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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旭初(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 摘要:我国合作社普遍偏离经典合作社原则发展而呈现出不同面相及实践逻辑,引发了学界的持续争论。事实上,我国的农民合作社呈现抽象的合作社、系统的合作社和具体的合作社三重面相,其背后的机理在于我国合作社在发展理念、原则和理想类型上的设定性,在市场体系、社会结构和行政体制等方面的嵌入性,以及在产业属性、市场情状、主体结构、领导者特性、文化传统、组织设计等局部情景下的策略性。因此,观照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不应从某一面相得出片面结论,而应从组织化视角出发,走出有关合作社的“原真性”想象,客观看待农民合作社的现实实践及其独特地位和关键作用。
关键词:农民合作社;实践逻辑;三重面相;“原真性”想象
一、引言
我国的农民合作社实践发端于20世纪90年代,其初始旨趣在于追求销售、农技和收入等方面的经济增益,并被赋予在农业经济发展、农村社会建构及精神文明发展等多方面作用的期许。当前,我国的农民合作社在组织小农户、增加农民收入和推动乡村产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展现了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乡村全面振兴不可或缺的载体价值。同时,我国农民合作社呈现良莠不齐,真伪莫辨,合作制、股份制和产业化经营混合杂糅,普遍偏离经典合作社原则的发展情状,也引发了学界对“真假”合作社的持续争论。
一方面,面对这些对合作社经典原则的有偏事实,有些学者认为,合作社在实践中呈现下乡资本的牟利工具、政府招商引资的政策优惠包和乡村精英投机资本包装的载体的工具理性,并在合作社内部出现“大股东控制普遍,普通社员收益不多”的实然情状与应然期待背离的异化状态。有些学者指出,我国存在大量不具业务活动的空壳社,而偏移“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本质性规定的合作社应被认定为“假合作社”。秦愚则鲜明地指出,强调具有股份制色彩或异化的合作社在发展思路上就走偏了,陷入了实用主义的泥潭,影响了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
另一方面,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合作社发展的有偏事实是富有中国本土特色的组织创新,不宜简单定性。黄祖辉、邵科认为,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发生漂移是合作社适应市场竞争和应对消费者需求的自我革新。徐旭初、吴彬认为,具有合作制属性的合作组织或类合作组织,都可以视为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创新形态。中国许多合作社因为同时包含了合作化、产业化和社会化的功能内容,所以就不怎么“规范”,但不能将其简单贬斥为“假合作社”。孔祥智指出,判断真假合作社不能“本本主义”。刘老石指出,真假问题的评价标准是一个理念问题,用美好的愿望和想象作为准则来衡量一个鲜活的实践运动显然是不恰当的,应在严守“一人一票”原则基础上寻找更加宽泛的实践标准与民主的多元兼容和混合标准,即本土自治的合作社标准。
另外,一些学者从价值中立的角度看待此问题。只要合作社内部的商品契约能够对要素契约形成反向治理,又或者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能够执行契约,实现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有效分配,并开展服务和创造价值,合作社就应该被认可。当合作社内部的投资者兼具合作社服务的利用者和使用者角色,其投资行为和身份也应被认可。因此,在强调合作社符合本质性规定和法律规范的同时,也应看到其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等方面的作用和价值。未来合作社的发展,应在坚守合作社本质性规定的同时,从动态性治理和规范化进程方面重新审视合作社发展。
于此,本文认为应全面、客观、理性地看待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有偏事实,因为合作社是一种制度包容性特别强的组织形态,其在中国经济社会情境中具有多重面相,遵循多重逻辑。一般而言,合作社至少具有三重面相——抽象的合作社、系统的合作社和具体的合作社,并在实践中表现为多重面相的不同组合、杂糅和呈现。本文将就此三重面相展开讨论,重点探析抽象的合作社的主观设定、系统的合作社的多维嵌入、具体的合作社的策略性以及相应的嵌入特征、典型类别、组织机制等。
