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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强(湖南省社会科学院人力资源与改革发展研究所所长、中国乡村振兴研究院秘书长) 导言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推进中国城乡关系新发展、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抓手。乡村振兴,关键在人才。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山东代表团审议时指出:“要推动乡村人才振兴,把人力资本开发放在首要位置,强化乡村振兴人才支撑,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让愿意留在乡村、建设家乡的人留得安心,让愿意上山下乡、回报乡村的人更有信心,激励各类人才在农村广阔天地大施所能、大展才华、大显身手,打造一支强大的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在乡村形成人才、土地、资金、产业汇聚的良性循环。”这明确了人才在乡村振兴诸要素中的核心地位,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找到了突破口。
众所周知,在中国快速推进的城镇化进程中,城乡人力资本投资存在各种不平等障碍,乡村人力资本表现出强烈的对城市的单向外溢效应,乡村优质人力资源大规模流出。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7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17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2.87亿人,其中16-40岁的占到52.4%、约1.5亿人。乡村年富力强的年轻人多数成为农业转移人口,而留在乡村的人口整体素质堪忧。全国常住人口的抽样调查显示,2016年全国6岁及以上人口中,城市未上过学的占2.4%,而乡村达到8.8%;城市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到50.46%,而乡村仅占13.5%,两者差距非常大。另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显示,留在乡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人员中55岁及以上的人口占到33.6%,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8.3%。
乡村人力资源向城市单向流出,给乡村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近年来因此带来的关于“谁来种地”“谁来养猪”“农村空心化”的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有学者发出“我国乡村振兴面临着农村劳动力断代危机”“乡村振兴主体缺失”等呼声,有学者将因农业人口转移、农村人才流失导致的“农村空心化”“农业边缘化”“农民老龄化”作为亟待解决的“新三农”问题而提出。尽管在农村空心化的程度、农业是否衰落、农民是否消失的问题上,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但大量的农村调查表明,乡村优质人力资源大规模流失是不争的事实,城乡之间人口素质的差距在拉大是不争的事实,农业农村现代化需要的人才短缺也是不争的事实。
从更宏大的视角来看,乡村人才的流失无疑是城乡、工农关系失衡的表现。尽管在世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都出现了乡村衰退的社会问题,而在城镇化率达到70%以后就进入了城乡一体化发展阶段,且这一现象得到以刘易斯为代表的西方经济学家的二元经济理论的支持。但中国是一个超级人口大国,“即使以后我国人口城镇化率达到70%,仍将有4亿多人生活在农村”,“因而无论如何不能让农村衰败”,这是党中央坚定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原因。乡村人口大规模向城市流动是城镇化进程中的必然现象,其可以导致大量村庄消失,但并非一定导致农村衰败。有学者还认为中国城乡体制的关键性特征是“允许农民进城,同时保留农民在农村的权利,发展机会在城市,城市发展失败还可以返乡保底”,这恰好是中国体制的巨大优势,从这一意义上理解,当前的乡村人才流失也是常理之中。但现在的关键问题是,进城而且能成为城市人的正是那些乡村文化素质较高的青壮年劳动力,在城市打工却无法融入城市、最终返乡的却是年龄偏大、素质较低的劳动力,长此以往,将使得乡村的生产功能不断减弱,最终成为“老”“弱”生活的场所,这必然不是乡村振兴的应有之义。
为此,乡村振兴必须将人才振兴置于城乡融合发展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目标任务之中,让更多的人才留在乡村和流回乡村,为乡村振兴增添力量。二元经济理论为一些发展中国家城乡劳动力配置提供了理论依据,但这一理论“建立在以自由竞争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强调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忽视了制度的因素,对于我国这样正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人口大国必然存在一定的“水土不服”,因为“工农和城乡资源要素的配置不仅受到资源禀赋的影响,也深受特定社会经济制度的影响”。一般认为,我国乡村人力资源大规模净流出的原因包括农业比较效益低、城乡生活条件差别大、农村社会保障力度不足、农民社会地位低等方面,其根源仍然在于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当前条件下推进乡村人才振兴,最根本的仍然是改革相应的体制机制。因此,本文以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指导,就如何破除相关体制机制制约,激活乡村人才振兴的内在动力,引导更多的人才智力汇聚到乡村振兴的洪流中来作如下探讨。
1、人才城乡流动:以破除二元户籍制度为前提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鼓励人口由农村向城市流动、限制城市人口向农村流动的管理体制,最具代表性的就是长期实行的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尽管2014年以来,国家推进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全国各地已经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但在户籍管理上的城乡地域属性划分十分明确,户口登记制度与城乡地域、福利待遇、权益仍然紧密相连。对于户口登记在城市的人,享受着比乡村更好的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对于户口登记在农村的人,享受着城市人所没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资产产权等权益,由此形成相应的利益分割。农村户籍人口进城落户要挤占城市公共资源,因而被不同的城市设定了不同的落户条件,城市户籍人口下乡回乡落户被视为侵占农民权益,因而被严格的制度所限制,这样就形成了城市的相对开放与农村的绝对封闭,阻碍着城乡之间及农村内部的人才流动。
