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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 2024年度促进兵团畜牧业稳定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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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1 09: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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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农牧发〔2024〕10号

关于印发《2024年度促进兵团畜牧业稳定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师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按照兵团党委、兵团工作部署,为加快落实《促进兵团畜牧业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我们制定了《2024年度促进兵团畜牧业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兵团农业农村局      
兵团财政局
2024年10月9日



2024年度促进兵团畜牧业稳定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促进兵团畜牧业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新兵办发〔2024〕41号),进一步明确政策实施重要环节和程序,推进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见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原则
(一)自愿申请。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和公告形式,公布补贴政策内容和补贴程序,符合条件的养殖加工主体自愿申请。
(二)据实补贴。相关部门(单位)根据申请内容,逐级审核、确认,按实际情况兑付补贴资金。
(三)突出引导。鼓励暂未达到政策条件的畜牧养殖主体,通过引进、自繁等方式扩增群体,达到后申请下一年度补贴。
二、实施期限
2024年度补贴期限从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本年度补贴资金分两次兑现,分别为2024年12月底前和2025年8月底前。综合考虑本年度实施成效和畜禽产品市场变化等情况,另行制定2025年度(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补贴实施方案。
三、申报条件
(一)优质奶牛养殖补贴
1.对兵团存栏奶牛100头以上且集中饲养的规模养殖主体进行补贴,每头补贴2000元。
2.以养殖主体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生鲜乳总产量为测算基数,按照年单产9吨的标准,核定享受补贴的实际奶牛头数。计算公式:补贴头数=年度生鲜乳总产量(吨)/9(吨)。年度生鲜乳总产量需建立挤奶厅日挤奶量原始凭证、交售凭证、付款单价、总量或欠账凭证等台账,所在师市或团场原则上不低于每季度开展一次产奶量核定抽测。
3.西门塔尔、新疆褐牛年单产按标准乳折算。
4.已投保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且承保机构已赔付过的奶牛不再享受该项补贴。
(二)养殖加工贷款贴息
1.贷款贴息的主体包含兵团内生猪牛羊养殖场(户、企业、合作社、家庭牧场)、猪肉及牛羊肉加工企业、乳制品加工企业(小作坊)、饲草(秸秆)料加工企业(合作社)及法定代表人,按照不高于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超过2%对贷款主体给予财政贴息,对单个养殖加工主体年度贴息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兵团级及以上涉牧重点龙头企业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新增或银行续贷业务的生产经营贷款,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3.贴息时限内到期的贷款,按照实际付息天数计算;贴息期内未到期的贷款,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应贴息金额=贴息期限内实际贷款本金×2%×(贴息天数/365)。
4.贷款贴息(不含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费)只针对在自治区范围内有营业网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或续贷的贷款,申请贴息前所贷款项无利息逾期。从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不在补贴范围。
5.存在以下行为或情况的不予贴息:同一笔贷款已享受其他贴息政策的;企业及法人代表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近两年被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被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处罚或列为失信执行人的;企业近两年存在严重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问题的;企业存在恶意拖欠其他中小企业账款、农民工工资等行为的;贷款资金用于购置乘用车、商品房或挪用、拆借开展金融及房地产等非主营业务投资等行为的;存在偷税、漏税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肉牛能繁母牛补贴
