面强调合作社的出资为“认缴登记制”,另一方面所有市场主体都一视同仁,这就有利于社会各界把农民合作社和其他市场主体放在平等的地位上,其他市场主体也会与合作社进行平等对话和交易,有利于农民合作社的稳定发展。
  2021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空壳社”治理长效机制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通知》,旨在巩固2019年清理整顿“空壳社”的成果,促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该通知要求从加强前期辅导、健全内部管理、推进信息公开三个方面“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的规范运行机制”;积极推动应用简易注销登记、推广简化一般注销程序、引导用好歇业制度,“建立健全畅通便利的市场退出机制”;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建设、加强教育培训、依法惩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提升发展的指导服务机制”。
  因此,2021年农民合作社政策的总基调是“稳”,不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刚出台那几年那样促进合作社的快速发展。而且,稳中求进应是未来相当长时期内农民合作社发展的主要政策趋向。(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202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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