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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启臻(《中国乡村发现》学术委员、湖南师范大学中国乡村振兴研究院专家委员;中国农业大学教授、现任中国农业大学农民问题研究所所长) 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牢牢守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两条底线”,从脱贫攻坚转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除了采取一系列措施促进脱贫人口持续增收外,乡村建设理念也必须随之更新。要落实乡村振兴为农民而兴,乡村建设为农民而建的要求,从精准施策向共享发展成果过渡,实现从特惠到普惠的有效衔接,要重视经济收入增加转移到让广大农村农民有更多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追求幸福生活是乡村振兴的根本目的,幸福生活不是依赖和享受,需要正确的价值观引导。只有把乡村建设成适合产业兴旺,满足乡村居民生活需求,才能提高农民的幸福指数。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过程中,需树立三个理念,一是幸福生活理念,二是合作发展理念,三是建设适宜乡村理念。只有把脱贫攻坚成果作为新起点,按照新的理念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全面发展和改善群众生活,才能做好乡村振兴这篇大文章。 一、树立追求幸福生活理念,处理好三对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让人民生活幸福是‘国之大者’”。幸福生活的实现,需要建立在经济发展、环境质量提高、完善的公共服务基础上,这是幸福生活的前提和依据。在进入小康社会后,随着物质条件越来越丰富,人们也认识到单纯物质追求并不能带来持久幸福,片面追求物质收入和不良消费会降低人们的幸福感。因此,必须及时把工作中心从重点增加经济收入转移到追求幸福生活方面上。在保障农民经济收入可持续增长的同时,突出精神需求的满足。幸福感作为一种主观感受,受价值观的影响,在乡村,追求幸福生活需要处理好三对关系。其一,要处理好劳动创造与享受的关系。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类不仅享受着劳动创造出的物质资料,也在劳动过程中获得成就感,得到精神上的满足。农民本来是崇尚劳动的群体,他们靠自己的辛勤劳动生产出满足自己需要的产品,并把对家庭的责任与对生产劳动的责任融为一体,当看到自己的劳动成果时会产生发自内心的喜悦和幸福。但是,我们也看到在人们摆脱贫困后,一些人身上出现了依赖思想和享乐主义倾向。在一些村庄里,田里干农活的多是六七十岁的老人,年轻劳动力羞于农业劳作,宁肯打麻将消磨时光,也不愿意从事农业劳动。在这样的氛围下,即使有人想去做诸如照顾老人,或到村里农家乐做小时工之类的工作,也常常因受到他人嘲讽、奚落或讽刺而被遏制,致使乡村劳动力后继乏人,耕地荒芜,手艺失传,崇尚劳动的传统随之丧失。这凸显了后扶贫时代劳动致富教育至关重要。在农业劳动过程中,人们体验人与自然的关系,养成尊重自然和敬畏自然的品质,对培养毅力、耐力和坚持精神以及尊重劳动成果等素养具有重要意义。要把坚持劳动付出与获取劳动成果相结合,特别要引导乡村年轻人深刻理解“幸福是奋斗出来的”因果定律,通过乡村组织制度创新激活人民劳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其二,要处理好尊重习俗与移风易俗的关系。乡村习俗与乡村居民幸福感息息相关,可以说农民的幸福感正是在乡村习俗氛围中获得的,这些习俗涵盖了乡村娱乐活动、节日与时令、民间文艺、衣食住行等老百姓喜闻乐见的文化方式。在丰富的习俗活动中,通过尊重感、成就感、归属感、自豪感、公平感等精神与心理层面获得幸福体验。在实现了“两不愁三保障”目标后,如何在满足农民文化需求中获得幸福就成为乡村建设的重要方向,特别是乡村习俗等在农民获得感与幸福感的体验中所发挥的作用值得关注。在笔者的一项研究中发现,村民走亲访友的“做客”习俗是村民最大的经济负担,但同时也是村民获取快乐和幸福的最重要来源。