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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燕 关庆华(中共四川省委党校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师范大学公民道德与社会建设研究中心教授;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一、还权赋能:激活农民主体性的核心议题在乡村振兴背景下,有效激活农民主体性成为重要任务。理论界关于激活农民主体性的既有议题,循着“谁来激活”和“如何激活”两条进路展开,但对激活农民主体性过程的载体何在、还权赋能的改革取向何以激活农民的主体性等问题,仍有待进一步探讨。以产业发展为支撑载体,以还权赋能为核心取向,以体制机制变革为根本保障,契合乡村振兴的时代特点,抓住制约农民主体性的根本性问题,为乡村振兴背景下激活农民主体性提供新的尝试。 (一)激活农民主体性的既有议题 农民是乡村振兴的核心主体,有效激活农民主体性,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的题中之义。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乡村研究范式开启了由“国家视角”向“农民本位”的转换进程,推动农民主体性研究走向深入。总体看,学者们围绕“谁来激活农民主体性”“如何激活农民主体性”等议题,形成了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 关于谁来激活农民主体性,已有研究主要聚焦政府、政党、市场、社会等主体。如政府层面,主要通过政策松绑、改革赋权与思想引导等职能履行来实现。政党组织,主要依靠党建引领自治的方式,推动政治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来达成。市场主体,主要凭借对农民主体地位的尊重和市场权利的维护,推动产业持续发展。社会力量,主要借助社会工作者等力量来落地。而关于如何激活农民主体性,既有研究循着还权赋能、制度建构、文化涵育与组织推动等路径展开。还权赋能论者强调,权利不足与能力弱化是农民主体性缺失的突出表现,主张实施以体制机制变革为支撑的还权赋能。制度建构论者认为,制度创新可以为激活农民主体性提供制度基础,强调要健全公共性的集体土地所有制、自治性的村民自治制度和保护性的城乡二元制度。文化涵育论者指出,文化的涵育功能可以为激活农民主体性铸魂塑能,倡导对农民的价值引领、认同培育与素能提升。组织推动论者坚持,去组织化是制约农民主体性的重要症结,主张通过农民组织化激活农民主体性。既有研究关注了激活农民主体性的多元主体和多维路径,为研究乡村振兴背景下的农民主体性激活提供了重要借鉴。 (二)以产业发展实现还权赋能的新尝试 在众多激活农民主体性的研究路径中,还权赋能的主张契合了乡村振兴的时代特点,抓住了制约农民主体性发挥的根本性问题。还权赋能理论,发轫于上世纪80年代的西方企业管理实践,被用于员工行为的潜能激发、员工心理的效能感提升等方面,后被拓展到社会工作等领域,旨在帮助目标群体摆脱权利不足、能力弱化、认同缺位等不利状态,协助其实现权利保障、能力提升与认同建构。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民主体性的核心问题是权利和能力问题,关键在体制机制保障,以还权赋能为核心议题,厘清了农民主体性缺失的关键问题——“权能缺失”,明确了激活农民主体性的改革思路——“还权赋能”,找到了重塑农民主体性的长效路径——“体制机制变革”,可以作为乡村振兴背景下激活农民主体性的理论指导和实践遵循。 同时,在乡村振兴背景下,产业发展能够为实现还权赋能和激活农民主体性提供载体支撑。