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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使用是否促进了农业生产分工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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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5 09:34: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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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欣雨 姚万军(硕士研究生;博士,副教授)



推进农业生产分工深化是促进小农户融入现代农业经济体系,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关键环节[1-2]。二十大擘画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宏伟蓝图,对农业农村工作总体部署可以概括为三个阶段:未来5年“三农”工作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到2035年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到本世纪中叶建成农业强国。党中央作出的战略部署对我国农业生产分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三次农业普查数据显示,我国小农户数量占农业经营主体98%以上,小农户从业人员占农业从业人员90%,小农户经营耕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70%。面对“人多地少,大国小农”的基本国情和农情,如何将广大小农户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便成为需要深入讨论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基于交易成本理论视角,利用2018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的农户微观数据,运用OLS模型和内生转换模型探究互联网使用对小农户参与农业生产分工深化的影响;采用调节效应模型检验农户面临的搜寻信息成本和合约成本对互联网技术使用与农业生产分工深化关系的调节效应机制,探讨互联网技术使用对农业生产分工深化的影响在互联网接入工具、农户年龄、地域等方面存在异质性特征,为进一步深化我国农业生产分工水平、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提供一定的指导作用。

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1.1 互联网使用与农业生产分工
基于已有研究,本文对农户互联网使用和农业生产分工深化的概念作出如下界定:农户互联网使用是指农户通过计算机、手机等电子信息设备连接到互联网并使用各种在线服务的过程;农业生产分工深化是农户将某些农业生产环节从自身的劳动生产中分离出去,由市场上其他专业化服务者提供,并且这一趋势得以不断加强深化。互联网以突破性的技术变革改变了以飞鸽传书、邮电、电报、短信等为代表的传统交流交易方式,农户在与互联网平台交互中快速地融入生产、流通、分配等农业产业体系中的多个环节。农户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再是孤立的,而是通过互联网与生产效率更高的专业化服务提供者形成交换关系,从而促进农业生产分工水平提高,助推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19-21]。基于上述分析,本文认为农户互联网的使用可以显著促进农业生产分工水平的提升。
1.2 互联网使用、交易成本与农业生产分工
分工与交易相伴,农业生产分工深化的过程亦是交易扩张、交易成本提高的过程[22-23]。随着农业生产分工的不断深化,土地流转、工农业品交换和交易人员互动频次强度都在增大,需要在交易的各个环节投入成本以维持交易的正常进行[24-25]。反之,交易成本下降会促进生产分工深化,对农户互联网使用与农业生产分工的关系产生外在冲击[26]。
在交易前期,经济个体在市场上寻找交易对手方时需要依靠大量的信息支撑以匹配到同类商品或服务中价格最低的交易对手,从而提高了交易前的搜寻信息成本[27-28]。当农户生产分工过程中面对的搜寻信息成本不断提高时,农村家庭互联网的接入加强了与外界的信息联接,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数字化信息化水平,有助于打破高昂的搜寻成本对自身发展的限制[29-30]。当搜寻信息成本越高时,农户互联网使用对消弭数字鸿沟、深化农业生产分工水平的正向影响更为显著。基于上述分析,本文认为搜寻信息成本对农户互联网使用与农业生产分工的关系有调节效应。搜寻成本提高有助于强化农户互联网使用对农业生产分工深化的正向影响。
在交易进行过程中,交易合约双方需要保证达成的契约得到充分履行,需要不断加大投入物质和人力资源与农业交易对手方建立实时联系减少契约的不完全性,抑制道德风险问题,从而提高了交易中的合约成本[31-32]。合约成本降低意味着农业生产分工市场透明化程度提高,交易过程中的信息完备性加强,从而为发挥互联网使用对农业生产分工深化的正向作用提供保障[33]。当农户使用互联网进行中间产品和服务的购买交易时,面对的是更为规范的交易合约环境和较低的合约成本,互联网使用对促进农业生产分工水平深化的积极影响得以最大限度的发挥。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合约成本对农户互联网使用与农业生产分工的关系有调节效应。合约成本降低有助于强化农户互联网使用对农业生产分工深化的正向影响。