二、面相一:抽象的合作社
抽象的合作社面相是指理念上的、原则上的和理想类型的合作社,是在理念和样式的设定上“纯粹”符合合作社本质规定性的合作社。这种抽象的合作社面相既遵循合作社哲学定义的理念性,又体现合作社本质规定的原则性,还反映合作社价值观的理想性,其具有本质的主观设定性。
(一)理念上的设定
发展合作社的哲学理想来源于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认为,资本主义制度之所以不合理是因为生产的分散性与劳动的不协调性,因此要建立一种新的制度“法郎吉”消费协作组织;欧文设想的理想社会是由合作公社组织起来的公有制联合体,没有阶级,没有剥削,人人劳动。他们对合作社寄予了较多的道德期待,具有一定的空想性。马克思主义主张把分散农户联合为合作社,以便消除资产阶级对雇佣劳动的剥削。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进一步指出,合作社的发展要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坚持自愿、示范、教育、帮助和因地制宜的五大原则。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应该从哲学和道德意义上理解和设计合作社原则,他们提出合作社原则不应仅是经营原则,或仅是流通领域和服务领域合作的行动纲领,更应体现一个社会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比如戈伦本认为合作社应该包括团结互助、平等民主、非营利、公平公正、教育培训等原则,但该原则的操作性不强,影响力有限。
(二)原则上的设定
在实践中,理念上的设定通常体现为原则上的设定。一般来说,合作社联盟、学界公认、我国法律是合作社原则的三个参照来源。国际合作社联盟经历了罗虚代尔原则、统一的合作社原则、“六项原则”重新修订、重新定义合作社价值原则等发展阶段,构成了国际合作社联盟视域下的合作社原则。我国学界则认为,民主控制、资本报酬有限、按惠顾额返还盈余、所有者与惠顾者统一等构成了合作社的质性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则将合作社原则概括为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平等、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等。以上这些原则设定就构成了合作社发展的价值遵循和检视标准。
(三)理想类型的设定
在主观思维构建中,合作社的“理想类型”——应然性合作社的形态大致可概括为:成员完全(或基本上)同质、成员均等持股、一人一票、社员资本金没有分红受限、强调公共积累、依据惠顾额返利。因此,理想型的合作社是使用者、惠顾者、所有者和控制者四种角色合一的合作社,并且规模一般较小,以应对“资本报酬有限”原则可能受到的挑战。
然而,我国的合作社大都呈现偏移“纯粹”或“理想”设定的合作社发展态势。唐宗焜指出,国际合作社联盟《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声明》以尊重合作社类型与形式的多样化和各国合作社所处的经济、社会、政治与文化环境的差异性为前提。事实上,各国多在遵循合作社国际原则的基础上,根据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现实确定具有本国特色的合作社发展原则,重新筛选或创新发展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合作社原则。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自不例外。
三、面相二:系统的合作社
系统的合作社面相是指因嵌入市场体系、社会结构和行政体制,而在组织模式和治理结构上呈现迁就、融合和形变的种种具有一定普遍性的合作社形态,其具有显著的环境嵌入性。农民合作社深刻嵌入在政府供给的制度结构、政府供给的资源结构、急剧变化的农产品市场结构和农村社会文化结构,并可进一步归结为结构嵌入、村社嵌入、市场嵌入、制度嵌入等。在此,本文基于合作社的外部环境嵌入,重新审视系统的合作社的嵌入特征以及典型类别。
(一)系统的合作社的嵌入特征
1.基于市场结构的嵌入
