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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普惠金融促进共同富裕及减缓相对贫困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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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31 09:01: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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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普惠金融促进共同富裕及减缓相对贫困的实证研究
王曙光 郑夏莹
作者简介:王曙光,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郑夏莹,北京大学产业与文化研究所研究助理。

引用格式:王曙光,郑夏莹. 数字普惠金融促进共同富裕及减缓相对贫困的实证研究[J].农村金融研究,2022(9):03-12.
「摘要」近年来,我国数字普惠金融的快速发展对促进共同富裕和贫困治理有重要意义。论文对中国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现状以及各类银行在其中能够发挥的作用进行了分析,并通过建立动态面板模型,分地区考察了数字普惠金融对促进共同富裕及减缓相对贫困的实际效应。结果表明,数字普惠金融对中国相对贫困的减缓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正效应,且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饱和程度、减贫效应大小等在地区之间差异较大。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可以通过鼓励中小型银行在中、西部地区开发数字产品和线上业务来推动数字普惠金融在当地的发展,缩小地区间差异。未来,为了促进共同富裕,应进一步增加中国数字普惠金融的覆盖广度、鼓励数字普惠金融创新、完善数字金融相关法律法规。
「关键词」共同富裕;相对贫困;数字金融;普惠金融

一、数字普惠金融的涵义、趋势及其减贫效应:文献综述

(一)数字普惠金融的涵义

目前,对于数字普惠金融的定义,学界尚未达成共识。胡中立、王书华(2021)从普惠金融的数字化和数字金融的普惠性两方面讨论数字普惠金融的定义:数字技术的引入扩大了普惠的发展空间、数字金融在获取信息的便利性与金融服务平台的宽广性上体现了普惠性。顾宁等(2021)将数字普惠金融定义为一切用数字或互联网手段促进普惠金融的行为。李牧辰、封思贤(2020)则参考《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将数字普惠金融定义为所有利用数字金融服务来促进金融普惠的行为。杨波等(2020)将数字普惠金融理解为“数字技术”和“普惠金融”的结合,数字普惠金融吸收了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有助于达到“普惠”的目标,为易遭受金融排斥的群体提供正规、充分的金融服务。北京大学数字金融中心编制的数字普惠金融指数将数字普惠金融定义为依赖信息技术、大数据技术、云计算等的创新型数字金融与普惠金融的结合。本文对数字普惠金融的定义参考北京大学数字普惠金融指数对数字普惠金融的定义。

(二)中国数字金融发展趋势及其与传统金融的关联

学者们对数字金融对于金融行业的影响程度有不同的估量。一部分学者认为数字金融目前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至少在短期内,传统金融的地位并不会因为数字金融的发展而有大的变动;另一部分学者认为,传统金融和数字金融的融合是一个必然趋势,数字金融将占据比传统金融更加重要的地位,甚至取代传统金融成为主要的金融模式。刘洋(2014)认为数字金融的发展趋势主要为:生态化和专业化、移动化、智能化以及普惠金融。数字金融作为在传统金融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金融新形式,其开展的各项业务在本质上仍然不能完全脱离传统金融而存在,因此,目前的数字金融与虚拟金融之间还有一定的距离。数字金融在带来新的金融模式的同时,其创新也面临着金融安全、风险防范的考验。江振荣(2020)认为,数字金融对传统银行的负债业务、一部分中间业务,以及资产业务等产生了显著的影响,且在某种程度上对传统金融产生了替代效应。这与梁璋、沈凡(2013)在研究中的观点相似。曹凤岐(2014,2015)认为,中国数字金融相比美国等国家出现得相对晚,但是与这些国家不同的是,中国的数字金融规模很大,产生了全民皆知、全民关注的效应,其主要原因在于中国长期存在的“金融压抑”,以及数字金融的监管套利。与传统金融相比,数字金融在资金配置效率、渠道、数据信息、交易成本、系统技术等方面具有优势。传统金融和数字金融的相互融合是今后金融机构发展的必经之路。沈悦、郭品(2015)从技术溢出理论的视角,借助无导向DEA-Malmquist模型得出结论,认为中国银行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能够借由数字金融的技术溢出实现,因此要鼓励数字金融的健康发展、良性有序竞争,以此来推动传统商业银行模式的完善,这对中国银行的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三)数字普惠金融与贫困减缓