既有研究关注了农村产业化中的农民主体性问题,强调要尊重维护农民主体地位和市场权利,但其落脚点仍然是如何推动产业持续发展,并未将产业发展作为实践载体予以重视,对产业发展激活农民主体性的实现机理阐释更是欠缺。现实观察也表明,产业发展较好的地区,其农民主体性往往得到有效彰显。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健康持续的产业发展,既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核心动力,又是解决农村一切问题的前提条件,能够为激活农民主体性注入活力。为此,坚持以产业发展为载体支撑,以还权赋能为改革取向,以体制机制变革为根本保障,可以为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民主体性激活提供新的改革策略和实践方案。 在乡村振兴背景下,以产业发展实现还权赋能,进而激活农民主体性的理论进路何以可行,产业发展与农民主体性之间的互动逻辑如何连接,产业发展激活农民主体性的实现机制如何构建,如何找到一条产业发展赋能农民主体性的理想之路,这些问题亟待从学理上予以解读、类型上进行分析,以期实现产业健康发展与农民主体性有效激活的良性互动。 二、牵引式治理:一个以还权赋能为主线的分析框架为深入解读产业发展与农民主体性之间的互动关系,深度回答乡村振兴背景下产业发展激活农民主体性的共性特点,深刻揭示产业发展激活农民主体性的作用机理和实现机制,研究以利益为视角,以还权赋能为主线,建构了基于“契合度—参与性”的“牵引式治理”分析框架,旨在从学理上作出系统回应。 (一)牵引式治理的框架建构 在乡村振兴背景下,产业发展激活农民主体性的有效实现,有赖于产业发展作用于农民主体的核心机理——利益牵引的有效发挥。利益是马克思主义的核心范畴之一,马克思曾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从功能角度看,利益对人们行为具有重要的牵引作用,它是人们作出选择的基本依据,付诸行动的关键动力,权衡得失的重要尺度,产生矛盾的重要诱因,调解纠纷的基本途径,预见走向的重要考量。为深入考察产业发展激活农民主体性的实现机制,研究紧扣企业与农民的双向互动,并以“契合度—参与性”为基本分析维度,发现了产业发展作用于农民行为的核心机理——利益牵引,建构了“牵引式治理”的分析框架。 同时,牵引式治理的分析框架特别将“还权赋能”作为核心取向贯穿始终,注重分析产业发展激活农民主体性的作用过程和实现逻辑。就作用过程来看,产业发展激活农民主体性大体经历如下共性阶段:一是在互动中衔接。还权赋能要求实现思想与能力衔接。产业与农民的互动,始于产业的引入与布局,发展于产业的利益激励与农民利益需求的对接,并借助企业和村庄的动员转化、教育培训,落脚到农民的思想观念、经营能力的衔接。二是在衔接中参与。还权赋能强调尊重农民参与治理的权利。在思想衔接与能力衔接基础上,借助产业发展的利益驱动和党员干部的模范行动,以及企业提供务工机会、服务供给、质量监控等多种保障,农民广泛参与产业发展成为现实,参与治理的权利得到维护。三是在参与中共赢。还权赋能倡导维护农民的市场权益。在广泛参与基础上,村庄能够以农民股份合作社等多种形式,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制定规则制度、协调矛盾纠纷,实现多方共赢发展,农民市场权益得到保障。四是在共赢中培育。还权赋能主张提升农民的综合素能。在共赢发展过程中,借助服务意识、责任观念、诚信理念等再教育,实现全方位的还权赋能,农民的主体自觉、行动能力、创造精神得到提升,农民主体性得以有效激活。就实现逻辑看,在牵引式治理的互动衔接、组织参与、共赢发展、素能培育等各阶段,还权赋能的理论关怀始终存在,并分别以思想观念调适、市场经营能力培育、参与权利保障、市场权益维护、综合素能提升等形式贯穿其中,成为理解牵引式治理的逻辑主线。 (二)牵引式治理的内涵特征 在提出与界定“牵引式治理”内涵时,研究特别注意与“中心式治理”“赋能型治理”“优势治理”等现有概念进行区分和对话。如“中心式治理”强调对处于社会网络结构中心位置的贫困农民治理,而“牵引式治理”关注全体农民的主体性激活,实现了研究对象的拓展。“赋能型治理”关注外在要素如党建引领、载体创新、技术运用和治理革新等治理资源对农民主体的赋能,而“牵引式治理”则立足农民主体、坚持向内挖掘,强调利益因素对农民主体性的内在驱动。“优势治理”侧重政府和农民关系的清晰厘定,及其各自治理优势的发挥,而“牵引式治理”则强调产业与农民的双向互动,主张在互动衔接、组织参与、共赢发展、素能培育等过程中,实现农民主体性的有效激活。 所谓牵引式治理,是指在产业发展的利益牵引下,企业主体借助村庄的组织动员,推动农民逐渐调适思想观念、提升素质能力以适应产业发展需要,并在参与产业发展、共享发展红利等过程中,以体制机制变革为支撑落实还权赋能,逐步实现主体性的有效激活。可以说,在牵引式治理中,企业是关键主体,村庄是重要依托,农民是关照对象,利益牵引是核心机理,体制机制建构是有力保障,还权赋能是价值关切。特别指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业发展必须符合市场需要,具备发展农业产业的降水、光照、土壤等物理条件,相匹配的风俗、惯习、礼仪等文化环境,相契合的政府意愿和产业政策,相配套的产业环境和市场条件等基础支撑,这是牵引式治理发挥作用的先决条件,也是本文研究的前提假设。背离市场需要、难以存活的产业,其牵引式治理作用无从谈起。 (三)牵引式治理的效果评价 在产业发展过程中,牵引式治理激活农民主体性的成效评判,应当从其作用过程来把握,重点考察产业契合度、农民参与性及其两者形成的整体合力。产业契合度是指引入或布局的产业,要与农民的利益诉求相契合。这其中既有利益的一致对接,又有利益的有效满足,这是影响农民参与积极性的关键要素,也是激活农民主体性的基础条件。同时,农民作为受作用的一方,不是消极被动的,而是积极能动的主体。农民参与性就是农民对产业发展的特殊回应方式,表现为参与意识的强弱、参与能力的大小、参与实践层面的广窄等多方差异性。农民参与性是产业发展持续性的内在要求,也是农民主体性激活与否的突出表现。两者的整体合力是指产业契合度与农民参与性的良性互动,产业发展因有了高质量的群众参与而力量倍增,农民主体性因有了高质量的产业发展而有效激活。 图1 产业契合度、农民参与性与牵引式治理成效的关系 图2 产业契合度、农民参与性及其组合的牵引式治理类型 如图1所示,射线OB为平分线,代表产业契合度与农民参与性均得到有效体现,形成了最佳治理合力。XOB区域,显示村民的参与性较强,但产业契合度不足;YOA区域,显示产业契合度较高,但村民的参与程度不足,两者都未能实现较好的治理成效。射线OA代表产业发展的一般契合状态,由于农民参与性的欠缺,即使企业能够从产业发展中实现短期盈利,也很难实现企业、农民、村庄等多方的共赢发展。区域AOB,代表企业在实现自身发展的同时,力图带领农民共赢发展,但因产业契合度不够因而吸纳农民参与性的效力有限,距离牵引式治理的理想成效仍存在一定差距。 (四)牵引式治理的类型划分 基于“契合度—参与性”的分析框架,根据产业发展与农民主体性的多元互动状态,可以将实践中出现的特点不同、效果迥异的牵引式治理实践进一步类型化。如图2所示,牵引式治理大致可以分为四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位于象限Ⅰ,是“同心同向”型的牵引式治理。作为牵引式治理的理想类型,象限内实现了产业高度契合与农民积极参与的良性互动,农民主体性得到了有效激活。实践中,由于利益契合和利益满足,农民能够主动转变观念、提升能力,自觉把产业发展当作集体的事业,积极发挥自主性、能动性、创造性,实现了产业、农民、村庄的共赢发展,展现出良好的示范效应。 第二种类型位于象限Ⅱ,是“有心无力”型的牵引式治理。