先赋产业化诱致机制导致我国合作社发展深嵌于产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之中。具体来看,农民合作社普遍呈现(或经历)着内部市场化与外部市场化的“双重市场化”的产业化嵌入特征(或阶段)。一方面,合作社发展嵌入农业市场的横向竞争(即内部市场竞争)中。在内部市场竞争阶段,传统小农经济逐步转型,产业发展由原来追求生产效率转到关注农产品的商品价值。不过,参与内生市场化的经营主体大多是本村或本区域的市场主体,农业生产要素主要也在村庄及附近配置,并未通过现代组织方式链接到外部的市场体系中,农业供应链未能有效延长,价值链也难以有效提升。而且,此时的合作社主要与产权更清晰、内部交易成本更低和经营效率更高的家庭农场、农业企业进行初级的、横向的内部化竞争。另一方面,合作社发展嵌入农业市场的纵向竞争(即外部市场竞争)中。一些经济发达的乡村已经进入外部市场竞争阶段,外部市场主体通过要素投入参与乡村资源整合过程,为了与村社有效对接,有市场优势的外来资本普遍承诺可以带来高于农户自身经营和内生市场化经营的经济效益。因此,在外部市场化阶段,合作社不仅需要应对外部主体的竞争性,处理因外部主体介入所引起的成员异质性、报酬分配等组织治理困境,更需要走出去,积极融入产业链、供应链和价值链,这种“引进来”与“走出去”进一步强化了合作社的市场嵌入性,合作社既需要面临内部市场主体的竞争,也需要关注外部主体介入给其组织治理和价值观保持带来的新挑战。尤其在当下,农村的内外部竞争渐成融合之势,加剧了合作社嵌入环境的复杂性,必然导致合作社组织形式、治理方式和组织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2.基于村社场域的嵌入
农民合作社通常是以村社场域为中心逐渐向外扩展的。因此,合作社发展深刻嵌入在乡村的产业经济、基层政治和地域文化的局部结构中。一方面,发展合作社成为推进适度规模经营、盘活农业资源和促进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式,有些地方推动合作社成为村集体和参与群众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共同体,在实践层面也涌现出一些村社合作社的新形态,如党支部领办的社区型合作社。另一方面,伴随着熟人社会日渐解构和小农户日渐兼业化,农民利益诉求的异质性增强,合作化的组织成本上升,制度设置呈现多元化倾向,合作社发展呈现出市场逻辑、乡土逻辑与后乡土逻辑的多重交织。同时,合作社受限于农村文化传统与现代的两面性,呈现组织管理松散化、组织方式人性化以及组织行为人情化等特征。
3.基于政府治理的嵌入
2002年,第90届国际劳工组织大会通过的《合作社促进建议书》提出,“一切国家,无论其发展水平如何,都应该采取措施发挥合作社的潜能,以扶持合作社及其社员致力于……”,可以说,合作社在成立之初就游走在市场机制失灵的边缘,在制度安排上对政府支持具有天然的依赖性与倾向性。而中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就更嵌入在政府的制度结构和资源供给中,与政府的农业农村治理难解难分。合法性资源诉求使得合作社发展与政府处于纠缠状态,并呈现出政府政策导向和期许的功能配置和价值导向。因此,嵌入政府治理中的合作社在发展旨趣上,大多愿意用自身的社会性功能发挥与政府的财政性资源分派进行交换,甚至让渡一部分的组织权力和组织功能。需要注意的是,这样的组织价值观会导致合作社的发展不太关注自身组织治理的真实改善,比如民主控制和按惠顾额分配盈余,而是迎合政府偏好与产业政策,比如组织益贫性和产业发展;不太关注社员的内部性服务,而是希望通过产业发展增强与政府的外部联系,以便获得体制性资源和财政补贴等。
4.基于时代发展的嵌入
我国合作社实践是国际合作社运动、马克思主义合作经济思想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程历史性交汇而衍生的。新中国成立初期,合作社承担了改造小农户,切断其与资本主义联系,引导其走向社会主义的重要功能。毛泽东曾说:“单有国营经济而没有合作社经济,我们就不可能领导劳动人民的个体经济逐步地走向集体化,就不可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发展到将来的社会主义社会。”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时代发展,农民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生产经营的主体、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体、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主体、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载体,以及打造为农服务大平台的核心力量,鲜明地表现为从主体化到载体化的时代趋势,如今合作社已经进入因地制宜、灵活发展、多元主体共享共进的新阶段,其发展更多地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以及实现共同富裕的历史进程难解难分。因此,从历史演进看,合作社从工具理性走向主体自治,从主体自治开始走向多主体联合发展,在不同历史时期,合作社担负着不同的发展任务、政府期待与群众选择。不难看出,我国农民合作社深嵌于中国不同时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波澜壮阔的宏观历史进程中。