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的快速提高,城市对乡村的辐射带动能力越来越强,加上国家对农业农村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使乡村生产生活条件日益改善,乡村越来越成为可以大有作为的广阔天地,也因此有越来越多的城市人看重乡村潜在的发展空间,但大量已经落户城市又想下乡回乡发展的人,包括诸多未真正融入城市的农村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伍军人、待业的已转移农业人口,往往被户籍及依附在户籍上的各种权益拴在城市,难以成为乡村振兴的有生力量。显然,设定相应的条件,逐步放开城乡人口流动的体制性限制,合理引导城市优质人力资源进入乡村创业发展,既是推进乡村振兴的现实需要,也是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必然趋势。且随着我国农村土地确权、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即将全面完成,城乡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一体化制度已经铺开,放开城乡人口流动的体制性限制的时机已经成熟。
因此,以正在推进的户籍制度改革为契机,逐步放开城市人口向农村流动的限制,促进城乡人才双向流动,应成为推进乡村振兴的制度选择。在这方面,可以适当借鉴美国、日本、法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他们的户籍管理功能主要是人口统计和管理、不限制居民的迁徙自由。我国也应加快促进户籍与相关权益的分离,还原户籍作为统计与服务手段的本来意义,让居民有公平的自由迁移权。但基于我国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由来已久,农村户籍上承载了农民独有的权益与社会保障功能,而不同城市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差异,推进这一改革仍然需要分步进行,保持一定的耐心。一方面,要着力完善城市人口管理与公共服务制度,清除依附在城市户籍上的各类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权益,构建起以实际居住为依据的城市社会治理体制,推进公共服务向常住人口覆盖,为城市人口流动创造条件。另一方面,按照有学者提出的“政经分开”和“户产分离”的方式,在明晰农村集体产权的基础上,探索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组织分开,将农村居民户口与依附于户口之上的产权权益分离,实现农村社区化治理,使社区的公共服务向农村常住人口覆盖,从而既稳固了农民既有的权益,又打破了农村的封闭性,为城市人才下乡创造条件。同时,加快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着力构建城乡有效衔接、转移方便的社会保障、教育、就业等公共服务制度,为城乡人才双向流动提供便利。
2、下乡返乡创业:以构建风险防控机制为重点
推进乡村人才振兴,最重要的是让人们看到乡村发展的前景,使下乡返乡在乡的创业创新者能最大程度地“各得其所”,从而激活主体、激活市场、激活要素,激励更多的人才投身乡村振兴事业。随着农业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在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引导下,全国各地出现了大学生、农民工等群体返乡创业的现象,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返乡下乡创业创新人员达780万人,平均年龄45岁左右,高中和大中专以上学历的占到40%。这些优质人力资源回流乡村,改善了乡村人才结构,为乡村振兴注入了“新鲜血液”。显然,引导人才下乡返乡创业是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途径,但当前最核心的是要着力解决乡村创业创新风险较大的问题。
众所周知,乡村最根本的产业是农业,农业是依赖于自然的产业,地域性、季节性明显,产品生产周期长、不易长期保存,因而不仅自然风险大,而且市场风险、质量安全风险都比较大。化解农业风险的市场手段中,保险无疑是最佳选择。而当前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广度与深度不足,以直接物化成本保险为主,且保障水平低,据媒体报道,目前,全国稻谷、小麦、玉米三大主粮农业保险保额仅覆盖了总成本的30.70%、37.48%和34.05%。虽然地方政府支持的农业保险品种不断增多,但保障水平低,且区域发展不平衡,价格保险、农业收入保险处于探索阶段,覆盖范围小。而且农业领域投资大、回报周期长,“与分散小农建立契约关系的交易费用畸高且难以有效维护”,这些都加剧了农业的高风险性,在农业领域创业失败的案例比比皆是。
正因为农业风险大,从笔者对湖南的调查来看,当前80%以上的下乡返乡创业人员集中在乡村二三产业创业,这与相关部门统计的返乡创业“创办的实体82%都是农产品加工流通、休闲旅游、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 差不多。但乡村二三产业创业同样存在着较大的风险。这主要源于乡村人文、资源、市场、基础条件地域差异大,而与城市较为成熟的生产性与生活性服务网络相比,当前乡村公益性和社会性服务组织的服务能力十分有限,只有那些既有资金、技术和策划、营销能力,又具有农村人脉资源,懂农村、善于同农民打交道的创业者才有较高的成功率。从这一意义上看,在乡村创业比在城市创业对创业者的要求更高。同时,当前乡村创业也面临着一定的政策风险,调查发现,源于农村土地制度、集体产权制度处于改革之中,一些地方支持乡村创业的政策变动较快、持续性不足,有些前后政策之间缺乏过度与衔接,让乡村创业者难以适从。
创业本身是一种市场行为,政府对乡村创业者进行直接支持的办法并不可取,但通过优化创业环境、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对创业者进行支持,则是引导乡村创业健康发展和人才下乡返乡的必要途径,应作为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任务。一是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障力度。国家应继续扩大保费补贴的险种覆盖范围,并支持地方大力发展特色品牌农产品保险;采取财政支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方式,在扩大价格保险补贴范围的基础上,将农业收入保险纳入国家补贴范围,构建多层次的农业风险分担机制。二是发挥财政资金对乡村创业的引导与保障作用。乡村一些创业投资项目的投资周期与风险往往是创业者前期所难以预计到的,有必要推进国家及地方政府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向乡村有潜力的产业,或专门创立乡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引导作用,降低社会资本投资乡村产业的盲目性与风险。三是创新发展乡村社会化服务。这包括进一步整合公益性服务资源,构建起上下互通、高效的科技、信息、流通服务网络;将政府服务资源与行业协会、新型农业服务主体联结起来,构建多形式的服务联盟,扩大服务规模,形成基层“一站式”服务平台;鼓励引导城市的专业服务组织向乡村延伸,在项目策划、品牌设计、融资、管理、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服务。同时,各级政府应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宽松有序的市场环境,在土地、平台、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品牌扶持、典型宣传等方面加大投入,完善对创业者的就业援助、社会保险和救助体系,加强对乡村创业政策的整理,制定落实简化创业手续、降低创业门槛、提供创业优惠的一揽子办法,消除乡村创业的政策风险,以形式多样的政策组合构建强有力的乡村创业创新支撑保障体系。
3、人才服务乡村:以创新有效激励机制为动力