这种类型下,由于利益实现程度较低,较高的产业契合无法吸引农民的积极参与,农民主体性的激活程度十分有限。此时,尽管利益比较契合,但产业发展带来的收益预期较低,经过利益比较,理性的农民仍然选择其他收入相对较高的行业。如尽管部分扶贫产业契合了农民的利益需要,但由于临时性岗位的收入有限,缺乏收益的比较优势,仍然无法吸引青壮年劳动力参与其中。 第三种类型位于象限Ⅳ,是“强人所难”型的牵引式治理。这种类型下,经由特殊的动员施压,较低的产业契合转化为推动农民较高的参与,农民主体性发挥呈现“虚高”状态。此时,产业发展与农民利益契合度不高,但迫于企业和村庄的反复动员和强力施压,农民被迫压制主体意愿,勉强参与产业发展。但由于存在利益偏差,部分农民会选择出勤不出工、出工不出力等消极参与行为,在看似“集体参与”的虚高表现中,致使农民主体性被误读和曲解。 第四种类型位于象限Ⅲ,是“徒劳无功”型的牵引式治理。这种类型下,由于产业低契合与农民低参与的相互叠加,形成了农民主体性的无效发挥。此时,由于利益相悖,产业自布局进入即遭到农民排斥,如一些污染性的企业进入农村后,农民非但不愿参与,更拒绝为企业发展提供支持。同时,随着环境污染带给农民生活困扰的加剧,甚至会爆发农民与企业的矛盾冲突,不仅导致企业发展困难重重,而且使得农民主体性激活成为泡影。 可见,在乡村振兴背景下,产业发展激活农民主体性的成败,关键在于产业契合度与农民参与性的互动情况。不同的互动组合,将会形成不同的牵引式治理类型,产生不同的治理绩效。 三、牵引式治理:产业发展激活农民主体性的实现机制在前期调研基础上,综合案例选择的典型性、路径推进的代表性、资料获取的便捷性等因素,研究选取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Y村作为案例样本,以解释产业发展激活农民主体性的牵引式治理实现机制。Y村地处关中平原,共62户286人,土地面积709亩,有“关中第一村”的美誉。自2007年始,Y村在村支书G的带领下,坚持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大力发展乡村旅游产业,让农民广泛参与产业发展、共享产业发展红利,2020年旅游产业收入10亿元,村民人均纯收入10万元,并于2021年获评全国乡村特色产业亿元村,达致了村庄产业发展与农民主体性激活的双赢局面。回顾Y村产业发展激活农民主体性的实践过程,牵引式治理的实现主要依托衔接机制、参与机制、共赢机制与培育机制的有效发挥。 (一)衔接机制:牵引式治理的基础条件 以还权赋能为基本要求的牵引式治理,主张强化农民的市场思维观念和生产经营能力,使之具备与产业发展相匹配的思想意识和行为能力。在乡村振兴中,通过建立农民与产业发展的衔接机制,实现农民与产业发展的思想衔接和能力衔接,成为牵引式治理的基础条件。 Y村的产业发展是党支部带领农民在集体经济架构上发展起来的,农民和村集体天然地成为了产业发展的企业主体。这种天然链接,使得企业能够有效依托村庄的治理资源,降低了企业与农民的合作成本。但在产业发展初期,Y村也面临着农民思想转型与能力提升的问题。为此,一方面,村党支部以观念转变促进思想衔接。针对部分群众对发展乡村旅游持观望、质疑态度,Y村通过“乡土”的价值挖掘、“资源”的认知教育,让农民重新认识乡村生活的旅游价值。通过市场观念的强化、服务意识的教育、契约观念的增强,培育与乡村旅游相契合的价值观念。通过党员的模范行动、集体经济的财力支持、“免费景区+免收租金”模式的管理创新,快速发展起了“农家乐+民俗街”的产业形态,形成了农民参与产业发展的示范效应。在经济利益驱动和熟人关系治理的影响下,农民逐步转变了对产业发展的观念和态度,为农民参与产业发展奠定了思想基础。 另一方面,以教育培训推动能力衔接。马克思指出:“要改变一般人的本性,使它获得一定劳动部门的技能和技巧,成为发达的和专门的劳动力,就要有一定的教育和训练。”