因此,在多重外部环境嵌入和内部异质性成员结构嵌入下,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既是农民的“简单的”互助行为,也是农业的“强制的”协作行为,更是市场的“诱致的”联结行为,还隐含着政府的“策略的”治理行为,是历史发展的合力诱致与必然。
(二)系统的合作社的典型类别
近年来,农民合作社除了深嵌于市场结构和产业发展中,还涌现出系统嵌入性显著的社区股份合作社、浙江省“三位一体”农合联以及土地股份合作社等典型类别。
1.嵌入在村社场域中的社区股份合作社
社区股份合作社深嵌于农村基层治理结构、政治文化传统中。在发展目标上,社区股份合作社是明晰集体产权并落实到户、激活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成员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重合的;在组织治理上,社区股份合作社与村两委、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领办的合作社几乎是交叉和重叠的,村两委成员与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交叉任职,核心成员持有股份与普通社员股东相同,这导致核心成员缺乏物质利益激励和开拓创新精神,内部人控制行为显著。因此,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任重而道远。
2.嵌入在政府治理中的“三位一体”农合联
通过“三位一体”改革实现供销社综合改革是浙江省“三位一体”农合联实践的初始旨趣之一。因此,浙江省依托供销社组织体系和资源推进农合联建设,将供销社设置为农合联执委会,通过农合联治理机制促使供销社回归“三农”。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供销社被官方界定为党领导下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这就要求供销合作社坚持从“三农”工作大局出发,持续深化综合改革,在为农服务上发挥更大作用。因此,浙江省农合联实践由政府强势推动,表现为在省委省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下,构建一支由各级政府分管农业领导担任的农合联理事长队伍和由各级供销社主任担任的执委会主任队伍,遵循顶层设计思路,统一认识、统一部署、统一推动的农合联实践。显然,浙江省“三位一体”农合联兼具(准)行政属性、群团属性与市场属性,在治理上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和混合制特征。在内外环境的多重嵌入中,目前浙江省“三位一体”农合联以及供销社综合改革的实践效果初显,但推广路径等还有待进一步检验。
3.嵌入在时代发展中的土地股份合作社
强调农户自愿以农地经营权入股,并据此参与民主管理和盈余分配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却呈现冠以土地合作社之名、行土地流转平台之实的名不副实的发展态势,其主要原因并非农民缺乏规模经营的追求,而是土地股份合作社深嵌于社会政治的历史结构及其演变中。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以生产队为单位的生产模式本身就是土地联合生产与规模化经营,农户个体的土地承包和流转没有合法性和现实基础,自然也谈不上什么土地股份合作社。改革开放以来,“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的政策导向促进了土地合作与规模化经营在小范围内的探索。进入21世纪,随着农业规模经营的需求凸显,土地股份合作社获得了国家政策的支持。2015年和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鼓励农民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合作社,并强调推进土地“三权分置”的法制化工作,促进了我国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蓬勃发展。因此,土地股份合作社能否充分发展不单单取决于农民的在地需要,还与国家的土地政策等外在规制密不可分,深嵌于中国土地制度的历史演变过程中。