2 研究方法
2.1 数据来源
本文使用的数据来自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2018年进行的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根据实际情况对样本数据作出处理:一是将家庭数据库和个人数据库进行匹配,以家庭为单位展开研究;二是仅保留农村地区的样本;三是剔除样本中的异常值和缺失值。经过清洗和筛选,本文最终使用的样本包含5911个农村家庭。
2.2 变量选取
1)被解释变量。本文以农户的农业生产分工水平为被解释变量。
2)核心解释变量。本文核心解释变量为农户互联网使用。
3)控制变量。本文选取的控制变量主要分为家庭特征和个体特征两个层面。
4)调节变量。本文认为交易前的搜寻信息成本、交易中的合约成本是农户互联网使用对农业生产分工水平影响的两个调节变量。
2.3 模型构建
1)基准回归模型。为检验农户互联网使用对农业生产分工深化程度的影响,本文利用基准OLS模型。
2)内生转换回归模型。考虑到农户是否具有互联网使用意愿和是否能够接触到互联网可能是由农户个体特性决定的,本文的解释变量“是否使用互联网”或存在自选择问题,这导致经典OLS估计有偏[35]。借鉴Wilde和Ranney [36]提出的内生转换模型(ERS)解决上述问题。
3)调节效应模型。借鉴温忠麟等[37]提出的调节效应模型检验本文提出的两个机制,即搜寻信息成本和合约成本对农户互联网使用与农业生产分工深化的关系具有调节效应。