1.对使用优质西门塔尔牛、褐牛、安格斯牛等种公牛冻精配种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产犊的能繁母牛(含低产奶牛),且犊牛稳定饲养3个月以上的,见犊补母,每头能繁母牛补贴500元。
[url=]2.[/url]一个繁殖周期内每头母牛补贴一次。
3.优质奶牛养殖补贴和肉牛能繁母牛补贴不同时享受。
(四)能繁母羊补贴
1.对年出栏羊达到500只以上的养殖场(户、企业、合作社),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产羔(羔羊饲养3个月以上)的母羊进行补贴,不包括分户分散饲养的合作社和季节性联户(代牧)、单户未达到出栏要求的养殖主体,每只能繁母羊补贴20元。
2.人工授精经济杂交的父本须为《自治区优质畜(禽)产品产业集群建设行动计划(2023—2025年)》明确的萨福克(含多胎萨福克)、德新(德美)、澳洲白、杜泊、多浪羊、湖羊等。对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产羔(采取人工授精经济杂交方式)的母羊给予补贴,每只补贴40元。
3.养殖主体可同时享受见羔补母与人工授精经济杂交补贴。
(五)饲草料补贴
1.对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养殖场(户)收储利用青贮玉米、苜蓿等优质饲草的,利用玉米秸秆制作黄贮、微贮饲料的,利用棉秸秆、果枝藤条、糟渣、芦苇等非常规饲草资源,通过揉丝粉碎、发酵等方式加工成饲料的,每吨补贴50元。补贴主体不包括饲草加工企业。委托加工饲草料的养殖场(户)可享受补贴。
2.农作物秸秆与优质饲草混贮发酵的可享受补贴政策。
(六)喷粉乳酪等加工产品补贴
1.对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喷粉、制作乳酪的加工企业给予补贴,每生产1吨奶粉或乳酪补贴4000元。
2.企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乳制品)。
3.补贴期内生鲜乳购销合同有效、合同期不少于一年并规范履行。
(七)新增屠宰量补贴及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奖励。
1.查验定点屠宰场检疫证,对比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新增屠宰量每吨补贴500元。
2.按照农业农村部和兵团农业农村局非洲猪瘟无疫小区认定文件,对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通过非洲猪瘟无疫小区验收的国家级奖励100万元、兵团级50万元。
三、申报程序
(一)养殖加工主体提出申请
1.优质奶牛养殖补贴。符合条件的主体于2024年10月15日前,向所在团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优质奶牛养殖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2.养殖加工贷款贴息。符合条件的主体于2025年7月1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养殖户、养殖场(合作社)及其法定代表人向所在连队(村)提出申请,养殖企业、猪肉及牛羊肉加工企业、乳制品加工企业(小作坊)、饲草(秸秆)料加工企业(合作社)及其法定代表人向所在团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养殖加工贷款贴息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贷款合同等相关材料。
3.肉牛能繁母牛、能繁母羊、饲草料补贴。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连队(村)提出申请,填写《肉牛能繁母牛补贴项目申请表》《规模养殖主体能繁母羊见羔补母补贴申请表》《能繁母羊人工授精经济杂交补贴申请表》《饲草料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4—1、4—2、5),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时间节点:2024年10月15日前、2025年7月10日前。
4.喷粉乳酪等加工产品补贴。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团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生鲜牛乳喷粉(乳酪制作)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6),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时间节点:2024年10月15日前、2025年7月10日前。
5.新增屠宰量补贴及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奖励。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团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新增屠宰量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7),并提供相关材料。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奖励对象和标准由兵团农业农村局依据非洲猪瘟无疫小区认定提出,认定养殖场无需提交申请。申请时间节点:2025年7月10日前。
(二)团连审核
1.优质奶牛养殖、喷粉乳酪等加工产品补贴、新增屠宰量补贴。由所在团场农业农村部门,对照申请材料逐场现场审核,实地查验相关凭证,核实数据,形成团场汇总表。
2.肉牛能繁母牛、能繁母羊、饲草料补贴。由所在连队(村)对照申请材料现场逐场逐户开展初核,形成连队(村)汇总表报团场;团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申报材料,按照不低于申请主体50%进行现场复核,重点对申请补贴资金数额较大的主体进行复核,形成团场汇总表。
