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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启臻(《中国乡村发现》学术委员、湖南师范大学中国乡村振兴研究院专家委员,中国农业大学教授、现任中国农业大学农民问题研究所所长) 农业的家庭经营形式之所以成为世界农业经济组织的普遍形式,是由农业生产特点和农村家庭特点所决定的。我们在前面讨论了农业的一些特性,诸如农业的公共产品性、外部性、低收入和高风险性等,依此论证了农户经营的适应性。除此之外,有必要进一步重申是农业生产过程的特点决定了家庭经营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一、农业生产过程的特点
(一)农业生产劳动的综合性决定了不能像制造业那样可以进行细密的分工
我们知道,专业分工是生产高效率的重要条件,把一项复杂的工作分解成一系列简单的劳动是现代工业组织得以存在的基础。
农业劳动过程由农作物的自然生长周期所决定,从播种到收获的各个环节不可能像工业,可由不同空间的若干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内完成。农业劳动只能由一人在同一空间的不同时间内完成。
再加上农业生产过程对自然条件具有高度的依赖性,其季节性特点等使得农业劳动过程需要更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支配性。因为农业劳动量的投入与劳动成果的产出并不成比例增长。集体组织环境下的低效率主要不在于劳动的有效计量和监督的难度,而在于任何人无法根据农业特点给劳动力安排最有效的劳动。作物生长的生物复杂性、环境变化的复杂性都决定了生产劳动者的高度灵活性、自觉性、责任感和丰富的处理生产问题的经验,这些都是难以按程序提前安排的。因此,集体组织环境下,劳动效率的损失是难以避免的。这也是人民公社制度失败的重要原因。
(二)农业生产劳动的非标准性决定了农业组织的标准化管理难以实施
许多农业劳动是难以制定统一标准的,即使有标准,掌握这个标准的个体间也存在很大差异,因为劳动质量往往是由劳动经验所决定的。农业劳动经验是在长期的实践中摸索和积累的,大部分农业劳动技能不可能通过短时间的培训来掌握。以传统农业的中耕保墒为例,不同的劳动质量保墒的效果相差悬殊,有的劳动质量不仅没有起到保墒效果,还会产生相反的效果。除草也有同样的道理,劳动经验丰富的、责任心强的,除草效果很好,杂草的死亡率可以达到90%以上;而缺乏劳动技能和责任心的,杂草死亡率可能只有20%。因此,在为他人劳动的前提下,农业劳动过程中的机会主义是普遍存在的。通过企业组织管理者对农业劳动质量进行监督几乎是不可能的。这就是为什么人们倾向于承包制的原因。
承包制是对农业劳动最后结果的管理方式。这种不问过程,只看结果的管理方式,给农民最大的自主权去应付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以获得最好的结果。因此农民从未放弃过有关承包的探索,即便是在人民公社高压环境下,“包产到户”也以顽强的生命力不断地“改头换面”表现出来,以至于成为人们高度警觉和斗争的对象。
(三)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与低效益性决定了难以通过规模经营获得规模效益
我们已经讨论了农业的外部性与农业面临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问题,这种风险带来的效益低下,并不能因为生产组织规模的扩大而改变,大量的实证研究证明农民经营农业的收入基本上等同于自己的劳务收入,并无多余利润可言。
我们调查发现。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只要雇人来劳动,支付完雇工工资基本上就无利可图。这种状况并不能随着农业经营规模的扩大而消失,通俗地讲,农民种1亩地赔钱,种10亩地只能赔得更多。我们不能用工业经济学的规模效益原理解释农业生产,这也是为什么一些人不理解美国规模化的大农场还需要政府补贴的原因。有人通过实证的方法证明农业技术通常具有不变的规模报酬或规模报酬递减的特点,因此引起了人们思考农业领域有没有规模经济存在的问题。事实上,农业的规模经济不是表现在生产环节,而是表现在农产品的产前和产后。
道理很简单,把一群人放在一起从事互不相干的复杂工作,不具备组织理论所追求的“整体大于部分之和”实现的条件,也不会因为组织起来就比个人经营少干旱、风灾和雹灾的机会,倒是家庭经营更有利于把自然灾害的损失减少到最低。对于农业生产来说,规模经营不在于众多人聚集在一起劳动,而在于这些劳动是否实现了它的市场价值。
二、家庭经营的特点
美国社会学家布利兹坦认为,家庭的功能是无所不包的。“所有的家庭组织,无论是以何种形式出现,其重要意义都在于:家庭对绝大多数成员来讲,是包罗万象的,家庭无论大小,是成员社交与私人生活的稳定的中心。家庭成员常常聚会,这是其他群体成员所不及的。个体最为关切的福利与物质的分配,信息的交流,只有在家庭中才有可能。人们总是以家庭为出发点,随即向其他组织靠拢。”
就农业生产而言,迄今为止,基本上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农村的家庭是一个集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于一体的组织单位,“男耕女织”是这种一体化生产功能的集中体现。我国农村的家庭、亲属组织是一种固有的、可再生的经济资源。以家庭组织为单位(联产承包)推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秘密在于最大限度地挖掘了我国农村固有的经济资源,即血缘家庭的内聚力。
在家庭内部,成员间并没有严格、明确的分工,如在家庭中,洗衣、做饭、购物、照看小孩、农活等,并没具体规定由谁负责,家庭成员都可兼任。家庭成员间的了解与合作是全面的,而且是无私的。人的利他行为只有在家庭成员中才能得到充分体现。无论是带有本能性质的抚养行为,还是带有道德和责任性质的赡养行为,都表现出了愿意为他人做出牺牲的利他行为特征,进而表现出很强的家庭凝聚力。更为重要的是家庭行为规范不是靠严格的规章、法律、制度等措施来实现,而主要靠个人的自觉,通过风俗、习惯、道德、社会舆论等非正式控制手段来维系。