值得指出的是,在以上三个例证中,合作社的村社场域嵌入、政府治理嵌入、时代发展嵌入都与其市场结构嵌入有着隐约的张力。不管是社区股份合作社、“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社还是土地股份合作社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市场嵌入性,或进一步说中国的合作社发展是“先产业化后合作化”,并且中国大多数运营正常的农民合作社都是产业化和制度性色彩鲜明的股份合作制的改进型。当然,合作社在不同的局部情境,尤其是在不同的时代发展阶段,市场结构嵌入与村社社会文化、政府治理实践之间的博弈也让合作社的系统嵌入性拥有不同的弹性空间。
四、面相三:具体的合作社
具体的合作社面相就是基于其具体所处的产业属性、市场情状、主体结构、领导者特性、文化传统、组织设计等局部情景,发挥组织行动者的能动性而组建、成长和发展的“那一个”合作社,其呈现出显著的策略合理性。
组织也是一种理性的行动者,既定的外部环境从来都无法将行动者完全限定,组织和组织行动者对其所采取的行为总是保留着一些协商余地或自由余地。现实中,合作社作为一个理性的行动者,面对宏观结构的示能性(affordance),即宏观结构对合作社发展的规制或促进(如意义确认、合法性确认、政策支持以及群众认可等)和面对局部情境的使能性(empowerance),即来自“上面”(主要是行政管理机构)或“下面”(主要是乡村基层场域)的多重资源供给与多元互动治理,为了减少发展阻力或获取发展助力(如合法性认可、特殊资源、格外照顾等),必然基于其组织宗旨追求、内部行动者的能动性、核心行动者与普通行动者的互动关系、合作社生命历程阶段等因素,表现出有差异的能动性(initiative),并集中反映在现实情境中的合作社在市场机制、会意机制以及内部联结机制、价值观等方面的多重面相与策略性(strategy)。
(一)市场机制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最需要关注的是合作社的市场反应机制,而具体到每一个合作社,其反应机制是不同的。第一,合作社的兴起是为了改变传统小农户的市场经济边缘境地,实现小农户与大市场的对接,因此,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契合市场经济的制度安排。第二,在市场竞争情境中,有的合作社试图通过外部融资,扩大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有的合作社则通过内部规范化整合,实现合作社的高质量发展。有的合作社寻求横向合作,以形成强大的产业聚集效益,比如合作社联合社;有的合作社则寻求纵向发展,融入二三产业,提高业务附加值。当然,也有些合作社对市场经济的反应不够灵敏,会逐渐失去与其他主体抗衡的优势,甚至解体。当下合作社能否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实现创新发展、多元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会意机制
主动寻求获得政府等政治力量的承认、支持和参与,是合作社的会意机制的主要意旨。现实中,政府部门会赋予合作社非效率的政策期待,如在精准扶贫、乡村振兴与实现共同富裕的背景下,合作社的益贫性、公益性凸显,而且合作社为了获得政府的制度认可和资源供给,也会主动迎合政府期待。但具体到每个合作社,其会意程度、会意过程与会意结果是不同的,处在发展初期或者期待社会荣誉的合作社可能较主动地迎合政府的合法性期待,努力契合政府要求、治理规范,以便获得政府的认可和资源输入;与市场对接较成熟的合作社则主要关注“赚不赚钱”,相对不太关注政府的政策导向;还有些合作社本身就是政策载体,比如浙江省“三位一体”农合联、社区股份合作社等。当然,在合法化的过程中,当受益于政府的资源与政策时,合作社会与政府形成强链接关系,而当有的合作社受益不大时,它们会弱化与政府的链接关系。合作社对合法性的会意与外部合作性资源的输入程度有关,而会意过程能否持续则取决于合作性资源能否实质性获得。
(三)内部利益联结机制
