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块   组织振兴   徐旭初:再谈农村社区与农民合作社发展
返回列表
查看: 548|回复: 0
收起左侧

[治理策略] 徐旭初:再谈农村社区与农民合作社发展

[复制链接]

6万

主题

6万

帖子

294万

积分

责任编辑

Rank: 8Rank: 8

积分
2946768

优秀版主

QQ
发表于 2019-10-9 08: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入会,结交专家名流,享受贵宾待遇,让事业生活双赢。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手机动态码快速登录

x

徐旭初(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

  近年来,在农民合作社迅速发展的同时,也有不少地方涌现出专业合作社与村社组织相互“嵌入共生”的现象、或者以村社为基础发展综合性合作社的现象。这些现象都是有现实基础的。因为从农村社区视角来看,我们可以看到农民合作社发展中的“嵌入性生长”“地方性知识”和“现代性指向”等特点。
(一)“嵌入性生长”
  首先,在具有相当乡土性的农村社会中,即便日益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由血缘、地缘、家族等而产生的一套协调组织内部及组织间关系的包括习惯、惯例、习俗在内的非正式制度系统,也依然广泛而深刻地影响着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决策和利益分配活动。其次,与村社传统密不可分的血亲缘关系在合作社的内部治理过程中充当了某种“润滑剂”,它不仅帮助实现合作社在社区范围内的组织吸纳,还延伸出具备资源获取和吸附功能的社会网络,以帮助合作社获得资金、市场、技术、信息等组织发展资源,甚至通过传统的亲信原则和家长权威支配合作社的内部管理模式。而且,村民眼中的合作社组织印象往往并非出于专业知识,相反更多地源于传媒宣传、村社传统与自身相关体验的综合感受,正是这种切身感受构成了村民对合作社的社会合法性判别(也就是对合作社“好坏”的社会评判)。所以,农民合作社(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大多从根本上是“生于基层、长于基层”的“村社嵌入型”合作组织。
(二)“地方性知识”
  既然合作社带有“村社嵌入”的组织属性,那么,由于当前我国农村社区记忆的遗存范围和功能影响具有显著的地区性差异,从而导致不同村社性质之下农民合作社“地方性知识”的形成及差异。一般说来:(1)在强化型、文化型社区记忆下,村社传统借由各种非正式制度对合作社予以强大的道德性约束,而合作社往往具备显著的文化整合功能(大致如江西、湖南);(2)在弱化型、文化型社区记忆下,村社传统只能在有限范围内影响合作社运行规则,但后者往往承担着较多的社区文化整合功能(大致如中西部地区);(3)在强化型、经济型社区记忆下,合作社已经成为社区发展的重要经济工具,但村社传统又牢牢规制着合作社发展(大致如福建、广东);(4)在弱化型、经济型社区记忆下,村社传统已不再对社区生活构成较大的影响,社区整合功能的实现几乎依附于社区经济组织的有效运营,而合作社已然成为主导社区经济发展、乃至社区整合的重要力量(大致如浙江、江苏)。所以,处于不同村社情境中的合作社,往往能够在特定的生存土壤中钩织出极具乡土个性的“地方性知识”,也就是一种“地方性”的组织秉性。
(三)“现代性指向”
  在合作社制度移植到中国后的近百年间,尤其是合作社发展蓬勃涌动的21世纪以来,在合作社逐渐“嵌入”到村社土壤的同时,合作社的“现代性指向”也孕育而出。具体而言,这种“现代性指向”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1)在培育农民现代性方面,合作社能够通过各种教育培训、职业锻炼、民主参与等方式,提高农民在知识素养、职业技能、民主管理等方面的能力,而其在成员人际关系处理上所强调的“平等互助”原则,更能帮助农民形成一种“合作互惠”的处事方式。(2)在提升农业现代性方面,合作社能够通过保证农产品市场进入、增加农业产品附加值和加工收益等方式推进农业组织化程度,实现从自然农户向法人农户的转变,促成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过渡,构建适应现代化发展要求的新的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主体和农业经营体系。(3)在促进农村现代性方面,合作社发展所带来的农民收入的大幅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明显提高以及农业组织建设的进一步加强,都能在很大程度上与乡村振兴战略的 “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要求相契合,同时也能在某种程度上促成现代性农村社区的基本格局。
  目前,村社组织及其领导人直接领办专业合作社是一种较为典型的形式,譬如“支部+合作社”(或“支部+协会”“村委会+合作社”“村委会+协会”)的合作社运行模式。不过,应该明确指出,村社组织及其领导人参与合作社的创建和发展,要注意恰当的作用定位和合适的方式方法。村社组织及其领导人参与合作社的创建和发展,不是以领导的身份参与的,而是以成员的身份参与的;不是来创设制度的,而是来遵守制度的;不是来指手画脚的,而是来以身作则的;不是必然要成为合作社领导人,而是要带头实行民主管理的;不是来将合作社盈余用于村公共事务中去的,而是要带头实现产权明晰的;不是来改变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而是来参与合作经营、共同致富的。总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独立的经营主体,村社组织及其领导人应该“引导不强迫、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

粮农智库促进乡村振兴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动态码快速登录

收藏:1 | 帖子:3002

有图有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