针对部分群众缺乏参与乡村旅游的知识和能力的实际,Y村把教育农民作为重点任务,组织成立了农民学校,定期开展产业政策、服务标准与工作要求等知识技能培训;成立创业就业工作服务站,为有需求的农民提供创业咨询、就业指导、贷款抵押等服务,提高农民的就业创业能力。同时发挥平台组织的治理优势,让农民无成本或低成本进入农民创业平台,不断提升农民合作经营与致富能力。通过教育引导,农民因具备了与产业发展相一致的思想共识、相匹配的能力条件能够参与到产业发展之中,并为牵引式治理的作用发挥提供基础条件。 (二)参与机制:牵引式治理的实现方式 以还权赋能为核心主张的牵引式治理,强调参与生产经营管理是农民的基本权利,主张让农民更加广泛、深入、有效地参与产业发展。而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主体、主体性不是先验和预成的,而是在实践中生成、确证和提升的。”通过健全农民融入产业发展的参与机制,让农民更广泛、更深入、更有效地参与产业发展是牵引式治理的实现方式。 一是在分享发展机遇中形成广泛参与。产业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市场机遇,使得农民就近创业就业、致富增收成为可能。如乡村旅游带动了销售、加工行业的发展,客流量的激增催生了民宿、餐饮行业的火爆,需求的升级助力新业态、新领域不断涌现,使得农民能够广泛参与到产业发展的各个环节,在分享发展机会的同时,越来越多的农民也被深深地吸纳到产业发展之中。 二是在矛盾纠纷调处中实现深度参与。产业发展不仅带来发展机遇,也催生矛盾纠纷。在产业发展中,Y村先后遭遇了游客激增带来的餐饮供需矛盾、生产经营引发的农民合作矛盾、收入悬殊导致利益分配矛盾等问题。为此,Y村健全落实了村级民主决策机制,规范完善了“四议两公开”制度,创新开设“明理堂”作为常态化协商平台,让农民在参与决策、参与协商的过程中,自主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参与进程深化。 三是在制度规范中提升农民参与实效。道格拉斯·C.诺思指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博弈规则,是一些人为设计的、形塑人们互动关系的约束。”从功能看,制度具有稳定预期、规范行为、减少机会主义与促成合作行为的作用。Y村制定了商户分组自治制度,将全村商户按照经营品类和所处位置划分成若干小组,借助“发誓文化”的承诺机制、动态打分的考评机制、失信经营的淘汰机制,有效规范了商户的生产经营行为。制定了特色小吃街管理规范,涵盖从商户经营项目的申报认领,到项目经营资格的择优录用,从特色小吃品类的统筹布局,到最低收入补贴的维持保障收入补贴,从对后进户的改进指导,到失信经营商户的惩戒退出,在有效规范商户经营秩序的同时,保障了农民的经济利益,提高了农民参与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总之,通过分享发展机遇、参与矛盾调处、规范生产经营,农民广泛、深入、有效地参与到了产业发展之中,参与治理的基本权利得到维护。 (三)共赢机制:牵引式治理的动力支撑 以还权赋能为改革取向的牵引式治理,倡导通过体制机制建设实现多方主体的共赢发展,实现对农民市场权益的有效维护。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发展搞得成功不成功,最终的判断标准是人民是不是共同享受到了改革发展成果。”实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让参与产业的利益相关方都能分享发展红利,是牵引式治理的动力支撑。 其一,干部让利谋共赢。实现共赢发展,干部作风是关键。特权思想与特权现象,不仅是中国共产党作风建设的大敌,也与农民群众的日常期待、产业发展的市场环境格格不入。在产业发展中,Y村村支书主动放弃持有合作社的股份,以自己的模范行动诠释着共产党人造福村民的初心,并带动普通党员干部的作风转变。