数字金融作为在传统金融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金融新形式,其业务活动依赖传统金融,其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生态化和专业化、移动化、智能化、普惠金融等方面(Ravikumar,2019;Cao et al.,2021)。随着数字金融的发展,以线上小额贷款、支付工具等为代表的数字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如雨后春笋发展起来,这些产品通过提供便利的线上服务,获得众多消费者的青睐,减轻了传统金融产品和服务存在的金融排斥(Ren et al.,2018)、精英俘获(Thompson,2017)等问题,提升了企业融资效率(何德旭、苗文龙,2015),增加了被传统金融产品和服务排斥在外的一些借贷者/消费者对金融的可得性。

大部分学者认为数字普惠金融有显著的减贫效应(Uzoma et al.,2020)。Demir et al.(2020)的研究表明,将互联网科技引入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有利于缓解收入不平等现象。数字普惠金融通过促进家庭层面的发展性消费(Yu et al.2022)和中小企业融资,在医疗贫困、收入贫困和教育贫困等方面发挥减贫作用(Zhou &Wang,2021),同时数字普惠金融有利于普惠发展、绿色发展、可持续增长、创新和技术升级等(Yao et al.,2021;Cao et al.,2021)。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者倾向于研究数字普惠金融如何最大化地发挥其作用、如何与传统金融融合共存以及维持现有金融秩序的问题。数字普惠金融在农村地区的减贫作用可以归结为两方面:一方面,数字普惠金融通过增加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个性化、移动化以及降低成本、增加可得性,促进了企业、家庭和个人获得金融服务的效率,通过增加消费和投资促进了经济增长,并实现贫困的减缓;另一方面,由于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受限于数字鸿沟、信息孤岛等问题,对于贫困程度很高的地区来说,数字普惠金融的减贫作用没有其在收入水平稍高的地区显著。


二、中国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指数分析

目前,中外学界用多种方式衡量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现状及其趋势,其中中国最常用的数据为数字普惠金融指数。图1为将中国各省市按照占全国GDP比重进行加权平均后的全国数字普惠金融各指数,以表示全国数字普惠金融平均水平。如图所示,中国数字普惠金融在2016年到2020年间实现了稳步增长,但每年的增长率有所下降,从18.04%逐渐降至7.84%,这在某种程度上表明中国数字普惠金融市场逐渐趋于稳定和成熟。与数字普惠金融总指数相似,中国数字化程度指数也处于逐年上升的趋势,且从图中曲线的变化趋势可以明显看出,中国数字化程度经过迅速增长阶段后,已经进入了稳步增长的阶段,这表明中国的数字化已经从覆盖广度提升进入了使用深度提升的阶段。随着数字化产品与服务使用深度的加大,中国的数字普惠金融市场将从“数量”竞争过渡到“质量”竞争,即从追求客户数量过渡到追求产品与服务对客户个性化需求的满足程度。图中显示数字普惠金融总指数的变化基本与数字化程度同步,这是符合常识的。与这两个指数不同的是,中国的数字普惠金融覆盖广度指数和使用深度指数在近年来实现了加速上升。根据前文分析,中国的数字化程度已经从快速发展阶段过渡到稳步发展阶段,这意味着数字普惠金融相比前几年有更加优越的条件来实现产品和服务的推广与创新;中国数字普惠金融得以在拓展其客户覆盖面的同时,通过为客户提供更加多元、更加个性化的服务,提高数字普惠金融的使用深度。同时,从图中容易看出,2016年至2020年,中国数字普惠金融使用深度指数一直略高于覆盖广度指数,这在某种程度上揭示了中国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水平存在地区之间不均衡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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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了解中国普惠金融地区发展差异,本文按照上述方法,分地区(华东、华南、华北、华中、西南、东北、西北)对2016年至2020年5年间的数字普惠金融各指数进行了分析和比对。从图2中不难看出,中国各地区数字化程度指数在从2016年至2020年发展迅速,其增速于2018年到2020年降低,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中国各地数字技术向普惠金融输出的效率从高速提升逐渐趋于稳定。同时,五年间数字化程度地区差异逐渐加大,这主要是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数字化程度与数字普惠金融应用程度整体正相关,而数字金融覆盖广度和数字金融使用深度能够进一步促进普惠金融的数字化。从图2的(a)、(b)图中可以看出,西南、东北、西北等地区的数字化程度指数与数字普惠金融总指数之间的差距相对较大,这说明在这些地区,数字技术与普惠金融之间的结合程度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应当注重减少这些地区的数字鸿沟,为数字普惠金融减缓相对贫困发挥作用提供条件。进一步地,从(c)、(d)图的数字金融使用深度指数和数字金融覆盖广度指数中,可以分析数字技术与普惠金融之间结合的效率。华南地区的数字金融使用深度指数和数字金融覆盖广度指数都远高于华中地区,因此即使两个地区的数字化程度指数相差不大,甚至在2020年,华中地区的数字化程度指数超过了华南地区,但华南地区的数字金融总指数依然显著高于华中地区。由此可见,数字金融的使用深度和广度有利于大大增强数字技术与普惠金融的结合程度,所以,即使某些地区数字化程度相对较低,其依旧能够达到相对较高的数字普惠金融总指数。因此,在进一步提升全国各地,尤其是数字化程度相对较低的东北、西北、西南等地区的数字化程度的同时,应当重视数字金融使用的深度和广度。