为此,提出的脱贫举措就不能为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简单地取消村民间的“做客”行为,而应该寻找减轻经济压力与保持幸福体验的结合点。因此,某种意义上尊重习俗,就是尊重老百姓的幸福感受。但是,也必须看到,并不是所有习俗都具有进步意义,有些习俗已经偏离本来的价值意义而异化为农民的沉重负担,如红白喜事的大操大办,高价彩礼、盲目攀比建房等,在加重村民经济负担的同时,也带来精神压力和生活烦恼,需要通过引导、规范,移风易俗,恢复习俗的本质属性。有的乡村成立红白事理事会,通过乡规民约的确立制定规则,约束人们的攀比行为,既传承了中华传统文化,又引导文明乡风。 其三,要处理好乡村生活方式的传统性与现代性的关系。提倡保持乡村生活方式不是固守传统,而是要在保持传统生活优势的基础上做到与时俱进。如今的乡村住房不再是仅仅满足遮风挡雨的需求,而是要营造温馨舒适的宜居环境和美的享受;乡村厕所也必须告别脏乱臭,走向现代的卫生便捷;自来水、网络、超市、文化广场、娱乐空间等一个不少,城市能享受的,乡村都应该具备,城市没有的,乡村也能享受到。自给自足的去货币化消费方式,宽敞的住房条件,绿水青山与田园风光,新能源的利用,温馨和谐邻里关系、熟人社会文化等,都是乡村有别于城市的优势所在,是农民的重要福利。把它建设好,发挥好,乡村就可以成为具有吸引力的幸福家园。需要指出的是,生活方式的现代化不应该简单套用城市思维,乡村建设必须清楚乡村特点和价值所在,善于从乡村中汲取生存智慧,在尊重乡村价值的基础上实现传统与现代的融合。 二、树立合作发展理念,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美好生活的具体体现。共同富裕要在整个国家发展过程中实现,同时要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来保证。从世界各个国家经验来看,农民的组织化与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具有高度一致性。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是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有效方式,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有效途径,也是乡村振兴中最具有挑战性的任务。把农民组织起来的最有效形式是农民合作社,合作社的优势在于尊重农民主体地位,体现农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效地整合乡镇政府、乡村市场、农业生产者、乡村管理者等要素和资源,提升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社会凝聚力。在生产经营的层面形成规模经济,实现农民的利益并有效地为农民提供保障。同时,合作环境也是增加人们幸福感与归属感的有效途径。后扶贫时代农民合作社的发展须考虑两个问题:合作社的微观基础与合作社的应有功能。 家庭农场为农民合作社发展提供微观活力。由于小农户合作意愿较低,建立在小农户基础上的专业合作社微观动力不足,难以发展成为有效的农民组织。后扶贫时代,需要把小农户引向家庭农场,家庭农场作为现代农业基本单位,在保留农户经营全部优势的同时,可以克服小农户科技需求不足、组织动力微弱等劣势,使之成为新型职业农民得以存在的有效载体。中国这样的人口大国,要把饭碗端在自己手里,就必须有一支稳定的高素质农民队伍。雇工农业不可能造就稳定的高素质农民队伍,唯有家庭农场由于其可以在代际之间继承,增强了农民长远投入预期,培养农民对土地的感情,并把这种感情和农业经验传给下一代,使现代农业后继有人,这是保障国家农业安全的基础和前提。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可以有效激发农民的科技需求,激活农民的合作意愿,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责任感会重新爆发出来,家庭农场制度是激活乡村内生动力最为有效的途径之一。 