如今,“干部队伍就是服务队”“谁搞特权谁就没有威信”等成为Y村干部的思想共识和行动指引,深深赢得村民和商户的认同支持,为共赢发展营造了良好氛围。 其二,利益联结带共赢。利益联结是实现共赢发展的粘合剂与动力源。在实践中,Y村把优势产业进行股权化改造,创办了20余家股份制合作社,充分吸纳本村村民、周边村民和外来商户入股分红,形成了全民参与、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借助股份合作社改革,不仅实现农民在产业发展中稳定获益,而且促进农村多元主体由松散型的“利益相关”转向紧密型的“利益联结”,助推多元合作的持久维系。 其三,利益协调保共赢。为了协调多元主体间的利益分配矛盾,推动实现共赢发展,Y村充分发挥利益要素的协调功能,创新设置了“三股共有”的股权结构。例如,基本股中的38%留归集体,剩余62%量化到户,股份持有人须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而保障了村民的基本利益。村民可以交叉持股,自主选择持有农家乐、合作社等不同类别的股份,强化农民的利益联结。为防止收入两极分化,专门设置调节股,优先保证小户入股权利,并对分红金额予以倾斜;同时,对大户入股金额加以限制,超过一定标准的股份在分红时适当减少,达到收入分配合理调节的目的。可见,在干部让利的示范带动下,借助股份合作的利益联结、股权结构的利益协调,农民的共赢发展有了组织制度支持,农民持续参与产业发展有了长效保障。 (四)培育机制:牵引式治理的价值依归 以还权赋能为价值关切的牵引式治理,重视对农民自主性、能动性、创造性的系统培育,强调对主体价值、行动能力、创造精神的有效激发。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农民主体性是指农民在日常生产和生活实践中所展现的自主性、能动性与创造性。健全农民培育机制,不断增强农民的自主性、能动性、创造性,是牵引式治理的价值依归。 第一,在认同强化中增强农民自主性。自主性是主体性的首要特征,是“主体在作用于客体的过程中所显示的‘主人’性质”。法兰克福揭示了自我认同与自主性发挥的内在关联性,为激发农民自主性提供了启示。实践中,Y村通过村庄历史、民俗文化、地方名片等地方性知识的深度挖掘,让农民对生活于其中的乡土文明有了全新的文化体认与精神认同。同时,乡村旅游的利益实现、乡村教育的文化培育、乡村实践的日常参与,使得农民对自身的主体地位、行动能力、主体价值进行再确认,主体自觉日渐形成,自主性也随之增强。 第二,在责任内化中发挥农民能动性。能动性是主体性的内在规定,是“主体在对象性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主动性质”。从逻辑上讲,内化于心的责任认知是一种内驱力量,是外显于行的主体能动性发挥的基础支撑。Y村以股份合作社为利益纽带,让农民明白产业发展与个体利益实现休戚与共的道理,逐步实现了共同体意识的再造与农民主体责任的内化,并促成农民自发成立了各类协会组织,自觉开展对商户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活动。正是借助日常化的参与实践,农民有效地将责任认知转换为责任行动,并最终落实为能动性的有效发挥。 第三,在利益实现中激发农民创造性。创造性是主体性的最高层次,是“人全面发展的根本特征和最高目标。”徐勇基于农民改变生活的系列努力及其展现的创造性精神,得出了“农民改变中国”的论断。回顾Y村产业发展历程,从产业规划吸纳民意到产业实施依靠民智,从产业发展带动民富到产业持续汇聚民力,正是在尊重、维护、实现、保障农民主体利益的过程中,农民创造性得到了生动彰显,产业发展也获得了源源不断的动力。 四、逻辑契合:理想型牵引式治理的实现理路乡村振兴背景下,产业发展激活农民主体性是一个崭新的学术命题。从应然逻辑看,产业发展激活农民主体性,需要依托以利益牵引为动力、以还权赋能为主线的牵引式治理,凭借衔接机制、参与机制、共赢机制和培育机制来落地。