三、银行系统与数字普惠金融

目前,数字金融在世界范围内尚属于新兴事物,各国法律法规对其的监管和约束还不完善,中国也不例外。在国内,推动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主力军为各大互联网金融公司。监管的缺位为这类非国有公司提供了进行监管套利的动机,这有可能削减其数字金融产品的普惠性,催生新形式的金融排斥。在这种现状下,应当注重银行系统,尤其是各类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在数字普惠金融中能够发挥的作用,通过推动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数字普惠金融创新,缓冲在市场相关监管不完善的情况下可能产生的负面冲击。

众所周知,中国地区发展、城乡发展不平衡。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平衡可以用中国三大经济区为例来说明。具体来说,东部各省市经济发展水平高于中部与西部各省市,而中部各省市经济发展水平高于西部各省市,西部各省市经济发展水平最低。城乡发展不平衡主要体现在城镇经济发展水平普遍高于乡村。由此不难推理,中国各大乡村以及西部欠发达地区的普惠金融需求相对较高。同时,集聚在相应地区的银行主要为中小型银行、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各大银行的支行。根据现有文献以及实际经验,中小银行与村镇银行的普惠金融业务占全部业务的比例往往较大,且这些银行从普惠金融业务中获得的盈利占盈利总额的比重也较大。而相对来说,大型商业银行由于组织架构复杂、分支众多、吸引资金能力较强,其开展普惠金融业务的成本更高,利润更低。不同于中小型银行以及村镇银行,大型商业银行开展普惠金融业务的动机往往不是获取利润,而是履行社会责任。从这种意义上来讲,中小银行以及村镇银行开展普惠金融业务时,更有动力对普惠金融产品与服务进行升级和创新,以符合众多市场消费者/借贷者的需求,使业务可持续性更强、盈利能力更强。本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给出的定义,对中国(中资)银行以资产规模进行分类,通过案例分析研究各类银行在数字普惠金融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及各自的优劣势。表1总结了本文涉及到的几种银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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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型银行的数字普惠金融

本文以中国农业银行为例,分析大型商业银行在数字普惠金融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多年以来,农行积极响应国家“三农”相关政策,对普惠金融相关产品与服务的研发与优化非常重视,是中国发展普惠金融最重要的几个银行之一。为支持“三农”发展,农行通过自身位于全国的县、县级市的所有金融机构,向周边客户提供满足各方面需求的金融服务,这些金融业务被称为“三农”金融业务。此外,农行还设立了三农金融事业部,广泛分布于各个分行与支行,致力于为有需求的客户提供触手可及的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

在普惠金融方面,农行对个人客户和企业客户的需求都非常重视。对于个人客户,农行关注针对乡村客户和农民工的普惠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开发。例如,农行持续开展“深耕乡村市场”综合营销服务,开发了包括惠农理财、惠农e贷、乡村振兴卡、“工薪宝”平台等普惠金融产品,用来满足农民工和农村用户的相关金融需求。农行还联合银联组织了包含餐饮、便利店购物等多个场景在内,针对县域乡村客户、农民工、学生等不同客户群体的惠民利民活动。对企业客户,农行专注于为个体工商户提供金融服务,通过这种做法来大力发展小微普惠金融。

根据农行2021年财务报告,截至2021年末,农行的个人经营贷款余额突破4000亿元,达到了4686.88亿元;个体工商户贷款余额约2700亿元,农户贷款月余额6033.92亿元;普惠金融业务贷款余额占当年贷款余额总量的15%以上。

农行积极推进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技术方面,农行注重对金融科技前沿技术的应用与深化、科技的支撑和赋能水平的提升、网络安全防护体系的健全等。根据农行2021年年度财务报告,该行当年信息科技资金投入总额达到205亿元以上。在产品方面,农行开发了多种数字化工具,可以更加精准、智能地为不同的客户提供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图3为农行主要数字普惠金融产品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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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小型银行的数字普惠金融