家庭农场经营依然会存在诸如交易成本高、农产品销售难、农产品品牌和产业链延伸存在障碍以及农民利益保护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要通过更高级的组织形式来实现,这就是合作社。合作社被认为是最适合农民的组织形式,目前的农民合作社发展不理想,需要根据中国国情进行创新。农民合作社应该是以乡村社区为单位的综合合作社,面向乡村社区所有成员开放,遵守合作社进退自由、民主管理和利润返还等原则。村社一体的农民合作社在构建乡村利益共同体的同时,也重构了传统乡土社会基于人情关系的情感共同体。这样的合作社可以在三个方面发挥功能:一是购销合作,统一采购农机、化肥、农药、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统一打造农产品品牌,销售农产品;二是生产合作,统一推广农业新技术,为家庭农场提供诸如耕地、播种、灌溉、收割、防治病虫害等服务,随着合作社实力增强,还可以发展出储运、烘干、农产品加工等业务;三是为合作社社员提供生活服务,包括兴办社区超市、代购、代销、金融互助等。村社一体的合作社在乡村治理、文化传承、移风易俗、乃至环境卫生、垃圾分类等方面也可以发挥重要作用。村社一体农民合作社比小型专业合作社更具有规模优势,但依然存在规模效益不足和市场地位低下等问题,需要更高层次的联合与合作,这就是合作社联合社。合作社联合社应该采取政府搭台、农民唱戏的理念,在更大行政范围内实现,政府的惠农政策要更多地通过合作社系统惠及农民。 村社一体农民合作社,适应中国乡村熟人文化特点,在这样的环境下,农民的集体意识、协作态度、共享理念更容易形成,村民的获得感、成就感、归属感、责任感以及对乡村的感情更容易培养出来。村社一体农民合作社,也与当前中国行政体制保持了一致,由省、市、县、乡、村构成的行政管理体系是乡村运行的主线,村集体不仅是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乡村秩序的维护者,也是各项政策和惠农项目的具体落实者,独立于村集体之外的合作社,往往会成为“孤岛”,既难以融入村落文化体系,也与乡村社区管理“两张皮”,甚至出现相互掣肘现象。因此,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应该把与村社一体的农民合作社作为重要的组织建设内容。 从脱贫攻坚转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后,要把培育家庭农场与合作社两类新型经营主体放在突出位置。这两类主体的共同特征是突出农民主体地位,在脱贫攻坚过程中不少地方的乡村为尽快脱贫,采取了把土地流转给企业,让农民“既拿地租,又外出打工”,以实现短期内增加农民收入的目的。但是类似这种排斥农民主体地位的做法,具有效率低、成本高、风险大等问题,把本来的主体变成了旁观者,遏制了农民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难以获得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因此,要积极引导农民走适度规模家庭农场的道路。家庭农场是以家庭劳动力为主要劳动力的农业经营单位,被称为“扩大版的农户”,规模可大可小,既适合平原的规模化粮食生产,也适应山地特色农业经营;既适应设施农业和手工劳动,也能适应现代农业进程中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家庭农场的形成需要特定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当前的土地制度、政府的农业支持政策、城乡关系、教育机制等,尚需改革和创新以适应家庭农场形成的需要。村社一体的农民合作社在为社员服务过程中获得集体收入是双层经营新内涵的突出表现,也是新型集体经济得以实现的重要形式。实践中一些地方壮大集体经济的创新大都违背农业特点和规律,如收回农民承包地集体经营,或由集体重新发包,或让农民把耕地流转给企业,收取租金,以获得集体收入,这些做法均以排斥农民主体地位为特征,失败是不可避免的。增加集体收入既不是靠卖地、租地、重新收取承包费,也不是收回土地由集体经营,更不可能靠所谓与企业联合的方式在农业生产中获得利益,只能通过合作社的形式在服务家庭农场和农户的过程中获得收益,这是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可持续路径选择。 三、遵循乡村发展规律,树立建设适宜乡村的理念