一个合作社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在于合作社内部能够形成稳定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合作社会根据发展境况进行模式选择,主要有经典型合作社、股份型合作社、议价型合作社、新一代合作社等,当然许多合作社通常是混合型的,这些合作社的最大不同在于其内部利益联结机制各异。经典的合作社内部联结机制比较紧密,社员抱团发展的意愿强烈,增强了抗衡外部竞争主体的内部力量。股份型合作社与议价型合作社的内部联结机制较不紧密,存在“精英俘获”与普通社员边缘化等问题,成员的基础性服务与增值性服务之间需要不断寻找新的平衡点,同时,民主控制与资本报酬有限的价值观也较难维持。新一代合作社是混合制的,是一种外部利益内部化与多主体利益耦合的结果,其组织旨趣在于坚持市场需求导向,组织结构趋于精英专业管理与成员民主控制并重,企业化经营色彩日益浓厚。出于市场竞争的需要,合作社的非社员业务不断增长,社员与合作社的关系可能日渐疏远,合作社与其成员之间越来越呈现商业化交易态势。
(四)组织价值观
如若将组织价值观分为规范价值观与市场价值观,不难发现,合作社在概念层面上无疑具有鲜明的规范价值观,即合作社是建立在自助、自担责任、民主、平等、公正与团结的价值基础上的。因此保持这样的价值理想,合作社发展的唯一宗旨就是为社员服务,满足社员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需求,合作社的原则就是联合所有和民主控制。然而,合作社身处市场经济环境中,其市场价值观更多地关注外部竞争,并且更可能通过调整内部组织机制,比如放宽资本报酬有限原则、民主控制的弹性化、引入外部资本等发生质性漂移,以实现外部竞争最优效果。发展到今天,不同的具体合作社在不同阶段、不同情境对规范价值观的取舍不一、侧重不一,同时,也必然出现多元价值观融合推进之势。现实中,大多数合作社既想追求外部经济效益的增长,又希望内部规范化发展;既希望满足社员的政治经济文化需求,又希望迎合政府的治理偏好,还要兼顾部分投资者的个性化需求等,这也是当下中国合作社出现“假合作社”“空壳合作社”的主要原因之一。可以认为,具体的合作社表现出来的多元化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在实质上是规范价值观与市场价值观的内在博弈与融合发展的结果。
此外,以斯科特的组织社会学视野来看,现实情境中的合作社策略性还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变化着的边界。一方面,不同利益主体对合作社的组织旨趣、治理结构和未来发展的识见不同,形成了突破经典合作社本质规定性的内在张力,多主体利益博弈也进一步冲击了合作社价值观,加剧了传统模式与现代发展的撕裂。另一方面,客观上合作社不仅要应对内外部主体的横向竞争,还要面对供应链、价值链和产业链多维度的纵向竞争,在农业产业化经营深入开展的今天,在农产品终端消费者需求多样化和农业技术深入发展的趋势下,合作社的市场化战略非但不能减弱反而必然加强。尤其是当下,农业发展进入了信息化、电商化和数字化时代,合作社逐渐开始打破时空限制、地域限制和组织限制,呈现出跨边界发展趋势。因此,合作社组织的边界变得更加开放和灵活,边界划分的物质主义方式逐渐改变,合作社的本质规定发生漂移,合作社的“惠顾”概念或许应该被创新性地重新诠释和适度放宽。
第二,变化着的战略。现实中具体的合作社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多主体利益诉求耦合,或同一合作社内部的多主体共赢诉求(如核心成员的资本增值诉求与普通社员的生产经营服务诉求),或政府社会服务或益贫性的政治诉求,或振兴农村集体经济的村社诉求,或合作社之间的多主体联合诉求等。因此,合作社在战略上更多地倾向于实现多要素的合作共治和考虑各要素主体的边际贡献,更多地致力于寻求资源互补、能力匹配与生态位跃升,并结成协作共同体,以应对变幻不定的外部市场环境与内部博弈。不难发现,现在合作社日益从“内部化”向“外部化”转变,越来越主动地链接外部环境,努力将外部资源内化为合作社发展优势,表现为基于对政府制度供给和资源供给的争取,相应调整合作社的发展战略、运营机制以争取外部制度供给、资源输入,同时合作社大多已从过去的以单要素合作(特别是劳动合作)为主走向了全要素合作。
第三,变化着的权力过程。一般而言,组织与行动者间的依赖性和权力成反比关系,如果行动者对组织更为依赖,则组织对行动者具有更大的权力,反之亦然。在市场竞争情境下,合作社的经济追求逐渐凸显,伦理价值日益式微,组织权力结构发生调整,产生了普通成员与核心成员的区隔,形成了组织与成员之间不同的权力依赖关系。核心成员与普通成员对合作社组织的依赖与权力关系是不同的,比如大户和农业企业因掌握着先进技术、市场信息以及其他经济资源,能够帮助合作社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开拓市场,减少外部不确定性对合作社发展的冲击,所以合作社对其(而非其对合作社)具有较强依赖性。又如村干部拥有较多的社会资源,能降低合作社的信任成本,所以他们也对合作社具有一定权力。而作为整体的小农虽对合作社组织的权力较大,但作为单个小农却对组织的权力较小。当合作社由乡村精英或农业企业主导时,普通小农的权力可能被剥夺,失去对合作社的控制;而当合作社的制度合约偏向普通成员时,可能会降低核心成员参与合作社的热情,弱化其组织忠诚度。因此,出于市场竞争的需要,合作社的非社员业务不断增长,社员与合作社的关系可能日渐疏远,合作社日益依赖市场机制,经理人地位显著上升。