乡村是个功能齐全的大社会,乡村振兴对人才的需求是多方面的,从功用的角度看应该包括乡村所在人才和为乡村所用人才,从人才专长与所从事的领域可以包括乡村经营管理人才、技能人才、社会服务人才、专业人才和党政干部,前三类从事生产经营领域,后二类从事管理服务领域。对于生产经营领域的乡村人才可以通过创业政策予以支持,对于管理服务领域的乡村人才则需要强有力的激励政策。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国家对大中专学生实行就业分配派遣制度,乡村的专业人才队伍和党政干部队伍相对稳定,但自国家取消了派遣制度后,乡村的专业人才和党政干部队伍就慢慢的走向了衰退,专业化水平不高、年龄老化等问题相继出现。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实施了诸如“三支一扶”“科技特派员”“驻村扶贫”“大学生村官”“第一书记”等一系列的乡村人才智力支持制度。这虽然推动了一批人才为乡村服务,但相对于发展中的乡村对人才智力的需求来说仍然是杯水车薪。为此,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部署了“汇聚全社会力量,强化乡村振兴人才支撑”的任务,就加强农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鼓励引导科技人才、社会各界力量投身乡村建设提出了一系列的措施,其用意就是要引导更多的人才智力服务于乡村振兴。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城市是分工的产物,“某一民族内部的分工,首先引起工商业劳动和农业劳动的分离,从而也引起城乡的分离和城乡利益的对立”,在工业日益集中的同时,“人口也像资本一样地集中起来”。这源于工业与城市对资源要素的强大集聚能力。尽管党和国家在新世纪以来,取消了农业税,开启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乡村的新战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农业农村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但由于城乡二元结构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城乡差距不断拉大的趋势没有得到根本扭转,城乡发展的融合水平不高、城乡二元分割的结构仍是当前社会突出的特征,城市仍然具有乡村无可比拟的对人才的吸引力。因此,即使在政府行政力量推动下的人才智力下乡,如果缺乏系统有效的激励机制,诸多人才也抱着“过客”心理,服务乡村的动力不足。基层调查也发现,很多已经在乡村就业的年轻人,如乡村教师、卫生人员、乡村干部等,都有通过各种途径进(回)城的愿望。
为此,要在乡村留住一批人才和吸引人才智力为乡村服务,需要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推动相结合,构建起强有力的激励机制,并使之制度化。对于在乡村一线的专业人才和党政干部队伍,应切实保障并不断提高其工资、津补贴待遇水平,保证职称评定或职务晋升通道的畅通,重用在基层一线锻炼成长的人才,尤其注重加强人文关怀;对于专业人才下乡服务和党政干部下乡任职,除享受各方面待遇倾斜外,注重解决好住房、家属随迁、子女上学等问题。同时建立乡村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补贴制度,对乡村及农业园区、合作社等引进高端专业人才智力的予以支持。制定相关的激励措施,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引导智力下乡,鼓励城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才为乡村发展提供智力服务,并开展对乡村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各领域人才的评选表彰活动,形成典型示范效应。同时,构建起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人才对口服务机制,双方政府共同搭好乡村人才供给与需求之间的桥梁,为人才下乡回乡服务提供相应的保障、创造良好的条件。
4、乡村人才培养:以完善教育培训机制为关键
乡村人才振兴的过程,必然不是简单的促进城市人才向乡村流动的过程,培养人才和提高人才在乡村就业创业的适应性、能动性、创造性是乡村人才振兴的题中应有之义,教育培训则是其中的关键。
从教育来看。教育是人力资本投资的重要方式、提高人口质量的关键途径。正如“人力资本之父”舒尔茨指出,“旨在提高人口质量的投资能极大地有助于经济繁荣和增加穷人的福利”,而“人口质量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接受了更多的教育”。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但长期以来存在的城乡教育失衡的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从培养乡村人才的视角看,当前的教育存在两个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由于大量撤并农村中小学校导致农村教育畸形发展,“全国乡村最多时有学校60多万所,目前59万多个行政村仅有20多万所学校,农村孩子不得不到城镇借读”,这一方面导致农村义务教育成本高,另一方面使小孩缺乏对农村社会环境的认知,不利于乡村后备人才的培养。二是高等教育对乡村人才培养不力。有学者对全国25所农林院校的分析显示,这些农林院校中农学专业占所有专业的平均比例为21.57%,而工学专业所占比例是农学专业比例的1.57倍。农林院校尚如此不重视培养农村所需的专业人才,其他院校的农学专业必将更少。
显然,加强对乡村人才的教育培养已经十分紧迫。一方面,要加快构建公共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机制,推进县域内的校际资源均衡配置,以方便学生上学为基本标准推进乡村学校建设,实行县域城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统一,建立健全城乡教师交流轮岗制度,确保乡村所有学生能平等接受教育,以此从整体上提高乡村人口文化素质。另一方面,要推进涉农高等教育发展,突出“农”字特色推进农林院校办学改革,并建立农村专业技术人才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制度、农村优秀学生协议保送制度、农村学生涉农专业优先录取制度,以此为乡村振兴培养起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
从培训来看。培训是提高从业者能力素质的最好途径。当今时代,乡村情况千差万别、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日新月异、市场消费需求千变万化、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层出不穷,这一切都决定了任何乡村从业者都需要与时俱进地学习。从总体上看,国家对乡村从业者的教育培训十分重视,已经基本构建起了涵盖党政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农村实用人才、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创业创新人员的教育培训网络。体制内的各类人才培训已经形成了较为独立完整的体系。但当前面向农村劳动力的问题也还较为突出:一是培训资源十分分散,多个部门都掌握有教育培训资源,职能交叉重叠,“找人来培训”比较普遍。二是宣传引导不足。有培训需求的人往往不了解有什么样的培训政策、培训班、培训形式,“到哪去培训”的困惑多。从湖南村庄调查来看,没有组织过任何技能培训的村庄占比达到42.69%。三是教育培训效果不佳。各方面提供的培训内容、形式与不同群体的需求未能有效对接,理论培训形式与内容过多,“培训有什么用”的疑问多。调研发现,除了转移就业培训外,从事生产经营的农村劳动力对培训兴趣不高,哪怕是免费的。正是因为培训投入的效率不高,老一辈的农业劳动者往往已经缺乏应用新技术的能力,而年轻一代的农民大多外出务工早,基本上没有得到过农业相关技术的传承,甚至对传统农村文化的体会欠缺,在回到乡村创业时又缺乏有效的培训,因而面临着诸多的不适应。