3.养殖加工贷款贴息。养殖户、养殖场(合作社)及其法定代表人申请的,由所在连队(村)对照申请材料逐场逐户逐人现场初核,形成连队(村)汇总表报团场;由所在团场农业农村部门对接放贷银行机构审核申报材料,按照不低于申请主体50%进行现场复核,重点对申请补贴资金数额较大的主体进行复核,形成团场汇总表。养殖企业、猪肉及牛羊肉加工企业、乳制品加工企业(小作坊)、饲草(秸秆)料加工企业(合作社)及其法定代表人申请的,由所在团场农业农村部门对接放贷银行机构,对照申请材料逐场逐户逐人现场审核,重点对申请补贴资金数额较大的主体进行审核,形成团场汇总表。
审核通过后,由团场向师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和团场汇总表。
(三)师市核查。由师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团场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按照不低于申请主体30%进行现场核查,重点对申请补贴资金数额较大的主体进行核查。审核通过后,由师市向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和师市汇总表。师市上报时间:优质奶牛养殖补贴,于2024年11月1日前;肉牛能繁母牛、能繁母羊、饲草料和喷粉乳酪等加工产品补贴,于2024年11月1日前和2025年8月1日前;养殖加工贷款贴息、新增屠宰量补贴及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奖励,于2025年8月1日前。
(四)拨(兑)付补贴资金。兵团农业农村局根据各师市补贴资金申报情况,向兵团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兵团财政局按程序报审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师市,各师市按照1:1进行补贴资金配套后拨付至团场。团场农业农村部门及时提交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根据拨付申请将补贴资金兑付至补贴对象。
四、有关要求
(一)规范政策实施。各师市要加强政策宣传,注重解决好当前兵团畜牧业发展的现实困难,守住畜产品生产基本盘;要立足长远,及时了解政策的实施效果和撬动作用,注重提升畜牧业发展质量效益,加快推动畜牧业转型升级。一是严格补贴内容和标准。各师市不得擅自变更补贴内容、调整补贴标准、放宽补贴范围,确保全兵团统一标准实施,各师市要及时开展验收工作。二是严格政策执行程序,确保公平公开透明。师、团、连三级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严格落实公示制度,对申请、资金兑付等关键环节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及时核实。三是规范档案管理,建立补贴登记台账,对申报、核验、公示证明、资金兑付手续等资料要分类归档,做到过程清晰、有据可查。
(二)加强后续指导。一是稳定基础产能。享受补贴养殖主体饲养的优质奶牛、肉牛能繁母牛、能繁母羊群体数量,以及产奶量一年内保持稳定,并佩戴畜禽标识。二是用好信息化管理系统。各师市要充分利用农业农村部畜牧业直联直报系统、兵团畜牧兽医信息化系统等平台,形成可追溯的电子信息档案,作为后续政策实施的重要参考依据。三是加强技术推广。各级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单位要指导养殖主体积极落实畜牧兽医综合技术,养殖场户要充分利用政策机遇期,及时调整畜牧畜种结构,提升养殖精细化管理能力,不断提高养殖效益和竞争力。享受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奖励的规模养殖场要严格落实疫病防控责任,对确诊病畜严格实施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三)强化资金监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资金和项目监管监督,强化对申报主体的审查,除有特殊规定的,同一申报主体不得重复享受同类政策;对享受补贴的养殖主体异常出栏情况,要及时进行核查;对于骗补的养殖主体,两年内不得享受涉农领域资金支持,并依法追究责任。各师市财政部门要足额配套补贴资金,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要求,做好资金审核拨付工作,及时兑付补贴资金,不得截留挪用。
(四)构建诚信机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法保护申报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的社会环境。申报企业征信良好、未列入失信黑名单;运行管理规范,按期纳税、无拖欠税款和偷税漏税等情况。
(五)强化绩效考评。兵团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各师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团场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总结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送师市农业农村部门。师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项目监管,对团场绩效自评进行复核,形成师市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兵团农业农村局。兵团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指导。
监督电话 0991-2890180
附件2:养殖加工贷款贴息申请表(参考模板).docx
附件3:肉牛能繁母牛补贴申请表(参考模板).docx
附件4-2:能繁母羊人工授精经济杂交补贴申请表(参考模板).docx
附件5:饲草料补贴申请表(参考模板)(3).docx
附件7:新增屠宰量补贴资金申请表(参考模板).docx
附件4-1:规模养殖主体能繁母羊见羔补母补贴申请表(参考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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