3 结果与分析
3.1 互联网使用与农业生产分工分析
从总体样本来看,使用互联网的农户占样本总数的36.03%,说明使用互联网的农户比例仍相对较低。这是因为农村地区的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薄弱,互联网普及程度低。使用互联网农户的农业生产分工水平均值为0.584,未使用互联网农户的农业生产分工水平均值为0.313,说明使用互联网农户整体农业生产分工水平更高。这是因为农户借助互联网平台实现生产经营信息互通共享,快速融入农业产业现代化分工体系,促进农业生产分工深化。
分地区来看,东部地区使用互联网的农村家庭样本占全国使用互联网农户总样本的74.63%,中西部地区使用互联网的农村家庭样本占全国使用互联网农户总样本的25.37%。造成地区间差异的原因可能是东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更完善,农户接入互联网设备的经济承受力更强,能更便捷地享受互联网使用条件。东部地区使用互联网农户的农业生产分工水平均值为0.648,中西部地区使用互联网农户的农业生产分工水平均值为0.512,说明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农业生产分工整体水平存在地区差异性。这是因为东部地区经济发达,农业生产服务现代化程度高,农户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外包部分生产环节并逐步融入到农业生产分工的产业体系中,整体农业生产分工水平得以深化。
3.2 互联网使用对农业生产分工深化影响分析
估计结果显示,农户使用互联网对农业生产分工深化的影响显著为正,这说明农户使用互联网能提升农业生产分工水平。具体来看,基准回归模型的农户互联网使用对农业生产分工深化的估计系数为0.029,且在1%的统计水平上呈正向显著;分别添加控制变量后,农户互联网使用对农业生产分工深化的估计系数为0.030和0.031,且均在1%的统计水平上正向显著。表明当农户从未使用互联网转变到使用互联网时,农业生产分工深化程度将提高0.029~0.031个单位。
从控制变量来看,年龄对互联网使用有负向影响且在5%的统计水平上显著,即年龄越大的农户相对应的农业生产分工深化水平更低。这是因为老年人对于各种新生信息传播渠道的接受和使用能力弱,难以从各类技术中获取信息和促进农业分工深化。农户教育水平对农业生产分工水平有正向影响,即教育水平越高的农户农业生产分工深化程度更高,这是因为深化农业生产分工需要一定知识储备作为支撑,个体受教育程度越高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越强,越能掌握和利用各项资源禀赋提升农业生产分工水平。家庭收入和获得政府补助对农业生产分工深化也具有正向影响,且估计系数分别在5%和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一个可能的解释是家庭收入更高和获得政府补助的农户拥有更雄厚的经济基础,能负担融入农业生产分工体系过程中带来的各项开支。
3.3 内生转换模型的估计结果分析
农户个体特征差异使得样本存在选择偏差,直接使用OLS估计模型可能存在内生性问题,使得估计结果有偏且不一致。对此,本文采用内生转换模型作进一步讨论。在汇报内生转换模型结果前,需要先验证工具变量的有效性。参照Yoseph等[38]的研究,本文对选取的工具变量“互联网信息的重要性”是否合理进行了证伪检验。结果显示,工具变量对互联网使用影响的回归系数为0.129,在1%水平上显著,对农业生产分工的回归系数为0.003,未通过统计显著性检验,满足工具变量“相关性”和“排他性”的条件,说明采用的工具变量是有效的。
在内生转换模型的回归估计结果中,误差项相关系数Rho_1、Rho_2均在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说明有不可观测的因素同时影响农户是否使用互联网和其农业生产分工行为,基准OLS回归模型可能存在选择性偏误。其中,Rho_1估计值为正,表明使用互联网的农户相较于样本总体农户农业生产分工深化程度更高;Rho_2估计值为负,表明未使用互联网的农户相较于样本总体农户农业生产分工深化程度更低,表明内生转换模型的估计结果更有效。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讨论使用互联网与未使用互联网农户的农业分工方程。在个体特征变量中,健康状况对农业生产分工深化具有显著负向影响,邻里互助对未使用互联网的农户进一步深化农业生产分工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在家庭特征中,工资收入对未使用互联网的农户深化农业生产分工具有显著促进作用。此外,政府补助对农户加快深化农业生产分工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
3.4 稳健性检验分析
为保证研究结果的稳健性,替换核心解释变量重新进行估计。由于不同农户之间的互联网使用强度存在差异并且其差异可能对农户的农业生产分工深化产生影响,本文分别选取上网时间和互联网使用频率作为替换核心解释变量重新估计农户上网强度对于农业生产分工深化的影响。结果显示,上网时间越长、互联网使用频率越高会显著促进农户农业生产分工深化,与前文得到的结论一致。
3.5 影响机制检验分析
对上文提出的搜寻信息成本渠道和合约成本渠道是影响农户互联网使用对农业生产分工深化作用的重要机制进行检验。本文构建调节效应模型检验搜寻信息成本和合约成本对农户互联网使用与农业生产分工关系的调节作用。结果显示,互联网与邮电通讯费交互项的估计系数为0.023,在1%的水平上显著;互联网与信任交互项的估计系数为0.002,在10%的水平上显著。此研究结果与理论分析预期方向一致,表明搜寻信息成本和合约成本是影响农户互联网使用对农业生产分工深化的调节变量。随着邮电通讯费用的上升,农户农业生产分工过程中面对的搜寻信息成本不断提高。此时,农户接入和使用互联网有助于打破“信息鸿沟”,对农业生产分工深化的促进作用更为显著。农户对陌生人的信任程度提高意味着农户在交易过程中对对手方的信任增强,降低了分工合作的合约成本,从而进一步扫除农户使用互联网促成交易合作时的潜在合约障碍,强化农户互联网使用对农业生产分工深化的正向影响。
3.6 异质性检验分析
考虑到网络接入工具、户主年龄和地区间宏观经济条件等存在的客观差异会造成不同组别间农户互联网使用对农业生产分工深化的作用效果差异,本文进一步对网络接入工具、户主年龄和地区异质性展开分析。
从网络接入工具异质性结果来看,使用电脑上网的处理效应大于使用手机上网的处理效应,这可能是因为电脑硬件配置更高,有更强大的信息搜寻功能和信息处理能力,能够为农业生产分工深化提供更有力支持。从农户年龄异质性结果来看,老一代农户使用互联网的处理效应大于新一代农户使用互联网的处理效应,说明互联网的使用打破了年龄对农户参与农业生产分工的限制。从地区异质性结果来看,使用互联网农户在东部地区的处理效应大于其在中西部地区的处理效应,该处理效应在未使用互联网的农户中则相反,说明使用互联网对促进东部农户的农业生产分工深化影响更明显,而对促进中西部地区农户的农业生产分工深化影响较小。这可能是因为东部地区的农业生产分工市场更加成熟规范,为发挥互联网的作用、促进农业生产分工深化奠定了良好基础。