五、余论:合作社的“原真性”想象与现实面相
有关农民合作社现实面相、制度安排以及组织属性的争论与分歧,实际上都指向合作社的“原真性”(authenticity)问题,而“原真性”问题的背后是社会意见气候(特别是学界识见)、政府治理偏好(特别是农业农村治理偏好)与农民在地实践之间的张力。
在很大程度上,政府部门、社会评论界、学术界与农民关于合作社样式之“原真性”想象的差异,并非基于对合作社样式偏好的认知差异,而是基于其各自实践逻辑的不同。在政府部门的治理逻辑、社会评论界的舆论逻辑、学术界的理论逻辑之外,还存在另一套农民(当然这里有“大农”与“小农”之分)自身具备的产业(或生计)发展逻辑,并在应对市场环境方面显现出强劲能动性、策略性和生命力。在当前农民合作社发展中,具体生产经营实践与消费实践、理论实践、治理实践相互分离的情况广泛存在,远离具体生产经营实践的研究者、管理者、评论者关于“原真性”的想象通常指涉“一个无可置疑的、关于起源的法则”。在很多情况下,对“原真性”的设定和强调并不一定与真实的具体生产经营实践相符,而是通过关联一个独一无二的传统(甚或是想象)以呈现对象物的价值,从而使得这种非历史性的、本质化的“原真性”传统或想象常常与某些行动者(或管理者、研究者、评论者)的利益或主张不谋而合。
虽然我国合作社的缘起具有改善市场经济地位的价值旨趣,但政府部门在我国农业农村发展中的突出角色作用,使得我国合作社的“原真性”构建更多是政府治理行为和社会文化想象深度互动的结果。社会意见场域的“原真性”想象与政府的规范化、典型化策略形成了自然的合谋关系,政府引导、利用并强化社会意见场域的“原真性”想象,而社会意见场域也引发、利用并强化政府部门的“原真性”追求,并在不同情状中两种因素时有消长。
然而,社会意见场域的“原真性”想象以及与之相结合的政府产业治理模式未必能带来合作社现实实践的有效性、合理化,相反,二者均倾向于改造、限制乃至抹除在地农业生产经营者原有的生产、经营和组织方式。面对政府产业政策和社会文化想象合力形成的“原真性”要求,农户及合作社自有其因地、因时、因人制宜的策略性实践逻辑,“大农”与“小农”在具体实践中合作、纠缠、博弈并整合成各种形态的“强制协作联合体”,进而呈现出在政府治理和文化想象看来是有偏的、不合意的现实格局。政府的“原真性”追求原本是因应社会意见需求提出的、与社会意见场域的文化想象合谋的产物,尽管一度可能相当成功,却不足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和丰富多彩的乡村场域,而从长久来看,农民自然生长的策略性实践逻辑及其具体实践活动终究更能适应复杂多变、多层次的真实市场。
著名社会学家亚历山大指出,之所以存在不同的理论传统,是因为它们把科学连续统中的某一层次的要素视为比其他层次更有决定意义的要素。它们之间的分歧尤其表现在基本预设的不同上。他提出,科学连续统中的每一层次的要素可能都是重要的,有时甚至是有决定意义的,故而不应片面强调某一层次的要素。这一论断启示我们要全面、客观、理性地认识农民合作社的现实面相和多重逻辑。
现实中人们通常并不全面地看待合作社的多重面相,而更多地关注自己感知的、认同的、需要的“那一个”面相,从而得出自以为正确的结论。仅以“抽象的合作社”来看待现实中的合作社实践,难免得出“没有真正合作社”的结论,容易抹杀和否定在复杂的系统环境中具体发展的合作社实践。仅以“系统的合作社”来看待现实中的合作社实践,难免得出“合作社实践是合理的”的结论,容易忽视掩盖我国合作社实践中的种种不规范现象。而仅以某个“具体的合作社”来看待现实中的合作社实践,难免一叶障目、以偏概全。实际上,我们观察到的合作社的面相都只是某一个或某一些具体的合作社的现实面相,对此,既要掌握其独特性因素和关键性装置,也要看到其后的系统性背景和普遍性机制,但无论如何都切忌将“那一个”或“那一些”理所当然地视为“很多个”或“所有的”。总之,我们不宜机械观照合作社某一面相以得出片面结论,而要以农业组织化的视角,从视农民合作社为一个实体性(组织)概念转变为视其为一个过程性(组织化)概念,以因地(时)制宜的心态、辩证的眼光和历史的耐心,走出“想象”,破除“迷思”,不仅关注合作社组织本身,更关注合作化与组织化的动态演变,通透地看待我国农民合作社的现实实践及其独特地位和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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