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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红志(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农村集体经济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合作与联合等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共享经营收益的经济形态,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农村的重要体现。近年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速度加快,在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浙江尤其如此。浙江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过程中,应深化改革,继续发挥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功能。
一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土地是农村最重要、最具潜力的资源。从某种程度上说,农村集体经济能否发展壮大,关键看能否盘活土地资源,这需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应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完善就地入市、异地调整入市等多种入市方式。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用途只能是工商业用地,不能用于住宅建设,从而影响了入市交易价格,也不符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的政策要求,应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住宅用地市场。宅基地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主体部分。在城市化快速推进的背景下,农村大量的宅基地处于闲置状态。应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房屋,发展乡村产业;全面打通宅基地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改革之间的通道,把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不断完善乡村发展用地政策,探索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优先保障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用地需求。
二是推进联村抱团发展。受资源、资金、人才、经营能力等多重制约,一些村缺乏发展集体经济的基础性条件。即使在政策的支持下实现了“消薄”,也不具有可持续性。应在不改变行政村区划和自治主体、尊重农民意愿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突破村域、镇域限制,探索组建多种类型的强村公司,完善“飞地”抱团机制,实现强村带弱村、弱村抱团发展、共同富裕。
三是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的管理和运行方式。为了释放农村集体经济的活力,应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所有制经济组织受到同等法律保护。积极推进“政经分开”,以财务核算为突破口,实现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的机构、职责、财务、资产等的分离,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独立自主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架构,建立能够吸引优秀经营管理人才的薪酬激励机制和考核约束机制。
四是健全完善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制度。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共同富裕之间并非线性对应关系。实现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功能和作用,需要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集体资产两个方面的问题。对于前者,应提高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质量,落实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权利,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农民自己说了算的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民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使用方向和分配形式。从方向性原则看,不能把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干吃尽,而应强化其富民惠民功能,积极发挥其支持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和推动养老、救助等公共服务普及普惠的作用。在提取了公积金、公益金之后,应按农民所持有的股份进行分配,不能让农民的股权成为虚权。对于后者,应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办法。目前,各地对于村集体和农民入股的各类资源的价值评估,主要采取相关利益主体协商的办法。一些地方为了吸引经营主体进入,变相压低村集体和农民入股资源的价值,农民意见较大,也影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应构建科学合理的资产价值评估体系,形成相关利益方都能接受的评估方法。可以采取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竞价、由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等多种方式,确定村集体的资源和资产的价值。如果采用相关主体协商确定农村集体资源和资产价值的方式,应吸收一定数量的农民代表参与。(来源: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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