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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卫杰(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副院长)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聚焦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商务人员临时入境、数字贸易、营商环境、风险防控等6个方面,提出试点政策措施和风险防控举措,率先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等5个具备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主动开展试点。《若干措施》对标国际经贸规则新趋势,开展改革开放先行先试,既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有关要求,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的重要体现,也将为国际市场需求回落背景下的稳外贸发挥重要支撑作用。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在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自贸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表明了我国坚定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申请加入高标准经贸协定的坚定信心和决心。自贸试验区自设立之始,就把对标国际经贸新规则作为重要使命之一。经过十年的改革开放探索,不论在对标贸易投资等国际经贸规则传统议题,还是在对标数字经济、知识产权、环境、政府采购等新议题上都取得了诸多卓有成效的成绩,并形成了一批可复制推广的改革试点经验。在当前新形势新起点上,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加快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的有关要求,我国选取在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自贸港对标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是其应有之义,有助于进一步发挥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平台作用,也有助于为我国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高标准经贸协定,开展充分的风险测试和压力测试,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 自贸试验区建设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任务,以可复制可推广为根本要求,能否尽快取得试验成效、形成可复制推广的改革试点经验,是检验其实施效果的重要标志之一。《若干措施》选取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等5个自贸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先行先试,充分考虑了国家战略发展需要和地方实际情况,既确保如期取得试验效果,又要确保风险可控。一方面,这些试点地区外向型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应用场景和改革开放创新经验丰富,有助于确保取得试验成效;另一方面,这些试点地区有试点试验丰富的前两批自贸试验区,具有相对独立地理单元的海南自贸港,也有“两区”建设经验丰富的北京。这些地区监管能力较强,风险防控能力较强,开展高水平改革开放的先行先试,能够切实统筹好开放与安全。与此同时,自贸试验区以可复制可推广为根本目标,按照“边试点、边调研、边总结、边推广”的要求,对试点效果好、风险可控的试点措施将会尽快复制推广至其他自贸试验区,在更大范围内开展风险压力测试。因此,新政策实施后,有望迅速取得试验成效,并通过复制推广不断推进和引领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 在当前国际需求疲软、外贸发展形势严峻的背景下,《若干措施》的出台将对稳外贸发挥重要支撑作用。例如,新政提出推动货物贸易创新发展,包括开展重点行业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对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航空器和船舶免征关税,特定货物临时入境暂不缴纳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预裁定有效期届满前从速对展期申请作出决定,对进口信息技术设备产品符合的相关标准实施供方自我声明等措施,既可以进一步提高通关时间透明度,降低通关成本,也对再制造产品进口、保税维修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带来实实在在的利好。再如,便利商务人员临时入境中对随行配偶和家属的便利化安排,有助于保障专家人才在华安心工作、生活,有利于吸引国际人才聚集,助力跨境服务贸易快速发展。有理由相信,这些有力措施将助推我国外贸外资持续稳中提质。(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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