在促进乡村劳动力向城镇流动的过程中,全国上下开展了大规模的农业转移劳动力技能培训,各类职业教育也蓬勃兴起,为城镇化、工业化的顺利推进提供了坚实的人力保障。进入城乡融合发展的新时代,相对于农业转移劳动力培训,对乡村人才的教育培训的对象更加广泛,需求更加多元,尤其是缺乏对乡村了解的城市人才下乡返乡创业就业,更加需要有针对性的学习培训。显然,推进乡村人才振兴应更加需要构建起更大规模、更好秩序、更有效率的培训体系。一是理顺乡村人才培训体系。针对乡村党政干部、专业技术人员、新型职业农民、大中专业生等不同对象,构建以组织、人力、农业农村、教育各部门共同协作的乡村人才培训体系,把城市下乡返乡创业人员纳入乡村人才培训范围,鼓励大中城市设立下乡返乡创业教育培训机构,并加强对乡村人才培训的规划,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与交流平台,建立培训对象登记与分类建档制度,实施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二是整合乡村培训资源。打破部门和行业之间的界限,推进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远程教育等各类教育培训资源的共享,尤其注重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支持产业园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等主体承担培训任务,将乡村科技带头人、土专家、非遗传承人、能工巧匠纳入师资队伍。三是推进乡村人才培训方式的多元化、实用化。把乡土人文知识、农业专业知识纳入党政干部、专业人才培训内容,把参与、模仿、示范、交流、跟踪辅导、传帮带作为农业从业者的主要培训形式,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与创业扶持结合起来,真正提升乡村从业者的素质与创业创新能力。
5、乡村人力资本投资:以激发主体积极性为保障
乡村人才资源开发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人力资本投资的过程。人力资本的产权是私人所有,但人力资本又具有外部性,这种产权私有与外部性成为人力资本投资主体难以决策的重要矛盾,并往往导致人力资本投资的失灵。为解决这一矛盾,需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加强对人力资本投资主体的激励与约束。乡村人才资源开发同样如此,由于我国乡村人才资源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当前很多地方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甚至家庭对乡村人力资本投资的积极性不高,为此,需要构建对乡村人力资本投资主体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地方政府投资的激励与监督。由于乡村人才流动性大,且一般是由经济相对落后地区流向经济相对发达地区,落后地区往往在乡村人力资本投资上存在收益与投入不对等的困扰。激发政府对乡村人才资源开发的动力,需要中央政府加大对各地区乡村人力资本投资的转移支付力度,如对乡村人才净流出的地区,依据流出的人才规模、质量建立转移支付制度。同时探索建立区域之间的补偿机制,由乡村人才净流入地区对净流出地区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同时,要加强对各级政府乡村人力资本投资的约束,政府作为公共服务供给者,具有帮助提高区域内乡村人力资本质量的职责,应将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本区域乡村人才资源开发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建立监督机制与评价机制,对落实任务不力的政府进行追责,从而确保农村人力资本投资。
企业等社会组织投资的激励与约束。企业是乡村劳动力的雇用单位。从最大程度发挥乡村人力资本的外部效应来看,只要是雇用了乡村劳动力的企业,无论是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还是农业企业都是乡村人力资本投资的主体。企业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其投资人力资本需要有对应的价值回报,当投资与收益对等时能有效激发其人力资本投资的积极性,但也有些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从短期利益出发,为降低成本,不愿意进行人力资本投资。一般来讲,乡村企业以涉农生产经营为主,具有地域分布广、规模小的特点,企业雇用的乡村劳动力素质偏低且流动性大,因而人力资本投资成本较高,企业的投资积极性普遍较低。政府应重点对这类企业加强引导与激励,帮助企业改变用工理念,采取对持续加强乡村人力资本投资的企业给予表扬或奖励的措施,同时,对于那些缺乏社会责任感,不依法为乡村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费,随意解除用工合同的企业予以相应的惩处,督促企业承担人力资本投资的责任。同时,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社会组织也要加强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本身是农民参与的组织,有着加强农民人力资本积累的天然职责,政府应通过宣传指导,为此类组织的农民培训等提供支持等形式,引导其加大乡村人力资本投资力度。
家庭和个人投资的宣传与引导。家庭或个人是人力资本投资价值回报的直接受益者。但受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不少农村家庭与农民个人缺乏长远眼光与投资意识,缺乏人力资本投资的积极性。有研究发现,家庭经济资本、社会资本和文化资本对农户教育投资具有显著影响,家庭资本丰裕的农村家庭子女教育投资较高,家庭资本较少的则投资不足,而我国尚有规模庞大的农村低收入家庭,也因此出现了较严峻的农村中小辍学问题,有对部分地区的调查发现,农村地区整个中学阶段的累计辍学率高达63%,尽管辍学的原因很多,但家庭投资愿意不强是重要原因之一,这无疑为乡村后备人才培养敲响了警钟。对此,政府需要加强引导,让农村家庭对人力资本投资的意义与价值有深入的了解,并加大对教育投资、健康生活方式的宣传力度,为农民进行教育培训投资、参加社会保险提供便利条件与相应的政策支持,帮助农村家庭打破保守的思想观念,树立敢于变革、勇于创新、价值投资的观念,激发农村家庭与农民个人人力资本投资的积极性。政府还要重视对农民创业就业心理素质的培养,通过引导、鼓励、培训、交流等途径提高其创业就业增收的积极性,从而增强人力资本投资的信心。