本文以地方城市商业银行M银行为例,分析中小型银行在数字普惠金融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与中国农业银行相似,M银行高度关注对“三农”相关政策的支持。为促进普惠金融的发展,M银行建立了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还设有村镇银行管理总部、科技研发中心等,为普惠金融业务及其数字化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基础。在普惠金融业务普及方面,M银行分别在总行、分行、支行等各级银行设立相应的小额信贷单元;在自主开发新型小额信贷产品方面,M银行针对不同种类客户的不同需求,分别设计了针对小微企业、个人企业主、小型产品供应商、农户等的多种产品,通过细分客户群、根据客户需求进行产品和服务的研发与创新,使银行金融产品真正满足客户的需求。截至2021年12月30日,M银行的小额信贷余额为1967.76亿元,占M银行客户贷款总额的66.8%。相比中国农业银行,M银行作为中小型银行,其普惠金融业务占该行业务总额的大部分,对普惠金融业务的重视程度也相对更高,在银行各级都设立了专门用于普惠金融产品及服务的研发与监管部门,并在各地设立了众多村镇银行,为相关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普惠金融产品与服务。

在普惠金融业务研发的基础上,M银行对普惠金融的数字化研发高度重视。例如,针对农村客户,M银行开发了线上农贷产品;针对中小企业,M提供线上的中小企业综合金融服务方案等。

总体来说,M银行高度重视普惠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开发及升级,通过设立贯穿银行系统各个级别、分支的普惠金融工作中心或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与客户实际需求,提供不同的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同时,M银行也比较重视对线上产品的开发,多项业务都提供线上模式,或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为客户提供便利。但是,相对中国农业银行来说,M银行对普惠金融数字化的投入比重较小。

(三)小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数字普惠金融

本文以S农村商业银行为例,分析小型农村金融机构在数字普惠金融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针对本市的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客户,S农商行与国家开发银行、世界银行合作,提供小微企业贷款;针对本市的乡镇、乡村创业农户,开发了“创业宝”农户贷款产品,该产品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提供服务。针对起步阶段无抵押、担保,难融资的小企业,S农商行开发了线上贷款产品,为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服务。此外,S农商行还为农村个体工商户、微型企业、小企业客户提供贷款等一系列优惠与服务。S农商行主要通过电话、手机银行平台提供线上服务,相比中国农业银行与M银行,S农商行对普惠金融数字化的投入相对较小。

不难看出,这三类银行在推动数字普惠金融发展进程上起到的作用各不相同。

中资大型商业银行由于有充足的资金、较高的知名度和信任度、强大的技术支持以及较高的分行、支行覆盖率,能够有效地促进数字普惠金融相关业务的开发和创新,且其进行数字普惠金融产品及服务的开发有利于推动大型商业银行经营范围进一步下沉,拓展长尾市场,增加客户群。

中资中小型银行业务的大头为普惠金融业务,普惠金融相关业务经验丰富,资金相对充足,对于发展基本的数字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有较强的保障。同时,对于中资中小型银行,发展数字普惠金融能够有效地提高其普惠金融服务效率,拓展用户覆盖广度,增加用户对本行产品的依赖深度。然而,由于中资中小型银行知名度、经营范围、资金充裕程度通常低于中资大型商业银行,其发展数字普惠金融业务通常不如大型商业银行有利,且数字普惠金融业务能为这类银行拓宽客户范围相对有限,通常局限于经营范围所在省份之内或其周边有限的几个省市。

小型农村金融机构开展数字普惠金融业务的预期回报最小。小型农村金融机构开展的业务几乎全部为普惠金融业务,这类银行的各类机构通常深入各个农村地区,客户获取这类金融机构的服务成本相对较低,对数字化金融产品与服务的需求不大。除此之外,小型农村金融机构与农村个人和企业用户物理距离最近,服务范围最小,知名度通常相对较低,在这种情况下,小型农村金融机构开发的数字普惠金融产品竞争力相对较低,所能覆盖的用户范围也较小。


四、中国数字普惠金融减缓相对贫困促进共同富裕的实证研究(详见原文)