三、农业生产过程的特点决定了家庭经营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家庭的这些特点就形成了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不需要进行劳动计量、监督和管理的组织形式。
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劳动,家庭各成员的劳动付出都是为了实现家庭利益这个一致的目标,劳动成果与家庭直接相联系,在不需要对生产过程中各环节的劳动进行计量的条件下,就能产生较强的内部激励性。
农户家庭根据内部年龄和性别以及农业劳动中诸如劳动地点的分散性、劳动时间的不确定性等特点进行简单分工、协作,满足农业生产的基本需要;
而且,农户家庭的利益直接与其生产活动紧密联系,是无需外部监督的自我激励机制在发挥作用。家庭成员尽其所能地劳动,其生产经营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
此外,以农户作为基本单位的家庭经营可以适应农业所需求的经营灵活性,它具有灵活的信息决策机制,能够在预见和规避风险上迅速做出决策并付之行动。
这使得历史选定家庭组织作为农业生产基本单位具有天然的原因。换句话说,家庭经营所具有的天然优势相比于其他组织而言,能够在更大程度上适应农业生产的特性。但是并不是说现代企业组织制度不适合农业,只是说,现代农业组织的产生是有条件的,这就是农业生产环节的高度分工和专业化、标准化的生产操作,也就是说要具备农业工厂化生产的条件。
否则,农业的家庭生产形式就是不可替代的,那种不顾农业特点机械地搬用工业经济和工业管理方式用于农业的思维方式和做法是极其有害的。但这并不影响在家庭农业生产形式的基础上进行的各种组织创新,特别表现在流通领域的组织创新。正因如此,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很明确地指出要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林地、草原)准入和监管制度。另一方面,要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这是保护农户经营农业的具体体现,也是维护国家农业安全的重要举措。
四、家庭经营的缺陷
我们说,农业的家庭经营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生命力,但并不是说家庭经营是完美无缺的组织形式。事实上,在现代市场经济背景下家庭经营存在诸多弊端,正像学者们所描述的那样,家庭经营的弊端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 农户经营模式难以形成专业化效应
我国的农户经济规模很小,在无法依靠一个经营项目满足收入增长和收入稳定双重目标的环境中,农户必然首先追求收入的稳定。在此条件下,农户多把种植多样化作为降低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策略,或为了满足自身需要而决定种植内容,难以产生诱导农户经营专业化的效应,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农业产品的标准化难以形成。当然,我们暂且不论农户经营农业的多样化与专业化孰优孰劣的问题。
(二) 农户经营模式难以适应市场的变化
多数农户对市场的反应在某段价格区间往往表现得过于迟钝,而在一些价格临界点附近又表现得过于敏感,加上农户“群体安全感”等心理因素的作用,在安排生产项目上极易出现“一窝蜂”和“随大流”的现象。我国近年来农产品市场经常发生“一哄而起,一哄而散”的价格“震荡”,均是混乱无序、过度竞争的表现。
(三)不利于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
农业基础设施是公共产品。分散的小农户既没有建设基础设施(如农田水利、电力、道路等)的能力,也缺乏需求和积极性,从而导致农业基础设施的破坏与萎缩。在笔者的调查中,确实存在水利设施破坏的现象,“有井不能灌溉”,农户各自为政的现象使农村的人、财、物资源难以形成合力。
(四)限制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
当然,学者对这一判断有不同看法,实践中的表现也很复杂,可以让农民获得好收益的一些新技术,受到农民的欢迎。但是那些带给农民的收益不大或仅具有公益效应的技术,推广确实存在困难。有些新技术尽管对增产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是有效的,但由于所带来的收益甚微,也难以激发农民应用新技术的积极性,在普及推广方面明显存在国家的巨大利益和农户微不足道的利益之间的矛盾。
(五) 市场交易成本过高
首先,分散的农户对商品信息与交易对象信息的搜集成本很高,农户在信息搜集的过程中,面临的是信息量大且不确定性很强的信息集合,要从这信息集合里检索出自己所需要的信息,需要很长的时间。而农产品特性决定其交易具有时效性,需要很快地做出决策,在时间上不允许有很长的决策时间,因此农户的决策信息往往是片面的和不完善的。其次,农户的交易谈判成本过高,具有垄断权力的一方在谈判过程中具有优势,在农户与收购商或其他下游环节交易过程中往往需要支付较高的谈判成本。此外,农民在交易过程中的无序竞争导致的相互压价,使农产品处于完全的市场竞争境地,也暴露了农民无组织的缺陷。
以上这些缺陷应该说是客观存在的,有些可以通过政府支持、社会帮助和社会组织的完善来解决,有些则必须靠组织创新来实现。(来源:乡村发现转自:《生存的基础---农业的社会学特性与政府责任》朱启臻著 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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