乡村人才振兴是个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除了以上几个方面的探讨外,诸如改善农业农村发展环境、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等都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乡村人才振兴也是处理好城乡关系的关键问题,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坚决破除妨碍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体制机制壁垒,改变农村要素单向流出格局,推动资源要素向农村流动”的要求,为推进乡村人才振兴提供了根本遵循。只有坚持城乡融合发展的方向,推进城乡人才资源统筹开发、优化配置,既注重政府的引导激励,也在农业农村发展的“软”“硬”件上下功夫,激活人才的内在动力,才能从根本上破除乡村人才困境,为乡村振兴提供强大的新动能。导 言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推进中国城乡关系新发展、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抓手。乡村振兴,关键在人才。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山东代表团审议时指出:“要推动乡村人才振兴,把人力资本开发放在首要位置,强化乡村振兴人才支撑,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让愿意留在乡村、建设家乡的人留得安心,让愿意上山下乡、回报乡村的人更有信心,激励各类人才在农村广阔天地大施所能、大展才华、大显身手,打造一支强大的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在乡村形成人才、土地、资金、产业汇聚的良性循环。”这明确了人才在乡村振兴诸要素中的核心地位,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找到了突破口。
众所周知,在中国快速推进的城镇化进程中,城乡人力资本投资存在各种不平等障碍,乡村人力资本表现出强烈的对城市的单向外溢效应,乡村优质人力资源大规模流出。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7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17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2.87亿人,其中16-40岁的占到52.4%、约1.5亿人。乡村年富力强的年轻人多数成为农业转移人口,而留在乡村的人口整体素质堪忧。全国常住人口的抽样调查显示,2016年全国6岁及以上人口中,城市未上过学的占2.4%,而乡村达到8.8%;城市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到50.46%,而乡村仅占13.5%,两者差距非常大。另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显示,留在乡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人员中55岁及以上的人口占到33.6%,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8.3%。
乡村人力资源向城市单向流出,给乡村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近年来因此带来的关于“谁来种地”“谁来养猪”“农村空心化”的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有学者发出“我国乡村振兴面临着农村劳动力断代危机”“乡村振兴主体缺失”等呼声,有学者将因农业人口转移、农村人才流失导致的“农村空心化”“农业边缘化”“农民老龄化”作为亟待解决的“新三农”问题而提出。尽管在农村空心化的程度、农业是否衰落、农民是否消失的问题上,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但大量的农村调查表明,乡村优质人力资源大规模流失是不争的事实,城乡之间人口素质的差距在拉大是不争的事实,农业农村现代化需要的人才短缺也是不争的事实。
从更宏大的视角来看,乡村人才的流失无疑是城乡、工农关系失衡的表现。尽管在世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都出现了乡村衰退的社会问题,而在城镇化率达到70%以后就进入了城乡一体化发展阶段,且这一现象得到以刘易斯为代表的西方经济学家的二元经济理论的支持。但中国是一个超级人口大国,“即使以后我国人口城镇化率达到70%,仍将有4亿多人生活在农村”,“因而无论如何不能让农村衰败”,这是党中央坚定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原因。乡村人口大规模向城市流动是城镇化进程中的必然现象,其可以导致大量村庄消失,但并非一定导致农村衰败。有学者还认为中国城乡体制的关键性特征是“允许农民进城,同时保留农民在农村的权利,发展机会在城市,城市发展失败还可以返乡保底”,这恰好是中国体制的巨大优势,从这一意义上理解,当前的乡村人才流失也是常理之中。但现在的关键问题是,进城而且能成为城市人的正是那些乡村文化素质较高的青壮年劳动力,在城市打工却无法融入城市、最终返乡的却是年龄偏大、素质较低的劳动力,长此以往,将使得乡村的生产功能不断减弱,最终成为“老”“弱”生活的场所,这必然不是乡村振兴的应有之义。
为此,乡村振兴必须将人才振兴置于城乡融合发展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目标任务之中,让更多的人才留在乡村和流回乡村,为乡村振兴增添力量。二元经济理论为一些发展中国家城乡劳动力配置提供了理论依据,但这一理论“建立在以自由竞争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强调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忽视了制度的因素,对于我国这样正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人口大国必然存在一定的“水土不服”,因为“工农和城乡资源要素的配置不仅受到资源禀赋的影响,也深受特定社会经济制度的影响”。一般认为,我国乡村人力资源大规模净流出的原因包括农业比较效益低、城乡生活条件差别大、农村社会保障力度不足、农民社会地位低等方面,其根源仍然在于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当前条件下推进乡村人才振兴,最根本的仍然是改革相应的体制机制。因此,本文以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指导,就如何破除相关体制机制制约,激活乡村人才振兴的内在动力,引导更多的人才智力汇聚到乡村振兴的洪流中来作如下探讨。
1、人才城乡流动:以破除二元户籍制度为前提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鼓励人口由农村向城市流动、限制城市人口向农村流动的管理体制,最具代表性的就是长期实行的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尽管2014年以来,国家推进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全国各地已经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但在户籍管理上的城乡地域属性划分十分明确,户口登记制度与城乡地域、福利待遇、权益仍然紧密相连。对于户口登记在城市的人,享受着比乡村更好的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对于户口登记在农村的人,享受着城市人所没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资产产权等权益,由此形成相应的利益分割。农村户籍人口进城落户要挤占城市公共资源,因而被不同的城市设定了不同的落户条件,城市户籍人口下乡回乡落户被视为侵占农民权益,因而被严格的制度所限制,这样就形成了城市的相对开放与农村的绝对封闭,阻碍着城乡之间及农村内部的人才流动。