五、结论:为数字普惠金融创造更好发展环境,进一步促进共同富裕

本文的实证研究表明,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对中国减缓相对贫困、促进共同富裕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分地区的回归结果显示,在东部地区,数字普惠金融对相对贫困的减缓作用相对较小,即数字普惠金融在东部地区的发展相对全国平均水平来说更加饱和,数字普惠金融的使用深度更大,覆盖广度更高。西部地区的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程度与相对贫困之间相关系数的绝对值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以及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这说明数字普惠金融在西部地区的发展相对全国平均水平以及中部和东部地区的发展程度来说,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数字普惠金融对中部地区相对贫困的减缓作用小于全国平均水平和其他地区,而经济增长水平的回归系数绝对值显著小于全国平均水平以及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同时,结合本文第一部分总结的文献结论,可以推断,由于中国宣布消除了绝对贫困,数字化程度、数字普惠金融覆盖率极低的极度贫困地区数量大大降低,因此,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对减缓相对贫困的作用相比绝对贫困应更加显著。同时,本文的研究证明,中资大型商业银行发展数字普惠金融具有较强的外部效应,有利于大型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的进一步下沉,覆盖更多需要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客户,为这类客户提供优质、个性化的金融服务,推广数字普惠金融在相对贫困地区的传播,进而起到减缓相对贫困的作用。相比之下,中资中小型银行和小型农村金融机构推行数字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成本较高,收益也相对较小。

未来,为了更好地实现共同富裕、缩小城乡和区域收入差距、深化相对贫困的治理,应进一步发展数字普惠金融,优化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环境,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进一步提高中国数字普惠金融的覆盖广度。随着中国数字化进程进入稳定发展阶段,中国数字普惠金融的拓展和深入越来越快。目前,中国的城乡收入差距以及城镇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相对较大,因此,扩展中国长尾市场,开发利基金融产品,对中国的金融普惠以及减贫工作具有重大意义。同理,由于中国传统金融市场尚未完善,包括数字普惠金融在内的数字金融各种产品与服务在满足中国中小规模客户需求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应当支持数字普惠金融拓宽市场,为数字普惠金融的创新及深入提供条件,以进一步满足中国被金融排斥人群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需求,为人民增收、拉动需求作出贡献。例如,可通过鼓励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的数字化转型,充分发挥其相对其他数字普惠金融平台信任度更高的优势,达到提高中国数字普惠金融覆盖广度的目的。

第二,鼓励数字普惠金融创新。为了更好地服务于长尾市场的客户,数字普惠金融相关机构应当提供足够的利基商品以满足长尾市场上相当多元化的需求,这有利于增加数字普惠金融的使用深度。应当鼓励数字普惠金融开发个性化产品和服务。具体地,政府可以通过建立相关项目,为数字普惠金融平台等提供研发资金,以鼓励数字普惠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创新及优化;还可以通过各项优惠政策鼓励数字普惠金融平台和机构对自身产品和服务进行合理有效的开发和创新;完善数字普惠金融绩效评估等,也有利于激励相关机构和企业加强对客户需求的调研以及相应产品的开发和优化。

第三,完善数字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中国数字普惠金融的监管以及各项法律规定还不完善。不完善的相关规定直接导致数字金融市场的混乱和无序,致使数字金融的普惠性大打折扣。为了确保数字金融发挥其正向作用,避免因监管不足和缺乏规范而造成数字金融对长尾客户的剥削,应当及早建立和完善数字金融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鼓励大型银行建设数字普惠金融,降低运营成本。长期以来,中资大型商业银行主要集中于开发集中化、大额化的产品,对于小微企业、个体户、乡村个人客户等长尾客户群体有所忽视,而开发数字普惠金融产品、平台,有利于更有效地满足长尾客户的需求,带动当地消费,减少相对贫困。数字普惠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客户大多分布在乡镇、农村等地区,分布通常较为分散,客户之间的个体差异较大,其资金需求通常有额度小、需求多样、个性化等特征,这意味着数字普惠金融产品需要在细分客户需求和产品创新、产品研发上下功夫。应大力支持各类银行在数字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上进行创新和升级,以催生出更多样的数字普惠金融产品,满足长尾客户群的多样化需求。

第五,注重分布在西部和东部地区的金融机构的数字普惠金融建设。中资大型商业银行的大部分分行及支行都分布在城镇地区,较少分布在各地乡镇,而分布在乡镇的银行大多为各地的地方银行,即中资中小型银行,以及村镇银行、农村合作社等小型农村金融机构。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对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相对贫困减缓有积极作用,因此,促进分布在这些地区的中资中小银行和小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有利于满足当地客户的长尾需求,减缓相对贫困。同时,也应鼓励中资大型商业银行针对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长尾客户的金融需求特点,设计数字普惠金融产品和平台,通过这种方式拓展中资大型商业银行在东、西部地区各省市、乡村的经营范围和产品覆盖程度。

原文载于《农村金融研究》2022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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