从实然角度看,依托牵引式治理的实践优势,Y村实现了农民与产业在市场思维与经营能力的有效衔接,并以参与治理、共享发展、素能培育为形式,保障了农民的治理性权利和市场性权益,增强了农民的自主性、能动性、创造性,达致了还权赋能和农民主体性激活的实践效果。而理想型牵引式治理的迁移扩散,需要实现乡土逻辑、利益逻辑、制度逻辑的有效契合,推动产业的嵌入与融合,强化农民的组织和参与,保障多方的合作与共赢。 (一)乡土逻辑:实现产业的嵌入与融合是前提 牵引式治理实现的社会基础是乡村社会,其遵循的基本逻辑是乡土逻辑。卡尔·波兰尼认为,人类的经济活动总是“嵌入”于社会之中,且无法与社会“脱嵌”。乡村振兴背景下,产业发展同样“深深地嵌入于各种文化和结构设置之中”,从产业的选择布局到嵌入融合再到落地生根,都要充分考虑当地的治理环境、市场条件、社会基础。一般来看,内源式的产业发展能够依托村庄内部的治理资源,如依托关系的强链接、交易的低成本、规范的强约束等更容易达成合作,但同样面临农民观念转型与组织整合问题。外引式的产业布局,则首先需要打通乡村治理的“最后一公里”,实现治理逻辑的乡土转换。在实践中,市场主体既要依托政府的产业政策支持,又要借助村庄权威的治理优势,培育形成市场利益驱动与乡村关系治理的合力,实现乡村的内在整合。只有当产业实现由选择布局的“嵌入”到与乡村自我发展的“融合”,牵引式治理功能才会逐渐显现。 (二)利益逻辑:强化农民的组织和参与是关键 牵引式治理实现的现实动力是利益牵引,其遵循的运行逻辑是利益逻辑。无论是对农民的动员组织,还是对农民参与的循序提升,都离不开农民利益的关照与维护。雪莉·阿恩斯坦根据公众参与程度高低,提出了涵盖3个阶段8个阶梯的参与阶梯理论。从对农民的组织动员到农民的积极参与,遵循着参与阶梯的发展逻辑,需要从对农民的有效组织起步,融入对农民的教育、引导农民参与协商、合作,让农民在循序渐进中提升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就此而言,在推进产业发展过程中,要注意优化农民的组织方式,如借助典型示范与利益关照,激活农民的参与动力;同时,对农民自组织进行规范和培育,让农民以组织化的形式参与到乡村产业发展。在参与的过程中,要注意整合利用教育培训带来的观念能力塑造,产业发展带来的利益回馈,矛盾协调给予的效能反馈,以及股份合作培育的责任内化,文明公约培育的行为规范等多方合力,不断推动农民在参与产业发展中,对自身的主体地位进行再确认,主体能力进行再认同,主体价值进行再明确,为农民主体性激活创造重要条件。 (三)制度逻辑:落实多方的合作与共赢是保障 牵引式治理实现的长效保障是制度建设,其体现的内在逻辑是制度逻辑。推动多方的持久合作与共赢发展,归根结底需要体制机制建设,需要规章制度保障。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核心思想是强调对多元利益主体间利益冲突的关照与调和。在产业发展中,牵引式治理激活农民主体性的长效发挥,需要以实现利益相关方的合作共赢为动力支撑,以制度建设为根本保证。从产业发展的实际来看,正是因为产业发展与乡村基础条件和农民意愿相契合,才能够赢得村庄认可与群众认同,进而有效扎根乡村,并逐步发展壮大。同时,农民正是基于对产业的利益预期和发展认同,才愿意自觉参与到产业发展中,并与产业发展同进步。在利益相关方对共赢发展的共同追求下,借助有关的制度规则建设,企业获得了市场利润、群众口碑,农民实现了致富增收、能力成长,村庄开始走向繁荣发展、内力增强。从这个意义讲,正是多方共赢局面的形成与维系,强化了利益联结机制的功能持续,保证了牵引式治理作用发挥的动力充沛。(来源:乡村发现转自:《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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