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的快速提高,城市对乡村的辐射带动能力越来越强,加上国家对农业农村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使乡村生产生活条件日益改善,乡村越来越成为可以大有作为的广阔天地,也因此有越来越多的城市人看重乡村潜在的发展空间,但大量已经落户城市又想下乡回乡发展的人,包括诸多未真正融入城市的农村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伍军人、待业的已转移农业人口,往往被户籍及依附在户籍上的各种权益拴在城市,难以成为乡村振兴的有生力量。显然,设定相应的条件,逐步放开城乡人口流动的体制性限制,合理引导城市优质人力资源进入乡村创业发展,既是推进乡村振兴的现实需要,也是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必然趋势。且随着我国农村土地确权、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即将全面完成,城乡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一体化制度已经铺开,放开城乡人口流动的体制性限制的时机已经成熟。
因此,以正在推进的户籍制度改革为契机,逐步放开城市人口向农村流动的限制,促进城乡人才双向流动,应成为推进乡村振兴的制度选择。在这方面,可以适当借鉴美国、日本、法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他们的户籍管理功能主要是人口统计和管理、不限制居民的迁徙自由。我国也应加快促进户籍与相关权益的分离,还原户籍作为统计与服务手段的本来意义,让居民有公平的自由迁移权。但基于我国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由来已久,农村户籍上承载了农民独有的权益与社会保障功能,而不同城市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差异,推进这一改革仍然需要分步进行,保持一定的耐心。一方面,要着力完善城市人口管理与公共服务制度,清除依附在城市户籍上的各类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权益,构建起以实际居住为依据的城市社会治理体制,推进公共服务向常住人口覆盖,为城市人口流动创造条件。另一方面,按照有学者提出的“政经分开”和“户产分离”的方式,在明晰农村集体产权的基础上,探索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组织分开,将农村居民户口与依附于户口之上的产权权益分离,实现农村社区化治理,使社区的公共服务向农村常住人口覆盖,从而既稳固了农民既有的权益,又打破了农村的封闭性,为城市人才下乡创造条件。同时,加快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着力构建城乡有效衔接、转移方便的社会保障、教育、就业等公共服务制度,为城乡人才双向流动提供便利。
2、下乡返乡创业:以构建风险防控机制为重点
推进乡村人才振兴,最重要的是让人们看到乡村发展的前景,使下乡返乡在乡的创业创新者能最大程度地“各得其所”,从而激活主体、激活市场、激活要素,激励更多的人才投身乡村振兴事业。随着农业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在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引导下,全国各地出现了大学生、农民工等群体返乡创业的现象,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返乡下乡创业创新人员达780万人,平均年龄45岁左右,高中和大中专以上学历的占到40%。这些优质人力资源回流乡村,改善了乡村人才结构,为乡村振兴注入了“新鲜血液”。显然,引导人才下乡返乡创业是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途径,但当前最核心的是要着力解决乡村创业创新风险较大的问题。
众所周知,乡村最根本的产业是农业,农业是依赖于自然的产业,地域性、季节性明显,产品生产周期长、不易长期保存,因而不仅自然风险大,而且市场风险、质量安全风险都比较大。化解农业风险的市场手段中,保险无疑是最佳选择。而当前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广度与深度不足,以直接物化成本保险为主,且保障水平低,据媒体报道,目前,全国稻谷、小麦、玉米三大主粮农业保险保额仅覆盖了总成本的30.70%、37.48%和34.05%。虽然地方政府支持的农业保险品种不断增多,但保障水平低,且区域发展不平衡,价格保险、农业收入保险处于探索阶段,覆盖范围小。而且农业领域投资大、回报周期长,“与分散小农建立契约关系的交易费用畸高且难以有效维护”,这些都加剧了农业的高风险性,在农业领域创业失败的案例比比皆是。
正因为农业风险大,从笔者对湖南的调查来看,当前80%以上的下乡返乡创业人员集中在乡村二三产业创业,这与相关部门统计的返乡创业“创办的实体82%都是农产品加工流通、休闲旅游、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 差不多。但乡村二三产业创业同样存在着较大的风险。这主要源于乡村人文、资源、市场、基础条件地域差异大,而与城市较为成熟的生产性与生活性服务网络相比,当前乡村公益性和社会性服务组织的服务能力十分有限,只有那些既有资金、技术和策划、营销能力,又具有农村人脉资源,懂农村、善于同农民打交道的创业者才有较高的成功率。从这一意义上看,在乡村创业比在城市创业对创业者的要求更高。同时,当前乡村创业也面临着一定的政策风险,调查发现,源于农村土地制度、集体产权制度处于改革之中,一些地方支持乡村创业的政策变动较快、持续性不足,有些前后政策之间缺乏过度与衔接,让乡村创业者难以适从。
创业本身是一种市场行为,政府对乡村创业者进行直接支持的办法并不可取,但通过优化创业环境、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对创业者进行支持,则是引导乡村创业健康发展和人才下乡返乡的必要途径,应作为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任务。一是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障力度。国家应继续扩大保费补贴的险种覆盖范围,并支持地方大力发展特色品牌农产品保险;采取财政支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方式,在扩大价格保险补贴范围的基础上,将农业收入保险纳入国家补贴范围,构建多层次的农业风险分担机制。二是发挥财政资金对乡村创业的引导与保障作用。乡村一些创业投资项目的投资周期与风险往往是创业者前期所难以预计到的,有必要推进国家及地方政府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向乡村有潜力的产业,或专门创立乡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引导作用,降低社会资本投资乡村产业的盲目性与风险。三是创新发展乡村社会化服务。这包括进一步整合公益性服务资源,构建起上下互通、高效的科技、信息、流通服务网络;将政府服务资源与行业协会、新型农业服务主体联结起来,构建多形式的服务联盟,扩大服务规模,形成基层“一站式”服务平台;鼓励引导城市的专业服务组织向乡村延伸,在项目策划、品牌设计、融资、管理、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服务。同时,各级政府应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宽松有序的市场环境,在土地、平台、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品牌扶持、典型宣传等方面加大投入,完善对创业者的就业援助、社会保险和救助体系,加强对乡村创业政策的整理,制定落实简化创业手续、降低创业门槛、提供创业优惠的一揽子办法,消除乡村创业的政策风险,以形式多样的政策组合构建强有力的乡村创业创新支撑保障体系。
3、人才服务乡村:以创新有效激励机制为动力