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立足村庄现有基础开展乡村建设,不盲目拆旧村、建新村”“严格规范村庄撤并”。新时代乡村振兴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要同步实现农业和乡村的现代化,这就需要清楚现代农业与现代乡村的关系。我们知道,传统乡村是围绕农业生产需要而发展的,在漫长的成长过程中,乡村发展出一系列适合乡村产业兴旺的功能,构成与乡村产业密不可分的关系,而且在相互促进和彼此适应过程中形成了特定的农业文化和乡村产业类型。以往的经验告诉我们,不了解农业生产与乡村的关系,把乡村建设与农业发展本来不可分割的整体人为割裂开来,既削弱农业发展,也难以把乡村建设成安居乐业的家园。为此,我们提出建设适宜乡村的理念。所谓适宜乡村,是指把乡村建设成既适应生产,又适合生活;既生态,又宜居;既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又便于乡村治理的新型空间形态。适宜乡村建设一方面不能固守传统,另一方面也不能想当然地模仿城市,而是遵循乡村发展规律,在尊重传统基础上与时俱进。 首先,乡村要适合农业生产。乡村在成长过程中始终遵守适合生产原则,有什么样的生产就会有什么样的与之相适应的村落,“近地原则”就是农业生产对村落与农田距离的基本要求。也就是农民住宅要尽可能地建在离自己耕地最近的地方。因为“近地”给生产带来方便,节省往返时间,节约运输成本。在现代农业条件下,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依然需要遵守近地原则。农民的住宅不能远离耕地,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农具、农资、农机存放等空间也必须就近解决。 其次,乡村建设要有利于庭院经济的发展。庭院经济是乡村产业兴旺的重要内容,农民房前屋后不仅可以种蔬菜、栽果树,饲养家禽家畜,还可以发展多种多样的手工业,如编织、酿造、织布、印染、手工艺品制作等,既丰富老百姓生活,也增加农民收入。庭院经济尽管在空间上是有限的,但在时间利用上呈现出灵活性和时效性,把种植、养殖、手工、土地、房舍、劳动力和时间资源综合利用到极致。庭院经济的内容十分丰富,一切村落可利用的自然资源和非自然资源都可以在庭院经济发展中找到位置,是实现乡村产业兴旺的重要空间,也是丰富农民生活的重要路径。了解乡村庭院的经济功能,就不会简单地把农民的宅基地界定为纯粹的建设用地,试图通过“占补平衡”获取农民宅基地的建设用地指标,显然,这样的“占补平衡”不是任何意义的平衡,结果是压缩了农业生产空间,削弱了农业生产条件,是后扶贫时代乡村建设特别需要警惕的行为。 最后,乡村是可持续农业的重要条件。中国人种地越种耕地越肥沃,得益于循环利用文化传统。循环利用只有在乡村环境中才最安全和最容易实现,这是乡村的特点所决定的。以秸秆利用为例,传统乡村秸秆利用出路有三个方向,一是通过发酵把作物秸秆、杂草等变成有机肥;二是为农户取暖、做饭提供燃料,燃烧后的草木灰再作为有机肥还田;三是作为家禽家畜的饲料,秸秆过腹还田。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以秸秆为纽带形成多种农业循环模式,如“秸秆—基料—食用菌”“秸秆—成型—燃料—农户”“秸秆—青贮饲料—养殖业”等。乡村的存在还为沼气综合利用提供了可能,将人畜排泄物、农作物秸秆、杂草、枯枝落叶、厨余垃圾、生活污水等作为沼气基料处理,产生的沼气作为燃料,沼液、沼渣作为有机肥。推行“猪—沼—果”等循环模式,形成上联养殖业、下联种植业的生态循环农业新格局。 乡村是一个集生产、生活、生态、文化与特定社会关系等多种功能的有机集合体,后扶贫时代的乡村建设,可以从任何要素作为切入点,但都必须始终把乡村作为有机整体来对待,特别是要清楚乡村的生产、生活与乡村空间结构的关系,只有从空间结构、社会结构、文化传承等方面整体推进乡村的全面发展,才能把乡村建设成幸福美丽家园。(来源:乡村发现转自:《人民论坛》202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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