4 结论与政策建议
4.1 结论
研究表明,当前我国农户互联网使用的整体比例较低,仅占36.03%。未使用互联网农户的农业生产分工水平均值为0.313,低于使用互联网农户农业生产分工水平均值0.584,说明使用互联网农户的农业生产分工整体水平更高。提高农户互联网使用可以显著促进农业生产分工水平的提升,即农户从不使用互联网到使用互联网使农业生产分工水平提高0.029~0.031个单位。在考虑样本选择偏差等引起的内生性问题以及替换核心解释变量后,这一结论仍然十分稳健。
从作用机制上看,当农户面临的搜寻信息成本较高时,其使用互联网获取多渠道信息的优势得以放大,互联网使用对农业生产分工深入的积极作用更为显著;当合约成本降低削弱了其在交易过程中利益受损的不确定性风险,更有利于发挥激发农户使用互联网开展农业生产分工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分工深化。此外,互联网使用对农业生产分工水平的影响在网络接入工具、户主年龄、地区上具有异质性。具体来说,使用电脑接入互联网的农户、老一代农户和东部地区农户对互联网的作用更敏感,而使用手机接入互联网的农户、新一代农户和中西部地区的农户的农业生产分工深化程度则较少受到农户互联网使用的影响。
当前研究对促进农业生产分工深化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提供了思路借鉴。然而本文在传导机制路径中,仅基于交易成本进行研究,对互联网使用和农业生产分工之间的其他作用机制还需要进一步挖掘。因此未来还需要扩大研究范围,不断丰富研究结论,为提高小农户农业生产分工水平、实现农村现代化奠定基础。
4.2 政策建议
1)加强农村地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地区的信息基础设施是促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任务之一。在互联网迅速发展普及的今天,应进一步降低农村地区使用互联网的门槛,让广大农村地区居民尽快享受到互联网带来的便利。同时,针对不同地区的客观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发展措施:在东部地区,需要深入挖掘互联网的价值,推进电商与实体店的有机结合。中部地区应着重关注山区网络设施和服务站点建设,缩小信息化差距。此外,应注重利用各方力量不断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如增加网络终端设备和提高宽带的覆盖率等。
2)提升农村居民的互联网应用能力。提升农户互联网应用能力能够帮助其了解和利用互联网资源,扩大信息获取渠道,提高信息化水平,从而更好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互联网滋生出经济发展的新业态和新模式,倘若农村地区居民能够熟练应用互联网,则能快速掌握先进的生产技术和商业模式,提高农业和乡村经济的效益与竞争力。此外,农村居民可以享受网上购物、在线支付、医疗服务等便捷的生活服务,提高生活品质和幸福感。
3)规范农业生产分工市场制度。完善健全的农业生产分工市场制度是农户参与农业生产分工的重要制度保障。政府应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特别是加大在农村电商、农业物流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引导制定分工服务细则,降低交易成本。从源头规范交易过程,保障农户在参与农业生产分工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激发农户参与农业生产分工的意愿。
4)优化农业农村交易市场环境。交易前的搜寻信息成本和交易中面临的合约成本都会影响到农户互联网使用对农业生产分工水平的作用效果。应加快完善交易各环节的制度机制,加强交易全流程监督平台建设,为分工交易达成提供良好的资源平台和市场环境,切实降低经济主体面临的交易成本。

致谢:本文有幸于2023年11月11日参加由中国农业经济学会食物经济专业委员会、天津科技大学联合举办的中国农业经济学会食物经济专业委员会2023年学术研讨会暨2023年中国食物经济管理论坛中进行汇报,特别感谢与会专家学者们对文章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同时,特别感谢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提供的“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数据支持。(来源:乡村振兴思想家)

本篇共计38篇文献,稿件内容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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