乡村是个功能齐全的大社会,乡村振兴对人才的需求是多方面的,从功用的角度看应该包括乡村所在人才和为乡村所用人才,从人才专长与所从事的领域可以包括乡村经营管理人才、技能人才、社会服务人才、专业人才和党政干部,前三类从事生产经营领域,后二类从事管理服务领域。对于生产经营领域的乡村人才可以通过创业政策予以支持,对于管理服务领域的乡村人才则需要强有力的激励政策。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国家对大中专学生实行就业分配派遣制度,乡村的专业人才队伍和党政干部队伍相对稳定,但自国家取消了派遣制度后,乡村的专业人才和党政干部队伍就慢慢的走向了衰退,专业化水平不高、年龄老化等问题相继出现。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实施了诸如“三支一扶”“科技特派员”“驻村扶贫”“大学生村官”“第一书记”等一系列的乡村人才智力支持制度。这虽然推动了一批人才为乡村服务,但相对于发展中的乡村对人才智力的需求来说仍然是杯水车薪。为此,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部署了“汇聚全社会力量,强化乡村振兴人才支撑”的任务,就加强农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鼓励引导科技人才、社会各界力量投身乡村建设提出了一系列的措施,其用意就是要引导更多的人才智力服务于乡村振兴。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城市是分工的产物,“某一民族内部的分工,首先引起工商业劳动和农业劳动的分离,从而也引起城乡的分离和城乡利益的对立”,在工业日益集中的同时,“人口也像资本一样地集中起来”。这源于工业与城市对资源要素的强大集聚能力。尽管党和国家在新世纪以来,取消了农业税,开启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乡村的新战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农业农村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但由于城乡二元结构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城乡差距不断拉大的趋势没有得到根本扭转,城乡发展的融合水平不高、城乡二元分割的结构仍是当前社会突出的特征,城市仍然具有乡村无可比拟的对人才的吸引力。因此,即使在政府行政力量推动下的人才智力下乡,如果缺乏系统有效的激励机制,诸多人才也抱着“过客”心理,服务乡村的动力不足。基层调查也发现,很多已经在乡村就业的年轻人,如乡村教师、卫生人员、乡村干部等,都有通过各种途径进(回)城的愿望。
为此,要在乡村留住一批人才和吸引人才智力为乡村服务,需要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推动相结合,构建起强有力的激励机制,并使之制度化。对于在乡村一线的专业人才和党政干部队伍,应切实保障并不断提高其工资、津补贴待遇水平,保证职称评定或职务晋升通道的畅通,重用在基层一线锻炼成长的人才,尤其注重加强人文关怀;对于专业人才下乡服务和党政干部下乡任职,除享受各方面待遇倾斜外,注重解决好住房、家属随迁、子女上学等问题。同时建立乡村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补贴制度,对乡村及农业园区、合作社等引进高端专业人才智力的予以支持。制定相关的激励措施,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引导智力下乡,鼓励城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才为乡村发展提供智力服务,并开展对乡村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各领域人才的评选表彰活动,形成典型示范效应。同时,构建起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人才对口服务机制,双方政府共同搭好乡村人才供给与需求之间的桥梁,为人才下乡回乡服务提供相应的保障、创造良好的条件。
4、乡村人才培养:以完善教育培训机制为关键
乡村人才振兴的过程,必然不是简单的促进城市人才向乡村流动的过程,培养人才和提高人才在乡村就业创业的适应性、能动性、创造性是乡村人才振兴的题中应有之义,教育培训则是其中的关键。
从教育来看。教育是人力资本投资的重要方式、提高人口质量的关键途径。正如“人力资本之父”舒尔茨指出,“旨在提高人口质量的投资能极大地有助于经济繁荣和增加穷人的福利”,而“人口质量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接受了更多的教育”。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但长期以来存在的城乡教育失衡的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从培养乡村人才的视角看,当前的教育存在两个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由于大量撤并农村中小学校导致农村教育畸形发展,“全国乡村最多时有学校60多万所,目前59万多个行政村仅有20多万所学校,农村孩子不得不到城镇借读”,这一方面导致农村义务教育成本高,另一方面使小孩缺乏对农村社会环境的认知,不利于乡村后备人才的培养。二是高等教育对乡村人才培养不力。有学者对全国25所农林院校的分析显示,这些农林院校中农学专业占所有专业的平均比例为21.57%,而工学专业所占比例是农学专业比例的1.57倍。农林院校尚如此不重视培养农村所需的专业人才,其他院校的农学专业必将更少。
显然,加强对乡村人才的教育培养已经十分紧迫。一方面,要加快构建公共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机制,推进县域内的校际资源均衡配置,以方便学生上学为基本标准推进乡村学校建设,实行县域城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统一,建立健全城乡教师交流轮岗制度,确保乡村所有学生能平等接受教育,以此从整体上提高乡村人口文化素质。另一方面,要推进涉农高等教育发展,突出“农”字特色推进农林院校办学改革,并建立农村专业技术人才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制度、农村优秀学生协议保送制度、农村学生涉农专业优先录取制度,以此为乡村振兴培养起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
从培训来看。培训是提高从业者能力素质的最好途径。当今时代,乡村情况千差万别、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日新月异、市场消费需求千变万化、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层出不穷,这一切都决定了任何乡村从业者都需要与时俱进地学习。从总体上看,国家对乡村从业者的教育培训十分重视,已经基本构建起了涵盖党政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农村实用人才、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创业创新人员的教育培训网络。体制内的各类人才培训已经形成了较为独立完整的体系。但当前面向农村劳动力的问题也还较为突出:一是培训资源十分分散,多个部门都掌握有教育培训资源,职能交叉重叠,“找人来培训”比较普遍。二是宣传引导不足。有培训需求的人往往不了解有什么样的培训政策、培训班、培训形式,“到哪去培训”的困惑多。从湖南村庄调查来看,没有组织过任何技能培训的村庄占比达到42.69%。三是教育培训效果不佳。各方面提供的培训内容、形式与不同群体的需求未能有效对接,理论培训形式与内容过多,“培训有什么用”的疑问多。调研发现,除了转移就业培训外,从事生产经营的农村劳动力对培训兴趣不高,哪怕是免费的。正是因为培训投入的效率不高,老一辈的农业劳动者往往已经缺乏应用新技术的能力,而年轻一代的农民大多外出务工早,基本上没有得到过农业相关技术的传承,甚至对传统农村文化的体会欠缺,在回到乡村创业时又缺乏有效的培训,因而面临着诸多的不适应。
在促进乡村劳动力向城镇流动的过程中,全国上下开展了大规模的农业转移劳动力技能培训,各类职业教育也蓬勃兴起,为城镇化、工业化的顺利推进提供了坚实的人力保障。进入城乡融合发展的新时代,相对于农业转移劳动力培训,对乡村人才的教育培训的对象更加广泛,需求更加多元,尤其是缺乏对乡村了解的城市人才下乡返乡创业就业,更加需要有针对性的学习培训。显然,推进乡村人才振兴应更加需要构建起更大规模、更好秩序、更有效率的培训体系。一是理顺乡村人才培训体系。针对乡村党政干部、专业技术人员、新型职业农民、大中专业生等不同对象,构建以组织、人力、农业农村、教育各部门共同协作的乡村人才培训体系,把城市下乡返乡创业人员纳入乡村人才培训范围,鼓励大中城市设立下乡返乡创业教育培训机构,并加强对乡村人才培训的规划,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与交流平台,建立培训对象登记与分类建档制度,实施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二是整合乡村培训资源。打破部门和行业之间的界限,推进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远程教育等各类教育培训资源的共享,尤其注重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支持产业园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等主体承担培训任务,将乡村科技带头人、土专家、非遗传承人、能工巧匠纳入师资队伍。三是推进乡村人才培训方式的多元化、实用化。把乡土人文知识、农业专业知识纳入党政干部、专业人才培训内容,把参与、模仿、示范、交流、跟踪辅导、传帮带作为农业从业者的主要培训形式,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与创业扶持结合起来,真正提升乡村从业者的素质与创业创新能力。
5、乡村人力资本投资:以激发主体积极性为保障
乡村人才资源开发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人力资本投资的过程。人力资本的产权是私人所有,但人力资本又具有外部性,这种产权私有与外部性成为人力资本投资主体难以决策的重要矛盾,并往往导致人力资本投资的失灵。为解决这一矛盾,需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加强对人力资本投资主体的激励与约束。乡村人才资源开发同样如此,由于我国乡村人才资源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当前很多地方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甚至家庭对乡村人力资本投资的积极性不高,为此,需要构建对乡村人力资本投资主体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地方政府投资的激励与监督。由于乡村人才流动性大,且一般是由经济相对落后地区流向经济相对发达地区,落后地区往往在乡村人力资本投资上存在收益与投入不对等的困扰。激发政府对乡村人才资源开发的动力,需要中央政府加大对各地区乡村人力资本投资的转移支付力度,如对乡村人才净流出的地区,依据流出的人才规模、质量建立转移支付制度。同时探索建立区域之间的补偿机制,由乡村人才净流入地区对净流出地区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同时,要加强对各级政府乡村人力资本投资的约束,政府作为公共服务供给者,具有帮助提高区域内乡村人力资本质量的职责,应将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本区域乡村人才资源开发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建立监督机制与评价机制,对落实任务不力的政府进行追责,从而确保农村人力资本投资。
企业等社会组织投资的激励与约束。企业是乡村劳动力的雇用单位。从最大程度发挥乡村人力资本的外部效应来看,只要是雇用了乡村劳动力的企业,无论是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还是农业企业都是乡村人力资本投资的主体。企业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其投资人力资本需要有对应的价值回报,当投资与收益对等时能有效激发其人力资本投资的积极性,但也有些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从短期利益出发,为降低成本,不愿意进行人力资本投资。一般来讲,乡村企业以涉农生产经营为主,具有地域分布广、规模小的特点,企业雇用的乡村劳动力素质偏低且流动性大,因而人力资本投资成本较高,企业的投资积极性普遍较低。政府应重点对这类企业加强引导与激励,帮助企业改变用工理念,采取对持续加强乡村人力资本投资的企业给予表扬或奖励的措施,同时,对于那些缺乏社会责任感,不依法为乡村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费,随意解除用工合同的企业予以相应的惩处,督促企业承担人力资本投资的责任。同时,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社会组织也要加强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本身是农民参与的组织,有着加强农民人力资本积累的天然职责,政府应通过宣传指导,为此类组织的农民培训等提供支持等形式,引导其加大乡村人力资本投资力度。
家庭和个人投资的宣传与引导。家庭或个人是人力资本投资价值回报的直接受益者。但受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不少农村家庭与农民个人缺乏长远眼光与投资意识,缺乏人力资本投资的积极性。有研究发现,家庭经济资本、社会资本和文化资本对农户教育投资具有显著影响,家庭资本丰裕的农村家庭子女教育投资较高,家庭资本较少的则投资不足,而我国尚有规模庞大的农村低收入家庭,也因此出现了较严峻的农村中小辍学问题,有对部分地区的调查发现,农村地区整个中学阶段的累计辍学率高达63%,尽管辍学的原因很多,但家庭投资愿意不强是重要原因之一,这无疑为乡村后备人才培养敲响了警钟。对此,政府需要加强引导,让农村家庭对人力资本投资的意义与价值有深入的了解,并加大对教育投资、健康生活方式的宣传力度,为农民进行教育培训投资、参加社会保险提供便利条件与相应的政策支持,帮助农村家庭打破保守的思想观念,树立敢于变革、勇于创新、价值投资的观念,激发农村家庭与农民个人人力资本投资的积极性。政府还要重视对农民创业就业心理素质的培养,通过引导、鼓励、培训、交流等途径提高其创业就业增收的积极性,从而增强人力资本投资的信心。
乡村人才振兴是个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除了以上几个方面的探讨外,诸如改善农业农村发展环境、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等都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乡村人才振兴也是处理好城乡关系的关键问题,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坚决破除妨碍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体制机制壁垒,改变农村要素单向流出格局,推动资源要素向农村流动”的要求,为推进乡村人才振兴提供了根本遵循。只有坚持城乡融合发展的方向,推进城乡人才资源统筹开发、优化配置,既注重政府的引导激励,也在农业农村发展的“软”“硬”件上下功夫,激活人才的内在动力,才能从根本上破除乡村人才困境,为乡村振兴提供强大的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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